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95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金榮勇
張承晋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李明峯律師被 告 郭勝豐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王嘉豪律師黃聖珮律師被 告 王仁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194號、109年度偵字第22669號),被告等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乙○○自民國102年8月至000年0月間擔任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
寧大學(下稱康寧大學,址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校長,繼由黃宜純自105年8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擔任校長,於擔任校長期間分別負責綜理校務,對於該校招生、註冊事宜均有指揮管理權限;鄭端耀自104年9月至000年00月間擔任該校教務處教務長,負責學籍生之相關業務,下轄招生組、註冊組;甲○○自104年8月至000年0月間擔任該校教務處招生組副組長,辦理該校臺南校區學籍生之招生相關事宜;陳國偉於104年11月至000年0月間擔任該校教務處註冊組副組長,辦理該校臺南校區學籍、註冊管理等事項;戊○○自104年間至000年0月間擔任該校休閒管理系系主任,綜理該系所事務;丙○○自103年至000年0月間擔任推廣教育中心主任,綜理該校推廣教育學分班招生事務。
㈡按㊀依大學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大學招生,應本公平、公正
、公開原則單獨或聯合他校辦理;其招生 (包括考試) 方式、名額、考生身分認定、利益迴避、成績複查、考生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大學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大學得辦理推廣教育,以修讀科目或學分為原則。但修滿系、所規定學分,考核成績合格,並經『入學考試』合格者,得依前條規定,授予學位。」、同法第27條規定「學生修畢學分學程所規定之學分者,大學應發給學程學分證明;學生修畢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經考核成績及格者,大學應依法授予學位。」。㊁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各校應擬訂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訂定招生簡章,並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入學考試。各校應組成招生委員會,就其組成方式、業務範圍、召集程序等相關事項,擬訂招生委員會設置相關章則,報本部備查,或納入前項招生規定中。」、第3點規定「各學制班別之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㊂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推廣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者,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入學考試錄取,所修學分得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免。」。㊃康寧大學依上開相關規定所制訂之招生簡章,其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招生應辦理筆試、面試並依其成績錄取;進修學士班甄審入學招生亦應提出自傳及有助審查之證明或文件供書面審查並辦理面試依其成績錄取。故依上開相關規定與招生簡章:
⒈欲取得大學學籍者,無論入學途徑係透過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聯合招生、或各校單獨招生、或屬進修學士班學生,均需經公開、公平之入學考試程序,錄取者方能成為具有大學正式學籍之學生;欲取得碩士學籍者,無論為一般碩士班或碩士在職專班,亦需經公開、公平之入學考試程序,錄取者始能成為具有碩士正式學籍之學生。且惟有合法取得「學籍」之學生身份者,方有資格取得教育部學雜費之補助。⒉推廣教育學分班則不用經公開、合法考試即可就讀,並依一
定程序取得學分,因學分班未經公開、合法之入學考試錄取,僅係學員,非屬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無法取得學位,僅得取得學校發給之學分證明,作為日後若經大學入學考試錄取,抵免學分之用,且就讀期間不得申請教育部學雜費補助。
㈢【104學年度部分】:乙○○、戊○○、丙○○、甲○○與鄭端耀(鄭
端耀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康寧大學董事長鈕廷莊(因於107年1月28日歿而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均明知依上開規定,欲取得碩士學籍者,均需經過公開、合法之入學考試程序,且知悉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因未經公開、合法之入學招生程序錄取,非屬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縱學員具有身心障礙或為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仍不得申請學雜費減免。而康寧大學於104年8、9月間在高雄市鳳山區中山國小開設附表一「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下稱南高雄休管系碩士學分班)」,招收許燕明、吳妮容、張孟孝、陳嘉芬、吳寀琳、王又生等人為學分班學員;以及在永達技術學院仁武校區開設「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下稱北高雄休管系碩士學分班)」,招收康家綺、姜鉄成、管惠玲、張華玲、吳雅雯、林寬鴻為學分班學員。鈕廷莊、乙○○、鄭端耀、戊○○、丙○○、甲○○因康寧大學104學年度餐飲管理系碩士班(含在職專班)、休閒管理系碩士班(含在職專班)招生員額不足,欲逕行將學分班學員直接登錄為該校學籍生,而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意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104學年度學籍生入學考試招生程序結束後至同年104年9月此期間某時,由董事長鈕廷莊下達指示、校長乙○○配合指示將部分學分班學員,不經公開招生程序,直接以電腦系統將之登載為學籍生,由推廣教育中心主任丙○○、休閒管理系主任戊○○負責提供附表一北高雄、南高雄休管系學分班學員基本資料供辦理登記為學籍生,教務長鄭端耀指示招生組副組長甲○○及知情之註冊組某人員配合處理相關登錄學籍事宜,將附表一實際上係就讀學分班之學生資料,登打在康寧大學教務處之學籍生註冊系統,將學分班學員直接登錄為正式學籍之碩士班學籍生,使之均具有正式學籍,並於104年12月2日將附表一學籍生資料上傳至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基本資料庫,而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作為教育部核對康寧大學學籍生之查核基本資料。並由該校不知情辦理學雜費補助之承辦人員,因誤以為附表一編號1具有中度身心障礙子女補助身分之許燕明,為104學年度正式之學籍生得申請學雜費減免,許燕明因對上情並不知情且不瞭解補助規定,於填寫減免學雜費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身心障礙子女身分資料交與上開承辦人員後,即由該承辦人員於104學年度第1、2學期教育部開放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時間,登入教育部助學整合平台後,以許燕明為學籍生,列冊向教育部申請學雜費補助,致不知情之教育部承辦人員因此陷於錯誤,核銷補助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104學年度第1、2學期學雜費補助款項(實際就讀班別、登錄學籍時間、教育部學籍登錄之班別、核撥金額、申請身份,均如附表一所示),致生損害於教育部及康寧大學對學籍管理,及教育部對學雜費補助之正確性。
㈣【105學年度部分】:戊○○、丙○○、甲○○因康寧大學於105學年
度部分系所招生率不佳,黃宜純於105年8月1日擔任康寧大學校長、陳國偉於104年11月1日擔任康寧大學教務處註冊組副組長後,亦均知悉欲取得大學學士或碩士學籍者,均需經過公開、合法之入學考試程序,且知悉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因未經公開、合法之入學招生程序錄取,非屬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縱學員具有身心障礙或為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仍不得申請學雜費減免,而鄭端耀本即知悉上開事宜(黃宜純、陳國偉與鄭端耀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審結)。戊○○、丙○○、甲○○仍與黃宜純、鄭端耀、陳國偉共同為下列行為:
⒈康寧大學於105年8、9月間,①在高雄市苓雅區國際高級商工
職業學校開設附表二「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下稱北高雄休管系碩士學分班)」,招收侯貴霜、陳佳吟、林恩巧、陳松敏、張秀嫚、王武郎等人為學分班學員;②在嘉義市國華街社團法人臺灣多元人士資源發展協會開設附表三「餐飲管理系碩士學分班(下稱嘉義餐管系碩士學分班)」,招收連惠雅、吳月枝為學分班學員;③在臺南市永康區大臺南市中餐服務職業工會開設「餐飲管理系學士學分班(下稱永康餐管系學士學分班)」招收學員施文廷(原名施佳宏)、吳峙彣、江良德、洪醒民、林佾駗、翁秀娟、溫修煌、吳宸濬、謝榮全、林宸羽、机欣黛、林葆慧、洪清德、周仁捷、洪宗延、蔡淑芬等16人。黃宜純、鄭端耀、丙○○、戊○○、甲○○、陳國偉因康寧大學105學年度休閒管理系碩士班(含在職專班;下簡稱休管系碩士班)、餐飲管理系碩士班(下簡稱餐管系碩士班)與餐飲管理系進修學士班(下簡稱餐管系學士班)招生員額不足,欲以電腦作業方式逕行將學分班學員直接登錄為該校學籍生,而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意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戊○○僅就附表二、四即登錄為休管系碩士班、學士班學籍生部分有犯意聯絡,與附表三餐管系碩士班無關),於105學年度學籍生入學考試招生程序結束後,至105年10月15日前某時,由校長黃宜純下達指示將部分學分班學員,不經合法、公開考試之招生程序,直接以電腦系統將之登載為學籍生,推廣教育中心主任丙○○提供附表二北高雄休管系碩士學分班、附表三嘉義餐管系碩士學分班、附表四永康餐管系學士學分班學員基本資料,休管系主任戊○○為補足該系所缺額,亦配合提供可登錄為休管系碩士班、休管系學士學分班之附表二、附表四學分班學員基本資料,供辦理為學籍生,教務長鄭端耀、招生組副組長甲○○、註冊組副組長陳國偉則配合處理相關登錄為學籍生事宜,共同將附表二、三、四實際上為學分班之學生資料,登錄在康寧大學教務處之學籍生註冊系統,將附表二、三碩士學分班學員變更為休管系、餐管系碩士班正式學籍生,將附表四餐管系學士學分班學員變更為休管系進修學士班學籍生,使之均具有正式學籍,而在業務準文書上為不實之登載,並於附表二、三、四「登錄(上傳)學籍時間」,接續將105學年度附表二、三、四學籍生註冊資料上傳至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基本資料庫,而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作為教育部核對康寧大學學籍生之查核基本資料。並由該校不知情辦理學雜費補助之承辦人員,因誤以為附表三編號1具有重度身心障礙子女補助身分之連惠雅、附表四編號10具有中度身心障礙子女補助身分之林宸羽、編號12具有重度身心障礙子女補助身分之林葆慧,均為正式之學籍生得申請學雜費減免,連惠雅、林宸羽、林葆慧因對上情並不知情,於填寫減免學雜費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身心障礙子女身分資料交與上開承辦人員後,即由該承辦人員於105學年度第1、2學期教育部開放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時間,登入教育部助學整合平台後,以連惠雅、林宸羽、林葆慧為105學年度之學籍生,列冊向教育部申請學雜費補助,致不知情之教育部承辦人員因此陷於錯誤,核銷補助如附表三編號1、附表四編號10、12所示105學年度第1、2學雜費補助款項(實際就讀班別、登錄學籍時間、教育部學籍登錄之班別、核撥金額、申請身份,均如附表二、三、四所示),致生損害於教育部及康寧大學對學籍管理,及教育部對學雜費補助之正確性。
⒉黃宜純於接任康寧大學校長後,已知悉前任校長乙○○於104學
年度開設之附表一「北高雄、南高雄休管系碩士學分班」,有直接將學分班學生逕行登錄為學籍生之不實登載情形,且知悉該學分班學生若有符合教育部身心障礙子女補助事由,繼續將之登錄為學籍生,將會產生不實詐領學雜費補助情形,陳國偉於接任註冊組副組長後,亦已於000年0月間知悉該校開設之附表一「北高雄、南高雄休管系碩士學分班」,已有將學分班學生逕行登錄為學籍生之不實登載情形,黃宜純、鄭端耀、陳國偉、戊○○、丙○○、甲○○為避免於105學年度將上開學籍生取消學籍,將會造成休管系碩士班新增大量學籍生缺額,為維持原違法登錄為學籍生之學分班人員數量,均承前述⒈犯意,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意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105學年度休管系碩士班學籍生公開招生程序結束後,至105年10月15日前某時,不取消原登錄為學籍生之人員身份,仍將附表一之一實際上為學分班學生資料,登錄在康寧大學教務處之學籍系統(部分人員就讀之班別有變動或新增),並於105年12月3日將附表一之一學籍生資料上傳至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基本資料庫,而接續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作為教育部核對康寧大學學籍生之查核基本資料。該校不知情辦理學雜費補助之承辦人員,因誤以為附表一之一編號1具有中度身心障礙子女補助身分之許燕明,為正式之學籍生得申請105學年度學雜費減免,依照許燕明前所提供之身心障礙子女身分資料,該承辦人員於105學年度第1、2學期教育部開放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時間,登入教育部助學整合平台後,以許燕明為105學年度之學籍生,列冊向教育部申請學雜費補助而行使不實之學籍資料,致不知情之教育部承辦人員因此陷於錯誤,核銷補助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所示105學年度第1、2學期款項(實際就讀班別、登錄學籍時間、教育部學籍登錄之班別、核撥金額、申請身份,均如附表一之一所示),致生損害於教育部及康寧大學對學籍管理,及教育部對學雜費補助之正確性。
㈤【106學年度部分】:甲○○明知康寧大學105學年度所開設之
北高雄休管系碩士學分班、嘉義餐管系碩士學分班部分學員,已於105學年度未經學籍生公開招生程序逕行登錄為學籍生,有不實登載情形,且知悉該學分班學生若有符合教育部身心障礙子女補助事由,繼續將之登錄為學籍生,將會產生不實詐領學雜費補助情形,為避免於106學年度將上開學籍生取消學籍,將會造成休管系碩士班、餐管系碩士班新增大量學籍生缺額,仍與黃宜純(於106學年度鄭端耀已非教務長、丙○○已非推廣教育中心主任、陳國偉已非註冊組副組長、戊○○已非休管系主任,而未繼續參與)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意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不變動原登錄為學籍生之人員身份,由不知情之註冊組人員於106學年度休管系、餐管系碩士班學籍生公開招生程序結束後,至106年10月15日此期間某時,將附表二之一、附表三之一實際上為學分班學生資料,登錄在康寧大學教務處之學籍系統,並於106年12月8日將附表二之一、三之一學籍生資料上傳至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基本資料庫,而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作為教育部核對康寧大學學籍生之查核基本資料。該校不知情辦理學雜費補助之承辦人員,因誤以為附表三之一編號1具有重度身心障礙子女補助身分之連惠雅,為正式之學籍生得申請106學年度學雜費減免,依照連惠雅前所提供之身心障礙子女身分資料,該承辦人員於106學年度第1、2學期教育部開放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時間,登入教育部助學整合平台後,以連惠雅為106學年度之學籍生,列冊向教育部申請學雜費補助而行使不實之學籍資料,致不知情之教育部承辦人員因此陷於錯誤,核銷補助如附表三之一編號1所示106學年度第1、2學期款項(實際就讀班別、登錄學籍時間、教育部學籍登錄之班別、核撥金額、申請身份,均如附表二之一、三之一所示),致生損害於教育部及康寧大學對學籍管理,及教育部對學雜費補助之正確性。
二、本件證據除下列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被告乙○○、丙○○、甲○○於本院之自白及證述;被告 戊○○於本院之自白。
㈡證人劉國欽、林怡如於本院之證述。
㈢105學年度第一學期嘉義教學點(嘉義班)教學場地實際收入
、支出表1紙、康寧大學106年4月12日「有關105-1進推處嘉義教學場地收入支出乙案」電子簽呈簽核紀錄1份、康寧大學財團法人康寧大學112年10月17日康大推廣字第1120733471號函及檢附之學費收據、會議資料。
三、關於共犯認定之說明:㈠本件公訴意旨固認康寧大學董事長鈕廷莊就本案亦為三人以
上加重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之共同正犯。而關於104學年度部分,被告乙○○於110年11月4日檢事官詢問時供稱學分班學員轉學籍生一事,應該鈕廷莊有這樣裁示等語(見偵二卷第101頁),參佐證人蔡智恆、許佳安於調詢時均證稱在乙○○擔任校長期間,確實曾由董事長鈕廷莊在招生會議中裁示直接將學分班轉為學籍生,乙○○亦同意此處理方式等語(見他字卷第341頁至第352頁、第375頁至第392頁),故就被告乙○○擔任校長期間即附表一104學年度部分,應確實係因董事長鈕廷莊曾同意採行此種直接將學分班學員登錄為學籍生之方式提高註冊率,被告乙○○因此指示教務處等相關單位辦理,就104學年度部分鈕廷莊應為本案共犯。而就105學年度、106學年度即校長黃宜純任內部分,因同案被告黃宜純否認有參與本案,而未曾供稱有接獲董事長鈕廷莊指示將學分班學員直接登錄為學籍生,同案被告陳國偉、鄭端耀亦否認參與本案,而未指稱有接獲董事長鈕廷莊指示,被告戊○○、丙○○、甲○○雖均坦承犯行,然被告戊○○、丙○○亦未證稱就105學年度黃宜純擔任校長期間,其等參與配合將學分班學員直接轉為學籍生事宜係因董事長鈕廷莊有為裁示,被告甲○○固於110年12月1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我們是因為招生壓力,基層人員都是迫於無奈受管理階層指示,尤其是董事長鈕廷莊也會找我們基層要求以任何可行的方式提高招生率,包含用學分班轉成學籍班的方式等語(見偵一卷第157頁),惟被告甲○○上開陳述之內容,係指104學年度被告乙○○擔任校長期間,抑或包含105學年度、106學年度同案被告黃宜純擔任校長期間,尚不明確,而校長為一般學校事務之決策者,本案將學分班學員未經公開招考程序,而逕行直接登錄為學籍生此情,實屬校長即可決定之事務,參以本案相關公文亦無經由董事長鈕廷莊簽核之資料,故就同案被告黃宜純擔任校長之105學年度、106學年度期間,董事長鈕廷莊有無參與本案將學分班逕行登錄為學籍生乙事,尚乏相關具體證據證明,故就105學年度、106學年度部分,尚難認鈕廷莊同為共犯,併與敘明。
㈡另公訴意旨雖主張附表一即104學年度部分,同案被告陳國偉
亦有參與而為此部分之共同正犯。然同案被告陳國偉係於104年11月1日起至106年1月31日止擔任康寧大學教務處註冊組副組長,而教育部就學籍生之統計,得申報之實際註冊人數應係指該學年度10月15日(含當日)已完成註冊之在學學生為填報基準,即在該學年度10月15日填入各校學籍生註冊系統之學生,始能作為該學年度上傳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基本資料庫之之註冊學生,故附表一北高雄、南高雄休管系學分班學員資料,應於統計基準日104年10月15日前,即已由被告乙○○、董事長鈕廷莊之裁示,由鄭端耀、丙○○、戊○○、甲○○、註冊組某人員共同分工,取得附表一學分班學員名單後,由註冊組人員配合登打至康寧大學學籍生註冊系統內,始能作為104學年度之註冊人數統計,並非在同案被告陳國偉104年11月1日擔任註冊組副組長之後進行,自難認同案被告陳國偉有參與附表一104學年度學分班學員違法登記為學籍生之行為,併予敘明。
四、論罪科刑:㈠被告乙○○、丙○○、戊○○、甲○○行為後,刑法第215條於108年1
2月27日修正生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而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㈡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查被告乙○○就104學年度、被告丙○○與戊○○就104學年度與105學年度、被告甲○○就104學年度至106學年度,實際上為學分班學員並未合法取得康寧大學學籍之人,以本案分工方式逕行將學分班學員登錄該校學籍系統,以表彰各該附表所示之人業經合法錄取而取得學籍,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文書,且分別足生損害於康寧大學、教育部對學籍管理之正確性。繼由對相關補助規定要件不瞭解之許燕明、連惠雅、林宸羽、林葆慧(被告戊○○所犯部分不含附表三)提出學雜費補助申請後,由康寧大學承辦人員將上開形式上為學籍生且具有身心障礙子女身分人員,向教育部申請學雜費減免補助,致教育部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撥如各該附表所示之款項。是核被告乙○○、丙○○、戊○○、甲○○就犯罪事實㈢(附表一)即104學年度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丙○○、甲○○就犯罪事實㈣(均為附表一之一、二、三、四)、被告戊○○就犯罪事實㈣其中附表一之一、二、四即105學年度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甲○○就犯罪事實㈤(附表二之一、三之一)即106學年度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㈢再公訴意旨雖認就106學年度詐欺取財部分,被告甲○○所涉為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惟依前述,康寧大學董事長鈕廷莊就此部分有無下達指示參與而為共犯,證據尚有不足,參佐106學年度部分並非將新開設之學分班逕行登錄為學籍生,而係將原105學年度違法登錄之學籍生,於106學年度仍登錄為學籍生,並使其中連惠雅得以學籍生身分申請補助,此部分與105學年度其中附表
二、三、四均係在該校正常註冊截止後,將新開班之學分班學員直接以電腦登錄在校內學籍註冊系統,會牽涉其他提供新設之學分班名單以及註冊登錄人員狀況不同,且檢察官亦僅認被告甲○○與同案被告黃宜純涉犯106學年度之犯行,故就106學年度部分之共犯應僅有被告甲○○與同案同案被告黃宜純,此部分自不足以認定被告甲○○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行為,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仍屬相同,爰予變更起訴法條如前。
㈣被告乙○○、丙○○、戊○○、甲○○就犯罪事實㈢104學年度即附表
一部分,與康寧大學董事長鈕廷莊、同案被告鄭端耀、某註冊組人員,以及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丙○○、甲○○就犯罪事實㈣105學年度即附表一之一、
二、三、四部分、被告戊○○就犯罪事實㈣其中附表一之一、
二、四部分,與同案被告黃宜純、鄭端耀、陳國偉以及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就犯罪事實㈤106學年度即附表二之一、三之一部分,與同案被告黃宜純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㈤被告乙○○就犯罪事實㈢,被告丙○○就犯罪事實㈢、㈣,被告戊○○
就犯罪事實㈢,以及犯罪事實㈣其中之附表編號附表一之一、
二、四,被告甲○○就犯罪事實㈢㈣㈤共同在業務準文書為不實之登載,於各該學年度上傳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基本資料庫,上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甲○○就犯罪事實㈤即106學年度部分,係利用不知情之註冊組人員將附表二之一、附表三之一學分班學生資料,仍登錄在康寧大學教務處之學籍系統嗣後上傳,係間接正犯。又被告乙○○、丙○○、戊○○、甲○○就本案詐欺取財部分,係利用不知情負責辦理學雜費補助申請業務人員,將僅具有學分班身分人員,辦理教育部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程序,亦均係間接正犯。
㈥再犯罪事實㈣即105學年度學籍生註冊資料上傳教育部大專院
校學生基本資料庫之時間,為105年11月3日、同年11月4日,係本於使該學年度學生取得學籍之單一目的而為,且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之法益同一,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而成立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再就105學年度部分,以學籍生名義向教育部詐取減免學雜費補助款雖包含許燕明、連惠雅、林宸羽、林葆慧,然此部分均係利用康寧大學校內不知情之行政人員先行登入教育部助學整合平台,再列印清冊後一次向教育部提出申請,被告丙○○、戊○○、甲○○就105學年度部分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戊○○部分之詐欺取財不包含前述連惠雅部分),應各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㈦又被告乙○○、丙○○、戊○○、甲○○就104學年度,被告丙○○、戊
○○、甲○○就105學年度,被告甲○○就106學年度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行,各該學年度之目的均係為提高註冊率而將學分班學員直接登錄為學籍生,並得讓各該形式上符合補助規定學員向教育部申請減免學雜費補助,已如前述,是被告乙○○、丙○○、戊○○、甲○○於各該學年度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與不實登載之學籍生於該學年度向教育部詐取學雜費補助款,雖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係以有不實之登載始能完成申請減免學雜費補助,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以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而與人民之法律感情未相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以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是被告乙○○、丙○○、戊○○、甲○○所犯104學年度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與104學年度第1、2學期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丙○○、戊○○、甲○○所犯105學年度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與105學年度第1、2學期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甲○○所犯106學年度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與106學年度第1、2學期共同詐欺取財罪,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應各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乙○○、丙○○、戊○○、甲○○104學年度)、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丙○○、戊○○、甲○○105學年度)、詐欺取財罪(被告甲○○106學年度)處斷。
㈧被告丙○○、戊○○於104學年度與105學年度先後所犯之加重詐
欺取財行為,被告甲○○於104學年度、105學年度、106學年度,先後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2次與一般詐欺取財行為,係於不同學年度所為,且各不同學年度向教育部詐取之減免學雜費補助款之犯罪時間不同,行為亦可分,可見其等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㈨刑法第59條部分:
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故是否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自應就同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顯可憫恕之情狀,以為判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9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乙○○、丙○○、戊○○、甲○○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所為雖非可取,然其等主要目的係為提高康寧大學註冊率,避免因註冊率未達標準,影響康寧大學招生員額與營運,而未經公開招考程序即直接將學分班學員逕行登錄學籍,其等動機均非為向教育部詐取財物中飽私囊,而其等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係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可謂為不重,若量處法定最低本刑即有期徒刑1年,應屬過度評價,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而有情輕法重之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就被告乙○○、丙○○、戊○○、甲○○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㈩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乙○○擔任康寧大學校長
、被告丙○○擔任推廣教育中心主任、戊○○為休閒管理系系主任、甲○○為招生組副組長,在教育界任職本應秉持誠信,以發展特色科系此類正當方式提昇教育品質,進而提高學生就讀意願增加註冊率,因面臨招生不足之窘境,竟未經公開招考程序即直接將學分班學員逕行登錄學籍,違反大學、研究所公開招考程序之公平、公開原則,並就部分形式上符合補助要件之學員,於登錄學籍後向教育部詐取減免學雜費,影響修習學分不應獲得教育補助之原則,所為實不可取;暨被告乙○○、丙○○、戊○○、甲○○與同案被告等人就本件犯行分工之方式,兼衡①被告乙○○自陳博士畢業,曾擔任教授、學院院長、所長、校長等學術領域教職工作,現已退休,因罹患癌症持續治療(本院卷三第117頁至第121頁病歷資料與診斷證明書);②被告丙○○自陳博士畢業,長期從事教職擔任教授之工作;③被告戊○○自陳博士畢業,長期從事教職擔任教授之工作,目前需扶養照顧母親,且自身罹患有遺傳性運動感覺神經病變(本院卷一第117頁至第119頁診斷證明書與基因檢測報告);④被告甲○○自陳碩士畢業,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現在臺南市美術館工作,需扶養父母與子女等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暨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甲○○所犯之普通詐欺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丙○○、戊○○、甲○○所犯之加重詐欺罪部分,因合於數
罪併罰之規定,爰審酌被告丙○○、戊○○、甲○○本案所犯雖係不同學年度,但犯罪手段、目的相同,其犯罪期間、次數、所侵害之法益及刑法效果之邊際遞減關係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至第4項所示。
被告乙○○、丙○○、戊○○、甲○○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份在卷可參,其等雖一時失慮違犯上開犯行,惟犯後均坦承犯行,已深知悔悟,且本院考量被告等人行為目的係為提高康寧大學註冊率,避免因註冊率未達標準,造成需減招甚至停招之情況,始未謹慎思考而共同為本案行為,其等惡行與情節均非重大,現既已知悔悟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刑之宣告,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分別宣告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
五、沒收部分: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沒收與否之判斷,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各該補助款並非直接匯入被告乙○○、丙○○、戊○○、甲○○等人帳戶,應係由教育部支付與康寧大學,尚無證據足證被告4人就本案犯行有所得,自無庸諭知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八、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榮加、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104學年度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南高雄、北高雄) 編號 實際就讀班別 姓名 上傳學籍時間 教育部學籍登錄 身分與詐領金額 1 (南高雄)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 許燕明 104學年度 (104年12月02日)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4學年度1年級) 以中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身份於104學年度第1、2學期共申請補助62,240元(依高教司109年6月4日電子郵件與康寧大學函覆之許燕明105學年度繳費單計算而得;見調查卷一第459頁、本院卷一第419頁至第420頁) 2 吳妮容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4學年度1年級) 3 張孟孝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4學年度1年級) 4 陳嘉芬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4學年度1年級) 5 吳寀琳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4學年度1年級) 6 王又生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4學年度1年級) 7 (北高雄)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 康家綺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4學年度1年級) 8 姜鉄成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4學年度1年級) 9 管惠玲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4學年度1年級) 10 張華玲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4學年度1年級) 11 吳雅雯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4學年度1年級) 12 林寬鴻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4學年度1年級)
附表一之一:
105學年度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南高雄、北高雄) 編號 實際就讀班別 姓名 上傳學籍時間 教育部學籍登錄 身分與詐領金額 1 (南高雄)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 許燕明 105學年度 (105年11月03日) 休閒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以中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身份於105學年度第1、2學期共申請補助62,240元(依康寧大學函覆之許燕明105學年度繳費單,見本院卷一第419頁至第420頁)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4學年度3年級) 2 吳妮容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5學年度1年級)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4學年度3年級) 3 張孟孝 休閒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4學年度4年級) 4 吳寀琳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5學年度1年級)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4學年度3年級) 5 王又生 休閒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4學年度3年級) 6 (北高雄)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 康家綺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4學年度3年級) 7 姜鉄成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4學年度3年級) 8 管惠玲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4學年度3年級) 9 張華玲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4學年度3年級) 10 吳雅雯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4學年度3年級) 11 林寬鴻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4學年度3年級)
附表二:
105學年度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北高雄) 編號 實際就讀班別 姓名 上傳學籍時間 教育部學籍登錄 身分與詐領金額 1 (北高雄)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 侯貴霜 105學年度 (105年11月03日) 休閒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2 陳佳吟 休閒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3 林恩巧 休閒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4 陳松敏 休閒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5 張秀嫚 休閒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6 王武郎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5學年度1年級)
表二之一:
106學年度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北高雄) 編號 實際就讀班別 姓名 上傳學籍時間 教育部學籍登錄 身分與詐領金額 1 (北高雄)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 侯貴霜 106學年度 (106年12月08日) 休閒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2年級) 2 陳佳吟 休閒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2年級) 3 林恩巧 休閒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2年級) 4 陳松敏 休閒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2年級) 5 張秀嫚 休閒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2年級)
附表三:
105學年度餐飲管理系碩士學分班(嘉義班) 編號 實際就讀班別 姓名 上傳學籍時間 教育部學籍登錄 身分與詐領金額 1 嘉義餐飲管理系碩士學分班 連惠雅 105學年度 (105年11月03日)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以重度身障人士子女身份於105年學年度第1、第2學期共申請補助89,127元(依康寧大學函覆之連惠雅繳費單計算,見本院卷一第450頁至第451頁) 2 吳月枝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附表三之一:
106學年度餐飲管理系碩士學分班(嘉義班) 編號 實際就讀班別 姓名 上傳學籍時間 教育部學籍登錄 身分與詐領金額 1 嘉義餐飲管理系碩士學分班 連惠雅 106學年度 (106年12月08日)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2年級) 以重度身障人士子女身份於106年學年度第1、第2學期共申請補助89,127元(依康寧大學函覆之連惠雅繳費單計算,見本院卷一第452頁至第453頁) 2 吳月枝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2年級)
附表四:
105學年度餐飲管理系學士學分班(永康班) 編號 實際就讀班別 姓名 上傳學籍時間 教育部學籍登錄 身分與詐領金額 1 餐飲管理系學士學分班 施佳宏 105學年度 (105年11月04日) 休閒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2 吳峙彣 休閒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3 江良德 休閒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4 洪醒民 休閒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5 林佾駗 休閒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6 翁秀娟 休閒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7 溫修煌 休閒管理學系進 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8 吳宸濬 休閒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9 謝榮全 休閒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10 林宸羽 休閒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以中度身障人士子女身份於105年學年度第1學期、第2學期各申請補助11,936元、18,899元共30,835元(依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助學系統整合平台申請減免紀錄截圖,見調二卷第427頁) 11 机欣黛 休閒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12 林葆慧 休閒管理學系進 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以重度身障人士子女身份於105年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27,156元(依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助學系統整合平台申請減免紀錄截圖,見調二卷第427頁) 13 洪清德 休閒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14 周仁捷 休閒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15 洪宗延 休閒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16 蔡淑芬 休閒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1194號109年度偵字第22669號被 告 乙○○ 男 6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8
樓之7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宜純 女 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林祐任律師
鄭端耀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號6樓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黃振哲律師
丙○○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0弄00號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曾錦源律師
戊○○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之
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國偉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居臺南市○區○○○街000號7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何建宏律師
林育弘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乙○○自民國102年8月至000年0月間擔任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下稱康寧大學,址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校長,繼由黃宜純自105年8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擔任校長,負責綜理校務;鄭端耀自104年8月至000年00月間任教務處教務長,甲○○自104年8月至000年0月間擔任教務處招生組副組長,陳國偉於104年11月至000年0月間擔任教務處註冊組副組長,分別負責辦理該校招生入學、學籍管理及核發畢業證書等事項;戊○○自104年間至000年0月間擔任休閒管理系系主任,綜理該系事務;丙○○自103年至000年0月間擔任推廣教育中心主任,綜理該校推廣教育學分班招生事務,乙○○、黃宜純、鄭端耀、甲○○、陳國偉、戊○○、丙○○均為執行業務之人。
二、按大學法第24條規定「大學招生,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單獨或聯合他校辦理」及第27條後段規定「學生修畢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經考核成績及格者,大學應依法授予學位」、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各學制班別之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並應符合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得組成招生委員會訂定招生簡章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並將涉及考生事項明定於招生簡章中」;再按學位授予法第3條規定「大學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及第5-1條規定「專科學校及大學附設進修學校修讀副學士、學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經考核成績合格者,分別授予副學士、學士學位」;及按大學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大學得辦理推廣教育,以修讀科目或學分為原則。但修滿系、所規定學分,考核成績合格,『並經入學考試合格者』,得依前條規定,授予學位」、與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現為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推廣教育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入學考試錄取,所修學分得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免」;再依康寧大學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簡章所載,碩士班招生應辦理筆試、面試並依其成績錄取,而依康寧大學進修學士班甄審入學招生簡章規定,學士班招生亦應提出自傳及有助審查之證明或文件供書面審查並辦理面試依其成績錄取。亦即無論入學途徑係透過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聯合招生、或各校單獨招生、或屬進修學士班學生,均需經公開、公平之入學考試程序,方能成為具有大學正式學籍之學生,並於修畢所規定之學分,經考核成績合格,始得取得學位;易言之,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縱修讀期滿經考試合格者,因未經公開、合法之入學考試錄取,僅係學員,非屬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無法取得學位,僅得取得學校發給之學分證明,作為日後若經大學入學考試錄取,抵免學分之用。
三、乙○○、黃宜純、鄭端耀、戊○○、丙○○、甲○○及陳國偉等7人均明知依上開規定,欲取得大學學籍者,均需經過公開、合法之入學考試程序,且明知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因未經公開、合法之入學招生程序錄取,非屬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縱學員具有身心障礙或為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仍不得申請學雜費減免。詎渠等竟因康寧大學招生員額不足,為闢財源,與康寧大學董事長鈕廷莊(107年1月28日歿,由本署另為不起訴處分)共同意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自104年、105年間起分別在高雄市、嘉義市及臺南市辦理推廣教育學分班招生,嗣於各該年度學籍生入學考試或書面審查之招生程序結束後,為補足當年度招生員額不足之缺額,逕行登入康寧大學教務處電腦之學籍系統,將部分學分班學員登錄變更為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而在業務文書上為不實之登載,使之均具有正式學籍後上傳至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基本資料庫。並使不知情之具有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補助資格之學分班學員,以正式學籍生之名義,簽署不實之學費減免申請書後,向教育部行使以申請學雜費補助,使不知情之教育部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銷補助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予如附表所示之學員,共計新臺幣(下同)36萬925元,致生損害於教育部及康寧大學關於學籍管理及學雜費補助之正確性。茲將渠等不法犯行分述如下:
㈠104學年度高雄學分班:康寧大學於104年8、9月間在高雄市
鳳山區中山國小開設「休閒管理所碩士學分班(下稱南高雄學分班)」招收許燕明、吳妮容、張孟孝、陳嘉芬、吳寀琳、王又生;以及在永達技術學院仁武校區開設「休閒管理所碩士學分班(下稱北高雄學分班)」招收康家綺、姜鉄成、管惠玲、張華玲、吳雅雯、林寬鴻,嗣由乙○○或黃宜純、鄭端耀指示丙○○、戊○○提供上開學分班學員基本資料予甲○○、陳國偉,未經合法、公開考試之招生程序,逕於104、105學年度開始時將上開學分班學員登錄於康寧大學學籍系統變更為正式學籍之碩士班學生(詳如附表一),而在業務文書上為不實之登載,使之均具有正式學籍,並使不知情之具有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補助資格之學員許燕明,以正式學籍生之名義,簽署不實之學費減免申請書,偽造該私文書後,向教育部行使以申請學雜費補助,使不知情之教育部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同意補助金額12萬4,480元,致生損害於教育部及康寧大學關於學籍管理及學雜費補助之正確性。
㈡105學年度高雄學分班:康寧大學於105年8、9月間,在高雄
市苓雅區國際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開設「休閒管理所碩士學分班(下稱北高雄學分班)」招收侯貴霜、陳佳吟、林恩巧、陳松敏、張秀嫚、王武郎,嗣由黃宜純、鄭端耀指示丙○○、戊○○提供上開學分班部分學員基本資料予甲○○、陳國偉,未經合法、公開考試之招生程序,逕於105、106學年度開始時將侯貴霜等人登錄於康寧大學學籍系統變更為正式學籍之碩士班學生(詳如附表二),而在業務文書上為不實之登載,使之均具有正式學籍,致生損害於教育部及康寧大學關於學籍管理之正確性。
㈢105學年度嘉義學分班:康寧大學於105年8、9月間在嘉義市
開設「餐飲管理所碩士學分班」招收連惠雅、吳月枝,嗣由黃宜純、鄭端耀指示丙○○提供上開學分班部份學員基本資料予甲○○、陳國偉,未經合法、公開考試之招生程序,逕於10
5、106學年度開始時將連惠雅、吳月枝登錄於康寧大學學籍系統變更為正式學籍之碩士班學生(詳如附表三),而在業務文書上為不實之登載,使之均具有正式學籍。並使不知情之具有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補助資格之學員連惠雅、以正式學籍生之名義,簽署不實之學費減免申請書後,向教育部行使以申請學雜費補助,致不知情之教育部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同意補助金額17萬8,454元,致生損害於教育部及康寧大學關於學籍管理及學雜費補助之正確性。
㈣105學年度永康學分班:康寧大學於105年8、9月間在臺南市
永康區開設「餐飲管理系學士學分班」招收學員施文廷(原名施佳宏)等16人,嗣由黃宜純、鄭端耀指示丙○○、戊○○提供上開學分班部分學員基本資料予甲○○、陳國偉,未經合法、公開之考試,亦未辦理書面審查或面試,逕由將上開學分班學員登錄於康寧大學學籍系統變更為正式學籍之學士班學生(詳如附表四),而在業務文書上為不實之登載,使之均具有正式學籍。並使不知情之具有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補助資格之學員林宸羽及林葆慧,以正式學籍生之名義,簽署不實之學費減免申請書後,向教育部行使以申請學雜費補助,使不知情之教育部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分別同意補助金額3萬835元、2萬7,156元,致生損害於教育部及康寧大學關於學籍管理及學雜費補助之正確性。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即康寧大學校長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乙○○坦承因招生不足而遭受董事會壓力,乃同意教務處或進修推廣處同仁之提議將學分班學員逕行轉換成學籍生,以提高招生率,並要求學校各單位配合辦理之事實。 2 被告黃宜純即康寧大學校長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其自105年8月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止擔任校長,且坦承掛學籍的學分班學生是不合法,其有同意決行相關簽呈(含附件)之事實。 3 被告鄭端耀即康寧大學教務長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其有在「104學年度學分班學員先入學籍乙案」之簽呈上簽核,足認其知悉學分班學員逕行轉換成學籍生身分之事實。 4 被告甲○○即康寧大學教務處招生組副組長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他1343卷五、偵21194卷) 1.坦承於000年0月間受鄭端耀指示,向推廣教育中心取得學分班學員名單擬轉成學籍生,因剛接招生組業務不知如何處理,就把名單交給鄭端耀,不清楚後續情形。每一年學分班都有轉成學籍生之行為,主要是休閒管理系跟餐飲管理系學分班的學員都有轉成學籍生,因為這兩個系招生名額較多,故缺額也較多,才會從學分班學員轉成學籍生之事實。 2.證明鄭端耀叫其去請教前任教務長蔡智恆,如果學分班學員想報名就讀但已經超過報考期限要如何辦理,蔡智恆表示會透過事後補考比照正式招生考試之方式來取得學籍生資格,但實際上有些是沒有考試,只是假裝有考試的外觀,直接由各系所老師打成績,如果沒有考試的,送來招生組的就只有報名資料及成績總表,不會有考卷之事實。 3.證明學校會定期召開招生委員會,由校長乙○○、黃宜純裁示將學分班學員轉做學籍生來衝高註冊率,與會的鄭瑞耀及各系所主管都知道此事之事實。 4.坦承沒有經過入學考試的學生,系所的招生資料就只會有報名資料跟成績總表,不會有考卷;通報學籍是註冊組的工作,招生組將學生名單提供給註冊組承辦人之事實。 5.坦承永康班學生都沒有經過面試入學程序,且該班入學時都已經開學,餐飲管理系之學士班名額已滿且沒有設進修部,所以才掛休閒管理系進修部的學籍之事實。 5 被告戊○○即康寧大學休閒管理系系主任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證明康寧大學因招生人數不足,擔心被教育部縮減招生名額,而自104年學年度起將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學員逕行轉換成學籍生之方式以提高招生率,其負責將學分班學員變更為學籍生之建議名單交給教務處註冊組許佳安、甲○○,未經任何考試,由註冊組人員於每學年度9月間逕以內部作業轉成學籍生名義呈報教育部之事實。 2.證明其坦承105學年度高雄學分班確實有私自將學員變更學籍生之情形,因為學分班學員學分費便宜,轉成學籍生後可保有學分費學費優惠之事實。 6 被告丙○○即康寧大學推廣教育中心主任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因康寧大學招生員額不足,為避免隔年遭教育部減少招生人數,於是在每年9月初報教育部前,找學分班學員來填滿名額,事後再補足一些形式上作業,乙○○跟黃宜純都知道此事,因為這牽涉到教務處及各系所相互配合,需要校長負責協調;嘉義學分班有連惠雅、吳月枝逕行變更為學籍生,學分班學員沒有經過公開入學考試就變成學籍生,這事情不可以讓同一班的學員知道,否則大家都想這樣,我是直接問連惠雅請她提供2個名額,連雅惠就找來吳月枝表示有意願,我就提供她們2人名單交給教務處跟餐飲管理系去作後續轉學籍生;各系所作法不同,餐飲管理系會作一個補招生的流程,就是針對有意願轉成學籍生的學生來考試,就是補那個缺額,不是針對所有人公開招考,休閒管理系可能沒有經過考試就直接交名單給教務處註冊組之事實。 2.坦承永康學分班學員原本規劃前2年在校外修2年學分上課,第3年再入學籍,嗣教務處招生組同仁向其表示今年有很多缺額,可以馬上入學籍,其就請林俊憲去收願意入學籍的學生資料再交給教務處辦理入學,於10月份開學後再開招生說明會之事實。 7 被告陳國偉即康寧大學教務處註冊副組長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註冊組是依照推廣教育中心及招生組給的名單造冊登錄學籍,註冊組有將學分班學員登錄為學籍生,但其在簽文當時對於適法性不是很清楚,所以才簽意見擬請核示,在登錄時會知道同時具有學分班學生及學籍生身分之事實。 8 證人張鎮瓘(原名張哲裕)即康寧大學推廣教育中心承辦人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丙○○請其提供學分班學員名單,表示學校要將部分學員先「擁有學籍」,目的就是要讓招生的成績好看;因學分班學員轉成學籍生會產生收費標準適用問題,便上簽呈由校長乙○○決行讓學員自由選擇收費方式;如果有2組學號的學生,例如許燕明、王又生、陳嘉芬、吳寀琳、吳妮容、張孟孝、林寬鴻、康家綺、吳雅雯、管惠玲、姜鉄成及張華玲,應該都是從學分班學員轉成學籍生,代表他們同時有學分班學員及學籍生的身份之事實。 9 證人張耀川即康寧大學休閒管理學系副教授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其介紹許燕明就讀休閒管理所碩士學分班,不知道許燕明有無參加入學考試,也不清楚為何許燕明會有兩組學號等語。 10 證人鄭偉強即康寧大學北高雄學分班招生講師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有學生向其反映有2個學生證,足見確有學分班學員遭掛為學籍生身分之事實。 11 證人方瑀欣即康寧大學教務處辦事員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其依據調查局來函調閱本案104、105學年度碩士班學生入學考試資料,前手承辦人甲○○僅留下成績總表,惟找不到考卷及書面審查資料之事實。 12 證人姜寶瑜即康寧大學時尚系主任兼推廣教育中心主任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證明其有介紹其胞兄及兄嫂姜鉄成、管惠玲就讀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據姜鉄成表示渠2人沒有經過正式入學考試之事實。 2.證稱其106年間接任推廣教育中心主任,發現永康學分班有學員申請教育部補助,惟學分班學員並無學籍不能申請補助,乃將此事報告黃宜純,黃宜純就請其跟當時教務長張毓幸找林俊憲開會討論把學分班學員報教育部變成學籍生乙事之事實。 13 證人許佳安即康寧大學前教務處招生組組長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其於103、104年間其擔任教務處招生組組長時,董事長鈕廷莊主持招生策進委員會,丙○○提出建議將學分班有就讀意願之學員轉成學籍生以避免招生不足,董事長裁示依其建議辦理,乙○○也同意並指示學校各單位配合辦理;為保持入學形式上之完備,教務處會請學生在入學之後補考入學考試之事實。 14 證人蔡智恆即康寧大學前教務長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其於102年至104年間擔任康寧大學教務長,招生組組長許佳安詢問如有學分班學員來不及參加入學考試,是否可以轉成學籍生,乃將此問題請示校長乙○○,乙○○表示可以,但其個人還是有疑慮,後來乙○○就請董事長鈕廷莊下來主持會議公開討論,丙○○提出將學分班在未經過入學考試下就變成學籍生的方案,鈕廷莊裁示教務處配合辦理,因其覺得這個模式有問題,故堅持學員要各自找時間來補考,也就是在8、9月入學時,請學生來教務處補考4、5月份的考卷,因為沒有入學考試就取得學籍是不對的,但董事長及校長要提高註冊率,無奈下也只能配合之事實。 15 證人張毓幸即康寧大學教務長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1343卷三、四) 證明其106年2月接任教務長後,永康學分班負責人林俊憲表示希望讓學分班學員取得學籍,因之前丙○○的作法是直接將學分班學生改成學籍生,就是直接在學校電腦系統做登錄,沒有經過任何考試跟審查,其認為不能這樣作,要求要以報名進修學士部之方式來取得學籍,但這只是形式由林俊憲代為報名,實際上學生入學時均未經過進修學士班入學考試或繳交書審資料,而係由林俊憲提供學分班學員名單予甲○○作成入學學生表格,再交予註冊組登錄於學籍系統報部,起因是招生不足,學校迫於董事會壓力乃違法行事之事實。 16 證人許燕明即南高雄學分班學員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1343卷一、四) 證明其報名學分班實並未經過考試,只有繳交報名表及學歷證明,其不知道為何被掛為學籍生,之後於105年4、5月間才有參加入學考試之事實。 17 證人康家綺即北高雄學分班學員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其就讀104學年度休閒管理所碩士學分班,未經正式入學考試即取得學籍及碩士學位之事實。 18 證人吳雅雯即北高雄學分班學員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其就讀104學年度休閒管理所碩士學分班,未經正式入學考試即取得學籍及碩士學位之事實。 19 證人張華玲即北高雄學分班學員於調詢之證述 證明其就讀104學年度休閒管理所碩士學分班,未經正式入學考試即取得學籍及碩士學位之事實。 20 證人姜鉄成即北高雄學分班學員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其就讀104學年度休閒管理所碩士學分班,未經正式入學考試即取得學籍及碩士學位之事實。 21 證人管惠玲即北高雄學分班學員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其係就讀104學年度休閒管理所碩士學分班,並未經過正式入學考試,直到收到調查局通知才曉得被學校掛成學籍生之事實。 22 證人侯貴霜即北高雄學分班學員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1343卷二) 證明其就讀105學年度休閒管理所碩士學分班,未經正式入學考試即取得學籍及碩士學位之事實。 23 證人高永諒即康寧大學嘉義學分班講師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丙○○於105年8、9月間在嘉義開設餐飲管理學系碩士學分班,找其擔任講師,只要報名即可上課,不須筆試、面試或口試程序,丙○○也是這樣跟學員介紹之事實。 24 證人連惠雅即嘉義學分班學員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1343卷四) 證明丙○○向其及吳月枝表示餐管系碩士班一般生還有2個缺額,可以去報名並參加入學考試,考試日期是105年8月23日(已逾放榜日期),地點在餐飲大樓等語,足見證人連惠雅非循招生簡章規定經正式入學考試而取得學籍之事實。 25 證人吳月枝即嘉義學分班學員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1343卷四) 證明其與連惠雅參加參加入學考試,當時整個考場只有其2人,足見連惠雅、吳月枝非循招生簡章規定經正式入學考試而取得學籍之事實。 26 證人林昱陞(原名林俊憲)及即康寧大學永康學分班招生負責人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他1343卷一、偵21194卷) 證明其與黃宜純校長簽約負責永康學分班招生事宜,當時還不知道可以入學籍,簽約之後教務處某職員及丙○○向其表示學分班學員可以入學籍,其就再做1份招生簡章載明「登錄教務部正式學籍」,時間點是開學之後,學生還招不足,所以特別再做1份招生簡章並找丙○○來開招生說明會;教務處某職員向其表示今年餐飲系名額已滿,今年入學籍時先掛休管系,其就製作學生名冊並註明「原本要掛餐飲系,因餐飲系已滿,所以今年105年先掛休管系明年再掛回餐飲系」、「入休管學士學籍」等備註事項分別交給推廣教育中心跟教務處職員之事實。 27 證人施文廷(原名施佳宏)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1343卷二) 證明其就讀105學年度餐飲管理學系學士學分班,未經考試、面試,僅提供丙級證照即取得學籍之事實。 28 證人吳峙彣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1343卷二) 證明其就讀105學年度餐飲管理學系學士學分班,未經正式入學考試即取得學籍之事實。 29 證人洪醒民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1343卷二) 證明其就讀105學年度餐飲管理學系學士學分班,未經正式入學考試,僅提供身份證及高中畢業證書即取得學籍之事實。 30 證人江良德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1343卷二) 證明其就讀105學年度餐飲管理學系學士學分班,未經正式入學考試僅提供身份證及學歷資料即取得學籍之事實。 31 證人林佾駗於調詢之證述(他1343卷二) 證明其就讀105學年度餐飲管理學系學士學分班,未經正式入學考試即取得學籍之事實。 32 證人翁秀娟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1343卷二) 證明其就讀105學年度餐飲管理學系學士學分班,未經正式入學考試僅提供丙級技術證照及高中畢業證書即取得學籍之事實。 33 證人溫修煌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1343卷二) 證明其就讀105學年度餐飲管理學系學士學分班,未經正式入學考試即取得學籍之事實。 34 證人林宸羽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1343卷二) 證明其就讀105學年度餐飲管理學系學士學分班,未經正式入學考試僅提供身份證件即取得學籍之事實。 35 證人謝榮全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1343卷二) 證明其就讀105學年度餐飲管理學系學士學分班,未經正式入學考試僅提供身份證件即取得學籍之事實。 36 證人洪清德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1343卷二) 證明其就讀105學年度餐飲管理學系學士學分班,未經正式入學考試僅提供身份證及畢業證書即取得學籍之事實。 37 證人机欣黛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1343卷二) 證明其就讀105學年度餐飲管理學系學士學分班,未經正式入學考試僅提供身份證及畢業證書即取得學籍之事實。 38 證人林葆慧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1343卷二) 證明其就讀105學年度餐飲管理學系學士學分班,未經正式入學考試僅提供丙級證照及畢業證書即取得學籍之事實。 39 證人蔡淑芬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1343卷二) 證明其就讀105學年度餐飲管理學系學士學分班,未經正式入學考試僅提供丙級證照及畢業證書,惟並未繳付學費亦未上過課即取得學籍之事實。 40 證人周仁捷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1343卷二) 證明其就讀105學年度餐飲管理學系學士學分班,未經正式入學考試僅提供丙級證照及身份證即取得學籍之事實。 41 證人洪宗延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1343卷二、四) 證明其就讀105學年度餐飲管理學系學士學分班學員未經正式入學考試,僅提供畢業證書及身份證即取得學籍之事實。 42 許燕明等人同意書6紙(南高雄教學場地)(調查卷一證七第515~519頁) 證明康寧大學104學年度休管碩士學分班學員許燕明等6人「 依學校需求先辦理入學手續取得學籍」,足認未經正式入學考試即取得學籍及碩士學位之事實。 43 姜鉄成等人同意書6紙(北高雄教學場地)(調查卷一證七第520~526頁) 證明康寧大學104學年度休管碩士學分班學員姜鉄成等6人「 依學校需求先辦理入學手續取得學籍」,足認未經正式入學考試即取得學籍及碩士學位之事實。 44 康寧大學104年11月2日「有關104學年度高雄學分班學員先入學籍一案」電子簽呈簽核紀錄(調查卷一證七第473~475頁) 證明推廣教育中心張鎮瓘(原名張哲裕)簽報南高雄學分班「有掛學籍」之許燕明等6人(掛餐飲碩士班)及北高雄學分班「有掛學籍」姜鉄成等6人(掛休管碩專班),原依學分班收費規定繳費,嗣轉成學籍生而有雙重身份致收費標準不同之情形,經學員自由選擇均以「學分班規定」收費,分別經丙○○、陳國偉、戊○○、鄭端耀簽准並呈由校長乙○○同意決行,堪認渠等知悉學分班學員違法轉為學籍生之事實。 45 康寧大學105年8月29日「有關104-2學分班與學分班掛學籍學生退費一案」電子簽呈簽核紀錄 (調查卷一證七第479~481頁) 證明推廣教育中心張鎮瓘(原名張哲裕)簽報104-2學分班「掛學籍」之學生及退費名單有許燕明等5人,經出納組人員簽辦:「爾後如有相同狀況者,建請依正常學籍入學及收費」之意見,並呈由校長黃宜純同意決行,堪認渠等知悉學分班學員違法轉為學籍生之事實。 46 康寧大學108年5月27日康大教字第1080005058號函 (調查卷一證四第391~396頁) 證明經調閱許燕明、康家綺、吳雅雯、管惠玲、姜鉄成、張華玲入學考試成績單,惟康寧大學函覆「尋覓不著」之事實。 47 教育部108年3月11日臺高教(一)字第1080034186號函(調查卷一證五第407~422頁) 證明附表一所示之許燕明等12人非透過公開招生方式而取得學籍生身份之事實。(調查卷證五第413~414頁) 48 教育部108年7月9日臺高教(一)字第1080095879號函、高教司109年6月4日電子郵件(調查卷一證五第435~437頁、第459頁) 證明學分班學員非學籍生不得申請補助,許燕明以學籍生身份申請補助12萬4,480元之事實。 49 教育部109年9月23日臺教高(三)字第1090138402號函(調查卷一證五第451~453頁) 證明康寧大學因104學年度學士班新生註冊率未達80%而遭扣減獎勵經費,核與丙○○等人所供有招生壓力一情相符之事實。 50 教育部109年8月21日臺教技(三)字第10900120036號函、9月24日臺教技(三)字第1090138338號函、10月5日臺教技(三)字第1090144003號函 (調查卷一證六第463~469頁) 證明附表一所示之許燕明等人於104、105學年度登錄為學籍生(陳嘉芬僅於104學年度登錄為學籍生)之事實。 51 侯貴霜等人同意書6紙(北高雄教學場地)(調查卷一證七第527~532頁) 證明康寧大學105學年度休管碩士學分班學員侯貴霜等6人「 依學校需求先辦理入學手續取得學籍」,足認未經正式入學考試即取得學籍及碩士學位之事實。 52 康寧大學105-1北高雄教學場地推動招生協議書、合作辦理進修推廣教育契約書(調查卷一證七第501~509頁) 證明康寧大學與鄭偉強合作在高雄國際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開設休閒管理碩士學分班預計招收18人,立約人為黃宜純之事實。 53 康寧大學106年3月23日、5月15日「敬陳105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外教學點(北高雄直營班)休閒管理學系碩士學分班開班乙案」電子簽呈簽核紀錄(調查卷一證七第483~484頁、第497~499頁) 證明推廣教育中心簽報105學年度第二學期學分班開班及收費事宜,經出納組人員於3月23日簽辦意見:「…繳學分費4位及在籍學雜費3位…爾後如有相同狀況者,建請依正常學籍入學及收費」及於5月15日簽辦意見:「繳學籍學費有3位陳佳吟就貸4萬5900元尚欠保費450元,張秀嫚就貸減免繳4萬9500元尚欠保費450元及侯貴霜繳4萬4907元尚欠5043元」等語,嗣呈由黃宜純於6月8日同意決行,堪認渠等知悉學分班學員變更為學籍生之事實。 54 康寧大學106年4月12日「有關105-1進推處北高雄教學場地收入支出乙案」電子簽呈簽核紀錄(調查卷一證七第489~491頁) 證明推廣教育中心簽報105-1學分班收支及收費事宜,分別經推廣教育中心簽辦意見:「林恩巧繳納有學籍學費44,457元因此要退11,457元」及出納組人員簽辦意見:「繳學籍學費有4位(須退費及還台銀就學貸款)」等語,並呈由黃宜純同意決行並表示「收支微薄僅希望有助招生」等語,堪認渠等知悉為提高招生率而逕將學分班學員轉為學籍生之事實。 55 康寧大學105學年度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入學招生簡章(調查卷一第193~195頁) 證明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評分採計項目為筆錄及面試,考試日期為105年4月,放榜日期為同年5月份之事實。 56 康寧大學108年5月27日康大教字第1080005058號函(調查卷一證四第391~396頁) 證明經調閱侯貴霜入學考試成績單,惟康寧大學函覆「尋覓不著」之事實。 57 教育部108年3月11日臺高教(一)字第1080034186號函(調查卷一證五第407~422頁) 證明附表二之侯貴霜、陳佳吟、林恩巧、陳松敏、張秀嫚、王武郎非透過公開招生方式取得學籍生身分之事實。 58 教育部109年9月23日臺教高(三)字第1090138402號函(調查卷一證五第451~453頁) 證明康寧大學因104學年度學士班新生註冊率未達80%而遭扣減獎勵經費,核與丙○○等人所供有招生壓力一情相符之事實。 59 教育部109年8月21日臺教技(三)字第10900120036號函、9月24日臺教技(三)字第1090138338號函、10月5日臺教技(三)字第1090144003號函(調查卷一證六第463~469頁) 證明附表二所示之侯貴霜等人於105、106學年度登錄為學籍生(王武郎僅於105學年度登錄為學籍生)之事實。 60 康寧大學嘉義教學點105學年度第2學期碩士學分班點名單(調查卷一第221~225頁) 證明連惠雅、吳月枝實際就讀課程為學分班之事實。 61 康寧大學105-1嘉義教學場地(直營班)推動招生計劃書、教學場地租借使用協議書(調查卷一證七第511~513頁) 證明康寧大學在嘉義開設餐飲管理碩士學分班預計招收8人,借用場地立約人為黃宜純之事實。 62 康寧大學106年3月23日、5月15日「敬陳105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外教學點(嘉義直營班)餐飲管理學系碩士學分班開班乙案」電子簽呈簽核紀錄(調查卷一證七第485~487頁、第493~495頁) 證明推廣教育中心簽報105學年度第二學期學分班開班及收費事宜,經出納組人員於3月23日簽辦意見:「爾後如有相同狀況者,建請依正常學籍入學及收費」及於5月15日簽辦意見:「繳學籍學費有2位吳月枝繳現44,457元及連惠雅減免繳付44,457元,嗣呈由黃宜純於6月8日同意決行,堪認渠等知悉學分班學員變更為學籍生之事實。 63 康寧大學105學年度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入學招生簡章(調查卷一第193~195頁) 證明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評分採計項目為筆錄及面試,考試日期為105年4月,放榜日期為同年5月份之事實。 64 康寧大學108年5月27日康大教字第1080005058號函(調查卷一證四第391~396頁) 證明經調閱連惠雅、吳月枝入學考試成績單,惟康寧大學函覆「尋覓不著」之事實。 65 教育部108年3月11日臺高教(一)字第1080034186號函(調查卷一證五第407~422頁) 證明連惠雅、吳月枝非透過公開招生方式為學籍生之事實。 66 教育部108年7月9日臺高教(一)字第1080095879號函、高教司109年6月4日電子郵件(調查卷一證五第435~437頁、第459頁) 證明學分班學員非學籍生不得申請補助,連惠雅以學籍生身份申請補助17萬8,454元之事實。 67 教育部109年8月21日臺教技(三)字第10900120036號函、9月24日臺教技(三)字第1090138338號函、10月5日臺教技(三)字第1090144003號函 (調查卷一證六第463~469頁) 證明附表三所示之連惠雅、吳月枝於105、106學年度登錄為學籍生之事實。 68 康寧大學105-永康教學場地推動招生協議書、校舍場地提供使用合約書、教學場地租借使用協議書(調查卷二證三第325~330頁) 證明康寧大學與林俊憲合作在永康開辦餐飲管理學士學分班預計招收15人,立約人為黃宜純之事實。 69 康寧大學105年10月19日「敬陳105學年度永康校外教學點-學士學分班收費及入學籍乙案」電子簽呈簽核紀錄 (調查卷二證五第479~482頁) 證明推廣教育中心簽報永康學士學分班招收施文廷(原名施佳宏)等16人,原依學分班收費規定繳費,嗣轉成學籍生而有收費須退費或補繳情形,分別經丙○○、陳國偉、戊○○、鄭端耀簽辦,及經出納組人員洪淑萍簽辦意見:「爾後如有相同狀況者,建請依正常學籍入學及收費」嗣由黃宜純同意決行,並批示「未來應提早規劃溝通,並依一般學籍入學及收費」等語,顯然渠等知悉學分班學員轉成學籍生之事實。 70 康寧大學106年3月24日、5月16日「敬陳105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外教學點(永康班)餐飲管理學系學士學分班開班乙案」電子簽呈簽核紀錄(調查卷二證五第483~489頁) 證明推廣教育中心簽報105學年度第二學期學分班開班及收費事宜,經出納組人員洪淑萍簽辦意見:「爾後如有相同狀況者,建請依正常學籍入學及收費」,並由黃宜純決行表示召開會議溝通,再請推廣教育進修處依決議修訂簽呈之事實。 71 施文廷(原名施佳宏)同意書16紙(永康教學場地) (他1343卷四張毓幸筆錄後附件) 證明康寧大學105學年度永康學士學分班學員「依學校需求先辦理入學手續取得學籍」,因學籍生及學分班學員收費標準不同,而由學員簽立同意書選擇以學分班學生之收費標準進行收費之事實。 72 搜索扣押筆錄暨目錄表、扣押物編號3推廣教育中心電腦硬碟word檔列印資料「康寧大學永康學士學分班學生名冊」2紙(調查卷二證七、證三第429頁、他1343卷四張毓幸調詢筆錄後附件) 證明永康學士學分班學員並無學費減免資格,卻於學生名冊中列出「學費減免證明」及備註、「原本要掛餐飲系,餐飲系已滿,所以今年105年先掛休管系,明年再掛回餐飲系」、「入休管學士學籍」而登載不實學籍之事實。 73 康寧大學105、106學年度進修學士班甄審入學招生簡章(他1343卷四張毓幸筆錄後附件) 證明進修學士班招生評分採計項目為書面審查資料含自傳及其他有助審查之證明或文件(30%)及面試(70%),面試及放榜日期為6月份之事實。 74 施文廷(原名施佳宏)等人105學年度學士學分班(永康教學點)學分費收據及106學年度進修學士班學費收據各1份 (調查卷二證三第336~374頁) 證明吳峙彣等人繳費項目於105學年度時係餐飲管理學系之學分費,106學年度則變更為進修學士班學雜費(溫修煌、林宸羽、机欣黛及林宗賢等人就讀班級名稱變更為休閒管理學系)之事實。 75 康寧大學進修推廣處永康教學中心餐飲管理學系學分班招生簡章(他1343卷二翁秀娟筆錄後附件) 證明康寧大學105學年度永康學士學分班無須入學考試或面試,僅需提供高中高職學歷畢業證書、乙或丙級技術證照及身份證等報名資料即可就讀之事實。 76 康寧大學進修推廣處永康教學中心餐飲管理學系所招生簡章(他1343卷二林葆慧筆錄後附件) 證明康寧大學105學年度永康學士班進修部招生規定,無須入學考試或面試,僅需提供高中高職學歷畢業證書、乙或丙級技術證照及身份證等報名資料即可就讀,並宣稱「登錄教育部正式學籍」,核與林俊憲偵查中所證「教務處同仁向我表示可入學籍,所以我重作1份簡章」等情相符之事實。 77 教育部108年3月11日臺高教(一)字第1080034186號函(調查卷二證四第447~450頁、471頁) 證明附表四所示施文廷(原名施佳宏)等16人非透過公開招生方式為學籍生之事實。 78 教育部108年7月9日臺高教(一)字第1080095879號函、高教司109年6月4日電子郵件(調查卷二證四第451~453頁) 證明學分班學員非學籍生不得申請補助,惟林宸羽、林葆慧以學籍生身份申請補助3萬835元、2萬7,156元之事實。 79 教育部109年9月24日臺教技(三)字第1090138338號函(調查卷二證四第497~499頁) 證明附表四所示之施文廷(原名施佳宏)等16人於105學年度第1學期登錄為學籍生之事實。
二、核被告乙○○、黃宜純、鄭端耀、丙○○、戊○○、甲○○及陳國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乙○○、黃宜純、鄭端耀、丙○○、戊○○、甲○○及陳國偉就本件犯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乙○○、黃宜純、鄭端耀、丙○○、戊○○、甲○○及陳國偉於同一學年度內,將學分班學員登錄變更為正式學籍,並上傳至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基本資料庫,分別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乙○○、黃宜純、鄭端耀、丙○○、戊○○、甲○○及陳國偉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加重詐欺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嫌論處。被告黃宜純(105學年度、106學年度)、鄭端耀(104學年度、105學年度)、丙○○(104學年度、105學年度)、戊○○(104學年度、105學年度)、陳國偉(104學年度、105學年度)所涉2次加重詐欺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甲○○(104學年度、105學年度、106學年度)所涉3次加重詐欺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至移送意旨雖認被告乙○○等人依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所載,係由教育部授與錄取學生、確認學籍等權力,乃與教育部具有機關相當之地位之公務員,而認被告乙○○等人所涉另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嫌。然查,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係在釋明私立大學之學生於學校對之有影響學生身份等權利之處分時之行政法上救濟程序,非直接於該號解釋認定私立大學教職人員於執行涉及學生身分等職務時,必具有刑法上之公務員身分,此與公務員服務法或其他有關有公務員之行政法規所認定之公務員,並不等同刑法上之公務員定義者相同,私立大學教職人員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仍需回歸刑法第10條之認定標準,而私立大學教職人員就錄取、確認學籍之行為,僅影響特定學生而屬校內事務,與一般民眾無涉,難認屬公共事務,核與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要件有別,自無從逕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責相繩,惟如此部分之事實苟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為前開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徐 書 翰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 國 彥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104學年度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南高雄、北高雄) 編號 姓名 實際就讀班別 登錄(上傳)學籍時間 教育部學籍登錄 備註 1 許燕明 休管系碩士學分班(南高雄) 104學年度(104年12月2日)、105學年度(105年11月3日)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休閒管理系碩士班 以中度殘障人士子女身份於104學年度第1、2學期及105學年度第1、2學期共申請補助124480元 2 吳妮容 同上 104學年度(104年12月2日)、105學年度(105年11月3日)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 3 張孟孝 同上 104學年度(104年12月2日)、105學年度(105年11月3日)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休閒管理系碩士班 4 陳嘉芬 同上 104年學年度(104年12月2日)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 5 吳寀琳 同上 104學年度(104年12月2日)、105學年度(105年11月3日)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 6 王又生 同上 104學年度(104年12月2日)、105學年度(105年11月3日)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休閒管理系碩士班 7 康家綺 休管系碩士學分班(北高雄) 104學年度(104年12月2日)、105學年度(105年11月3日)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 8 姜鉄成 同上 104學年度(104年12月2日)、105學年度(105年11月3日) 同上 9 管惠玲 同上 104學年度(104年12月2日)、105學年度(105年11月3日) 同上 10 張華玲 同上 104學年度(104年12月2日)、105學年度(105年11月3日) 同上 11 吳雅雯 同上 104學年度(104年12月2日)、105學年度(105年11月3日) 同上 12 林寬鴻 同上 104學年度(104年12月2日)、105學年度(105年11月3日) 同上
附表二:105學年度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北高雄) 編號 姓名 實際就讀班別 登錄(上傳)學籍時間 教育部學籍登錄 1 侯貴霜 休管系碩士學分班(北高雄) 105年學年度(105年11月3日)、106學年度(106年12月8日) 休閒管理系碩士班 2 陳佳吟 同上 105年學年度(105年11月3日)、106學年度(106年12月8日) 同上 3 林恩巧 同上 105年學年度(105年11月3日)、106學年度(106年12月8日) 同上 4 陳松敏 同上 105年學年度(105年11月3日)、106學年度(106年12月8日) 同上 5 張秀嫚 同上 105年學年度(105年11月3日)、106學年度(106年12月8日) 同上 6 王武郎 同上 105年學年度(105年11月3日)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
附表三:105學年度餐飲管理系碩士學分班(嘉義班) 編號 姓名 實際就讀班別 登錄(上傳)學籍時間 教育部學籍登錄 備註 1 連惠雅 嘉義餐飲管理系碩士學分班 105年學年度(105年11月3日)、106學年度(106年12月8日)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 以重度身障人士子女身份於105年學年度第1、第2學期及106學年度第1、第2學期共申請補助178454元 2 吳月枝 同上 105年學年度(105年11月3日)、106學年度(106年12月8日) 同上
附表四:105學年度餐飲管理系學士學分班(永康班) 編號 姓名 實際就讀班別 登錄(上傳)學籍時間 教育部學籍登錄 備註 1 施佳宏 餐飲管理系學士學分班 105年學年度(105年11月4日) 休閒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 2 吳峙彣 同上 105年學年度(105年11月4日) 同上 3 江良德 同上 105年學年度(105年11月4日) 同上 4 洪醒民 同上 105年學年度(105年11月4日) 同上 5 林佾駗 同上 105年學年度(105年11月4日) 同上 6 翁秀娟 同上 105年學年度(105年11月4日) 同上 7 溫修煌 同上 105年學年度(105年11月4日) 同上 8 吳宸濬 同上 105年學年度(105年11月4日) 同上 9 謝榮全 同上 105年學年度(105年11月4日) 同上 10 林宸羽 同上 105年學年度(105年11月4日) 同上 以中度身障人士子女身份於105年學年度第1學期、第2學期各申請補助11,935元、18,899元共30,835元 11 机欣黛 同上 105年學年度(105年11月4日) 同上 12 林葆慧 同上 105年學年度(105年11月4日) 同上 以重度身障人士子女身份於105年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27,156元 13 洪清德 同上 105年學年度(105年11月4日) 同上 14 周仁捷 同上 105年學年度(105年11月4日) 同上 15 洪宗延 同上 105年學年度(105年11月4日) 同上 16 蔡淑芬 同上 105年學年度(105年11月4日)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