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713號附民原告 葉起逢附民被告 胡偉智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均詳如附件一、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補正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人,以因刑事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為限。是若當事人並非被害人,自不得於被告之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原告葉起逢據以對被告胡偉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5號刑事案件,依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2人間為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之共同正犯,原告並非被告被訴刑事案件之被害人,依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從而,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此部分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法 官 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雅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