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39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緯倫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營偵字第34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緯倫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緯倫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因車輛糾紛而洩憤,率爾對他人汽車潑灑油漆,造成他人財產上損害,未尊重他人財產權,破壞社會治安,擾亂社會秩序,法治觀念淡薄,告訴人受有損失,被告尚未成立和解,未賠償損失,兼衡被告素行(參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呂舒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營偵字第3488號被 告 陳緯倫選任辯護人 温菀婷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緯倫因與翁浚庭有貨車租賃糾紛而心生不滿,於民國112年10月7日13時30分許,基於毀損的犯意,前往臺南市新營區嘉太路與太子路口往新營工業區方向朝停放該處之陳怡婷所有、翁浚庭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BMW牌黑色小客車潑灑紅色油漆,致翁浚庭使用車輛之美觀功能受到破壞,足生損害於翁浚庭。
二、案經陳怡婷委由翁浚庭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緯倫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上面的犯罪事實,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翁浚庭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蔡克隆於偵查中、證人翁語彤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車輛遭潑漆照片4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可證,可以認定此部分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請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呂 舒 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朱 倖 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