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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138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38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健章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撤緩偵字第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健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健章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至於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後,縱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僅為其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必然結果,自不另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併予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竟於民國107年3月18日獲准出境後,長期滯留國外,經區公所催告其應依限回國服兵役,仍置之不理,所為影響國家兵力動員實現之有效性,妨害國家徵兵及兵役之有效管理、無前科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撤緩偵字第57號被 告 吳健章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健章係民國88年次之役齡男子,其於000年0月00日出境後,經臺南市中西區公所(下稱中西區公所)以107年11月1日以南中西民字第1070734160A號函為公示送達,催告其返國接受徵兵處理,遲未返國,再經中西區公所於108年6月3日以南中西民字第1080384651號、108年6月26日以南中西民字第1080445625號函先後送達徵兵檢查通知書,吳健章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未依通知書之指定時間,於108年6月17日、108年7月15日前往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接受徵兵檢查,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健章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08年9月11日南市民徵字第1081057782號函及所附之中西區公所妨害兵役案件資料報告表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郭 文 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方 秀 足

裁判日期:2024-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