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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270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70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佳樹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4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佳樹意圖避免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行「本署偵查中」之記載,為贅詞,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陳佳樹無視服兵役之義務,竟於收受徵集令後,未依規定報到,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未報到之原因,暨其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翊學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4929號被 告 陳佳樹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居○○市○○區○○街00巷00號0樓

之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佳樹係民國91年次之常備役男子,臺南市政府並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核發府民徵字第1130386407號臺南市113年第G414梯次補充兵徵集令,指定其應於113年4月8日8時10分許,在臺南市仁德區公所集合,前往臺南市大內區陸軍步兵第一三七旅入營服役,且其徵集令於113年3月19日送達其父陳立明簽收收受,詎陳佳樹竟意圖避免補充兵現役之徵集,無故未前往報到,且迄今已逾入營期限5日以上,致未能接受補充兵之徵集。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佳樹於本署偵查中檢察事務官偵查中時坦承不諱(本署113偵14929卷第25-26頁),並有陸軍步兵第一三七旅113年3月12日陸八干實字第1130000026號函、臺南市113年第G414梯次補充兵徵集令簽收影本、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13年4月11日南市民徵字第1130519894號函、陸軍步兵第一三七旅113年4月9日陸八干實字第1130000038號函等在卷可稽(本署113他2719卷第32、33、34、35頁)。足證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劉 修 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 立 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日期: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