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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346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346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雅琳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偵字第8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附件犯罪事實第7行「咆嘯」更正為「咆哮」。

二、論罪科刑:㈠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

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查被告丙○○為係被害人乙○○之胞妹,亦係告訴人甲○○(即乙○○配偶)之小姑,其等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第5款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本案恐嚇犯行,屬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暴力,而該當同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且構成刑法上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罰則之規定,應依刑法相關處罰規定予以論罪科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恐嚇乙○○、甲○○,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一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乙○○、甲○○因細故發

生爭執,竟恣意以持菜刀揮舞咆哮之方式恫嚇乙○○、甲○○,致乙○○、甲○○心生畏懼,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有調解意願,然迄未獲得乙○○、甲○○原諒。參以被告之品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暨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職業為夜市擺攤,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黃信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872號被 告 丙○○ 女 5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里○○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林浩傑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係乙○○之胞妹,亦係乙○○配偶甲○○之小姑,其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第5款之家庭成員關係。丙○○、乙○○、甲○○同住○○○市○○區○○里○○街00號,雙方因父親名下財產問題,時有紛爭。嗣丙○○於民國112年8月21日18時許,在上開住處,復因細故與乙○○發生衝突,詎丙○○竟基於恐嚇之犯意,當場持菜刀對著乙○○、甲○○2人揮舞咆嘯,致其2人均因而心生畏懼,乃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迭於警詢時及在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其自白核與告訴人甲○○於警詢時及在偵查中之指訴、證人乙○○於警詢時及在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1份及現場暨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共10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黃 信 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08 日

書 記 官 林 志 誠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家暴恐嚇
裁判日期:2024-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