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玉柱選任辯護人 王世華律師
王國棟律師吳岳輝律師被 告 周青麟選任辯護人 吳佳龍律師
林仲豪律師戴勝利律師被 告 楊政仁選任辯護人 黃冠瑋律師
張軒豪律師被 告 陳芳瑜選任辯護人 陳寶華律師被 告 蔡南星選任辯護人 蔡長勛律師
林世勳律師謝溦真律師被 告 林世淇選任辯護人 蔡宛緻律師
何珩禎律師陳志銘律師被 告 楊卓勳選任辯護人 陳偉仁律師
黃溫信律師被 告 賴清琮
選任辯護人 黃信豪律師
王又真律師鄭植元律師被 告 楊茂泉
選任辯護人 岳世晟律師
張佩珍律師茆臺雲律師莊美貴律師被 告 蘇琡雅選任辯護人 蘇暉律師被 告 許毓珈選任辯護人 蔡宜均律師被 告 周玉文選任辯護人 莊信泰律師
黃紹文律師被 告 郭麗雪
梁涴鈞共 同選任辯護人 莊信泰律師被 告 莊美芳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5557號、107年度偵字第19539號、108年度偵字第2041、12799號)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21171號、110年度偵字第425號),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辛○○犯如附表十三編號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三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仟萬元。
戊○○犯如附表十三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三編號2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佰萬元。
地○○犯如附表十三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三編號3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未○○、己○○、戌○○各犯如附表十三編號4、6、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三編號4、6、7所示之宣告刑。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均緩刑肆年,並均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玄○○犯如附表十三編號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三編號5所示之宣告刑。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黃○○犯如附表十三編號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三編號8所示之宣告刑。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宇○○犯如附表十三編號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三編號9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已繳交國庫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柒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A○○犯如附表十三編號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三編號10所示之宣告刑。如附表十所示之署押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巳○○犯如附表十三編號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三編號11所示之宣告刑。如附表十所示之署押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丁○○犯如附表十三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三編號12所示之宣告刑。如附表十所示之署押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佰萬元。
午○○犯如附表十三編號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三編號13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卯○○犯如附表十三編號1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三編號14所示之宣告刑。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辰○○犯如附表十三編號1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三編號15所示之宣告刑。如附表十所示之署押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事 實
一、背景事實:㈠①周青麟係股票上櫃交易之至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至寶電
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至寶公司」)負責人,並於民國100年1月1日至102年3月4日、103年8月8日至106年8月31日期間兼任總經理,100年1月1日至102年3月4日期間實際綜理「至寶公司」業務,且係至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至誠公司」)之登記負責人;②未○○原係龍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鋒公司」,負責人為辛○○)專員,後於101年11月間轉任「至寶公司」,再於102年3月5日至103年8月7日擔任「至寶公司」經理人;③己○○(辛○○之子)係威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龍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龍鋒公司」董事長室協理,自105年6月28日起擔任「至寶公司」董事,並於106年3月1日轉任「至寶公司」,再自106年9月1日起擔任「至寶公司」經理人;④地○○於96年間起至103年3月26日擔任「至寶公司」財務暨會計主管;⑤玄○○於102年11月25日至103年3月7日擔任「龍鋒公司」董事長室特助,後於103年3月26日起至105年11月8日間轉任「至寶公司」擔任會計主管;⑥戌○○自105年11月8日起擔任「至寶公司」會計主管。戊○○係受「至寶公司」委託綜理公司一切業務執行,為證券交易法所指發行人之負責人,其於兼任總經理期間,與未○○、己○○均為「至寶公司」經理人;地○○、玄○○及戌○○均為「至寶公司」會計主管,渠等均負有執行編製、申報與公告財務報告之義務,並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均應在「至寶公司」所編製之財務報告上簽名或蓋章。
㈡①林玉柱則係「龍鋒公司」負責人,並係「威龍公司」、龍淇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淇公司」)、龍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鎰公司」)、龍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璟公司」)、生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龍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伯公司」)、龍盛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盛公司」)、「威龍公司」及「至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自000年0月間起「至誠公司」取得「至寶公司」過半數股份後,亦係「至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綜理前揭各該公司業務;②黃○○係「龍鋒公司」總經理,並係「龍璟公司」及「生伯公司」登記負責人,辛○○及黃○○均係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③宇○○係「龍鋒公司」財務部協理,並係「龍淇公司」登記負責人,負責「龍鋒公司」、「至誠公司」、「威龍公司」、「龍淇公司」、「龍鎰公司」、「龍璟公司」、「生伯公司」之財務調度及商業會計業務;④A○○係「龍鋒公司」總經理室特助,負責安排、調度「龍鋒公司」、「龍璟公司」、「至寶公司」與其他公司交易往來業務;⑤巳○○先後擔任「龍鋒公司」總經理室經企課專員、「至寶公司」管理部專員及稽核室副理,參與該2家公司會計資訊系統導入與建立,並負責「至寶公司」股務及稽核業務。宇○○、地○○均係商業會計法所定之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A○○及巳○○並均係從事業務之人。
㈢①丁○○則係金連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連揚公司」)負責人,
並係鎬暐有限公司(下稱「鎬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其配偶○○○,所涉稅捐稽徵法等罪嫌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五揚有限公司(下稱「五揚公司」,登記負責人○○○,所涉稅捐稽徵法等罪嫌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領祥有限公司(下稱「領祥公司」,登記負責人○○○)、金鈺晟有限公司(下稱「金鈺晟公司」,登記負責人○○○,所涉稅捐稽徵法等罪嫌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金聚輝有限公司(下稱「金聚輝公司」,登記負責人○○○,所涉稅捐稽徵法等罪嫌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宏信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宏信公司」,登記負責人先後為○○○、○○○,其等所涉稅捐稽徵法等罪嫌均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實際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②郭麗雪係「金連揚公司」總會計,負責辦理「金鈺晟公司」、「金聚輝公司」、「宏信公司」、「五揚公司」、「鎬暐公司」及「領祥公司」之會計業務;③梁涴鈞及辰○○係丁○○先後僱用,專責處理「五揚公司」、「鎬暐公司」及「領祥公司」會計業務之人員,午○○、卯○○、辰○○均係商業會計法所定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㈣緣「至寶公司」原係電腦電源供應器之製造及銷售商,因97年
金融海嘯致連年虧損,面臨經營危機;而「龍鋒公司」則係國內汽車燈具大廠,原欲於97年間申請股票上櫃後再轉上市,惟「龍鋒公司」、林玉柱及「龍鋒公司」海外子公司E-lite,因在美國涉嫌操縱車燈產品市場價格,遭美國司法部以違反反托拉斯法進行調查,「龍鋒公司」因此難於國內申請股票上市、櫃,林玉柱遂與周青麟達成合作共識,商議由辛○○入股「至寶公司」,「至寶公司」則配合轉型外銷龍鋒集團(即「龍鋒公司」、「龍璟公司」、「生伯公司」)之相關車燈產品,惟為避免「龍鋒公司」在美國所涉之反托拉斯法案件波及「至寶公司」,故而由辛○○先出資另成立投資公司(即「至誠公司」)後,再以該投資公司名義入股「至寶公司」。林玉柱、宇○○即自99年9月間起,多次與時任「至寶公司」負責人之周青麟洽談由林玉柱借殼入主「至寶公司」事宜,林玉柱並指派宇○○(即下開「至寶公司」2次辦理私募案之實際參與人)為聯繫窗口,與周青麟討論設立公司作為「至寶公司」私募現金增資普通股之應募人,並具體協商私募股數、價格、總金額及作業期程,宇○○係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而獲悉「至寶公司」私募現金增資普通股之重大影響該公司股票價格消息之人。渠等商議既定後,辛○○遂於100年3月間出資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並安排召開發起人會議,由周青麟掛名董事長設立「至誠公司」作為應募人,臺南市政府於100年3月22日核准「至誠公司」設立後,再由周青麟配合於翌(23)日下午2時許召開「至寶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該年度第1次私募現金增資普通股(發行新股13,000仟股,每股按10.63元溢價發行,應繳股款計1億3,819萬元),經「至寶公司」於100年3月23日下午4時59分57秒許(下稱A公開時點)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開重大訊息,並以「至誠公司」為該次私募之應募人。私募所需股款,則由辛○○指示宇○○,由辛○○個人及自「威龍公司」、「龍淇公司」及「龍鎰公司」調集資金後,存入「至誠公司」帳戶,再行匯入「至寶公司」帳戶繳納股款;而為使辛○○得以持有「至寶公司」過半數股權,戊○○復於100年8月29日召集「至寶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該年度第2次私募現金增資普通股(決議發行新股21,300仟股,每股按11.20元溢價發行,應繳股款計2億3,856萬元),並經「至寶公司」於100年8月29日晚上7時6分48秒許(下稱B公開時點)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開重大訊息,除戊○○自行出資336萬元外,其餘私募所需股款,亦由辛○○指示宇○○,由辛○○個人及自「龍鋒公司」、「威龍公司」、「龍淇公司」及「龍鎰公司」調集資金,並以辛○○個人定期存款存單作為擔保後,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分行貸款1億6,000萬元予「至誠公司」,再匯入「至寶公司」帳戶繳納股款,製造前揭2次私募形式上係由戊○○掛名董事長之「至誠公司」擔任應募人之外觀,惟實質上均係辛○○透過「至誠公司」名義持有「至寶公司」股份。迄於100年9月間,林玉柱透過「至誠公司」名義,已間接取得「至寶公司」過半數股權(2次累計取得34,000仟股,占「至寶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64,430.573仟股之52.76%),並實質控制「至寶公司」之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且實質指揮周青麟執行業務,辛○○依公司法第8條第3項規定,已屬「至寶公司」實質負責人,且戊○○與辛○○於000年0月間,簽立「『至寶公司』經營權移轉協議書」,聲明戊○○退出「至寶公司」經營,「至寶公司」全權由辛○○負責實質經營責任。
㈤林玉柱於取得「至寶公司」過半數股權並實質控制「至寶公司
」後,為增加「至寶公司」營業額,陸續移轉原屬「龍鋒公司」之北美洲地區客戶ALEXTINO、REGIONMAX公司予「至寶公司」,而「至寶公司」出口之車燈產品仍由龍鋒集團旗下「龍鋒公司」、「龍璟公司」及「生伯公司」生產供應,「至寶公司」另銷售車用LED產品予「龍鋒公司」、「龍璟公司」及「生伯公司」;惟辛○○為避免「龍鋒公司」、「龍璟公司」及「生伯公司」與「至寶公司」間之交易遭外界查覺而致「至寶公司」受「龍鋒公司」上述反托拉斯法案件波及,經與宇○○、A○○、丁○○共同商議後,決議由丁○○先設立紙上公司,「龍鋒公司」、「龍璟公司」、「生伯公司」與「至寶公司」再透過紙上公司互為交易,辛○○並同意丁○○可從中獲取交易價金千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不等之價差作為報酬。嗣丁○○即依前揭決議內容,於101年11月20日及23日,以不知情之○○○、○○○(丁○○配偶)名義,分別設立「五揚公司」及「鎬暐公司」,嗣因「五揚公司」帳面營業額過高,又於103年4月9日以不知情之丙○○名義設立「領祥公司」。
二、犯罪行為:㈠宇○○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而涉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部分:
依修正前公司法第20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107年修正後已改為3日前通知),詎宇○○明知其於知悉「至寶公司」辦理私募股票此一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至寶公司」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召開董事會討論辦理私募議案該消息明確後,該私募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該公司股票,竟仍基於內線交易之不法犯意,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①100年3月16日(即重大消息明確時點,依據修正前公司法第20
4條第1項規定,A公開時點當日前7日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至同年3月24日上午10時59分57秒許(A公開時點後18小時)間,宇○○因實際參與「至寶公司」辦理100年度第1次私募現金增資普通股案下,其自行或委請不知情之「龍鋒公司」董事長特助謝金蘭陸續利用如附表一所示○○○、「威龍公司」、○○○、○○○、○○○、宇○○、「龍淇公司」、謝金蘭等人之證券帳戶,以電話向不知情之證券營業員下單買賣如附表一所示「至寶公司」股票,計買進52萬8,000股(每股均價12.8367元),賣出22萬3,000股,共計獲利111萬7,000元(於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內,以每股均價16.9357元賣出9萬1,000股,實際獲利37萬3,000元,加上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16.315元計算尚未賣出股數21萬4,000股之擬制性獲利74萬4,000元)。
②100年8月22日(即重大消息明確時點,依據修正前公司法第20
4條第1項規定,B公開時點當日前7日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至同年8月30日下午1時06分48秒許(B公開時點後18小時)間,宇○○因實際參與「至寶公司」辦理100年度第2次私募現金增資普通股案下,其自行或委請不知情之「龍鋒公司」董事長特助謝金蘭陸續利用如附表二所示丁○○、○○○、○○○、○○○、○○○、○○○、○○○、○○○、○○○、○○○、龍淇公司、龍盛公司、○○○等人之證券帳戶,以電話向不知情之證券營業員下單買賣如附表二所示「至寶公司」股票,計買進23萬4,000股,賣出23萬7,000股(無買超之情事)。
㈡辛○○、戊○○、地○○、未○○、玄○○、戌○○、己○○等人編製「至
寶公司」不實財務報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而涉犯同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申報不實罪(法人行為負責人財務報告內容不實罪)部分:
「至寶公司」自93年6月16日起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核准其股票得由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在其營業處所受託或自行買賣(上櫃),屬證券交易法第5條所定義之發行人,依同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於依該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不得有虛偽記載,且發行人依該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辛○○於000年0月間透過「至誠公司」持有「至寶公司」股份52.76%,已逾「至寶公司」股份半數以上,而辛○○同時以自己或他人名義持有龍鋒集團旗下「龍鋒公司」、「龍璟公司」及「生伯公司」之股份亦逾50%,依公司法第369條之3第2款規定,龍鋒集團與「至寶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龍鋒集團與「至寶公司」屬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關係企業;且辛○○又實質指揮時任「至寶公司」董事長之周青麟執行業務,並與己○○、黃○○、宇○○、A○○等「龍鋒公司」管理階層人員實質控制「至寶公司」之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先後指派未○○、己○○、玄○○、巳○○、壬○○、甲○○、○○○、○○○、○○○等多位原任職於「龍鋒公司」、「龍璟公司」之人員轉任「至寶公司」,分別擔任「至寶公司」之總經理、董事長特助、稽核、財會部門經理、副理、課長或副課長等職務,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2款規定,「龍鋒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至寶公司」之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龍鋒公司」係控制公司,「至寶公司」則為從屬公司。林玉柱、周青麟、未○○、林世淇、地○○、玄○○及戌○○均明知龍鋒集團旗下「龍鋒公司」、「龍璟公司」及「生伯公司」均係「至寶公司」之關係人,「至寶公司」與前開龍鋒集團公司如有交易往來,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關係人揭露」之規定,「至寶公司」應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及於每會計年度第1季、第2季及第3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且於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附註」項下,應記載與關係人之相關交易內容,而充分揭露此等關係人交易資訊,以使「至寶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透明化,並提供「至寶公司」股東與證券交易市場投資人正確之資訊憑為投資之判斷依據。詎林玉柱與如附表三所示「至寶公司」100年度至107年度第1季財務報告期間分別時任「至寶公司」董事長、經理人、會計主管之戊○○、未○○、林世淇、地○○、玄○○及戌○○等人,竟共同基於使「至寶公司」申報及公告不實財務報告之犯意聯絡,明知「至寶公司」於附表三所示各財務報告期間有如附表四、五所示與「至寶公司」實質關係人即「龍鋒公司」、「龍璟公司」、「生伯公司」交易之情形,及如附表六至九所示,以實質關係人「龍鋒公司」、「龍璟公司」先銷貨予虛設之「五揚公司」、「領祥公司」後,再由虛設之「五揚公司」、「領祥公司」名義銷貨予「至寶公司」;及以「至寶公司」先銷貨予虛設之「鎬暐公司」後,再由虛設之「鎬暐公司」銷貨予實質關係人「龍鋒公司」、「龍璟公司」之間接交易情形(前開附表六至九所示間接交易之相關交易內容品項、價格及數量均由「龍鋒公司」所主導),渠等竟仍於編製如附表三所示「至寶公司」各期財務報告時,或全未揭露「至寶公司」與龍鋒集團屬實質關係人及其間有重大交易往來之訊息,或僅揭露「至寶公司」與「龍鋒公司」係實質關係人,及其間有部分之交易往來,而隱匿未揭露其他交易往來之訊息;前揭各期之財務報告分別經由時任「至寶公司」董事長、經理人、會計主管之戊○○、未○○、己○○、地○○、玄○○及戌○○等人核章,聲明內容並無虛偽或隱匿後,送交予如附表三所示不知情之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核閱或查核完竣,並出具核閱或查核報告後,由「至寶公司」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並公告,使「至寶公司」申報及公告之100至107年度第1季財務報告之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而足生損害於證券交易市場投資人之正確判斷及主管機關對於「至寶公司」財務報告查核之正確性。辛○○等人就附表三各期財務報告之隱匿詳情列述如下:①於附表三編號1至21所示各期財務報告「附註」項下,全部隱
匿未揭露「至寶公司」與龍鋒集團所屬公司屬實質關係人,及「至寶公司」有與龍鋒集團所屬之「龍鋒公司」、「龍璟公司」及「生伯公司」間互有相關交易之訊息。嗣因「至寶公司」於000年0月間向櫃買中心申請99、100年度募普通股補辦公開發行,經櫃買中心要求「至寶公司」釐清與龍鋒集團間之關係後,辛○○、戊○○始於104年10月20日辦理「至寶公司」100、101及102年度(含各季)財務報告之更(補)正,並於前開財務報表附註項下補行揭露「龍鋒公司」、「龍璟公司」及「龍璟科技公司(即「生伯公司」)」係實質關係人及與該等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再於104年10月23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重行上傳並公告「至寶公司」前揭年度各項財務報告。
②於附表三編號22至24所示各期財務報告「附註」項下,僅揭
露「至寶公司」與「龍鋒公司」係實質關係人之事項,惟隱匿未揭露「至寶公司」與「龍鋒公司」間有如附表六至九所示,透過「五揚公司」、「領祥公司」、「鎬暐公司」為間接交易之重大關係人交易之事項。
③於附表三編號25所示財務報告「附註」項下,僅記載如附表
三編號25「財報附註項下所記載揭露與龍鋒集團有關之內容」欄所示之內容,惟隱匿未揭露「至寶公司」於該財報期間另有透過「鎬暐公司」銷售予「龍鋒公司」之重大關係人交易事項,及「至寶公司」於106及105年度向「五揚公司」、「領祥公司」採購,嗣「五揚公司」、「領祥公司」再向「龍鋒公司」採購後銷售予「至寶公司」之交易金額實際上應分別為7億865萬3,000元及6億1,688萬8,000元之事實(詳見附表七,即附表三編號25財報上此部分原揭露記載之交易金額「357,797仟元」、「297,156仟元」係為不實之內容)。
④於附表三編號26所示財務報告「附註」項下,僅記載如附表
三編號26「財報附註項下所記載揭露與龍鋒集團有關之內容」欄所示之內容,惟隱匿未揭露「至寶公司」於該財報期間另有透過「鎬暐公司」銷售予「龍鋒公司」之重大關係人交易事項,及「至寶公司」於107及106年第1季向「五揚公司」、「領祥公司」採購,嗣「五揚公司」、「領祥公司」再向「龍鋒公司」採購後銷售予「至寶公司」之交易金額實際上應分別為1億7,516萬6,000元及1億4,712萬1,000元之事實(詳見附表七,即附表三編號26財報上此部分原揭露記載之交易金額「80,966仟元」、「74,939仟元」係為不實之內容)。
㈢辛○○、戊○○、地○○、黃○○、宇○○、A○○、巳○○、丁○○、午○○、
卯○○、辰○○等11人開立「龍鋒公司」、「龍璟公司」、「五揚公司」、「鎬暐公司」、「領祥公司」及「至寶公司」之不實發票,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
辛○○、宇○○、A○○、丁○○、戊○○、地○○、黃○○、巳○○、午○○、卯○○、辰○○等11人均明知丁○○分別設立之「五揚公司」、「鎬暐公司」、「領祥公司」,純係配合「龍鋒公司」、「龍璟公司」用以掩飾與「至寶公司」間交易之紙上公司,「五揚公司」、「鎬暐公司」、「領祥公司」與「龍鋒公司」、「龍璟公司」、「至寶公司」間並無實際進出貨之事實,相關交易均係由「龍鋒公司」主導決定各項交易內容之品項、價格及數量等情,渠等竟共同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龍鋒公司」、「龍璟公司」開立如附表六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五揚公司」、「領祥公司」,並據以向「五揚公司」、「領祥公司」請款,再由丁○○、午○○指示卯○○及辰○○按「龍鋒公司」指定之比例加成後,開立如附表七所示之「五揚公司」、「領祥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予「至寶公司」,並據以向「至寶公司」請款;同時另由「至寶公司」開立如附表八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鎬暐公司」,並據以向「鎬暐公司」請款,再由丁○○、午○○指示卯○○及辰○○按「龍鋒公司」指定之比例加成後,開立如附表九所示之「鎬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予「龍鋒公司」、「龍璟公司」,並據以向「龍鋒公司」、「龍璟公司」請款,而以上揭間接交易之方式掩飾「龍鋒公司」、「龍璟公司」與「至寶公司」間之交易。
㈣丁○○、A○○、巳○○、辰○○等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於104年4月、12月間,陸續發函「五揚公司」、「鎬暐公司」,要求提供103年間與「至寶公司」、「龍鋒公司」及「龍璟公司」交易之會計憑證、帳簿及業務文件等資料以供查核,丁○○於收受函文後,遂帶同辰○○、會計師邱名顯(所涉商業會計法等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人前往「龍鋒公司」與A○○及巳○○等人開會討論如何因應查核;A○○、巳○○、丁○○、辰○○均明知「鎬暐公司」、「五揚公司」並未實際出貨予「至寶公司」、「龍鋒公司」及「龍璟公司」,「鎬暐公司」、「五揚公司」實際上並無留存「出貨單」文件資料,渠等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謀議補行製作不實之「鎬暐公司」、「五揚公司」出貨單業務文件以應付國稅局之查核。嗣巳○○即依共識,於104年5月4日透過不知情之「龍鋒公司」員工○○○,以電子郵件提供「龍鋒公司」員工鄭宜典、黃昶升、「龍璟公司」員工○○○、○○○、「至寶公司」員工○○○、蔡玉堂等負責收貨業務之人員名單予辰○○,辰○○遂製作如附表十所示之「鎬暐公司」、「五揚公司」之出貨單,並自行或委由不知情之同事分別於上開出貨單之「客戶簽收」欄上,偽簽如附表十所示「○○○、○○○、○○○、○○○、○○○、○○○」等人之署押,虛偽表示「鎬暐公司」、「五揚公司」確有出貨予「龍鋒公司」、「龍璟公司」及「至寶公司」,並分別由○○○等人簽收,而偽造不實之出貨單業務文件,嗣再由辰○○及不知情之卯○○將該上開不實業務文件攜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接受詢問並提出而行使之,因此致生損害於○○○、○○○、○○○、○○○、○○○、○○○等人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務案件調查之正確性。
㈤丁○○、午○○開立「金鈺晟公司」、「金聚輝公司」、「宏信
公司」、「五揚公司」、「鎬暐公司」之不實發票,丁○○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午○○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
丁○○、午○○均明知「金鈺晟公司」、「金聚輝公司」、「宏信公司」、「五揚公司」、「鎬暐公司」與「金連揚公司」間並無交易之事實,竟共同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午○○另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接續開立如附表十一所示「金鈺晟公司」102年8月至000年00月間不實統一發票計44張,銷售額計1,512萬4,066元、稅額計125萬6,203元;「金聚輝公司」102年10月至000年00月間不實統一發票計52張,銷售額計3,200萬元、稅額計159萬9,997元;「宏信公司」102年8月至000年0月間不實統一發票計98張,銷售額計5,842萬3,245元、稅額計292萬1,163元;「五揚公司」101年11月至000年00月間不實統一發票計20張,銷售額計1,047萬6,190元、稅額計52萬3,810元;「鎬暐公司」101年11月至000年00月間不實統一發票計21張,銷售額計799萬7,655元、稅額計39萬9,882元。嗣丁○○、午○○再將前揭銷售額計1億3,402萬1,156元、稅額計670萬1,055元之不實統一發票計235張,全數充作「金連揚公司」之進項憑證,再據以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申報扣抵「金連揚公司」營業稅之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告發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下述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被告辛○○、戊○○、地○○、未○○、玄○○、己○○、戌○○、黃○○、宇○○、A○○、巳○○、丁○○、午○○、卯○○、辰○○等15人及渠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均未就此聲明異議(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卷〈下稱金重訴卷〉十第164頁;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69號卷〈下稱金訴卷〉第67、124頁),本院審酌該證據資料製作時無違法不當等瑕疵而適於作為證據,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丁○○、A○○、巳○○、辰○○等人行為後,刑法第215條規定固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銀元5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經核本次修法僅係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是就被告所涉本件犯行之法定刑度並未修正,且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即現行法規定論處。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辛○○(金重訴卷十第163頁)、戊○○(金重訴卷三第366頁、金重訴卷四第23頁、金重訴卷五第41頁、金重訴卷十第163頁)、地○○(金重訴卷十第163頁)、未○○(金重訴卷十第163頁)、玄○○(金重訴卷十第163頁)、己○○(金重訴卷十第163頁)、戌○○(金重訴卷十第163頁)、黃○○(金重訴卷十第163頁)、宇○○(金重訴卷十第163頁、金訴卷第61、67、123頁)、A○○(金重訴卷十第164頁)、巳○○(金重訴卷十第164頁)、丁○○(金重訴卷三第59頁、金重訴卷四第23頁、金重訴卷五第42頁、金重訴卷十第164頁)、午○○(金重訴卷三第59頁、金重訴卷四第23頁、金重訴卷五第42頁、金重訴卷十第164頁)、卯○○(金重訴卷三第59頁、金重訴卷四第23頁、金重訴卷五第42頁、金重訴卷十第164頁)、辰○○(金重訴卷三第60頁、金重訴卷四第23頁、金重訴卷五第42頁、金重訴卷十第164頁)等15人分別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㈠【本訴部分】:①「鎬暐公司」名義負責人即被告丁○○之配偶○○○(偵一2卷第163至167、171至180頁、他一3卷第143至146、165至167頁)、②「至寶公司」員工即被告戊○○之配偶癸○○(偵一2卷第435至449、451至452頁、金重訴卷五第171至182頁、金重訴卷八第34至36頁)、③「至寶公司」業務天○○(偵一3卷第73至91、115至128、137至141頁)、④「領祥公司」名義負責人丙○○(偵一2卷第225至231、263至265頁)、⑤「龍鋒公司」協理暨「至寶公司」經理(顧問)甲○○(偵一3卷第183至200、221至222頁)、⑥「至寶公司」總經理特助庚○○(偵一3卷第229至238、245至247頁)、⑦「至寶公司」員工蔡玉堂(偵一5卷第125至132、151至154頁)、⑧「龍鋒公司」員工○○○(偵一5卷第185至190、205至208頁)、⑨「龍璟公司」暨「至寶公司」員工○○○(他一5卷第197至205、213至2
17、221至229、247至255頁)、⑩「至寶公司」副理子○○(他一5卷第259至269、273至276、金重訴卷六第15至29頁)、⑪「龍璟公司」暨「至寶公司」研發主管壬○○(他一5卷第277至287、291至293、偵一3卷第149至160、175至178頁)、⑫「至寶公司」員工丑○○(他一5卷第295至321、373至377、金重訴卷六第138至172頁)、⑬「龍璟公司」業務課長暨「至寶公司」業務、採購課長○○○(他一5卷第379至394、415至419頁、偵一3卷第7至26、63至67頁、偵一7卷第221至22
9、261至266頁)、⑭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審計及監理部專員申○○(偵一5卷第227至23
7、金重訴卷六第250至275頁)、⑮「至寶公司」員工亥○○(偵一5卷第269至296、第375至384頁)、⑯「龍鋒公司」外銷部業管課副課長○○○(偵一3卷第363至375、389至390頁)、⑰「龍鋒公司」採購部專員○○○(偵一3卷第395至402、411至413頁)、⑱「龍鋒公司」產銷部成品課課長○○○(偵一3卷第415至430、445至447頁)、⑲「龍鋒公司」助理暨「至寶公司」業務助理寅○○(偵一3卷第449至472、497至499頁)、⑳「至寶公司」員工○○○(偵一7卷第243至251、267至270頁)、㉑「至寶公司」員工○○○(偵一7卷第275至282、297至301頁)、㉒「至寶公司」員工○○○(偵一7卷第287至293、301至303頁)、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乙○○(偵一7卷第3至15、23至26、金重訴卷八第185至201頁)、㉔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宙○○(偵三1卷第49至62、69至72頁、金重訴卷八第201至212頁)、㉕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酉○○(偵一8卷第79至84頁)、㉖「龍鋒公司」及「至寶公司」組長○○○(偵一5卷第7至15、37至40頁)、㉗「龍鋒公司」及「至寶公司」員工○○○(偵一5卷第49至55、偵一5卷第71至75頁)、㉘「龍鋒公司」收貨員○○○(偵一5卷第85至90、113至116頁)、㉙「至寶公司」員工○○○(偵一5卷第161至166、175至178頁)、㉚「金鈺晟公司」名義負責人○○○(他一4卷第259至270、289至299頁)、㉛「金聚輝公司」名義負責人○○○(他一4卷第303至312、321至324頁)、㉜「宏信公司」前名義負責人即丁○○小舅○○○(偵一8卷第287至289頁)、㉝「宏信公司」名義負責人即丁○○姨姐○○○(他一4卷第235至241、249至253頁)、㉞「龍鎰公司」名義負責人即辛○○之女○○○(偵一2卷第252至150、153至158頁)、㉟「五揚公司」名義負責人○○○(偵一2卷第185至194、185至194頁、偵一8卷第301至305)、㊱「至誠公司」股東即辛○○小舅○○○(偵一2卷第377至380、387至392頁)、㊲「至寶公司」員工○○○(他一5卷第433至448頁)、㊳「至寶公司」員工○○○(他一5卷第469至482頁)、㊴「至寶公司」員工○○○(他一5卷第505至523頁)、㊵「至寶公司」員工○○○(他一5卷第559至573頁);㈡【追加起訴部分】:①「龍鋒公司」負責人辛○○(金訴偵四卷第119至166、229至237頁)、②「至寶公司」前負責人戊○○(金訴調一卷第49至66、他卷第167至172頁、偵一卷第345至352頁)、③「龍鋒公司」董事長助理○○○(偵二卷第141至159、263至268頁)、④宇○○配偶○○○(偵二卷第271至276、287至295頁)、⑤「龍鋒公司」員工配偶○○○(偵二卷第3至13、33至137頁)、⑥「金連揚公司」負責人丁○○(金訴調一卷第3至16、23至33頁、他卷第155至162頁、偵二卷第303至310、399至404頁)、⑦「龍鎰公司」名義負責人即辛○○之女○○○(偵二卷第407至413、463至466頁)、⑧「威龍公司」名義負責人即辛○○之子己○○(偵二卷第469至474、539至541頁)、⑨「龍鋒公司」業管課課長○○○(偵三卷第3至16、89至93頁)、⑩辛○○外甥○○○(偵三卷第111至121、183至187頁)、⑪「龍鋒公司」外銷部業管課副課長○○○(偵三卷第193至204、269至272頁)、⑫「龍鋒公司」員工○○○(偵三卷第277至288、359至363頁)、⑬人頭證券戶○○○(偵三卷第369至377、437至441頁)、⑭人頭證券戶○○○(偵三卷第445至453、507至509頁)、⑮「至寶公司」採購副課長○○○(金訴調二卷第3至9頁)、⑯證券公司副理○○○(金訴調一卷第109至113頁、他卷第119至121頁)、⑰證券公司營業員○○○(金訴調一卷第155至158頁、他卷第125至127頁)、⑱證券公司營業員○○○(金訴調一卷第137至147頁、他卷第131至133頁)、⑲證券公司營業員○○○(金訴調一卷第149至154頁、他卷第137至139頁)、⑳證券公司前營業員○○○(金訴調一卷第159至164頁、他卷第143至145頁)、㉑證券公司業務協理○○○(金訴調一卷第131至136頁、他卷第149至151頁)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
三、且有:
(一)本訴部分(即犯罪事實二㈡㈢㈣㈤):㈠【董事會議事錄】①「至寶公司」第九屆第六次董事會議
事錄(偵一5卷第299至303、調一卷第242至245頁)、②「至寶公司」第九屆第七次董事會議事錄(偵一5卷第304至309頁)、③「至寶公司」第九屆第八次董事會議事錄(偵一5卷第310至314頁);㈡【電子郵件】①「至寶台南場流程與資訊相關問題00000000會議結果.xls」電子郵件(偵一5卷第315至319頁)、② 「TPMM01建立完成,可交給台南車燈的採購主管」電子郵件(偵一5卷第321頁)、③FW:「車燈事業處收貨單的問題」電子郵件(偵一5卷第335頁)、④「RE:[SPAM]請問」電子郵件(偵一3卷第31頁)、⑤「車燈訂單庫存明細至TP出貨單號碼」之電郵(偵一3卷第485頁)、⑥「改以領祥為TP供應商」電子郵件(偵一3卷第45頁)、⑦「出貨明細」電子郵件(偵一3卷第49至50頁)、⑧「取消TP交貨單」電子郵件(偵一3卷第37至38頁)、⑨「TP與五揚付款條件」電子郵件(偵一8卷第277頁)、⑩「鎬暐訂單」電子郵件(偵一3卷第35頁)、⑪「RE:車燈成品價格調漲作業通知」電子郵件(偵一5卷第367至370頁)、⑫「
FW:鎬暐五揚付款條件更動請發簽呈」電子郵件(偵一5卷第467頁)、⑬「懇請協助:內部控制期中查核工作」電子郵件(偵一5卷第469至471頁)、⑭「鎬暐交易的問題點」電子郵件(調一卷第50頁)、⑮「RE:重要-關於管區內控訪廠時間及應辦事項」電子郵件(調一卷第28至29頁)、⑯「與至寶交易注意事項」電子郵件(偵一3卷第29頁)、⑰「鎬暐轉售龍鋒-整燈對帳明細」電子郵件(偵一3卷第97至100頁)、⑱「RE:B0044-鎬暐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偵一3卷第101頁)、⑲「SAP業務密碼有改」電子郵件(偵一3卷第103頁)、⑳「早安,您好!我是龍鋒總經理室的毓珈」電子郵件(調一卷第359頁)、㉑「RE:倉庫人員」電子郵件(調一卷第546頁)、㉒「五揚/鎬暐進銷貨」電子郵件暨檢附會計師叮嚀.xls、五揚進銷貨帳-103年.xls、鎬暐進銷貨帳-103年.xls(調一卷第548至556頁)、㉓「RE:國稅局要查帳的資料」電子郵件(調一卷第558頁)、㉔「RE:午安~」電子郵件(調一卷第560頁);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之函文】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年10月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1008035號函暨檢附「至寶公司」、「龍鋒公司」、「五揚公司」、「領祥公司」、「鎬暐公司」之100年1月至106年8月止之進銷項憑證明細之光碟1片(他一5卷第77頁)、②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年8月1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1005493號函暨檢附「至寶公司」、「龍鋒公司」、「五揚公司」、「領祥公司」、「鎬暐公司」之106年7月至107年6月止之進銷項憑證明細之光碟1片(偵一6卷第597頁);㈣【「至寶公司」及子公司100年至102年之財務報表】①100及101年第一季合併財務報表(偵二2卷第109至140頁)、②100及101年上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核閱報告(偵二2卷第141至188頁)、③100及101年前三季合併財務報表(偵二2卷第189至218頁)、④100及101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他一1卷第117至171頁)、⑤101及102年第1季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核閱報告(偵二2卷第219至282頁)、⑥101及102年第2季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核閱報告(偵二2卷第283至328頁)、⑦101及102年第3季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核閱報告(偵二2卷第329至372頁)、⑧101及102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他一1卷第173至237頁);㈤【(更補正)「至寶公司」及子公司100年至102年之財務報表】①100及101年第一季合併財務報表(偵二3卷第7至39頁)、②100及101年上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核閱報告(偵二3卷第41至89頁)、③100及101年前三季合併財務報表(偵二3卷第91至122頁)、④100及101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偵二3卷第123至179頁)、⑤101及102年第1季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核閱報告(偵二3卷第181至244頁)、⑥101及102年第2季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核閱報告(偵二3卷第245至290頁)、⑦101及102年第3季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核閱報告(偵二3卷第291至335頁)、⑧101及102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偵二3卷第337至402頁);㈥【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查核電子工作底稿】①102年第4季查核電子工作底稿(偵二7卷第27至37頁)、②103年第4季查核電子工作底稿(偵二7卷第41至53頁)、③104年第4季查核電子工作底稿(1/2)(偵二7卷第57至63頁)、④104年第4季查核電子工作底稿(2/2)(偵二7卷第65至82頁)、⑤105年第4季查核電子工作底稿(2/2)(偵二7卷第91至105頁)、⑥105年第4季查核電子工作底稿(1/2)(偵二7卷第85至90頁)、⑦106年第4季查核電子工作底稿(電子底稿)(偵二7卷第109至129頁)、⑧107年第1季查核工作底稿(電子底稿)(偵二7卷第133至155頁)、⑨106年第4季查核工作底稿(電子底稿2)(偵二7卷第159至171頁);㈦【相關出貨單】①「鎬暐公司」102、103年進出貨單(偵一5卷第17至34、66至70、94至112、192至204頁)、②「五揚公司」出貨單(偵一5卷第58、134至149、168至174、他一5卷第175至176、183至184頁);㈧【國稅局查緝分析報告】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分析報告(涉嫌主體營業人「金鈺晟公司」、「金聚輝公司」、「宏信公司」)暨所附稅籍資料、營業稅申報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他二卷第7至232頁)、②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分析報告(涉嫌主體營業人「五揚公司」、「鎬暐公司」)暨所附稅籍資料、營業稅申報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他三卷第7至90頁);㈨【國稅局函覆及裁處書】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裁處書、違章案件罰鍰(他一3卷第207、211至213、219至229、237至243、249至287、他二卷第621至639、649至655頁)、②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年4月19日南區國稅法一字第1081002921號函(偵四卷第53頁);㈩【「至寶公司」相關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核閱報告等資料】①「至寶公司」及子公司100及99第一季合併財務報表(偵二2卷第7至33頁)、②「至寶公司」100年上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核閱報告(偵二2卷第35至79頁)、③「至寶公司」及子公司100及99年前三季合併財務報表(偵二2卷第81至107頁)、④「至寶公司」及子公司100及99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他一1卷第63至115頁)、⑤「至寶公司」及子公司102年及101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偵二3卷第337至402頁)、⑥「至寶公司」及子公司103及102年第1季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偵二4卷第5至43頁)、⑦「至寶公司」及子公司103及102年第2季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偵二4卷第45至84頁)、⑧「至寶公司」及子公司103及102年第3季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偵二4卷第85至123頁)、⑨「至寶公司」及子公司103及102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他一1卷第239至295頁)、⑩「至寶公司」及子公司104及103年第1季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偵二4卷第125至162頁)、⑪「至寶公司」及子公司104及103年第2季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偵二4卷第163至200頁)、⑫「至寶公司」及子公司104及103年第3季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偵二4卷第201至237頁)、⑬「至寶公司」及子公司104及103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他一1卷第297至349頁)、⑭「至寶公司」及子公司105及104年第1季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偵二4卷第239至276頁)、⑮「至寶公司」及子公司105及104年第2季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偵二4卷第277至313頁)、⑯「至寶公司」及子公司105及104年第3季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偵二4卷第315至348頁)、⑰「至寶公司」及子公司105及10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他一1卷第351至405頁)、⑱「至寶公司」及子公司106及105年第1季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偵二5卷第5至40頁)、⑲「至寶公司」及子公司106及105年第2季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偵二5卷第41至75頁)、⑳「至寶公司」及子公司106及105年第3季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偵二5卷第77至113頁)、㉑「至寶公司」及子公司106及105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偵二5卷第115至171頁)、㉒「至寶公司」及子公司107及106年第1季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偵二5卷第173至219頁)、㉓「至寶公司」及子公司107及106年第2季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偵二5卷第221至267頁)、㉔「至寶公司」會計師查核報告(偵一3卷第319至329頁)、㉕「至寶公司」稽核報告(偵一5卷第341頁)、㉖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2年查核工作底稿(偵一5卷第355至357頁);【被告辛○○及戊○○之銀行存摺、股票交易明細及案關公司之發票明細、轉帳傳票等資料】①99年1月26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資料(他一5卷第53至55頁)、②100年4月26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資料(他一5卷第63頁)、③「至寶公司」私募普通股補辦公開發行補充說明(偵一6卷第365至372頁)、④104年10月23日「至寶公司」私募普通股補辦公開發行補充說明(偵一6卷第493至494頁、偵一7卷第63至64頁)、⑤100年3月23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資料(偵二1卷第393頁)、⑥「至寶公司」銷項統一發票(102年度~)(偵一3卷第171至174頁)、⑦「至寶公司」銷項統一發票(103年度~)(偵一7卷第231至234頁)、⑧「至寶公司」銷項統一發票(104年度~)(他一5卷第337至344頁)、⑨「至寶公司」與「鎬暐公司」交易發票明細表(他一5卷第146頁)、⑩「至寶公司」進貨傳票(105年2月)(他一5卷第465至468頁)、⑪「至寶公司」進貨傳票(105年3月)(他一5卷第483至492頁)、⑫「至寶公司」進貨傳票(105年4月)(他一5卷第493至502頁)、⑬103年、104年1月、8月、9月「至寶公司」銷貨「鎬暐公司」明細報表(他一5卷第345至356頁)、⑭被告辛○○之第一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三2卷第671至675、681、687、691、701、707、713、719、725、731頁)、⑮被告辛○○之持股紀錄(偵一1卷第509至531頁)、⑯被告戊○○之彰化商業銀行證券戶及綜存戶存摺(偵一2卷第55至60頁)、⑰被告戊○○之股票交易明細資料(偵一3卷第313至317頁);【相關函文】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10年3月25日(110)基秘字第0000000144號函暨檢附00年0月間發布之(92)基秘字第141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疑義解釋相關函文資料(偵一8卷第545至550頁)、②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監察室105年3月1日南區國稅監字第105050059號函暨檢附「五揚公司」等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暨相關附件資料(金重訴調一卷第361至502頁)、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監察室107年7月17日南區國稅監字第107050175號函暨檢附「五揚公司」及「鎬暐公司」之稅務案件(含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查核過程等案關資料(金重訴調一卷第504至545頁)、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2月15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1001212號函暨檢附「金連揚公司」等4家營業102至106年間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資料(偵三3卷第5至233頁);【扣押物清單】①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5卷第399至404頁)、②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偵一9卷第389至420頁)、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他一3卷第179至181頁);【其他】①「至寶公司」臺南廠擴充規模備忘錄(偵一5卷第445至447頁)、②104年7月24日「至寶公司」私募普通股補辦公開發行補充說明(調一卷第21至27頁)、③「龍璟公司」101年11月1日公告(偵一3卷第163至165頁)、④「至寶公司」102年1月10日客戶臨時信用額度申請表(偵一5卷第327至328頁)、⑤SAP帳號使用者明細(偵一5卷第351至353頁)、⑥被告卯○○之電腦資料-鎬暐、五揚、領祥處理程序(他一4卷第49至53頁)、⑦「至寶公司」出具與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103年至107年度客戶聲明書(偵一9卷第3至387頁)、⑧被告宇○○撰寫之筆記本(偵一5卷第441至444、473至477頁、偵一6卷第361至363、411至413、495至527頁、偵一7卷第81、87頁、偵一8卷第469至473、477、499頁、偵二6卷第9至284頁)、⑨「龍鋒公司」會計憑證(扣案物編號1-36)、「龍璟公司」會計憑證(扣案物編號1-37)、「至寶公司」進貨傳票(扣案物編號9-6)、「至寶公司」銷貨、「鎬暐公司」明細表(扣案物編號9-15)、「至寶公司」與「五揚公司」進貨明細(扣案物編號9-13)、「至寶公司」與「領祥公司」進貨明細(扣案物編號9-19)(附於卷外)、⑩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至寶公司」104年10月23日公告(金重訴調一卷第258頁)、⑪巳○○之手寫札記(偵三1卷第287至290頁)、⑫被告辛○○與戊○○協議(偵一1卷第111至115頁)、⑬「龍鋒公司」及「龍璟公司」透過「五揚公司」、「鎬暐公司」及「領祥公司」予至寶公司進銷交易發票電子檔光碟1片(金重訴調一卷第276頁)、⑭被告戊○○手札(偵一2卷第41至46頁、偵二1卷第385至389頁)、⑮癸○○個人書信(偵一2卷第49至54頁)、⑯104年5月4日交易模式圖(偵一2卷第467至471頁)、⑰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金重訴卷六第295至297頁)、⑱「至寶公司」112年3月30日至寶字第11213號函暨檢附相關被告人事資料(金重訴卷七第183至227頁)、⑲「龍鋒公司」112年4月17日龍(外)字第1120407號函暨檢附相關被告人事資料(金重訴卷七第229至261頁)、⑳「至寶公司」112年6月30日至寶字第11217號函暨檢附「至寶公司」100年迄今之股價走勢圖(金重訴卷九第235至243頁)、㉑「龍鋒公司」112年6月29日龍(外)字第1120616號函暨檢附「龍鋒公司」97年間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案相關新聞資料(金重訴卷九第245至285頁)、㉒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2年7月5日證櫃視字第1120006380號函暨檢附「至寶公司」股票之股價走勢圖附件光碟(金重訴卷九第289頁)、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2年7月14日南區國稅銷售字第1120005147號函暨檢附案關公司涉嫌開立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應補稅額(罰鍰)彙整總表(金重訴卷九第301至303頁)等資料於卷可查。
(二)追加起訴部分(即犯罪事實二㈠):亦有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7年7月16日證櫃視字0000000000號函檢附「至寶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金訴調二卷第83至102頁)、②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9年4月29日證櫃視字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金訴調二卷第103至104頁)、③「至寶公司」第9屆第6次董事會議事錄(偵一卷第365至367頁)、④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至寶公司」100年3月23日重大訊息(金訴調一卷第183頁)、⑤「至寶公司」第9屆第7次董事會議事錄(偵一卷第369至372頁)、⑥「至寶公司」第9屆第8次董事會議事錄(偵一卷第373至375頁)、⑦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至寶公司」100年8月29日重大訊息(金訴調一卷第185頁)、⑧宇○○、○○○、○○○、丁○○、辛○○、○○○、己○○、○○○、○○○、○○○、○○○、○○○、○○○、○○○、○○○、○○○、「龍淇公司」、「威龍公司」、「龍鎰公司」、「龍盛公司」之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他卷第23至75頁)、⑨被告宇○○之大華證券(現凱基證券)開戶資料、契約、授權書、成交紀錄(偵一卷第59至71頁)、⑩○○○之元大證券客戶基本資料卡、委託授權暨受任承諾書、證券戶交易明細一覽表(偵二卷第281至286頁)、⑪「龍淇公司」之致和證券開戶資料、委託授權/受任承諾授權書、元大證券客戶基本資料卡、委託授權暨受任承諾書(偵一卷第73至101頁)、⑫「威龍公司」之元大證券客戶基本資料卡、委託授權暨受任承諾書(偵一卷第103至105頁、偵二卷第503至505頁)、⑬被告丁○○之元大證券客戶基本資料卡、委託授權暨受任承諾書(偵一卷第107至109頁、偵二卷第349至351頁)、⑭○○○之第一金證券開戶基本資料、委託授權暨受任承諾委託買賣證券授權書、致和證券開戶資料、委託授權/受任承諾授權書(偵一卷第111至116頁、偵二卷第33至42、97至109-7頁)、⑮「龍盛公司」之群益證券客戶基本資料表、受任承諾代理買賣證券授權書(偵三卷第153至159頁)、⑯○○○之群益證券客戶基本資料表、受任承諾代理買賣證券授權(偵一卷第119-6至119-10頁、偵二卷第171至175頁)、⑰○○○之第一金證券(原第一銀行證券經紀商、一銀證券)開戶資料、委託授權暨受任承諾委託買賣證券授權書(偵二卷第415至430頁)、⑱○○○之第一金證券開戶資料、委託授權暨受任承諾買賣有價證券授權書(偵三卷第233至242頁)、⑲○○○之第一金證券開戶資料、委託授權暨受任承諾買賣有價證券授權書(偵三卷第325至334頁)、⑳○○○之第一金證券開戶資料、委託授權暨受任承諾委託買賣證券授權書(偵三卷第427至436頁)、㉑○○○、○○○之大眾證券(現元大證券)開戶資料、委託授權暨受任承諾代理買賣證券等授權書(偵三卷第467至484頁)、㉒○○○之第一金證券開戶資料、委託授權暨受任承諾委託買賣證券授權書(金訴調二卷第23至33頁)、㉓○○○之第一金證券開戶資料、委託授權暨受任承諾委託買賣證券授權書致和證券開戶資料、委託授權/受任承諾授權書(金訴偵五卷第487至515頁)、㉔回函明細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金訴調一卷第393至422頁)、㉕買賣「至寶公司」股票明細資料之投資明細(扣案物編號1-1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持股日報表(扣案物編號1-13)、「至寶公司」105年現金股利發放通知書領取單(扣案物編號1-14)、「至寶公司」105年現金股利匯款申請書(扣案物編號1-15)、被告丁○○之元大證券綜合對帳單(扣案物編號1-26)、被告丁○○之元大銀行存摺(扣案物編號1-28-1、1-28-2)(金訴調一卷第307至391頁、金訴調二卷第49至55頁、金訴調三卷第131至152、183至223頁)、㉖扣案筆記本(扣押物編號1-29-9)(金訴調一卷第423至428頁)、㉗被告宇○○105年3月26日寄予○○○之主旨「餘額」電子郵件附件(金訴調一卷第457至569頁)、㉘股票交易明細及交割帳戶交易明細(金訴調一卷第195至292頁)、㉙「龍淇公司」之元大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及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33至152、161至175頁)、㉚丁○○之元大商業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二卷第367至394頁)、㉛「至寶公司」之投資人單一股票交易明細表(金訴調一卷第43至48頁)、㉜○○○、○○○、○○○、○○○之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行帳戶交易明細(金訴調二卷第11至22頁、偵三卷第207至213、289至295、379至385頁)、㉝○○○之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戶交易明細(偵二卷第15至31頁)、㉞○○○之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行、新化分行、金城分行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南分行之帳戶交易明細(金訴調二卷第177至189頁、金訴偵四卷第15至19、23頁)、㉟○○○之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7至29-3頁)、㊱○○○之元大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55至466頁)、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南分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79至280頁)、㊳「威龍公司」之股票交易明細(偵二卷第511至517頁)、㊴被告宇○○之被告/第三人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及臺南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金訴偵四卷第513至514、519至520頁)等資料在卷可稽。
(三)至被告玄○○雖稱如附表三編號10至20部分,其均係依照國際會計準則(IFRS)登載云云,固然依證人即時任櫃買中心審計及監理部專員申○○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金重訴卷六第250至275頁),可知102年後之財報規範改採IFRS國際會計準則,102至105年之關係人不需要揭露完整名稱,106年後又改回需完整揭露關係人名稱等情。惟觀諸國際會計準則(IFRS)第24號「關係人揭露」簡介部分,其中「二、關係人之定義為『關係人係指與編製財務報表之個體(以下簡稱「報導個體」)有關係之個人或個體。(a)個人若有下列情況之一,則該個人或該個人之近親與報導個體有關係:(i)對該報導個體具控制或聯合控制;(ii)對該報導個體具重大影響;或(iii)為報導個體或其母公司主要管理階層之成員。(b)個體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則與報導個體有關係:(i)該個體與報導個體為同一集團之成員(意指母公司、子公司及兄弟公司間彼此具有關係);(ii)一個體為另一個體之關聯企業或合資(或為某集團中某成員之關聯企業或合資,而另一個體亦為該集團之成員);(iii)兩個體均為相同第三方之合資;(iv) 一個體為第三方之合資且另一個體為該第三方之關聯企業;(v)該個體係為報導個體或與報導個體有關係之個體之員工福利所設之退職後福利計畫。若該報導個體本身即為前述計畫,則主辦雇主亦與該報導個體有關係;(vi)該個體受
(a)所列舉之個人控制或聯合控制;(vii)於(a)(i)所列舉之個人對該個體具重大影響或為該個體(或該個體之母公司)主要管理階層之成員。個人之近親係指個人之家庭成員,在其與報導個體往來時,可能被預期會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者,包括:(a)該個人之子女及配偶或同居人;(b)該個人之配偶或同居人之子女;(c)該個人或其配偶或同居人之扶養親屬』。三、關係人之揭露『…3.IAS24第18段規定若報導個體於財務報表涵蓋期間內有關係人交易,應揭露關係人關係之性質,及關係人交易與未結清餘額(包括承諾)之相關資訊。其揭露至少應包括:(a)交易金額;(b)未結清餘額(包括承諾),及:(i)其條款及條件,包括是否有擔保及供清償之對價之性質,及(ii)收受或提供任何保證之詳細資訊;(c)與未結清餘額有關之呆帳準備;及(d)當期對應收關係人款之壞帳或呆帳所認列之費用」,足見國際會計準則(IFRS)確有明確定義如何界定關係人,是縱使102至105年之關係人不需要揭露完整名稱,然該等年度之財務報告內仍須揭露符合上述國際會計準則(IFRS)定義之關係人交易內容及金額。查「至寶公司」與「龍鋒公司」間之關係業如前述,而被告玄○○既多次參與「龍鋒公司」高層人員之內部會議(被告玄○○之英文名為「Rudy」),該等會議與會人員(含同案被告辛○○及宇○○等人)確多次討論事涉「至寶公司」相關計畫、人事調動及未來政策等項目,有前揭扣案之同案被告宇○○撰寫之筆記本可參(偵一5卷第441至444、473至477頁、偵一6卷第361至363、411至413、495至527頁、偵一7卷第
81、87頁、偵一8卷第469至473、477、499頁、偵二6卷第9至284頁),顯見被告玄○○對於「龍鋒公司」可以實質控制「至寶公司」及龍鋒集團轄下公司係透過金連揚集團轄下公司與「至寶公司」交易等情節應知之甚稔,並非全然無知。從而,以龍鋒集團(包含「龍鋒公司」、「龍璟公司」、「生伯公司」及金連揚集團〈包含「金鈺晟公司」、「金聚輝公司」、「宏信公司」、「五揚公司」、「領祥公司」、「鎬暐公司」及「金連揚公司」〉)與「至寶公司」間之交易內容以論,觀諸如附表三編號10至20所示之「至寶公司」102至105年財務報告內容,不僅未揭露「龍鋒公司」之實質關係人交易,即便以特定公司名義登載於財務報表內,所登載內容亦未揭露「龍鋒公司」與「至寶公司」之上開交易金額,無論以證券交易學理上之「重大性」要件判斷(即其整體資訊是否足以影響一般理性投資人之投資判斷),輔以相關學說及外國立法例所謂之「量性指標」及「質性指標」綜合研判(詳如後述),依目的性解釋、體系解釋及比較法之觀點,上開「至寶公司」財務報告虛偽或隱匿之內容實已具備「重大性」,即該等「內容」對於一般理性投資人之投資決定,已具有重要影響(實質改變其所利用之整體資訊),是被告玄○○所辯難認為可採,併予指明。
(四)綜合上開證據資料,足認被告辛○○、戊○○、地○○、未○○、玄○○、己○○、戌○○、黃○○、宇○○、A○○、巳○○、丁○○、午○○、卯○○、辰○○等15人前揭任意性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辛○○、戊○○、地○○、未○○、玄○○、己○○、戌○○、黃○○、宇○○、A○○、巳○○、丁○○、午○○、卯○○、辰○○等15人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行為之禁止」,係為防止發行股票公司內部人憑藉其特殊地位,於獲悉有重大影響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後,於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2小時內(99年6月2日修正為內部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即先行買賣股票,造成一般投資大眾不可預期之交易風險,以維護市場交易之公平。所謂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依同條第4項(修正後第5項)規定,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修正後增訂「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此授權,訂頒「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4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99年12月22日修正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於第4點(修正後為第5點)就重大消息之成立時點,規定「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日、成立日、過戶日、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之日(修正後為「其他依具體事證可得明確之日),以日期在前者為準。」係採取「多元時點、日期在前」之認定方式,其意旨無非在闡明同一程序之不同時間,均有可能為重大消息成立之時點,亦即強調消息成立之相對性。又其訂定理由既明示係參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並認為初步之合併磋商(即協議日)亦可為重大消息認定之時點,則依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兩件案例TSC案與Basic案所建立之判斷基準:㈠若某一事件對公司影響,係屬「確定而清楚」,此際應適用TSC案界定「重大性」之判斷基準(即「理性的股東極可能認為是影響投資決定的重要因素」,或「一項消息如單獨考量未能產生重大影響,但如連同其他可獲得的資訊綜合判斷,可能影響理性投資人的決定時,亦符合重大性質之要件」)。㈡若某一事件本身屬於「或許會,或許不會發生」或「尚未確定發生,僅是推測性」之性質,則應適用Basic案所採用之「機率和影響程度」判斷基準。一般而言,重大消息於達到最後依法應公開或適合公開階段前,往往須經一連串處理程序或時間上之發展,之後該消息所涵蓋之內容或所指之事件才成為事實,其發展及經過情形因具體個案不同而異。
故於有多種時點存在時,認定重大消息成立之時點,自應參酌上揭基準,綜合相關事件之發生經過及其結果,為客觀上之整體觀察,以判斷何者係「某特定時間內必成為事實」,資為該消息是否已然明確重大(成立)之時點。查被告宇○○因實際參與「至寶公司」辦理100年度第1、2次私募現金增資普通股案,接續於A公開時點後18小時內,自行或委請不知情之「龍鋒公司」董事長特助○○○陸續利用如附表一所示○○○、「威龍公司」、○○○、○○○、○○○、宇○○、「龍淇公司」、○○○等人之證券帳戶,以電話向不知情之證券營業員下單買賣如附表一所示「至寶公司」股票,計買進52萬8,000股(每股均價1
2.8367元),賣出22萬3,000股,共計獲利111萬7,000元;於B公開時點後18小時內,自行或委請不知情之「龍鋒公司」董事長特助謝金蘭陸續利用如附表二所示丁○○、○○○、○○○、○○○、○○○、○○○、○○○、○○○、○○○、○○○、龍淇公司、龍盛公司、○○○等人之證券帳戶,以電話向不知情之證券營業員下單買賣如附表二所示「至寶公司」股票,計買進23萬4,000股,賣出23萬7,000股(無買超之情事)等情,業如前述。是核被告宇○○就犯罪事實二㈠①②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而涉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
五、另按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違反者,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刑。此規範目的,在於公司之財務報告,為投資人投資有價證券之主要參考依據,其財務報告之編製,自應具體允當、真實揭露公司之財務狀況,如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有虛偽不實或隱匿情事,即有重懲之必要。此條項所稱之「內容虛偽」,指表達之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1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同法第20條之1規定:「前條第2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36條第1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課以證券發行相關人員一定的責任,學理上稱為「反詐欺條款」,違反前者,具刑事責任,構成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財報不實罪,後者為民事責任,應賠償他人損害,依一般法律原則,前者限於故意,後者兼及過失;民事規定中有「主要內容」,刑事法條卻無,但無論國內外學理或實務見解,皆認為二者範疇相同,此因鑑於證券發行上市公司的營業規模大,營業項目多,要求將其公司各項財務、業務情形,完全公開揭露,既不切實際,也沒有必要;又因刑事責任至重,本諸刑事罰最後手段性、謙抑性、比例性的法理,自不能過於浮濫,否則動輒得咎,企業家縮手,反非國家、社會整體之福。上揭反詐欺條款設計的目的,既在於提供社會投資大眾公開、透明、正確的資訊,以便其從中判斷、決定如何投資買賣證券,則何種資訊必需提供,當以客觀上作為一個理性投資人通常會認為必須揭露,否則勢將影響其判斷者,作為基準,學理上遂發展出「重大性」原則,自反面言,如非重大,客觀上不會影響於理性投資人的判斷者,不在上揭反詐欺條例嚴禁之列。再者,現代大型企業結構,多有關係企業,社會上常以企業集團稱之,關係企業間,無論是個人(自然人商號)、公司(包含上市、上櫃及未公開發行證券者)不免有關係人交易發生,為事理之常,然而,一旦關係人間,隱密性地利用非常規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勢將致使法律規範要求對於提高財務報告資訊的透明度,所需之及時性、真實性、公平性與完整性,以建立成熟資本市場的機能,形同虛設,因此,具有可非難性與違法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罪,以及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虛偽記載罪,其規範之行為客體均為行為人記載、散布虛偽訊息,上開2罪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有價證券市場誠信,保護法益均係市場上一般不特定投資人之財產法益,亦即有價證券市場上各別投資人財產法益之多數集合,此與刑法詐欺取財罪係保護個人之特定財產法益,亦即所保護者乃各別投資人之個人特定財產者,有所不同。參以上開各罪法定刑均較排斥適用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及第72條、刑法第215條之法定刑為重,據此觀之,實有必要合理限縮上開各罪之適用範圍,並使該各罪之構成要件正確且恰如其分地與前述保護法益相呼應,以免過度處罰。是以目前學界及實務上均認為上開證券交易法罪名之成立,應以具備「重大性」為要件,亦即應以相關資訊之主要內容或重大事項之虛偽或隱匿,足以生損害於理性投資人為限,否則將與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之行政責任無從區分,亦與前揭罪名之規範目的及刑法謙抑原則有違。又所謂「重大性」,係指其整體資訊是否足以影響一般理性投資人之投資判斷而言;至其判斷標準,雖法無明文,然可參考相關學說及外國立法例所謂之「量性指標」及「質性指標」,作為區分之依據。所謂「量性指標」係指對公司淨利之影響在特定標準以下,國內實務有從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應重編財務報告」之規定、審計準則公報第51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或財報編製準則等相關規定,作為「量性指標」判斷之參考依據;而所謂「質性指標」,係指理性投資人認為該虛偽或隱匿之資訊為重要內容,足以改變其投資決定之判斷而言,雖法無明文,但亦可參考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EXCHANGE COMMISSION)發布之「第99號幕僚會計公告(Staff Accounting Bulletin No.99)」所列舉之不實陳述是否掩飾收益或其他趨勢、使損失變成收益(或收益變成損失)、影響發行人遵守法令之規範、貸款契約或其他契約上之要求、增加管理階層薪酬、涉及隱藏不法交易等因素,而演繹出「質性指標」;而此「質性指標」,並非單純以關係人間之「交易金額」若干為斷,尚含括公司經營階層是否有「舞弊」、「不法行為」之主觀犯意,或該內容是否足以「掩飾營收趨勢」、「影響履約或償債能力」及「影響法律遵循」等各項「質性因子」,加以綜合研判。換言之,證券交易法上「重大性」概念判斷之核心,在於不實資訊對一般理性投資人而言,可能具有顯著影響,在整體資訊考量下,可能影響其投資決策,因此在判斷某項不實資訊是否符合證券交易法「重大性」要件時,必須根基於理性投資人可能實質改變其投資決策之核心概念,藉由前述「量性指標」和「質性指標」進行全面性綜合判斷。復按關係人交易未必即係隱藏不法行為之非公平合理交易,然關係人間具有利害關係,關係人交易之價格、利率、收款及付款條件,不一定符合市場公平價格及條件。且其發生、處理程序可能是出於刻意之安排,以達操控損益、租稅規避、商業策略、利益輸送或舞弊等目的。…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罪,參諸同法第20條之1規定,依目的性解釋、體系解釋及比較法之觀點,應以虛偽或隱匿之財務報告「內容」具備「重大性」為限,亦即該「內容」須對於一般理性投資人的投資決定,具有重要的影響(實質改變其所利用之整體資訊)。是否具備「重大性」,應綜合分析「量性指標」(如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5條第1款第7目、第8目之規定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1款所定應重編財務報告門檻等)及「質性指標」(參考美國法上之標準,包含:①不實表達是否出自一能夠精確測量之項目,如果是以估計產生,該估計本質上即有其不準確程度。②不實表達是否掩飾收益或其他趨勢之變化。③不實表達是否係隱藏其未能符合分析師對於該企業之一致預期。④不實表達是否使損失變成收益,反之亦然。⑤不實表達是否涉及到發行人之一個部門或其他部門之業務,而該部門對於發行人之營收扮演重要角色。⑥不實表達是否影響發行人之法規遵循。⑦不實表達是否影響發行人履行借貸合約或其他契約上的要求。⑧不實表達是否導致管理階層之薪酬提昇。例如藉由發放獎金或其他形式之獎酬機制。⑨不實表達是否涉及隱藏不法交易)而為判斷。先判斷「量性指標」,若未達「量性指標」,再判斷「質性指標」,綜合判斷「質性指標」結果,如性質上已達重大程度,仍可認定具備「重大性」。至性質上是否已達重大程度,應就具體案件依上開標準而為認定。從而,發行人縱故意不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上開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資料,仍須所隱匿之資料「內容」對於一般理性投資人的投資決定,具有重要的影響,方能成立申報及公告不實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40號判決意旨參照);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及第171條第1項 第1款所規定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不實罪,縱然僅以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之「內容」含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為要件,但學理上認為必須「重要內容」涉有虛偽或隱匿之陳述始得構成犯罪。所謂「重要內容」,係指某種資訊之表達或隱匿,對於投資人之投資決策判斷具有重要影響而言。證券交易法於95年1月11日增訂第20條之1針對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36條第1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不實之責任,係規定以其「主要內容」具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為要件,反觀同法第20條第2項針對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不實之責任,只規定以其「內容」不得虛偽或隱匿為要件,兩者固然不同,但依同法第20條第2項之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投資人因不實資訊作成錯誤之投資決定,甚且若非重大事項之虛偽或隱匿不致造成投資決策之變化,故應解成以「主要內容」不實為限,即其虛偽或隱匿之資訊具備「重大性」始足影響投資人之投資決定。又市場資訊十分繁瑣,就財務報表而言,其項目十分繁多,若將所有財務報告所載項目任何之錯誤均要求行為人負其責任,對商業順暢運轉恐為不利。再者,從體系解釋之論點,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所規定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不實,當與同法第20條之1規定之主要內容為相同解釋,而以具備重大性為限。又由於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及第171條係作為保護投資人所科之重刑,前揭條文實不宜作為行政管理之便宜手段,而致與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不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之「行政責任」無法區別。經查,本案「龍鋒公司」、林玉柱及「龍鋒公司」海外子公司E-lite,因遭美國司法部以違反反托拉斯法進行調查,「龍鋒公司」難於國內申請股票上市、櫃,故辛○○與戊○○商議後,由辛○○出資成立「至誠公司」入股「至寶公司」,並實質控制「至寶公司」之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至寶公司」出口之車燈產品仍由龍鋒集團旗下「龍鋒公司」、「龍璟公司」及「生伯公司」生產供應,「至寶公司」另銷售車用LED產品予「龍鋒公司」、「龍璟公司」及「生伯公司」。為免「龍鋒公司」、「龍璟公司」及「生伯公司」與「至寶公司」間之交易遭外界查覺致「至寶公司」受「龍鋒公司」上述反托拉斯法案件波及,辛○○經與宇○○、A○○、丁○○商議後,由丁○○分別設立「五揚公司」、「鎬暐公司」及「領祥公司」後,「龍鋒公司」、「龍璟公司」、「生伯公司」與「至寶公司」再透過「五揚公司」、「鎬暐公司」及「領祥公司」互為交易,丁○○則可從中獲取交易價金千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不等之價差作為報酬。因「至寶公司」係上櫃公司,需定時申報財務報告,林玉柱遂與時任「至寶公司」董事長、經理人、會計主管之戊○○、未○○、林世淇、地○○、玄○○及戌○○等人,均明知「龍鋒公司」係控制公司,「至寶公司」則為從屬公司,龍鋒集團旗下「龍鋒公司」、「龍璟公司」及「生伯公司」均係「至寶公司」之關係人,「至寶公司」與前開龍鋒集團公司如有交易往來,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關係人揭露」之規定,「至寶公司」應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及於每會計年度第1季、第2季及第3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且於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附註」項下,應記載與關係人之相關交易內容,而充分揭露此等關係人交易資訊,以使「至寶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透明化,並提供「至寶公司」股東與證券交易市場投資人正確之資訊憑為投資之判斷依據。渠等竟以如上開犯罪事實二㈡①至④所示方式,或全未揭露「至寶公司」與龍鋒集團屬實質關係人及其間有重大交易往來之訊息,或僅揭露「至寶公司」與「龍鋒公司」係實質關係人,及其間有部分之交易往來,而隱匿未揭露其他交易往來之訊息,使「至寶公司」如附表三所示申報及公告之100至107年度第1季財務報告之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而足生損害於證券交易市場投資人之正確判斷及主管機關對於「至寶公司」財務報告查核之正確性,亦已如前述。考量「至寶公司」透過「五揚公司」、「領祥公司」、「鎬暐公司」,與龍鋒集團轄下公司(「龍鋒公司」、「龍璟公司」、「生伯公司」)之交易金額均已達數億元之多,且被告辛○○、戊○○、地○○、未○○、玄○○、戌○○及己○○等人申報如附表三所示之「至寶公司」不實財務報告,已然掩飾「至寶公司」實際收益或其他趨勢之變化(如「至寶公司」因「龍鋒公司」介入,造成「至寶公司」目標客戶群之改變及銷售產品從電腦電源供應器等電子零件並更為車燈周邊電子零件等情),無論依前述「量性指標」或「質性指標」綜合判斷之結果,性質上顯然已達重大程度,可認定具備「重大性」。是核被告辛○○、戊○○、地○○、未○○、玄○○、戌○○、己○○就犯罪事實二㈡①至④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而涉犯同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申報不實罪(法人行為負責人財務報告內容不實罪)。
六、而被告A○○、巳○○、丁○○、辰○○均明知「鎬暐公司」、「五揚公司」並未實際出貨予「至寶公司」、「龍鋒公司」及「龍璟公司」,「鎬暐公司」、「五揚公司」實際上並無留存「出貨單」文件資料,渠等竟為應付國稅局之查核,自行或委由不知情之同事分別於上開出貨單之「客戶簽收」欄上,偽簽如附表十所示「○○○、○○○、○○○、○○○、○○○、○○○」等人之署押,虛偽表示「鎬暐公司」、「五揚公司」確有出貨予「龍鋒公司」、「龍璟公司」及「至寶公司」,而共同補行製作如附表十所示之不實「鎬暐公司」、「五揚公司」出貨單業務文件,並將該等不實業務文件攜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接受詢問並提出而行使之。是核被告A○○、巳○○、丁○○、辰○○就犯罪事實二㈣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等偽造署押之犯行為偽造業務上不實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業務上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七、㈠又按100年5月27日司法院釋字第687號解釋文:「中華民國65年10月22日制定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即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1項第1款)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至『應處徒刑之規定』部分,有違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除所定「應處徒刑之規定」,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剋期失其效力外,解釋理由並指出「依據系爭規定,公司負責人如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應受刑事處罰。故系爭規定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並未使公司負責人為他人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處罰,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又公司負責人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造成公司短漏稅捐之結果時,系爭規定對公司負責人施以刑事制裁,旨在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公庫收入。查依系爭規定處罰公司負責人時,其具體構成要件行為及法定刑,均規定於上開稅捐稽徵法第41條。該規定所處罰之對象,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行為…」等旨。是公司負責人如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造成公司短漏稅捐之結果,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規定對公司負責人施以刑事制裁時,除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行為之違法性,尚須具備行為之有責性等刑事法理。亦即,在此情形下,應由具備主觀犯意、犯罪行為(逃漏稅捐)及一定身分之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於成立犯罪後,對該自然人施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刑罰。因此,如犯罪適用修正前刑法,則共同正犯及修正前刑法連續犯、牽連犯等條文,於該自然人當然有其適用(本院關於轉嫁代罰之相關判例、決定及決議,亦於10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參考)。又稅捐稽徵法第47條已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並已於000年0月0日生效,則其法定刑自與同法第41條第1項「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規定相同,自不待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111、497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揆諸前揭意旨,公司負責人如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該公司負責人即為犯罪主體,自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對該公司負責人施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刑罰,而非僅屬「代罰」性質。㈡再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之商業會計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㈢又①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謂「商業負責人」,因商業會計法第4條已明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依被告「行為時」之公司法第8條(公司法第8條於107年8月1日有修正)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另依商業登記法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故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不具前述身分之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同此意旨)。是以被告辛○○固為「龍鋒公司」、「龍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丁○○則為「五揚公司」、「鎬暐公司」及「領祥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然當時之上述法律,並非商業會計法第4條之商業負責人。③惟刑法之共同正犯,包括共謀共同正犯及實行共同正犯二者在內;祇須行為人有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共同犯罪計畫之擬定,互為利用他人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完成其等犯罪計畫,即克當之,不以每一行為人均實際參與部分構成要件行為或分取犯罪利得為必要。而共同正犯間,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或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或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2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28條所定之共同正犯,祇要行為人彼此之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即可成立;此犯意之聯絡,不僅限於明示,縱屬默示,亦無不可,且無論事前或事中皆同,並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因出於共同犯罪的意思,分工合作,一起完成,即應就其等犯罪的全部情形,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3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辛○○、宇○○、A○○、丁○○、戊○○、地○○、黃○○、巳○○、午○○、卯○○、辰○○等11人均明知「五揚公司」、「鎬暐公司」、「領祥公司」,純係配合「龍鋒公司」、「龍璟公司」用以掩飾與「至寶公司」間交易之紙上公司,「五揚公司」、「鎬暐公司」、「領祥公司」與「龍鋒公司」、「龍璟公司」、「至寶公司」間並無實際進出貨之事實,相關交易均係由「龍鋒公司」主導決定各項交易內容之品項、價格及數量等情,渠等竟由「龍鋒公司」、「龍璟公司」開立如附表六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五揚公司」、「領祥公司」,並據以向「五揚公司」、「領祥公司」請款,再由丁○○、午○○指示卯○○及辰○○按「龍鋒公司」指定之比例加成後,開立如附表七所示之「五揚公司」、「領祥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予「至寶公司」,並據以向「至寶公司」請款;同時另由「至寶公司」開立如附表八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鎬暐公司」,並據以向「鎬暐公司」請款,再由丁○○、午○○指示卯○○及辰○○按「龍鋒公司」指定之比例加成後,開立如附表九所示之「鎬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予「龍鋒公司」、「龍璟公司」,並據以向「龍鋒公司」、「龍璟公司」請款,而以上揭間接交易之方式掩飾「龍鋒公司」、「龍璟公司」與「至寶公司」間之交易。是核被告辛○○、戊○○、地○○、黃○○、宇○○、A○○、巳○○、丁○○、午○○、卯○○、辰○○等11人就犯罪事實二㈢所為,均係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八、除承上開七所述外,另按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①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②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③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④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丁○○係「金鈺晟公司」、「金聚輝公司」、「宏信公司」、「五揚公司」及「鎬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午○○則為「金連揚公司」總會計,負責辦理「金鈺晟公司」、「金聚輝公司」、「宏信公司」、「五揚公司」、「鎬暐公司」及「領祥公司」之會計業務,是渠等確均係「金鈺晟公司」、「金聚輝公司」、「宏信公司」、「五揚公司」及「鎬暐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合於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之規定。是核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二㈤所為,係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午○○就犯罪事實二㈤所為,則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丁○○如附表十一所示各期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逃漏稅捐罪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被告午○○如附表十一所示各期亦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
九、(一)①被告宇○○借用不知情之謝金蘭等人所有之證券帳戶名義,復委託不知情之各證券公司營業員下單買賣公司股票;②被告A○○、巳○○、丁○○、辰○○透過不知情之「龍鋒公司」、「鎬暐公司」及「五揚公司」等員工製作如附表十所示之「鎬暐公司」、「五揚公司」之出貨單,再由不知情之同案被告卯○○將該上開不實業務文件攜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提出而行使之,均為間接正犯。(二)復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已如前述。是①就犯罪事實二㈡部分,被告辛○○與如附表三所示財務報告期間時任「至寶公司」負責人、經理人、會計主管之被告戊○○、地○○、未○○、玄○○、戌○○、己○○等人間,就各期財務報告內容不實之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②就犯罪事實二㈢部分,被告辛○○、戊○○、地○○、黃○○、宇○○、A○○、巳○○、丁○○、午○○、卯○○、辰○○等11人間就如附表六至九所示各期所犯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均應論以共同正犯;③就犯罪事實二㈣部分,被告A○○、巳○○、丁○○、辰○○等四人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④就犯罪事實二㈤部分,被告丁○○、午○○就渠等所犯各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十、罪數:
(一)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前揭相對成交行為,侵害同一法益且其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健全觀念應認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各款規定係學理上所謂「反內線交易條款」,因犯罪態樣複雜無法列舉而屬列示之不同非法操縱行為類型,若被告係基於包括認識及單一目的就某種或同時就多數集中交易市場(櫃臺買賣)之有價證券,有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各款所示非法操縱之行為,縱同時符合該項數款不同非法操縱行為類型之構成要件,仍僅成立一罪而應就所犯不同非法操縱行為類型中擇一重論處。是以⒈被告宇○○分別於犯罪事實二㈠①②各基於單一之內線交易犯意,分別於A、B公開時點後18小時內之密接時間內為多次下單買賣「至寶公司」股票之舉動;⒉被告辛○○、戊○○、地○○、黃○○、宇○○、A○○、巳○○、丁○○、午○○、卯○○、辰○○等11人,為掩飾「龍鋒公司」與「至寶公司」間之交易,先後多次開立如附表六至九所示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⒊被告丁○○、A○○、巳○○、辰○○等人,因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之詢問,而偽造如附表十所示出貨單之犯行,均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間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均應包括於一行為而各評價為接續犯。另被告宇○○就犯罪事實二㈠①②之2次內線交易犯行,犯意有別,應予分論併罰。
(二)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第3937號、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故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意涵、實現該犯罪之必要手段、該犯罪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判斷之。又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是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施行之特徵,亦即公司負責人使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記入帳冊,再據以製作財務報告,必然先後造成財務報告(包含第1季報、半年報、第3季報、年度財務報告、年報等)不實之結果,且繼續對下一年度財務報告產生影響,也就是具有多次性、持續性與集合性之內涵,是編制不實財務報表(包含第1季報、半年報、第3季報、年度財務報告、年報等)部分應屬集合犯,應評價為包括一罪。查被告辛○○、戊○○、地○○、未○○、玄○○、戌○○、己○○等人,均係基於避免公開龍鋒集團與「至寶公司」間之關係,而先後多次編製如附表三所示「至寶公司」不實財務報告之犯行,因均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等犯行,本身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編製不實財務報告、不實會計憑證及不實出貨單等舉措,仍應各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各均僅論以一罪。
(三)又按營業人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又營業稅每年申報時間,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而依所得稅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則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所得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每期營業稅、每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於各期、各年度申報完畢後,即已結束,是以「營業稅申報之期別」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年度別」作為認定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至各期營業稅、各年度營業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為逃漏稅捐所為之各次不正當行為,係在同一個犯意下接續實施,所侵害之法益復屬同一,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各論以接續一行為,較為合理。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丁○○及午○○於如附表十一編號1至11所示期間內,分別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而據以逃漏營業稅稅捐,再據以申報、逃漏如附表十一所示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捐,計有11次申報、逃漏稅捐行為,且各次犯行均各具獨立性,亦應予分論併罰。
十一、刑之減輕:
(一)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辛○○與同案被告戊○○、未○○、己○○、地○○、玄○○及戌○○等人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申報不實罪(法人行為負責人財務報告內容不實罪),因證券交易法上開申報不實罪(法人行為負責人財務報告內容不實罪),是身分犯之一種,被告辛○○並非「至寶公司」財務報表之製作義務人,亦非該等財務報表上簽名蓋章之人,被告辛○○並無此身分而與有此身分之人共同犯本罪,揆諸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A○○及巳○○均係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之「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自無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刑之適用,併予指明。
(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⒈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
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同條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所稱偵查中之自白,包含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司法警察(官)自白,以及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於法官訊問時所為之自白。故僅須被告於偵查中曾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為必要。且所謂「自白」,係針對被嫌疑為犯罪之事實陳逃,不包括該事實之法律評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若可認為已對自己被疑為犯罪之事實是認,縱對於該行為在刑法上之評價尚有主張,仍無礙已為自白而得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330號判決意旨參照);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前段規定:「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採義務減輕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權。此規定旨在鼓勵被告於犯上開罪名後能勇於自新,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復於偵、審中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因已足認確有悛悔向善之意,即應准予寬典。所謂偵查中自白,係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已經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在偵查中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且不論其係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1次或2次以上,暨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即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至若無犯罪所得者,因其本無所得,此時祇要在偵查中自白,即應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95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戊○○、地○○、玄○○就犯罪事實二㈡所示之客觀事實,於偵查時均坦認不諱,且嗣後均於本院審理時亦供認不諱,揆諸上開判決意旨,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減輕其刑。
⒉另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至第3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
,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同條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第5項所定「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減輕或免除刑罰規定,無涉構成犯罪事實,非屬不法構成要件,性質上為「刑罰裁量規則」。基於刑事立法政策一貫性,其「犯罪所得」之範圍,為與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定沒收之「犯罪所得」範圍一致,以達所宣示「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配合刑法沒收新制之犯罪所得範圍酌作文字修正,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又所謂在偵查中自白,係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具備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在偵查中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不包括該事實之法律評價,對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之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乃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亦即以所承認之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在實體法上已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形式為已足,不以自承所犯罪名為必要。至於行為人之行為應如何適用法律,係法院就所認定之事實,本於職權如何為法律評價之問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89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宇○○於偵查中坦承確有為犯罪事實二㈠①②之內線交易犯行,業已如前述,其於偵查中既已承認內線交易犯行,確有符合偵查「自白」之要件;被告宇○○復於偵查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此有臺南地檢署112年5月12日被告/第三人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扣押物品清單及贓證物收據各1份在卷可查(金訴偵四卷第513至514、519至520頁),則被告宇○○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亦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刑法第59條:⒈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政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
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於面對不分犯罪情節如何,概以重刑為法定刑者,於有情輕法重之情形時,在裁判時本有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以避免過嚴之刑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3號解釋意旨參照),亦即法院為避免刑罰過於嚴苛,於情輕法重之情化下,應合目的性裁量而有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被告刑度之義務。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顯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導等,資為判斷,且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同法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855、3301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状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仍得就包括同法第57條所列舉事項之犯罪一切情狀,依其程度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或依法減輕後)最低刑度,是否猶嫌過重等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是否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被告之刑,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就具體之個案情節,於宣告刑之擇定上能妥適、調和,以濟立法之窮而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易言之,倘依被告之犯罪情狀處以適當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罪之人,其原因動機各
人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其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而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刑法第59條規定所謂「犯罪之情狀」,應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經查,本件被告辛○○、戊○○、地○○、未○○、玄○○、戌○○、己○○等人所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其法定本刑係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罪刑甚重。查本案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核「五揚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有循環開立發票與其他企業,且涉嫌開立不實發票等重大異常,才函送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偵辦,足見本案並非上櫃公司主管機關即櫃臺買賣中心函送偵辦,亦非被害人訴請偵辦之案件,此與實務上所見財報不實案件類型,多由主管機關主動函送或被害人訴請偵辦之情形,明顯不同,故本案犯罪情節顯較輕微;且檢察官並未起訴被告辛○○、戊○○、地○○、未○○、玄○○、戌○○、己○○等人藉由製作不實財務報告以操縱股價或逃漏稅之行為,起訴書亦未指摘被告辛○○、戊○○、地○○、未○○、玄○○、戌○○、己○○等人製作不實財務報告之行為造成任何人之實質傷害。是應認渠等係因一時失慮而誤觸法網,主觀上並未有漠視法紀或惡性重大之情事,然考量被告辛○○業已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戊○○、地○○、玄○○俱已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是本院認依此處斷刑所宣告之刑,與其等犯行已屬相當,且未有前揭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情狀,爰不予酌減其刑;另衡以被告未○○、戌○○、己○○等人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應認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顯有堪資憫恕之處,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十二、爰審酌被告辛○○等人僅因「龍鋒公司」在美國違反反托拉斯法,因此難於國內申請股票上市、櫃情形下,為使龍鋒集團得於國內上市、櫃,被告辛○○等人遂藉由實質控制「至寶公司」之方式以遂行渠等目的,惟為免「龍鋒公司」入主「至寶公司」行為曝光,可能導致「至寶公司」受「龍鋒公司」在美國之反托拉斯官司拖累,被告辛○○、戊○○、地○○、未○○、玄○○、戌○○、己○○等人即以如犯罪事實二㈡①②③④所示方式製作如附表三所示之「至寶公司」不實財務報告,足生損害於證券交易市場投資人之正確判斷及主管機關對於至寶公司財務報告查核之正確性;而被告宇○○竟亦利用其因業務關係而知悉「龍鋒公司」欲以「至誠公司」名義入主「至寶公司」之內線消息,而於A、B公開時點後18小時內,為如犯罪事實二㈠所示之內線交易行為,而獲取不當利益計111萬7,000元(詳後論述),所為亦屬不該;另為掩飾龍鋒集團轄下公司與「至寶公司」間之交易,遂由被告丁○○等人設立「五揚公司」、「鎬暐公司」及「領祥公司」等中間公司,由該等公司分別與龍鋒集團轄下公司與「至寶公司」進行假交易,藉以屏蔽龍鋒集團轄下公司與「至寶公司」間之交易,被告辛○○、戊○○、地○○、黃○○、宇○○、A○○、巳○○、丁○○、午○○、卯○○、辰○○等人並分別為如犯罪事實二㈢㈣㈤所示犯行,而偽造相關不實會計憑證及出貨單,以取信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是渠等所為,破壞市場公平交易秩序,對於信賴集中交易市場公平交易機制之善意投資人權益有所侵害,更因此致生損害於被偽造署押之人(即○○○、○○○、○○○、○○○、○○○、○○○等人)及逃漏稅捐、紊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查核、徵收稅款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而影響國家稅收,所為均有不該。然考量被告辛○○等人犯後最終均坦承犯行,被告宇○○並繳回全部之犯罪所得、被告丁○○等人亦已補齊原應繳納之稅額(詳如後述),兼衡渠等犯罪動機及目的係為免「龍鋒公司」入主「至寶公司」行為曝光,可能導致「至寶公司」受「龍鋒公司」在美國之反托拉斯官司拖累,且本案並非櫃臺買賣中心函送偵辦,與實務上所見財報不實案件類型,多由主管機關主動函送或被害人訴請偵辦之情形,明顯不同,又本案亦無任何被害人受有損害,而被告辛○○等人亦未藉由製作不實財務報告以操縱股價,且各該被告其他犯行,亦均係出於避免「至寶公司」受「龍鋒公司」美國反托拉斯法之連累,並無其他考量;再考量被告辛○○、戊○○二人前曾有犯罪之前科紀錄(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僅作為量刑參考),而被告地○○、未○○、玄○○、己○○、戌○○、黃○○、宇○○、A○○、巳○○、丁○○、午○○、卯○○及辰○○等人則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暨被告辛○○自陳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3名成年子女、目前為「龍鋒公司」董事長、月收入約20萬元、無需扶養之人;被告戊○○自陳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1名成年子女、目前從事輔導新創公司工作、經濟來源為股利所得、需扶養配偶及女兒;被告地○○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1名成年子女、目前從事財會部門工作、月收入約8萬元、需扶養父親、配偶及子女;被告未○○自陳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名成年子女、目前從事咖啡行業、月收入約7至8萬元、無需扶養之人;被告玄○○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名成年子女、目前無業、經濟收入依靠存款、無需扶養之人;被告己○○自陳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3名成年子女、目前無業、經濟收入依靠存款、需扶養配偶及子女;被告戌○○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無子女、目前從事財會方面工作、月收入約6萬元、需扶養父母及配偶;被告黃○○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名成年子女、目前擔任「龍鋒公司」總經理、月收入約10萬元、需扶養配偶;被告宇○○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3名成年子女、目前擔任「龍鋒公司」財務主管、月收入約10萬元、需扶養配偶;被告A○○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名成年子女、目前擔任「龍鋒公司」高級專員、月收入約6萬元、需扶養父母及婆婆;被告巳○○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目前擔任「至寶公司」稽核人員、月收入約5萬元、需扶養子女;被告丁○○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名成年子女、目前擔任金連揚集團董事長、月收入約10幾萬元、需扶養父母親;被告午○○自陳二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名成年子女、目前擔任「金連揚公司」會計、月收入約4萬元、無需扶養之人;被告卯○○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目前從事品管助理、月收入約2萬8千元、需扶養父母、子女及公婆;被告辰○○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目前擔任「金連揚公司」會計、月收入約3萬元、需扶養父母親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金重訴卷十第263至265頁),分別量處如附表十三所示之刑。又本院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本院審酌被告辛○○、戊○○、地○○、宇○○、A○○、巳○○、丁○○、午○○及辰○○等人之犯罪手法、時間、年齡、欲達矯正效果需要之刑罰強度等一切情狀,爰就被告辛○○、戊○○、地○○、宇○○、A○○、巳○○、丁○○、午○○及辰○○等人所犯上開如附表十三所示各罪,分別定其等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十三、末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庭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圖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刑罰之目的,除著重於行為人所犯過錯之應報外,亦應考量行為人教化及回歸社會之可能。又行為經法院評價為不法之犯罪行為,且為刑罰科處之宣告後,究應否加以執行,乃刑罰如何實現之問題。依現代刑法之觀念,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宜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式,且應視刑罰對於行為人之作用而定。而行為人是否有改善之可能性或執行之必要性,固係由法院為综合之審酌考量,並就審酌考量所得而為預測性之判斷,但當有客觀情狀顯示預測有誤時,亦非全無補救之道,法院仍得在一定之條件下,撤銷緩刑,使行為人執行其應執行之刑,以符正義。又按行為經法院評價為不法之犯罪行為,且為刑罰科處之宣告後,究應否加以執行,乃刑罰如何實現之問題。依現代刑法之觀念,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宜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式,除經斟酌再三,認確無教化之可能,應予隔離之外,對於有教化、改善可能者,其刑罰執行與否,則應視刑罰對於行為人之作用而定。倘認有以監禁或治療謀求改善之必要,固須依其應受威嚇與矯治之程度,而分別施以不同之改善措施(入監服刑或在矯治機關接受治療);反之,如認行為人執於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常,僅因偶發、初犯或過失犯罪,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己足,此時即非不得緩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行為人自發性之改善更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16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戊○○、辛○○、地○○、未○○、玄○○、己○○、戌○○、黃○○、宇○○、A○○、巳○○、丁○○、午○○、卯○○及辰○○等人,5年內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凡此有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均稱良好,其等均因一時短於思慮,罹此刑章,經此偵審科刑教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被告辛○○等人長年以來積極參與各種公益活動,將自身所得回饋社會,有被告辛○○致贈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車、致贈高雄市港都警察之友會、致贈臺南市體育處(臺南市立棒球場更換LED大螢幕捐款)、致贈法務部○○○○○○○○○、致贈社團法人臺南市大臺南警察之友會、致贈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警察之友總會、致贈財團法人天主教臺南市私立蘆葦啟智中心、致贈臺南市消防之友會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慰問金及獎學金等相關資料於卷可參(金重訴卷十第21至88頁),本院因認其等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被告辛○○、戊○○、宇○○及丁○○四人均緩刑5年,被告地○○、未○○、玄○○、己○○及戌○○五人均緩刑4年,被告黃○○、A○○、巳○○及午○○四人均緩刑3年,被告卯○○及辰○○二人均緩刑2年。再審酌辛○○、戊○○、地○○、未○○、玄○○、己○○、戌○○、黃○○、宇○○、A○○、巳○○、丁○○、午○○、卯○○、辰○○等人本案犯罪動機、對於證券交易相關投資人及股價市場影響之情節及造成國家稅捐稽徵之負擔等情狀,分別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辛○○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00萬元;被告戊○○、丁○○二人均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300萬元;被告地○○及宇○○二人均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60萬元;被告未○○、玄○○、己○○及戌○○四人均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50萬元;被告黃○○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40萬元;被告A○○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2萬元;被告巳○○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8萬元;被告午○○及辰○○二人均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6萬元;被告卯○○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以啟自新。
十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宇○○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部分:
⒈①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因犯罪
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方法,應視行為人已實現或未實現利得而定。前者,以前後交易股價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即「實際所得法」);後者,以行為人買入(或賣出)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即「擬制所得法」)。
亦即,採用簡明方便之實際所得法,輔以明確基準之擬制所得法,援為犯內線交易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方法,不僅合於證交法之立法目的,亦不悖離法律明確性、可預期性原則,有利於司法判斷之穩定及一致。②在證券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者,其證券交易稅係由出賣有價證券人負擔,並由證券經紀商負責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第3條及第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證交法第85條規定,證券交易手續費係由證券經紀商向委託人收取。亦即,依現行證券交易市場之款券交割機制,買賣股票者,不論其原因、動機為何,均應依法繳交前述稅、費,不能拒繳或免除此部分支出,且係由證券經紀商結算後,直接將扣除應繳稅、費之餘額匯給股票出賣人,股票投資人並未實際支配過前述稅、費。從而,實務上對於因內線交易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向來多採「差額說」(或稱「淨額說」),即應扣除證券交易稅與證券交易手續費,以貼近真實利得之計算方法。③而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證交法第171條第2項,將「犯罪所得」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其修正理由說明:「原第二項之『犯罪所得』,指因犯罪該股票之市場交易價格,或當時該公司資產之市值為認定基準,而不擴及之後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其中關於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司法實務上亦認為計算時應扣除犯罪行為人之成本(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644號判決意旨參照),均與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定沒收之『犯罪所得』範圍,包含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且犯罪所得不得扣除成本,有所不同。為避免混淆,造成未來司法實務犯罪認定疑義,爰將第二項『犯罪所得』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以資明確。」等旨,明揭「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指因犯罪而直接取得之直接利得,不包含間接利得,且應扣除成本,與刑法沒收新制下「犯罪所得」之範圍,有所區別,為避免混淆,乃予修正。且同條第4項、第5項、第7項關於「沒收」或「犯罪後自首、偵查中自白,如繳交犯罪所得」等條文,仍維持「犯罪所得」之用語。足見立法者有意將「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與沒收之「犯罪所得」明白區隔,兩者概念各別,範圍不同,應予明辨。④是以,依司法實務向來多數見解及前揭修法意旨,應以內線交易買賣股票之價差,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稅費成本,據以計算行為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數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裁定意旨參照)。
⒉沒收犯罪所得之本質既然是一種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使
行為人所造成財產利益的不法流動回歸犯罪發生前的合法狀態,並非在使國庫終局享有犯罪利得,因此,犯罪被害人之民事請求權應優先於國庫利得沒收權,惟其優先性並不排斥沒收宣告,而係使被害人(權利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請求。準此,107年1月31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之封鎖沒收或追徵之要件,即「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應為目的性限縮解釋,必須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之人已請求並且經法院確認其發還數額,甚或已取得民事執行名義,已得實際發還者,始生封鎖沒收或追徵之效力,而得自始排斥刑事法院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故犯證券交易法之罪的犯罪行為人,有犯罪所得時,並有應發還之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法院無須先行定其等之求償數額,並予扣除後,始為沒收、追徵之宣告,逕於判決主文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附加條件方式沒收即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規定,可推知被告個別納入交
易成本計算之交易損益,應分為「犯罪所得財物」及「財產上利益」兩大部分,其中「犯罪所得財物」部分,為被告實際上已買進或賣出股票而獲利之部分,可稱為「實際獲利金額」,且若為買進數量大於賣出數量(即買超)之情形,計算方式即為被告實際賣出股數乘上每股買進、賣出均價之價差,若為買進數量小於賣出數量(即賣超)之情形,計算方式則為被告實際買進股數乘上每股買進、賣出均價之價差;而「財產上利益部分」,為被告於其個人犯行終了時,當時本可以因買、賣股票而獲利但未及取得之部分,可稱為「擬制性獲利金額」,且若為買超之情形,則係計算未賣出部分之財產上利益,計算方式即係將期末收盤價擬制為賣出價格,扣除每股平均買價後,乘以被告買超股數,若為賣超之情形,則係計算多賣出部分之財產上利益,計算方式即係將每股平均賣價,扣除擬制為買進價格之期初收盤價後,乘以被告賣超股數,是被告之交易犯罪所得,即為上開「實際獲利金額」與「擬制性獲利金額」之總和。就被告宇○○獲悉「至誠公司」購買「至寶公司」股票之內線消息後,於A、B公開時點後18小時內買賣「至寶公司」股票犯行計算結果,實際獲利金額為37萬3,000元、擬制性獲利74萬4,000元,合計為111萬7,000元,基此,被告宇○○之犯罪所得為111萬7,000元。
⒋另依卷內證據資料,尚無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
償之人已請求並且已經法院確認其發還數額,甚或已取得民事執行名義,已得實際發還等情形,雖本案計算被告宇○○之犯罪所得,但其業已將全部之犯罪所得繳交國庫,亦可認定其犯罪所得已繳交國庫,是依上開規定,諭知附條件沒收,即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至於犯罪所得均已繳回國庫扣案,則無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無須諭知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丁○○、A○○、巳○○、辰○○等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查被告丁○○、A○○、巳○○、辰○○等人所偽造之如附表十所示不實出貨單之文書,雖係供渠等為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所用之物,惟該文書已因提出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行使後交出,自非屬被告丁○○等人所有之物,本不應沒收。然該等文書上各偽造如附表十編號1至13所示之「○○○」署押13枚、編號14至22所示之「○○○」署押9枚、編號23至38所示之「○○○」署押16枚、編號39至52所示之「○○○」署押14枚、編號53至57所示之「○○○」署押5枚、編號58至68所示之「○○○」署押11枚(共計68枚),仍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分別宣告沒收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丁○○、午○○涉犯違反稅捐稽徵法逃漏及幫助逃漏稅捐罪暨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
查被告丁○○等人開立如附表十一所示「金鈺晟公司」、「金聚輝公司」、「宏信公司」、「五揚公司」及「鎬暐公司」等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全數充作「金連揚公司」之進項憑證,再據以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申報扣抵「金連揚公司」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渠等以此方式逃漏稅捐而應補繳之稅額及罰鍰,均業已補繳完畢,有前揭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2年7月14日南區國稅銷售字第1120005147號函暨檢附案關公司涉嫌開立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應補稅額(罰鍰)彙整總表(金重訴卷九第301至303頁)在卷可稽,是被告丁○○等人既業將相關應繳納稅額補齊(含罰鍰),若再予重複沒收,則恐有雙重處罰之情形,此部分爰不再宣告沒收,以免過苛,併予指明。
(四)至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111所示之物,固分別係被告辛○○及戊○○所有、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12至257所示之物,則非各該被告所有,然本院審酌該等物品既均非專供犯罪使用,且亦非屬違禁物,更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又上開沒收宣告,因沒收已非屬從刑,並非數罪併罰,故宣告多數沒收併執行之規定,已由原刑法第51條第9款獨立出移至同法第40條之2第1項,明定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故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爰無庸就多數沒收合併宣告。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5項、第7項、第179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5條、第216條、第51條第5款、第55條、第5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219條、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銘瑩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齡慧追加起訴,檢察官呂舒雯、紀芊宇、莊士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蕭雅毓法 官 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玫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附表一: 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69號 編號 成交日期 (民國) 證券戶名 券商名稱 證券戶 帳號 買賣別 成交 股數 成交價 1 100/03/16 林淑錚 第一金台南 11335-9 買 10,000 12.00 2 100/03/16 威龍公司 元大台南 22783-6 買 7,000 11.75 3 100/03/16 威龍公司 元大台南 22783-6 買 3,000 11.80 4 100/03/16 威龍公司 元大台南 22783-6 買 8,000 11.85 5 100/03/16 威龍公司 元大台南 22783-6 買 5,000 12.00 6 100/03/16 威龍公司 元大台南 22783-6 買 5,000 12.15 7 100/03/16 威龍公司 元大台南 22783-6 買 5,000 12.20 8 100/03/16 龍淇公司 元大台南 24802-2 賣 3,000 11.85 9 100/03/17 威龍公司 元大台南 22783-6 賣 15,000 11.40 10 100/03/17 威龍公司 元大台南 22783-6 賣 16,000 11.60 11 100/03/17 威龍公司 元大台南 22783-6 賣 1,000 11.65 12 100/03/17 郭育靜 第一金台南 9912-7 買 5,000 11.55 13 100/03/17 龍淇公司 元大台南 24802-2 買 5,000 11.40 14 100/03/17 龍淇公司 元大台南 24802-2 買 10,000 11.60 15 100/03/17 龍淇公司 元大台南 24802-2 買 1,000 11.95 16 100/03/17 龍淇公司 元大台南 24802-2 買 6,000 12.00 17 100/03/18 威龍公司 元大台南 22783-6 買 5,000 12.00 18 100/03/18 威龍公司 元大台南 22783-6 買 13,000 12.10 19 100/03/18 威龍公司 元大台南 22783-6 買 64,000 12.15 20 100/03/18 龍淇公司 元大台南 24802-2 賣 20,000 11.95 21 100/03/18 龍淇公司 元大台南 24802-2 賣 3,000 12.00 22 100/03/18 龍淇公司 元大台南 24802-2 賣 15,000 12.15 23 100/03/21 威龍公司 元大台南 22783-6 買 6,000 12.25 24 100/03/21 威龍公司 元大台南 22783-6 買 10,000 12.30 25 100/03/21 威龍公司 元大台南 22783-6 買 7,000 12.40 26 100/03/21 威龍公司 元大台南 22783-6 買 30,000 12.45 27 100/03/21 威龍公司 元大台南 22783-6 買 23,000 12.50 28 100/03/21 威龍公司 元大台南 22783-6 賣 5,000 12.30 29 100/03/21 威龍公司 元大台南 22783-6 賣 3,000 12.40 30 100/03/21 龍淇公司 元大台南 24802-2 賣 11,000 12.25 31 100/03/21 龍淇公司 元大台南 24802-2 賣 14,000 12.30 32 100/03/21 龍淇公司 元大台南 24802-2 賣 2,000 12.35 33 100/03/21 龍淇公司 元大台南 24802-2 賣 4,000 12.40 34 100/03/21 龍淇公司 元大台南 24802-2 賣 6,000 12.50 35 100/03/22 威龍公司 元大台南 22783-6 賣 30,000 12.35 36 100/03/22 威龍公司 元大台南 22783-6 賣 6,000 12.40 37 100/03/22 威龍公司 元大台南 22783-6 賣 10,000 12.45 38 100/03/22 威龍公司 元大台南 22783-6 賣 30,000 12.50 39 100/03/22 施妙芬 元大台南 22703-0 買 5,000 12.35 40 100/03/22 宇○○ 凱基(原大華)東門 000000-0 買 4,000 12.35 41 100/03/22 龍淇公司 元大台南 24802-2 買 6,000 12.35 42 100/03/22 龍淇公司 元大台南 24802-2 買 11,000 12.40 43 100/03/22 龍淇公司 元大台南 24802-2 買 10,000 12.50 44 100/03/22 龍淇公司 元大台南 24802-2 買 2,000 12.70 45 100/03/22 龍淇公司 元大台南 24802-2 買 29,000 12.75 46 100/03/22 龍淇公司 元大台南 24802-2 買 10,000 12.80 47 100/03/22 謝金蘭 第一金台南 9913-0 買 10,000 12.50 48 100/03/23 林淑錚 第一金台南 11335-9 買 20,000 13.20 49 100/03/23 施妙芬 元大台南 22703-0 賣 5,000 13.20 50 100/03/23 郭育靜 第一金台南 9912-7 買 5,000 12.90 51 100/03/23 陳依羚 第一金台南 9914-3 買 9,000 12.85 52 100/03/23 陳依羚 第一金台南 9914-3 買 15,000 13.00 53 100/03/23 宇○○ 凱基(原大華)東門 000000-0 賣 4,000 13.20 54 100/03/23 龍淇公司 元大台南 24802-2 買 5,000 12.85 55 100/03/23 龍淇公司 元大台南 24802-2 買 4,000 13.15 56 100/03/23 謝金蘭 第一金台南 9913-0 買 3,000 12.95 57 100/03/23 謝金蘭 第一金台南 9913-0 買 3,000 13.00 58 100/03/23 謝金蘭 第一金台南 9913-0 買 20,000 13.20 59 100/03/24 威龍公司 元大台南 22783-6 買 70,000 14.10 60 100/03/24 郭育靜 第一金台南 9912-7 買 9,000 14.00 61 100/03/24 陳依羚 第一金台南 9914-3 買 20,000 14.05 62 100/03/24 龍淇公司 元大台南 24802-2 賣 20,000 14.05 63 100/03/24 謝金蘭 第一金台南 9913-0 買 30,000 14.10 合 計 買進 528,000 賣出 223,000附表二: 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69號 編號 成交日期 (民國) 證券戶名 券商名稱 證券戶 帳號 買賣別 成交 股數 成交價 1 100/08/22 丁○○ 元大台南 26887-9 賣 1,000 12.90 2 100/08/22 丁○○ 元大台南 26887-9 賣 2,000 12.65 3 100/08/22 丁○○ 元大台南 26887-9 賣 1,000 12.55 4 100/08/22 丁○○ 元大台南 26887-9 賣 2,000 12.45 5 100/08/22 丁○○ 元大台南 26887-9 賣 5,000 12.40 6 100/08/22 丁○○ 元大台南 26887-9 賣 11,000 12.30 7 100/08/22 高怡君 元大(原大眾)永康 127500 賣 5,000 12.40 8 100/08/22 張秀英 元大(原大眾)永康 127351 賣 7,000 12.40 9 100/08/22 郭育靜 致和日陞 16104-8 買 6,000 12.80 10 100/08/22 郭育靜 致和日陞 16104-8 買 2,000 12.60 11 100/08/22 黃雅芳 致和日陞 16103-5 賣 1,000 12.60 12 100/08/22 黃雅芳 致和日陞 16103-5 賣 1,000 12.50 13 100/08/22 黃雅芳 致和日陞 16103-5 賣 2,000 12.40 14 100/08/22 謝金蘭 群益台南 165816 賣 2,000 12.40 15 100/08/22 謝金蘭 群益台南 165816 賣 10,000 12.35 16 100/08/23 丁○○ 元大台南 26887-9 賣 1,000 12.35 17 100/08/23 丁○○ 元大台南 26887-9 賣 6,000 12.40 18 100/08/23 丁○○ 元大台南 26887-9 賣 3,000 12.45 19 100/08/23 丁○○ 元大台南 26887-9 賣 6,000 12.50 20 100/08/23 丁○○ 元大台南 26887-9 賣 1,000 12.55 21 100/08/23 丁○○ 元大台南 26887-9 賣 2,000 12.60 22 100/08/23 高怡君 元大(原大眾)永康 127500 賣 1,000 12.35 23 100/08/23 高怡君 元大(原大眾)永康 127500 賣 3,000 12.60 24 100/08/23 張秀英 元大(原大眾)永康 127351 賣 2,000 12.40 25 100/08/23 張秀英 元大(原大眾)永康 127351 賣 4,000 12.60 26 100/08/23 龍盛公司 群益台南 165829 買 2,000 12.55 27 100/08/24 丁○○ 元大台南 26887-9 賣 1,000 12.65 28 100/08/24 丁○○ 元大台南 26887-9 賣 1,000 12.55 29 100/08/24 丁○○ 元大台南 26887-9 賣 11,000 12.50 30 100/08/24 邱芍珍 第一金台南 14246-9 賣 5,000 12.60 31 100/08/24 張秀英 元大(原大眾)永康 127351 賣 1,000 12.80 32 100/08/24 張秀英 元大(原大眾)永康 127351 賣 5,000 12.60 33 100/08/24 郭育靜 致和日陞 16104-8 賣 2,000 12.80 34 100/08/24 郭育靜 致和日陞 16104-8 賣 3,000 12.65 35 100/08/24 郭育靜 第一金台南 9912-7 賣 1,000 12.60 36 100/08/24 陳依羚 第一金台南 9914-3 賣 2,000 12.65 37 100/08/24 黃雅芳 致和日陞 16103-5 買 3,000 12.85 38 100/08/24 黃雅芳 致和日陞 16103-5 買 2,000 12.90 39 100/08/24 鄭雅薇 第一金台南 14247-2 賣 15,000 12.50 40 100/08/24 龍盛公司 群益台南 165829 買 10,000 12.60 41 100/08/24 謝金蘭 第一金台南 9913-0 賣 1,000 12.80 42 100/08/24 謝金蘭 群益台南 165816 買 10,000 12.50 43 100/08/25 丁○○ 元大台南 26887-9 賣 10,000 12.50 44 100/08/25 丁○○ 元大台南 26887-9 賣 1,000 12.55 45 100/08/25 丁○○ 元大台南 26887-9 賣 17,000 12.60 46 100/08/25 丁○○ 元大台南 26887-9 賣 7,000 12.65 47 100/08/25 丁○○ 元大台南 26887-9 賣 3,000 12.70 48 100/08/25 張秀英 元大(原大眾)永康 127351 賣 1,000 13.30 49 100/08/25 張秀英 元大(原大眾)永康 127351 賣 10,000 12.65 50 100/08/25 郭育靜 致和日陞 16104-8 買 15,000 12.55 51 100/08/25 陳依羚 第一金台南 9914-3 賣 20,000 12.50 52 100/08/25 謝金蘭 群益台南 165816 賣 7,000 12.60 53 100/08/25 謝金蘭 群益台南 165816 賣 6,000 12.65 54 100/08/26 丁○○ 元大台南 26887-9 賣 1,000 12.70 55 100/08/26 丁○○ 元大台南 26887-9 賣 4,000 12.75 56 100/08/26 丁○○ 元大台南 26887-9 賣 6,000 12.80 57 100/08/26 丁○○ 元大台南 26887-9 賣 4,000 12.85 58 100/08/26 丁○○ 元大台南 26887-9 賣 5,000 13.40 59 100/08/26 林淑錚 第一金台南 11335-9 買 9,000 12.80 60 100/08/26 林淑錚 第一金台南 11335-9 買 2,000 12.85 61 100/08/26 林淑錚 第一金台南 11335-9 買 1,000 12.75 62 100/08/26 邱芍珍 第一金台南 14246-9 買 3,000 12.85 63 100/08/26 邱芍珍 第一金台南 14246-9 買 3,000 12.75 64 100/08/26 高怡君 元大(原大眾)永康 127500 買 5,000 12.80 65 100/08/26 張秀英 元大(原大眾)永康 127351 買 6,000 12.80 66 100/08/26 張秀英 元大(原大眾)永康 127351 買 2,000 12.85 67 100/08/26 張秀英 元大(原大眾)永康 127351 買 2,000 12.75 68 100/08/26 郭育靜 致和日陞 16104-8 賣 2,000 12.80 69 100/08/26 郭育靜 致和日陞 16104-8 賣 1,000 12.75 70 100/08/26 黃雅芳 致和日陞 16103-5 買 1,000 12.95 71 100/08/26 黃雅芳 致和日陞 16103-5 買 4,000 12.80 72 100/08/26 黃雅芳 致和日陞 16103-5 買 1,000 12.75 73 100/08/26 黃雅芳 第一金台南 14239-1 買 3,000 12.75 74 100/08/26 鄭雅薇 第一金台南 14247-2 買 3,000 12.75 75 100/08/26 龍淇公司 致和日陞 16083-2 買 3,000 12.80 76 100/08/26 龍淇公司 致和日陞 16083-2 買 3,000 12.85 77 100/08/26 龍盛公司 群益台南 165829 買 3,000 13.05 78 100/08/26 龍盛公司 群益台南 165829 買 4,000 13.10 79 100/08/26 龍盛公司 群益台南 165829 買 5,000 13.20 80 100/08/26 龍盛公司 群益台南 165829 買 23,000 13.40 81 100/08/26 謝金蘭 群益台南 165816 買 7,000 12.80 82 100/08/26 謝金蘭 群益台南 165816 買 4,000 12.75 83 100/08/29 丁○○ 元大台南 26887-9 賣 1,000 13.20 84 100/08/29 丁○○ 元大台南 26887-9 賣 1,000 13.50 85 100/08/29 林淑錚 第一金台南 11335-9 買 4,000 13.20 86 100/08/29 林淑錚 第一金台南 11335-9 買 20,000 13.70 87 100/08/29 涂少芸 第一金台南 14237-5 買 1,000 13.10 88 100/08/29 黃雅芳 致和日陞 16103-5 賣 1,000 13.15 89 100/08/29 龍盛公司 群益台南 165829 買 1,000 13.15 90 100/08/29 龍盛公司 群益台南 165829 買 2,000 13.20 91 100/08/29 龍盛公司 群益台南 165829 買 15,000 13.70 92 100/08/29 謝金蘭 群益台南 165816 買 1,000 13.50 93 100/08/30 丁○○ 元大台南 26887-9 買 15,000 14.65 94 100/08/30 邱芍珍 第一金台南 14246-9 買 3,000 14.65 95 100/08/30 郭育靜 致和日陞 16104-8 賣 1,000 14.30 96 100/08/30 郭育靜 致和日陞 16104-8 賣 1,000 14.50 97 100/08/30 黃雅芳 致和日陞 16103-5 買 1,000 14.30 98 100/08/30 黃雅芳 致和日陞 16103-5 買 6,000 14.50 99 100/08/30 黃雅芳 致和日陞 16103-5 買 15,000 14.65 100 100/08/30 謝金蘭 群益台南 165816 買 1,000 14.60 101 100/08/30 謝金蘭 群益台南 165816 買 2,000 14.50 合計 買進 234,000 賣出 237,000附表三:「至寶公司」各季財報 編號 財報年度及季別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 主管 簽證 會計師 財報「附註」項下所揭露與龍鋒集團有關之內容 1 至寶電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民國100及99年度 戊○○ 戊○○ 地○○ 林谷同 酉○○ 全未揭露 2 至寶電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 民國101及100第1季(未經會計師核閱) 戊○○ 戊○○ 地○○ 全未揭露 3 至寶電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民國101及100年上半年度 戊○○ 戊○○ 地○○ 林谷同 酉○○ 全未揭露 4 至寶電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 民國101及100年前3季 戊○○ 戊○○ 地○○ 全未揭露 5 至寶電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民國101及100年度 戊○○ 戊○○ 地○○ 林谷同 酉○○ 全未揭露 6 至寶電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民國102及101年第1季 戊○○ 未○○ 地○○ 林谷同 酉○○ 全未揭露 7 至寶電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民國102及101年第2季 戊○○ 未○○ 地○○ 林谷同 酉○○ 全未揭露 8 至寶電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民國102及101年第3季 戊○○ 未○○ 地○○ 林谷同 酉○○ 全未揭露 9 至寶電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民國102及101年度 戊○○ 未○○ 地○○ 酉○○ 宙○○ 全未揭露 10 至寶電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民國103及102年第1季 戊○○ 未○○ 玄○○ 酉○○ 宙○○ 全未揭露 11 至寶電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民國103及102年第2季 戊○○ 未○○ 玄○○ 酉○○ 宙○○ 全未揭露 12 至寶電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民國103及102年第3季 戊○○ 戊○○ 玄○○ 酉○○ 宙○○ 全未揭露 13 至寶電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民國103及102年度 戊○○ 戊○○ 玄○○ 酉○○ 宙○○ 全未揭露 14 至寶電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民國104及103年第1季 戊○○ 戊○○ 玄○○ 酉○○ 宙○○ 全未揭露 15 至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民國104及103年第2季 戊○○ 戊○○ 玄○○ 酉○○ 宙○○ 全未揭露 16 至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民國104及103年第3季 戊○○ 戊○○ 玄○○ 宙○○ 陳招美 全未揭露 17 至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民國104及103年度 戊○○ 戊○○ 玄○○ 宙○○ 陳招美 全未揭露 18 至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民國105及104年第1季 戊○○ 戊○○ 玄○○ 宙○○ 陳招美 全未揭露 19 至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民國105及104年第2季 戊○○ 戊○○ 玄○○ 宙○○ 陳招美 全未揭露 20 至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民國105及104年第3季 戊○○ 戊○○ 玄○○ 宙○○ 陳招美 全未揭露 21 至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民國105及104年 戊○○ 戊○○ 戌○○ 宙○○ 陳招美 全未揭露 22 至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民國106及105年第1季 戊○○ 戊○○ 戌○○ 宙○○ 陳招美 實質關係人:龍鋒公司 23 至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民國106及105年第2季 戊○○ 戊○○ 戌○○ 宙○○ 陳招美 實質關係人:龍鋒公司 24 至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民國106及105年第3季 戊○○ 己○○ 戌○○ 宙○○ 陳招美 實質關係人:龍鋒公司 25 至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民國106及105年度 戊○○ 己○○ 戌○○ 宙○○ 陳招美 1、實質關係人:龍鋒公司。 2、其他關係人:金連揚集團(包括金連揚、五揚、領祥、金鈺晟及鎬暐等5家公司),106及105年度至寶公司向五揚及領祥等公司採購,五揚及領祥公司再向龍鋒公司採購後銷售予至寶公司之金額分別為357,797仟元及297,156仟元 26 至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民國107及106年第1季 戊○○ 己○○ 戌○○ 宙○○ 陳招美 1、實質關係人:龍鋒公司 2、其他關係人:金連揚集團(包括金連揚、五揚、領祥、金鈺晟及鎬暐等5家公司),107年及1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至寶公司向五揚及祥等公司採購,五揚及領祥公司再向龍鋒公司採購後銷售至寶公司之金額分別為80,966仟元及74,939仟元附表四:100年度至103年度龍鋒公司、龍璟光電公司、生伯公司開立發票與至寶公司 編號 年度 銷售人 買受人 發票 年月 發票 張數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退回(出)或折讓金額 1 100 龍璟光電 至寶公司 00000 0 00,000 1,250 0 小計 1 25,000 1,250 0 銷售淨額合計 25,000 2 101 龍鋒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763 1,738 0 龍鋒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888 1,844 0 龍璟光電 至寶公司 00000 0 0,394,485 469,725 0 龍鋒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503 2,225 0 生伯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0,907 8,695 0 龍鋒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840 2,442 0 龍璟光電 至寶公司 00000 0 00,560 1,578 0 生伯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29,711 51,486 0 龍鋒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372 2,769 0 生伯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335,525 116,777 1,665 龍鋒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418 3,421 0 生伯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0 0,314,532 115,729 1,370 龍鋒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516 3,676 0 龍璟光電 至寶公司 00000 0 000 0 0 生伯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386,645 69,333 2,710 龍鋒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188 3,310 0 龍璟光電 至寶公司 00000 0 00 0 0 生伯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0 0,092,075 104,604 2,980 龍鋒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261 3,063 0 龍璟光電 至寶公司 00000 0 00 0 0 生伯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371,845 68,593 1,580 龍鋒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635 2,532 0 龍鋒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387 2,570 0 龍璟光電 至寶公司 00000 0 000 00 0 龍璟光電 至寶公司 00000 0 0,000 000 0 生伯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0 00,192,164 1,609,610 0 生伯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0,432 33,022 248,289 小計 124 53,584,343 2,679,227 258,594 銷售淨額 龍鋒公司銷至寶公司 591,771 龍璟光電銷至寶公司 9,435,736 生伯公司銷至寶公司 43,298,242 合計 53,325,749 3 102 龍鋒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489 2,424 0 龍鋒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942 2,347 0 龍鋒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214 2,161 0 生伯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0 00 0 龍鋒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131 2,907 0 生伯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945,281 347,264 0 龍鋒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801 3,340 0 生伯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080 3,354 0 龍鋒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0,110 6,556 0 生伯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 0 00,288 龍鋒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0,018 7,751 0 生伯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520 4,026 0 龍鋒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0,370 8,219 0 龍鋒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0,474 7,474 0 龍鋒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0,162 7,258 0 龍鋒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0,450 7,123 0 生伯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0 0,037,150 101,864 0 龍鋒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0,363 6,168 0 生伯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0 000,650 25,734 0 小計 57 10,919,980 546,009 24,288 銷售淨額 龍鋒公司銷至寶公司 1,274,524 生伯公司銷至寶公司 9,621,168 合計 10,895,692 4 103 龍鋒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0,180 5,409 0 龍鋒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0,568 5,228 0 龍鋒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0,969 10,998 0 龍鋒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0,467 14,923 0 龍鋒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0,263 9,563 0 小計 7 922,447 46,121 0 銷售淨額合計 922,447附表五:100年度至103年度至寶公司開立發票與龍鋒公司、龍璟光電公司、生伯公司 編號 年度 銷售人 買受人 發票年月 發票 張數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退回(出)或折讓金額 1 100 至寶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00,000 7,900 0 至寶公司 生伯公司 00000 0 0,311,550 65,578 0 至寶公司 生伯公司 00000 0 00,450 3,173 0 至寶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00,070 5,704 0 至寶公司 生伯公司 00000 0 00,750 1,688 0 至寶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0,000 000 0 至寶公司 生伯公司 00000 0 00,973 4,299 0 至寶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0,400 1,520 0 至寶公司 生伯公司 00000 0 000,727 44,586 0 至寶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000 000 0,600 至寶公司 生伯公司 00000 0 00,800 4,090 0 至寶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 0 00 至寶公司 生伯公司 00000 0 0,375,200 68,760 0 小計 15 4,168,062 131,755 4,623 銷售淨額 至寶公司銷龍璟光電 319,989 至寶公司銷生伯公司 3,843,450 合計 4,163,439 2 101 至寶公司 生伯公司 00000 0 00,658 2,583 0 至寶公司 生伯公司 00000 0 000,882 11,644 0 至寶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00 000 0 至寶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0,000 000 000 至寶公司 生伯公司 00000 00 0,485,054 224,253 0 至寶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00 000 0 至寶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00,050 15,703 0 至寶公司 生伯公司 00000 00 0,518,030 75,902 0 至寶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422,611 71,130 0 至寶公司 生伯公司 00000 0 0,317,209 65,860 0 至寶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0,130 28,657 0 至寶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459,533 172,977 5,780 至寶公司 生伯公司 00000 0 000,141 47,758 0 至寶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835,924 141,796 1,200 至寶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437,662 121,883 3,450 至寶公司 生伯公司 00000 0 000,709 17,436 0 至寶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74,850 53,743 1,161,929 至寶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482,326 174,117 8,945 至寶公司 生伯公司 00000 0 000,014 25,250 0 至寶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267,332 63,366 3,467 至寶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813,233 140,662 3,424 至寶公司 生伯公司 00000 0 000,883 23,444 8,064 至寶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0,980 30,699 3,887 至寶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420,409 121,020 3,848 至寶公司 生伯公司 00000 0 0,077,684 103,885 0 至寶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235,861 211,794 419 至寶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734,790 136,740 19,421 至寶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775,691 388,784 467 至寶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869,494 393,474 35,095 至寶公司 生伯公司 00000 0 00,000 000 000,458 至寶公司 生伯公司 00000 0 0 0 00,515 小計 107 57,343,808 2,867,193 1,770,032 銷售淨額 至寶公司銷龍鋒公司 12,163,864 至寶公司銷龍璟光電 31,949,837 至寶公司銷生伯公司 11,460,075 合計 55,573,776附表六:龍鋒公司、龍璟光電公司開立發票與五揚公司、領祥公司 編號 稅期 銷售人 買受人 發票 年月 發票張數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退回(出)或折讓金額 1 101年11月至12月 龍璟光電 五揚公司 00000 0 0,639,472 331,974 0 2 102年1月至2月 龍璟光電 五揚公司 00000 00 0,888,057 494,403 0 龍璟光電 五揚公司 00000 0 0,855,606 342,781 0 3 102年3月至4月 龍璟光電 五揚公司 00000 00 0,134,026 356,701 0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 0,132,965 56,647 0 龍璟光電 五揚公司 00000 00 0,173,467 408,676 0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636,239 181,810 0 4 102年5月至6月 龍璟光電 五揚公司 00000 00 0,983,845 299,193 0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188,844 209,442 0 龍璟光電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88,999 254,450 0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638,071 81,905 39,187 5 102年7月至8月 龍璟光電 五揚公司 00000 00 0,783,554 239,177 57,579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49,413 152,473 11,330 龍璟光電 五揚公司 00000 00 0,510,628 275,532 25,112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716,569 185,829 6,861 6 102年9月至10月 龍璟光電 五揚公司 00000 00 0,561,385 228,068 6,000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198,621 159,931 5,426 龍璟光電 五揚公司 00000 00 0,903,869 245,194 59,306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610,176 130,512 2,759 7 102年11月至12月 龍璟光電 五揚公司 00000 00 0,346,319 217,318 28,179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714,072 85,705 3,950 龍璟光電 五揚公司 00000 0 0,107,218 105,361 7,888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 0,190,826 59,542 8,919 8 103年1月至2月 龍璟光電 五揚公司 00000 00 0,130,154 356,507 32,962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120,299 256,017 5,010 龍璟光電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728,786 636,444 65,126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509,558 275,480 21,815 9 103年3月至4月 龍璟光電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821,522 741,080 71,548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358,650 317,937 27,711 龍璟光電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339,256 816,964 28,483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648,122 332,406 22,436 10 103年5月至6月 龍璟光電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865,818 893,291 41,904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133,957 656,700 14,036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 0,842,841 142,142 0 龍璟光電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867,924 1,093,399 25,173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898,122 444,907 8,151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 0,720,538 236,027 3,090 11 103年7月至8月 龍璟光電 五揚公司 00000 00 0,717,651 435,883 21,612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995,579 299,780 26,656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 0,192,287 259,615 0 龍璟光電 五揚公司 00000 00 0,124,356 256,220 15,550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722,414 736,124 9,044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916,465 545,825 0 12 103年9月至10月 龍璟光電 五揚公司 00000 0 0 0 00,392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936,813 596,844 18,994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691,078 984,556 1,060 龍璟光電 五揚公司 00000 0 0 0 0,477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567,370 478,370 21,073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598,397 979,921 6,126 13 103年11月至12月 龍璟光電 五揚公司 00000 0 0 0 0,629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331,434 316,571 21,833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762,388 938,120 3,350 龍璟光電 五揚公司 00000 0 0 0 0,937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117,113 355,859 21,133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487,005 1,574,350 0 14 104年1月至2月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573,828 1,078,694 16,944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259,150 612,958 94,942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859,989 1,093,005 42,140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550,979 727,548 20,096 15 104年3月至4月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953,540 1,247,679 38,137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599,360 1,429,968 4,879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929,614 1,546,484 559,892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375,432 2,118,771 0 16 104年5月至6月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992,646 1,149,636 25,874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019,597 600,982 0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043,674 1,052,190 76,772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 0,774,940 488,747 167,158 17 104年7月至8月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625,250 981,267 57,975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187,094 1,309,356 6,144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075,338 903,772 7,952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418,215 970,911 55,723 18 104年9月至10月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190,959 1,159,553 124,454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112,353 1,105,620 35,111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483,664 1,174,187 49,251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779,329 938,969 17,460 19 104年11月至12月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533,108 776,659 166,026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681,848 1,484,095 0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941,078 1,097,055 308,238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273,737 2,213,687 188,160 20 105年1月至2月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408,047 1,120,403 241,732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888,223 1,394,414 43,885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001,850 1,050,095 61,692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163,078 708,158 34,676 21 105年3月至4月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728,181 1,136,413 666,286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993,540 1,249,678 97,272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308,354 1,165,418 253,421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604,630 1,380,232 0 22 105年5月至6月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747,963 1,137,403 151,408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164,686 908,236 75,519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711,294 1,085,568 229,025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610,030 1,080,505 137,408 23 105年7月至8月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612,079 1,080,608 246,709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084,930 1,604,248 123,930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295,934 1,064,797 293,441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536,084 1,126,804 48,176 24 105年9月至10月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547,902 1,277,396 238,681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126,698 1,806,337 32,871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997,185 1,099,860 196,078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179,987 2,009,000 85,047 25 105年11月至12月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206,157 1,110,313 230,686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607,151 1,780,356 70,524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946,723 1,247,337 307,612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873,897 1,993,693 45,961 26 106年1月至2月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664,485 1,183,228 542,159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283,253 1,564,160 61,796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336,410 866,818 151,140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553,160 1,027,660 55,319 27 106年3月至4月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924,341 1,196,222 349,668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522,605 1,476,128 111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779,100 1,088,960 372,064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746,505 1,787,327 3,492 28 106年5月至6月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064,273 1,053,215 375,210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750,465 1,437,526 0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671,251 933,566 295,304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389,421 1,719,475 0 29 106年7月至8月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463,850 823,195 166,242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079,993 1,504,002 10,656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267,445 1,263,377 263,268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503,753 1,575,189 220 30 106年9月至10月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846,527 1,892,327 209,073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657,603 1,232,879 10,894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669,971 2,183,498 200,000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127,926 1,356,396 130,980 31 106年11月至12月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465,135 2,373,258 237,266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349,187 1,967,460 713,176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831,683 1,641,585 1,571,690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586,706 1,929,337 256 32 107年1月至2月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234,235 1,561,711 413,028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589,270 1,279,464 0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370,811 1,768,544 355,753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130,619 606,532 4,088 33 107年3月至4月 龍鋒公司 五揚公司 00000 00 00,183,225 2,359,165 357,642 龍鋒公司 領祥公司 00000 00 00,113,704 1,255,688 0 總 計 4,665 2,456,934,375 122,846,920 13,676,670 銷 售 淨 額 合 計 2,443,257,705 各年度、季度銷售淨額 101年度 第4季 龍璟光電銷五揚公司 6,639,472 合計 6,639,472 102年度 第1季 龍鋒公司銷五揚公司 1,132,965 龍璟光電銷五揚公司 23,877,689 小計 25,101,654 第2季 龍鋒公司銷五揚公司 9,423,967 龍璟光電銷五揚公司 19,246,311 小計 28,670,278 第3季 龍鋒公司銷五揚公司 9,940,986 龍璟光電銷五揚公司 14,766,876 小計 24,707,862 第4季 龍鋒公司銷五揚公司 5,499,446 龍璟光電銷五揚公司 11,262,033 小計 16,761,479 合計 95,241,273 103年度 第1季 龍鋒公司銷五揚公司 16,933,971 龍璟光電銷五揚公司 34,510,826 小計 51,444,797 第2季 龍鋒公司銷五揚公司 28,635,578 龍璟光電銷五揚公司 55,977,438 龍鋒公司銷領祥公司 7,560,289 小計 92,173,305 第3季 龍鋒公司銷五揚公司 32,600,112 龍璟光電銷五揚公司 13,773,453 龍鋒公司銷領祥公司 35,798,770 小計 82,172,335 第4季 龍鋒公司銷五揚公司 22,951,878 龍璟光電銷五揚公司 -23,043 龍鋒公司銷領祥公司 69,838,314 小計 92,767,149 合計 318,557,586 104年度 第1季 龍鋒公司銷五揚公司 68,290,136 龍鋒公司銷領祥公司 55,289,572 小計 123,579,708 第2季 龍鋒公司銷五揚公司 74,303,396 龍鋒公司銷領祥公司 64,002,811 小計 138,306,207 第3季 龍鋒公司銷五揚公司 60,701,166 龍鋒公司銷領祥公司 67,620,684 小計 128,321,850 第4季 龍鋒公司銷五揚公司 60,434,335 龍鋒公司銷領祥公司 92,529,294 小計 152,963,629 合計 543,171,394 105年度 第1季 龍鋒公司銷五揚公司 65,168,368 龍鋒公司銷領祥公司 66,869,008 小計 132,037,376 第2季 龍鋒公司銷五揚公司 67,133,757 龍鋒公司銷領祥公司 67,166,419 小計 134,300,176 第3季 龍鋒公司銷五揚公司 67,677,084 龍鋒公司銷領祥公司 90,542,735 小計 158,219,819 第4季 龍鋒公司銷五揚公司 68,415,689 龍鋒公司銷領祥公司 115,459,503 小計 183,875,192 合計 608,432,563 106年度 第1季 龍鋒公司銷五揚公司 63,882,269 龍鋒公司銷領祥公司 81,241,792 小計 145,124,061 第2季 龍鋒公司銷五揚公司 60,472,046 龍鋒公司銷領祥公司 98,882,899 小計 159,354,945 第3季 龍鋒公司銷五揚公司 78,939,239 龍鋒公司銷領祥公司 86,219,579 小計 165,158,818 第4季 龍鋒公司銷五揚公司 121,957,833 龍鋒公司銷領祥公司 104,219,407 小計 226,177,240 合計 695,815,064 107年度 第1季 龍鋒公司銷五揚公司 112,661,848 龍鋒公司銷領祥公司 62,829,505 小計 175,491,353附表七:五揚公司、領祥公司開立發票與至寶公司 編號 稅期 銷售人 買受人 發票年月 發票張數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退回(出)或折讓金額 1 101年11月至12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672,611 333,630 0 2 102年1月至2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411,737 520,587 0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543,822 377,191 0 3 102年3月至4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530,872 376,544 0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517,466 625,873 0 4 102年5月至6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359,178 517,959 44,980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721,406 336,069 22,665 5 102年7月至8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883,681 394,185 12,703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245,720 462,286 22,273 6 102年9月至10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921,620 396,082 10,634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518,766 375,940 47,258 7 102年11月至12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908,272 295,414 27,051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517,679 175,884 8,344 8 103年1月至2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286,387 614,320 13,622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918,546 895,927 30,956 9 103年3月至4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266,716 1,063,337 28,415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215,726 1,160,786 46,883 10 103年5月至6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0 00,365,490 1,568,276 24,571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855,757 142,788 0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949,900 1,547,496 23,694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742,895 237,146 0 11 103年7月至8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801,524 740,077 22,610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216,348 260,817 0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0 00,337,375 1,016,869 38,512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971,183 548,559 0 12 103年9月至10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003,442 600,173 23,367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788,874 989,444 1,297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566,403 478,320 21,178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647,487 982,375 0 13 103年11月至12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428,436 321,422 33,493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007,521 950,377 0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153,774 357,689 20,762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642,772 1,582,138 80,076 14 104年1月至2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648,526 1,082,425 17,980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320,594 616,030 15,359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021,977 1,101,099 70,265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623,833 731,192 20,206 15 104年3月至4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074,331 1,253,718 24,386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742,822 1,437,141 4,891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849,454 1,542,474 19,055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589,557 2,129,478 0 16 104年5月至6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106,737 1,155,336 101,590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079,801 603,989 167,951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265,116 1,063,256 83,245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786,237 489,311 1,742 17 104年7月至8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892,450 994,623 48,462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317,151 1,315,857 3,387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354,578 917,730 52,259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515,455 975,772 82,591 18 104年9月至10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551,116 1,177,557 270,927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205,492 1,110,275 8,693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661,650 1,183,083 357,820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872,290 943,615 0 19 104年11月至12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632,044 781,602 213,608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835,508 1,491,776 188,708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107,065 1,105,354 314,644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938,066 2,246,904 0 20 105年1月至2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589,799 1,129,491 305,519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304,366 1,415,218 44,086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255,604 1,062,780 581,409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375,626 718,780 34,866 21 105年3月至4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182,283 1,159,115 239,071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368,479 1,268,423 97,745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710,544 1,185,528 559,488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005,840 1,400,293 71,463 22 105年5月至6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074,966 1,153,749 152,088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464,235 923,212 4,403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990,382 1,099,518 237,514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934,334 1,096,716 138,069 23 105年7月至8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902,270 1,095,114 248,012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566,359 1,628,319 124,557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587,312 1,079,365 302,483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874,722 1,143,737 48,465 24 105年9月至10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951,847 1,297,592 215,116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680,707 1,834,035 32,841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239,153 1,111,958 201,141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782,819 2,039,139 85,459 25 105年11月至12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523,910 1,126,194 221,758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121,041 1,806,052 70,986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222,012 1,261,100 232,953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475,387 2,023,769 46,194 26 106年1月至2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886,849 1,194,343 634,579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0 00,752,851 1,587,642 62,241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486,978 874,349 51,733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862,154 1,043,108 56,103 27 106年3月至4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196,993 1,209,849 225,587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965,555 1,498,278 113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070,321 1,103,516 366,262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279,686 1,813,986 0 28 106年5月至6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262,691 1,063,134 306,726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182,103 1,459,105 0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903,091 945,155 292,829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909,711 1,745,486 0 29 106年7月至8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645,618 832,282 149,036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538,892 1,526,945 0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603,486 1,280,175 264,182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255,129 1,612,757 0 30 106年9月至10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339,952 1,916,999 184,525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032,645 1,251,632 0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234,993 2,211,750 201,967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534,601 1,376,730 132,946 31 106年11月至12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328,001 2,416,399 235,144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940,687 1,997,033 723,874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810,340 1,790,517 1,648,301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165,784 1,958,290 0 32 107年1月至2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566,513 1,578,326 3,075,712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969,083 1,298,454 0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806,819 1,790,341 327,852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312,814 615,641 0 33 107年3月至4月 五揚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0 00,741,102 2,387,056 322,223 領祥公司 至寶公司 00000 0 00,495,264 1,274,762 0 總 計 717 2,488,175,939 124,408,814 16,230,734 銷 售 淨 額 合 計 2,471,945,205 各年度、季度銷售淨額 101年度 第4季 五揚公司銷至寶公司 6,672,611 合計 6,672,611 102年度 第1季 五揚公司銷至寶公司 25,486,431 第2季 五揚公司銷至寶公司 29,530,405 第3季 五揚公司銷至寶公司 25,005,411 第4季 五揚公司銷至寶公司 16,862,064 合計 96,884,311 103年度 第1季 五揚公司銷至寶公司 51,398,656 小計 51,398,656 第2季 五揚公司銷至寶公司 85,435,968 領祥公司銷至寶公司 7,598,652 小計 93,034,620 第3季 五揚公司銷至寶公司 47,057,852 領祥公司銷至寶公司 35,975,108 小計 83,032,960 第4季 五揚公司銷至寶公司 23,073,180 領祥公司銷至寶公司 70,217,704 小計 93,290,892 合計 320,757,120 104年度 第1季 五揚公司銷至寶公司 68,632,203 領祥公司銷至寶公司 55,646,793 小計 124,278,996 第2季 五揚公司銷至寶公司 75,017,417 領祥公司銷至寶公司 64,285,902 小計 139,303,319 第3季 五揚公司銷至寶公司 61,426,496 領祥公司銷至寶公司 67,943,427 小計 129,369,923 第4季 五揚公司銷至寶公司 60,514,687 領祥公司銷至寶公司 93,457,156 小計 153,971,843 合計 546,924,081 105年度 第1季 五揚公司銷至寶公司 65,901,687 領祥公司銷至寶公司 67,871,774 小計 133,773,461 第2季 五揚公司銷至寶公司 67,826,802 領祥公司銷至寶公司 68,190,474 小計 136,017,276 第3季 五揚公司銷至寶公司 68,675,818 領祥公司銷至寶公司 91,915,925 小計 160,591,743 第4季 五揚公司銷至寶公司 69,329,223 領祥公司銷至寶公司 117,176,608 小計 186,505,831 合計 616,888,311 106年度 第1季 五揚公司銷至寶公司 64,658,921 領祥公司銷至寶公司 82,462,103 小計 147,121,024 第2季 五揚公司銷至寶公司 61,270,286 領祥公司銷至寶公司 100,371,500 小計 161,641,786 第3季 五揚公司銷至寶公司 79,991,313 領祥公司銷至寶公司 87,826,666 小計 167,817,979 第4季 五揚公司銷至寶公司 126,287,922 領祥公司銷至寶公司 105,784,252 小計 232,072,174 合計 708,652,963 107年度 第1季 五揚公司銷至寶公司 111,388,647 領祥公司銷至寶公司 63,777,161 小計 175,165,808附表八:至寶公司開立發票與鎬暐公司 編號 稅期 銷售人 買受人 發票 年月 發票張數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退回(出)或折讓金額 1 102年1月至2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0 00,276,779 663,840 272,765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0 0,849,535 492,479 109,430 2 102年3月至4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0 00,382,017 619,100 106,478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0 00,973,947 648,696 95,269 3 102年5月至6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0 00,917,643 995,884 62,790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0 00,716,672 885,835 163,804 4 102年7月至8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0 00,935,960 896,799 135,783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0 00,650,076 932,504 55,220 5 102年9月至10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0 00,587,871 729,394 76,867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0 00,951,339 697,568 46,476 6 102年11月至12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0 00,463,112 823,157 44,350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0 00,139,959 856,999 52,174 7 103年1月至2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0 00,068,134 653,407 39,228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0 00,297,745 714,886 25,153 8 103年3月至4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0 00,485,669 824,284 51,931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0 00,513,473 725,674 56,358 9 103年5月至6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0 00,823,224 741,162 35,706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0 00,699,884 734,995 34,934 10 103年7月至8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0 00,846,003 742,300 42,802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0 00,755,284 587,763 18,907 11 103年9月至10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0,019,772 600,990 20,837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0 00,319,919 1,015,996 187,947 12 103年11月至12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0 00,336,652 1,066,832 34,970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0 00,097,560 1,604,879 39,541 13 104年1月至2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0 00,856,441 742,823 80,239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136,291 406,814 109,360 14 104年3月至4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0,114,335 705,719 62,756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0 00,279,523 663,976 30,714 15 104年5月至6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0 00,932,539 596,625 53,405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0,907,538 645,378 38,295 16 104年7月至8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0 00,048,416 752,420 27,990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0 00,120,529 606,027 51,909 17 104年9月至10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0 0,619,905 480,995 237,272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918,859 495,944 49,632 18 104年11月至12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739,097 486,955 13,943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946,033 497,301 19,607 19 105年1月至2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0,376,745 568,838 49,656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284,496 364,224 47,410 20 105年3月至4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0,844,042 542,202 108,111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807,294 490,366 37,470 21 105年5月至6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0,384,790 669,241 696,320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0,676,313 683,815 38,071 22 105年7月至8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0,410,362 520,518 17,417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0,193,646 559,683 21,005 23 105年9月至10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544,100 377,206 28,413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508,685 425,434 45,480 24 105年11月至12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620,026 431,001 31,950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285,797 464,290 184,993 25 106年1月至2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140,185 357,010 31,418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523,615 326,181 66,415 26 106年3月至4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0,889,515 544,476 14,066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250,134 412,507 70,716 27 106年5月至6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572,666 428,634 16,064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270,430 413,522 13,441 28 106年7月至8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279,346 363,968 21,755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368,516 468,426 262,703 29 106年9月至10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460,227 423,012 38,933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960,050 348,003 47,249 30 106年11月至12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277,942 363,897 27,235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066,437 303,322 0 31 107年1月至2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304,618 265,230 138,109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007,643 200,382 130,160 32 107年3月至4月 至寶公司 鎬暐公司 00000 0 0,025,892 301,294 100,032 總 計 633 759,061,247 37,953,082 4,869,434 銷 售 淨 額 合 計 754,191,813 各年度、季度銷售淨額 102年度 第1季 35,019,658 第2季 50,286,399 第3季 50,906,037 第4季 47,411,410 小計 183,623,504 103年度 第1季 43,735,236 第2季 43,909,583 第3季 38,538,513 第4季 73,491,673 小計 199,675,005 104年度 第1季 36,854,712 第2季 37,997,186 第3季 36,471,679 第4季 29,520,807 小計 140,844,384 105年度 第1季 29,300,106 第2季 36,096,536 第3季 29,081,273 第4季 26,152,085 小計 120,630,000 106年度 第1季 24,441,416 第2季 24,993,009 第3季 24,784,698 第4季 20,229,945 小計 94,449,068 107年度 第1季 14,969,852附表九:鎬暐公司開立發票與龍鋒公司、龍璟光電公司 編號 稅期 銷售人 買受人 發票年月 發票 張數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退回(出)或折讓金額 1 101年11月至12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22,128 251,106 0 2 102年1月至2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230,818 161,541 0 鎬暐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620,508 281,025 0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321,920 166,096 0 鎬暐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429,534 421,477 0 3 102年3月至4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919,767 95,988 83,761 鎬暐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0,015,665 600,783 46,763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272,005 213,600 38,598 鎬暐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095,454 404,773 57,909 4 102年5月至6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863,590 143,180 27,391 鎬暐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0,522,724 726,136 36,156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842,523 192,126 30,581 鎬暐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0,439,901 771,995 135,289 5 102年7月至8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445,299 322,265 28,747 鎬暐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0,150,878 607,544 109,310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487,025 224,351 29,889 鎬暐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0,070,303 653,515 25,296 6 102年9月至10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373,766 168,688 42,695 鎬暐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0,455,215 672,761 35,053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950,400 197,520 11,284 鎬暐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833,689 491,685 35,738 7 102年11月至12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73,956 203,698 20,060 鎬暐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0,734,017 586,701 24,814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444,248 172,212 27,826 鎬暐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0,948,314 747,416 24,949 8 103年1月至2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871,333 193,567 9,671 鎬暐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0,218,172 510,909 29,871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27,269 151,364 8,288 鎬暐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0,219,132 560,957 17,180 9 103年3月至4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126,853 156,343 22,317 鎬暐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0,718,724 585,936 30,222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194,306 159,715 5,990 鎬暐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0,661,085 633,054 51,030 10 103年5月至6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351,770 167,589 13,720 鎬暐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513,362 475,668 22,412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516,944 225,848 11,542 鎬暐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0,370,042 618,502 23,753 11 103年7月至8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390,734 369,537 23,710 鎬暐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075,759 403,788 19,618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142,126 557,106 14,008 鎬暐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00,925 16,247 5,123 12 103年9月至10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026,340 651,317 21,094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898,448 744,922 189,719 鎬暐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 0 000 13 103年11月至12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849,503 1,292,475 35,371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259,249 1,512,963 40,023 14 104年1月至2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026,620 801,331 80,004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474,574 573,729 110,659 15 104年3月至4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096,019 604,801 63,452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273,110 663,656 31,070 16 104年5月至6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993,914 599,696 53,738 鎬暐公司 龍璟光電 00000 0 0 0 000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995,976 699,799 38,750 17 104年7月至8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838,358 691,918 28,312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375,317 718,766 52,486 18 104年9月至10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090,302 504,515 239,638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144,717 457,236 50,216 19 104年11月至12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751,323 537,566 14,111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543,106 477,155 19,832 20 105年1月至2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643,269 532,164 27,185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630,984 431,549 47,948 21 105年3月至4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941,892 497,094 106,967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591,109 529,556 37,890 22 105年5月至6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802,074 590,104 703,420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003,001 750,150 38,500 23 105年7月至8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728,664 536,433 17,494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285,970 564,299 21,238 24 105年9月至10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81,415 404,071 28,726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275,782 463,789 46,007 25 105年11月至12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428,550 421,428 32,326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521,648 476,083 187,336 26 106年1月至2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999,092 399,955 37,540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10,712 350,535 17,130 27 106年3月至4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177,154 408,858 14,227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079,052 503,953 32,928 28 106年5月至6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985,618 449,281 16,254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798,873 389,944 13,589 29 106年7月至8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388,333 369,416 21,992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099,078 454,954 24,106 30 106年9月至10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300,185 415,009 39,390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846,899 392,345 47,763 31 106年11月至12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353,779 367,689 27,546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337,421 316,871 26,384 32 107年1月至2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168,690 258,434 113,530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314,483 215,724 146,923 33 107年3月至4月 鎬暐公司 龍鋒公司 00000 0 0,850,797 292,540 84,843 總 計 176 771,567,583 38,578,385 4,209,474 銷 售 淨 額 合 計 767,358,109 各年度、季度銷售淨額 101年度 第4季 鎬暐公司銷龍鋒公司 5,022,128 合計 5,022,128 102年度 第1季 鎬暐公司銷龍鋒公司 8,388,744 鎬暐公司銷龍璟光電 26,018,944 小計 34,407,688 第2季 鎬暐公司銷龍鋒公司 10,881,548 鎬暐公司銷龍璟光電 37,828,725 小計 48,710,273 第3季 鎬暐公司銷龍鋒公司 14,204,759 鎬暐公司銷龍璟光電 38,506,737 小計 52,711,496 第4季 鎬暐公司銷龍鋒公司 11,409,434 鎬暐公司銷龍璟光電 36,430,519 小計 47,839,953 合計 183,669,410 103年度 第1季 鎬暐公司銷龍鋒公司 9,985,179 鎬暐公司銷龍璟光電 33,078,755 小計 43,063,934 第2季 鎬暐公司銷龍鋒公司 11,031,768 鎬暐公司銷龍璟光電 34,447,294 小計 45,479,062 第3季 鎬暐公司銷龍鋒公司 31,500,388 鎬暐公司銷龍璟光電 8,375,943 小計 39,876,331 第4季 鎬暐公司銷龍鋒公司 70,742,087 鎬暐公司銷龍璟光電 -953 小計 70,741,134 合計 199,160,461 104年度 第1季 鎬暐公司銷龍鋒公司 39,343,098 小計 39,343,098 第2季 鎬暐公司銷龍鋒公司 39,139,442 鎬暐公司銷龍璟光電 -300 小計 39,139,142 第3季 鎬暐公司銷龍鋒公司 37,983,541 小計 37,983,541 第4季 鎬暐公司銷龍鋒公司 29,354,987 小計 29,354,987 合計 145,820,768 105年度 第1季 鎬暐公司銷龍鋒公司 29,034,045 小計 29,034,045 第2季 鎬暐公司銷龍鋒公司 36,616,374 小計 36,616,374 第3季 鎬暐公司銷龍鋒公司 30,028,591 小計 30,028,591 第4季 鎬暐公司銷龍鋒公司 26,960,311 小計 26,960,311 合計 122,639,321 106年度 第1季 鎬暐公司銷龍鋒公司 23,118,061 小計 23,118,061 第2季 鎬暐公司銷龍鋒公司 26,800,772 小計 26,800,772 第3季 鎬暐公司銷龍鋒公司 24,702,108 小計 24,702,108 第4季 鎬暐公司銷龍鋒公司 21,436,406 小計 21,436,406 合計 96,057,347 107年度 第1季 鎬暐公司銷龍鋒公司 14,988,674 小計 14,988,674附表十:偽簽及不實之鎬暐公司、五揚公司出貨單 編號 文件名稱(民國) 客戶名稱 偽簽姓名 1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2/01/25) 龍璟光電公司 林韋旭 2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2/02/25) 龍璟光電公司 林韋旭 3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2/08/25) 龍璟光電公司 林韋旭 4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2/08/25) 龍鋒公司 林韋旭 5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1/25) 龍璟光電公司 林韋旭 6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2/25) 龍璟光電公司 林韋旭 7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3/25) 龍璟光電公司 林韋旭 8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4/25) 龍璟光電公司 林韋旭 9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5/25) 龍璟光電公司 林韋旭 10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6/25) 龍璟光電公司 林韋旭 11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7/25) 龍璟光電公司 林韋旭 12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7/25) 龍璟光電公司 林韋旭 13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8/25) 龍璟光電公司 林韋旭 14 五揚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2/01/25) 龍鋒公司 陳加福 15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1/25) 龍璟光電公司 陳加福 16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2/25) 龍璟光電公司 陳加福 17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3/25) 龍璟光電公司 陳加福 18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4/25) 龍璟光電公司 陳加福 19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5/25) 龍璟光電公司 陳加福 20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6/25) 龍璟光電公司 陳加福 21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7/25) 龍璟光電公司 陳加福 22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8/25) 龍璟光電公司 陳加福 23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2/01/25) 龍鋒公司 黃昶升 24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2/01/25) 龍鋒公司 黃昶升 25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2/02/25) 龍鋒公司 黃昶升 26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2/07/25) 龍鋒公司 黃昶升 27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2/07/25) 龍鋒公司 黃昶升 28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1/25) 龍鋒公司 黃昶升 29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2/25) 龍鋒公司 黃昶升 30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3/25) 龍鋒公司 黃昶升 31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4/25) 龍鋒公司 黃昶升 32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6/25) 龍鋒公司 黃昶升 33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7/25) 龍鋒公司 黃昶升 34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8/25) 龍鋒公司 黃昶升 35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9/25) 龍鋒公司 黃昶升 36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10/25) 龍鋒公司 黃昶升 37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11/25) 龍鋒公司 黃昶升 38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12/25) 龍鋒公司 黃昶升 39 五揚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2/01/24) 至寶公司 蔡玉堂 40 五揚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2/01/31) 至寶公司 蔡玉堂 41 五揚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2/02/25) 至寶公司 蔡玉堂 42 五揚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2/02/27) 至寶公司 蔡玉堂 43 五揚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2/02/28) 至寶公司 蔡玉堂 44 五揚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2/07/11) 至寶公司 蔡玉堂 45 五揚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2/07/24) 至寶公司 蔡玉堂 46 五揚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2/08/15) 至寶公司 蔡玉堂 47 五揚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2/08/22) 至寶公司 蔡玉堂 48 五揚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2/08/29) 至寶公司 蔡玉堂 49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2/01/24) 至寶公司 蔡玉堂 50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2/01/31) 至寶公司 蔡玉堂 51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2/02/21) 至寶公司 蔡玉堂 52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2/02/27) 至寶公司 蔡玉堂 53 五揚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2/07/18) 至寶公司 蔡和全 54 五揚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2/07/25) 至寶公司 蔡和全 55 五揚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2/07/31) 至寶公司 蔡和全 56 五揚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2/07/31) 至寶公司 蔡和全 57 五揚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2/08/15) 至寶公司 蔡和全 58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1/25) 龍鋒公司 鄭宜典 59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2/25) 龍鋒公司 鄭宜典 60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3/25) 龍鋒公司 鄭宜典 61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5/25) 龍鋒公司 鄭宜典 62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6/25) 龍鋒公司 鄭宜典 63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7/25) 龍鋒公司 鄭宜典 64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8/25) 龍鋒公司 鄭宜典 65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09/25) 龍鋒公司 鄭宜典 66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10/25) 龍鋒公司 鄭宜典 67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11/25) 龍鋒公司 鄭宜典 68 鎬暐公司出貨單(出貨日期103/11/25) 龍鋒公司 鄭宜典附表十一:金連揚公司取得鈺晟公司、金聚輝公司、宏信公司、五揚公司、鎬暐公司之不實發票 編號 稅期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有無申 報扣抵 1 101年11月至12月 五揚有限公司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000 36,200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400 28,970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000 8,750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000 13,000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000 17,900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000 23,100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300 47,515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500 38,125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190 23,810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000 43,250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000 36,750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000 13,250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000 40,700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000 34,000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000 38,600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000 15,000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505 9,275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600 22,530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190 23,810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505 9,275 有 鎬暐有限公司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000 12,500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000 31,750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000 7,250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000 18,400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000 45,750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000 19,400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000 43,750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000 23,800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000 33,250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000 24,900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000 43,700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000 12,950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000 38,750 有 101年12月 GZ00000000 000,048 24,802 有 2 102年3月至4月 鎬暐有限公司 102年3月 LZ00000000 00,000 1,500 有 3 102年7月至8月 鎬暐有限公司 102年7月 NZ00000000 000,000 5,500 有 102年7月 NZ00000000 00,000 2,000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00 2,000 有 金鈺晟有限公司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300 39,315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745 30,137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925 24,346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008 23,250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000 33,800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326 28,266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300 47,515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500 38,125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190 23,810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000 43,250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000 36,750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605 43,030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000 20,700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000 34,000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000 38,600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836 28,492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506 19,275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600 22,530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975 30,649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505 9,275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030 13,802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832 27,892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456 39,573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527 34,926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900 24,895 有 宏信企業有限公司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273 32,714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000 31,750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500 23,775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764 29,888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000 45,750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507 23,325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000 43,750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500 39,125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000 33,250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500 46,875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000 43,700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158 20,008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900 15,945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539 13,527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000 12,950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200 41,460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047 24,802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920 13,696 有 102年8月 NZ00000000 000,793 40,840 有 4 102年9月至10月 鎬暐有限公司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757 1,138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925 3,396 有 金鈺晟有限公司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160 35,208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441 27,422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839 12,292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233 30,612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737 36,637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884 43,194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326 23,366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808 43,740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845 18,642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145 25,507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781 16,589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918 12,446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102 28,855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145 30,507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336 27,117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717 39,986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038 10,702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355 13,368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190 23,810 有 金聚輝有限公司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652 31,733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562 41,378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509 35,125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505 27,675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980 42,149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505 30,675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645 22,132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024 13,551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505 35,675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718 41,936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329 25,566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527 30,026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562 41,378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530 32,127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509 35,125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505 20,675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901 37,145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505 35,675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527 30,026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562 41,378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530 32,127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509 35,125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505 20,675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901 37,145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505 35,675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645 32,132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024 15,551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347 21,417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505 40,675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718 41,936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343 8,767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486 28,274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329 10,566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455 6,373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517 30,026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810 26,191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809 26,190 有 宏信企業有限公司 102年9月 PZ00000000 000,800 22,340 有 102年9月 PZ00000000 000,500 33,225 有 102年9月 PZ00000000 000,650 27,783 有 102年9月 PZ00000000 000,700 23,035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259 28,163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100 31,355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672 16,134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212 44,961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789 18,439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599 21,680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355 28,268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282 35,864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010 30,851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632 10,832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575 25,779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861 20,893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970 15,599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127 35,906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191 41,360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135 6,357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118 32,006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845 42,792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300 34,215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056 27,703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030 43,702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653 11,483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847 38,692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698 15,235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126 39,406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488 29,974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120 11,806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493 23,175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665 26,583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849 36,392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800 31,540 有 102年10月 PZ00000000 000,143 42,857 有 5 102年11月至12月 鎬暐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Z00000000 00,925 3,396 有 金聚輝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Z00000000 000,160 35,208 有 102年11月 QZ00000000 000,840 14,792 有 102年11月 QZ00000000 000,930 44,347 有 102年11月 QZ00000000 000,200 39,810 有 102年11月 QZ00000000 000,820 43,791 有 102年11月 QZ00000000 000,775 31,589 有 102年11月 QZ00000000 000,230 38,262 有 102年11月 QZ00000000 000,000 20,000 有 102年12月 QZ00000000 000,990 41,050 有 102年12月 QZ00000000 000,890 27,845 有 102年12月 QZ00000000 000,200 22,660 有 102年12月 QZ00000000 000,300 33,115 有 102年12月 QZ00000000 000,800 45,540 有 102年12月 QZ00000000 000,240 38,562 有 102年12月 QZ00000000 000,625 23,431 有 宏信企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Z00000000 000,500 28,975 有 102年11月 QZ00000000 000,500 21,025 有 102年11月 QZ00000000 000,400 31,270 有 102年11月 QZ00000000 000,200 42,560 有 102年11月 QZ00000000 000,255 33,712 有 102年11月 QZ00000000 000,677 45,284 有 102年11月 QZ00000000 000,825 39,991 有 102年11月 QZ00000000 000,890 46,294 有 102年11月 QZ00000000 000,800 27,890 有 102年12月 QZ00000000 000,695 21,284 有 102年12月 QZ00000000 000,630 9,131 有 102年12月 QZ00000000 000,680 46,284 有 102年12月 QZ00000000 000,828 45,191 有 102年12月 QZ00000000 000,562 44,928 有 102年12月 QZ00000000 000,558 16,177 有 6 103年3月至4月 宏信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Z00000000 000,155 39,408 有 103年3月 ZZ00000000 000,763 37,738 有 103年4月 ZZ00000000 000,809 25,290 有 103年4月 ZZ00000000 000,630 38,932 有 7 104年1月至2月 宏信企業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Z00000000 000,860 36,293 有 104年2月 NZ00000000 000,290 34,115 有 104年2月 NZ00000000 000,500 30,225 有 8 104年7月至8月 宏信企業有限公司 104年8月 QZ00000000 0,134,525 56,726 有 104年8月 QZ00000000 000,376 31,069 有 104年8月 QZ00000000 0,272,606 63,630 有 104年8月 QZ00000000 000,482 35,574 有 104年8月 QZ00000000 000,543 21,827 有 9 105年3月至4月 宏信企業有限公司 105年4月 BZ00000000 000,730 26,287 有 105年4月 BZ00000000 000,825 43,291 有 105年4月 BZ00000000 000,360 36,818 有 105年4月 BZ00000000 000,440 36,422 有 10 105年7月至8月 宏信企業有限公司 105年8月 CZ00000000 000,470 34,274 有 105年8月 CZ00000000 000,685 21,134 有 105年8月 CZ00000000 000,670 16,584 有 105年8月 CZ00000000 000,815 21,791 有 11 106年1月至2月 宏信企業有限公司 106年2月 MZ00000000 000,580 16,279 有 106年2月 MZ00000000 000,650 21,183 有 106年2月 MZ00000000 000,560 18,078 有 106年2月 MZ00000000 000,820 22,641 有 106年2月 MZ00000000 000,075 25,104 有 106年2月 MZ00000000 000,525 14,326 有 106年2月 MZ00000000 000,850 17,743 有 106年2月 MZ00000000 000,400 14,870 有 合計 235張 134,021,156 6,701,055 --附表十二: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69號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1 財務報表(龍淇投資) 5本 辛○○ 2 財務報表(威龍投資) 6本 3 財務報表(龍鎰投資) 5本 4 財務報表(至誠投資) 5本 5 財務報表(龍鋒企業) 5本 6 財務報表(龍璟光電) 4本 7 龍淇投資日記帳 1本 8 威龍投資日記帳 1本 9 龍鎰投資日記帳 1本 10 至誠投資日記帳 1本 11 領祥等5家公司銷貨報表 1本 12 辛○○與戊○○協議書(辛○○辦公室) 2張 13 持股紀錄(辛○○辦公室) 1本 14 至寶公司文件資料(辛○○辦公室) 1本 15 至寶公司董事會議手冊(己○○辦公室) 1本 16 至寶公司私募普通股補辦公開發行補充說明(己○○) 1本 17 龍鋒公司103及104年損益表(己○○辦公室) 1張 18 至寶公司文件(己○○辦公室) 1本 19 至寶公司董事會易手冊(己○○辦公室) 1本 20 買賣至寶電股票明細資料(宇○○辦公室) 1本 21 宇○○等人買賣至寶公司股票相關資料(宇○○辦公室) 8張 22 至寶電現金股利發放通知書(宇○○辦公室) 1本 23 至寶電現金股利匯款申請書 1本 24 至寶公司105年報(宇○○辦公室) 1本 25 至寶公司106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宇○○辦公室) 1本 26 龍璟公司資產負債表資料(宇○○辦公室) 1本 27 至寶公司損益表(宇○○辦公室) 2張 28 至誠投資至寶公司股份申報資料(宇○○辦公室) 1本 29 至誠公司股東組成及部門損益(宇○○辦公室) 4張 30 至寶公司第10屆第10次董事會議手冊(宇○○辦公室) 1本 31 股權買賣契約書(宇○○辦公室) 1本 32 金管會公文(宇○○辦公室) 1本 33 至寶公司103年及102年會計師查核報告(宇○○辦公室) 1本 34 丁○○元大證券綜合月對帳單(宇○○辦公室) 1本 35 至寶公司106年股利匯款帳戶登記申請書(宇○○辦公室) 29張 36 丁○○元大存摺(宇○○辦公室) 2本 37 筆記本(宇○○辦公室) 14本 38 龍鋒公司分機表 1張 39 龍鋒企業客戶銷貨收入排行表 1本 40 隨身碟(辛○○) 1個 41 龍鋒公司進貨資料光碟 1片 42 隨身碟(黃○○電腦) 1個 43 隨身碟(宇○○) 1個 44 龍鋒公司104年會計憑證 15箱 45 郭育靜銀行存摺 4本 46 郭育靜證券存摺 4本 47 郭育靜文件 1本 48 黃浩林銀行存摺 1本 49 黃浩林與至寶公司租賃契約(謝金蘭辦公室) 1本 50 謝金蘭文件 2張 51 至寶公司股東常會開會通知(宇○○辦公室) 1本 52 宇○○文件 1本 53 龍鋒公司查核簽證報告書(宇○○辦公室) 1本 54 龍鋒公司財務報表(宇○○辦公室) 3本 55 陳依羚銀行及證券存摺 4本 56 龍鋒開給五揚發票(陳依羚辦公室) 1本 57 龍鋒公司銷貨退回折讓單 2本 58 陳依羚札記簿 1本 59 五揚議價單(陳慧玲辦公室) 2本 60 陳慧玲文件 3張 61 陳慧玲郵件 12張(16頁) 62 至誠公司查核簽證報告書(宇○○辦公室) 1本 63 龍璟公司財務報表(100、101及103年,宇○○辦公室) 3本 64 至誠公司財務報表(宇○○)辦公室 1本 65 龍璟公司查核簽證報告書(宇○○)辦公室 1本 66 邱芍珍證券存褶及銀行存摺 10本 67 邱芍珍記事本 4本 68 邱芍珍郵件 1本 69 翁育伶筆記本 3本 70 龍鋒公司文件(翁育伶辦公桌) 5本 71 翁育伶雜記 1本 72 至寶公司分機表(翁育伶辦公桌) 1張 73 龍鋒公司員工資料(翁育伶辦公桌) 2張 74 龍鋒公司106年1至10月訂單變更通知單(翁育伶辦公室) 10本 75 陳佳雯辦公桌資料 1本 76 龍鋒公司傳送至寶公司資料袋(陳佳雯辦公桌) 1個 77 沈姿伶辦公桌資料 1本 78 許曉瑭筆記本(龍鋒公司4樓至寶公司辦公室) 1本 79 許曉瑭文件(龍鋒公司4樓至寶公司辦公室) 6本 80 許曉瑭電腦報表(龍鋒公司4樓至寶公司辦公室) 5本 81 龍峰公司空白快遞單(4樓至寶公司趙緯婷辦公室) 1本 82 趙緯婷筆記本(4樓至寶公司辦公室) 1本 83 龍鋒公司INVOCE(4樓至寶公司趙緯婷辦公室) 1本 84 龍鋒公司外銷部邱芍珍職章(4樓至寶公司趙緯婷辦公室) 1顆 85 張育恩文件資料(龍鋒公司4樓至寶公司辦公室) 2本 86 張育恩與龍鋒公司保密契約(龍鋒公司4樓至寶公司辦公室) 1本 87 涂少芸採購文件資料(龍鋒公司4樓至寶公司辦公室) 1本 88 隨身碟 2顆 89 龍鋒公司應收帳款(宇○○辦公室) 6本 90 記事本 4本 戊○○ 91 授權書 1本 92 應收票據管理表 3張 93 戊○○彰化銀行存摺 2本 94 戊○○手札 2張 95 至寶公司工作控管計劃表 1本 96 至寶公司董事會議事手冊 1本 97 戊○○dropbox列印至寶公司公發補充說明一 3張 98 戊○○dropbox列印至寶公司公發補充說明二 7張 99 戊○○dropbox列印至寶公司公發說明資料 10張 100 戊○○dropbox列印至寶公司簽呈 2張 101 戊○○dropbox列印至寶電9/1會議資料 2張 102 癸○○個人書信 2張 103 戊○○股票交易資料帳明細資料 1本 104 至寶公司會計師查核報告 1本 105 百特通商董事願認同意書等資料 1本 106 戊○○dropbox列印至寶公司私募股補發公發說明 1本 107 電腦設備(戊○○使用acer筆電) 1台 108 至寶公司員工基本資料 3張 109 電子產品(戊○○iphone手機) 1台 110 文件 2張 111 現金新臺幣1億7,363萬256元 丁○○ 112 現金新臺幣599萬9,000元 劉菊芳 113 謝志忠第一銀行存摺 3本 114 欣坤鏵公司第一存摺 1本 115 金鈺晟公司台企銀存摺 1本 116 宏信公司第一存摺 1本 117 宏信公司第一銀行存摺 3本 118 領祥公司第一銀行存摺 1本 119 鎬暐公司第一銀行存摺 4本 120 金聚輝公司第一銀行存摺 5本 121 金鈺晟公司第一銀行存摺 4本 122 崑華公司第一銀行存摺 1本 123 五揚公司106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 1包 124 金連揚公司存摺 32本 125 鎬暐公司106年度統一發票 1包 126 五揚公司106年統一發票 1包 127 領祥公司106年度統一發票 1包 128 領祥公司營業稅申報 3包 129 人事資料 1包 130 鎬暐公司發票扣抵聯 1本 131 五揚公司轉帳傳票 1本 132 鎬暐公司待辦事項 1本 133 鎬暐公司106年1智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1包 134 五揚公司發票扣抵聯 1本 135 五揚公司106年度薪資名冊 1本 136 五揚公司出貨單 1包 137 鎬暐公司102年出貨單 1包 138 鎬暐公司103年出貨單 1包 139 鎬暐公司103年進貨單 1包 140 領祥公司轉帳傳票(7、8月) 1包 141 鎬暐公司等會計帳 1本 142 龍鋒公司106年8月統一發票 1包 143 崑華公司請款單 1包 144 崑華公司資料 1包 145 崑華公司付款憑單 1包 146 領祥公司銀行對帳單 1本 147 鎬暐公司銀行對帳單 1本 148 五揚公司銀行對帳單 1本 149 金連揚公司現金收支預估明細表 1本 150 領祥公司勞保申請單 2張 151 龍鋒公司營業人進銷貨折讓證明單 1包 152 丙○○郵件資料 1本 153 丙○○處理採購相關文件 1本 154 崑華公司銀行對帳單 2本 155 卯○○電腦資料光碟 1片 156 五揚公司等支票簿 1包 157 金連揚公司106年射出明細塑膠原料進貨明細(4至7) 4本 158 退貨單 1包 159 領祥公司付款單 1包 160 鎬暐公司傳票 4本 161 金連揚公司支存明細 8本 162 領祥公司傳票 8本 163 五揚及領祥公司入甲存匯款單 1本 164 金鈺晟等公司租金(入金單) 1本 165 金鈺晟等公司入甲存匯款單 1本 166 鎬暐公司薪資名冊 1本 167 發票章 6個 168 公司木頭章 14個 169 收貨章 3個 170 林先生還款明細 1本 171 五揚公司傳票 8本 172 丙○○郵件資料 1片 173 帳戶資料 1本 174 丁○○辰○○電腦資料隨身硬碟 1個 175 龍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 1包 176 金宏成公司出貨單 9本 177 應收帳款 2本 178 存摺(成揚企業社及金宏成公司) 2本 179 通訊錄 1張 180 金宏成公司與金連揚公司之對帳單 2本 181 銀行往來資料 1本 182 金連揚公司借款申請書等資料 1本 183 金連揚開給宏信支票明細 184 金鈺晟、金聚輝及宏信公司106年分類帳 6張 185 至寶電腦興業公司付款憑單(103年) 1本 186 宏信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明細 1本 187 金鈺晟公司轉帳傳票 13張 188 金鈺晟公司第一銀行00000000000帳戶明細 1本 189 金鈺晟公司第一銀行00000000000帳戶明細 1本 190 金聚輝公司第一銀行00000000000帳戶明細 1本 191 金聚輝公司第一銀行00000000000帳戶明細 1本 192 金聚輝公司第一銀行00000000000帳戶明細 1本 193 宏信企業公司第一銀行00000000000帳戶明細 1本 194 金鈺晟公司第一銀行00000000000帳戶明細 1本 195 宏信企業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 1包 196 鎬暐公司付款憑證相關資料 1包 197 大小章 5個 198 五揚公司一銀存摺(00000000000) 0本 199 宏信公司一銀存摺(00000000000) 0本 200 領祥公司一銀存摺(00000000000) 0本 201 金聚輝公司一銀存摺(00000000000) 0本 202 電腦資料光碟片 2片 203 領祥公司付款憑單(103年至105年) 3本 204 五揚鎬暐應收應付明細表(102年) 1本 205 龍璟公司104年會計憑證 1箱 206 公司員工名冊 10張 207 股東名冊 1本 208 筆記本 1本 209 至寶公司董事會資料 5份 210 至寶公司私募資料 1本 211 至寶公司股東名冊 3本 212 至寶公司生伯財務報表版本(巳○○辦公室) 1張 213 至寶公司MJ議案內容(巳○○辦公室) 1本 214 至寶公司進貨傳票 43箱 215 至寶公司銷項統一發票 7箱 216 至寶公司統一發票存根聯 1箱 217 至寶公司銀行往來明細 1本 218 至寶公司與龍鋒公司進貨明細 1張 219 至寶公司與龍鋒公司銷貨明細 1本 220 至寶公司與生伯公司進貨明細 1本 221 至寶公司與五揚公司進貨明細 1本 222 至寶公司與鎬暐公司進貨明細 2張 223 至寶公司與鎬暐公司銷貨明細 1本 224 至寶公司與金連揚公司進貨明細 1本 225 至寶公司與金連揚公司銷貨明細 2張 226 至寶公司與龍璟公司銷貨明細 2張 227 至寶公司與領祥公司進貨明細 4本 228 巳○○電腦硬碟 1個 229 龍鋒後端請款扣款明細 1張 230 物料文件清單 4張 231 102年至寶公司銷貨鎬暐公司明細表 1本 232 103年至寶公司銷貨鎬暐公司明細表 1本 233 104年1月至12月至寶公司銷貨鎬暐明細表 12本 234 105年1月至10月至寶公司銷貨鎬暐公司明細表 10本 235 106年1至4月及7月至寶公司銷貨鎬暐公司明細 7本 236 車燈模具明細表 2本 237 供應商送貨單 1箱 238 天○○公司電腦硬碟 1個 239 至寶公司電腦機房行動硬碟 1個 240 郭韋伶公司電腦硬碟 1個 241 謝金蘭群益證券買賣對帳單 2張 242 謝金蘭第一金證券買賣對帳單 3張 243 巳○○105年日記本 1本 244 鎬暐公司採購單 1本 245 巳○○手寫札記 4本 246 巳○○100年日記本 1本 247 工作底稿 9本 248 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請查核報告書 6本 249 金連揚、金鈺晟、金聚輝、宏信、五揚、鎬暐、領祥往 1本 250 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 1本 251 邱名顯會計師事務所員工分工資料 1本 252 邱名顯2016年札記本 1本 253 邱名顯2017年札記本 1本 254 鎬暐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 1個 256 員工吳怡穎電腦硬碟 1個 257 員工吳怡穎隨身碟 1個附表十三: 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69號 編號 被告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辛○○ 犯罪事實二㈡①至④ 辛○○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罪事實二㈢ 辛○○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 戊○○ 犯罪事實二㈡①至④ 戊○○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犯罪事實二㈢ 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 地○○ 犯罪事實二㈡①至④ 地○○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罪事實二㈢ 地○○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4 未○○ 犯罪事實二㈡①至④ 未○○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 玄○○ 犯罪事實二㈡①至④ 玄○○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己○○ 犯罪事實二㈡①至④ 己○○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7 戌○○ 犯罪事實二㈡①至④ 戌○○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8 黃○○ 犯罪事實二㈢ 黃○○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9 宇○○ 犯罪事實二㈠①② 宇○○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犯罪事實二㈢ 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0 A○○ 犯罪事實二㈢ A○○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二㈣ A○○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1 巳○○ 犯罪事實二㈢ 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二㈣ 巳○○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 丁○○ 犯罪事實二㈢ 丁○○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二㈣ 丁○○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二㈤ 丁○○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13 午○○ 犯罪事實二㈢ 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二㈤ 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14 卯○○ 犯罪事實二㈢ 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5 辰○○ 犯罪事實二㈢ 辰○○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二㈣ 辰○○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20條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違反第1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
違反第1項或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第1項第5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1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2項所定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22條之2第3項規定,於第1項第1款、第2款,準用之;其於身分喪失後未滿六個月者,亦同。第20條第4項規定,於第3項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1項第3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依刑法第336條及第342條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違反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2項至第7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沒收之特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