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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108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08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翔雍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偵字第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翔雍犯損害債權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翔雍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對告訴人造成之財物損害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均詳卷)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雅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346號被 告 黃翔雍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翔雍前向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價款新臺幣(下同)11萬232元,雙方並約定以分36期付款之方式繳款,嗣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緣被告僅繳付12期買賣價金後即未再繳納,積欠仲信公司7萬3,488元,經仲信公司於民國109年8月間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聲請支付命令,臺南地院以109年度司促字第23045號核發支付命令,並於109年10月5日確定,仲信公司因而取得執行名義,得隨時向法院聲請對被告為強制執行,黃翔雍之財產已處於隨時得受強制執行之狀態。詎黃翔雍明知上情,竟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仲信公司之債權,於110年4月16日,將其名下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轉讓過戶予吳峻賢,致生損害於仲信公司之債權。嗣仲信公司於112年3月21日透過公路監理服務網,發現黃翔雍已將其所有之上開機車移轉予他人,始悉上情,並於同年月31日向本署具狀提出告訴。

二、案經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翔雍於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王安琪於警詢時、證人吳峻賢於本署偵查中指(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地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045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送達證書、110年度司執字第8598號債權憑證、EMT-6010號機車行車執照影本暨車籍查詢結果、

二、按債權人是否、如何行使其債權,或債務人願否履行債務,原屬雙方當事人之自由。然而,當債權人取得強制執行名義時,即表示其得隨時透過國家公權力行使其債權;此時債務人若有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將致債權人不能達受償之目的,自有以刑罰規制之必要。且刑法第356 條毀損債權罪,以行為人基於毀損他人債權之意圖,而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有毀損、處分、隱匿其財產行為,即對債權人受償之利益生一般之危險,犯罪即已成立,不以債權人之債權因而造成無法受償之結果為必要。因此,刑法第356 條所定「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應指債權人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起,至強制執行程序完全終結前之期間」而言,並不以債權人業已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為限,否則債務人將更易於脫免執行,而失法律規範之本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38號判決意旨可為參照。換言之,損害債權罪之成立,並不以債權人之債權受有未獲清償之實質損害為要件,只要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處於隨時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時起至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之期間,債務人基於損害債權人之意圖,而有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之行為,即足當之。本件支付命令已合法送達被告並於109年10月5日確定,自斯時起,告訴人仲信公司即已取得執行名義,而處於隨時得聲請強制執行之狀態,被告明知於此,仍於其後之密接時間內,將上開EMT-6010號機車典當而為處分,已合於刑法第356條所定「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之要件,且可認被告主觀上有損害告訴人債權之意圖。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蔡 旻 諺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裁判日期:202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