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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簡附民字第 1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43號原 告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法定代理人 謝仕淵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複代理人 溫菀婷律師被 告 戴書芸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0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簡字第1969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翁翎法 官 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柏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