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443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弼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1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弼勝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伍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毒品咖啡包伍拾伍包(含包裝袋伍拾伍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Mephedrone檢驗前純質淨重」欄內「檢驗前純質淨重平均」所載計出之數字,係採小數點4位後採4捨5入制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楊弼勝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造成毒品流竄擴散而戕害多人身心並危及社會治安之風險,然念其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未無端耗費司法資源,犯後態度尚非惡劣,先前無相同性質之犯罪前科,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且斟酌被告原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數量為100包(由查扣之55包所推估之純質淨重合計約12點085公克回推計算,推估100包之純質淨重合計約21點92公克),復兼衡被告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係大學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所指應沒入銷燬之毒品,
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該持有之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適用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扣案之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毒品咖啡包55包,均屬違禁物,且其包裝袋55個均因無法與所裝放之「Mephedrone」剝離而須視同一體之故,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鑑驗所耗損之「Mephedrone」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入銷燬。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1139號被 告 楊弼勝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弼勝(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10日12時許,在臺中市北區某公園,以新臺幣2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胖」之成年男子,購入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00包而持有之。嗣於同年4月12日17時24分許,因另案通緝到案,經其主動帶警至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5樓之10住處,交出施用剩餘之上開毒品咖啡包55包(推估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約12.085公克,詳附表)為警扣案,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弼勝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考,復有上開毒品咖啡包55包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再扣案之毒品咖啡包55包,係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持有前開毒品咖啡包,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無非係以扣案之毒品咖啡包經警初篩檢驗,檢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陽性反應為主要論據。惟查,上開扣案之毒品咖啡包經送驗,僅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而並未檢出有何第二級毒品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是被告並未持有第二級毒品,核其所為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構成要件有間。準此,被告所為自無另成立該罪責之餘地。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為同一基本社會事實,自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檢 察 官 林 朝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 琳 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毛重 (公克) Mephedrone檢驗前純質淨重 1 毒品咖啡包 包 5 15.47 單包純度約14.0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21公克、 單包純度約10.0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07公克、 單包純度約10.30%,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69公克、 單包純度約16.3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92公克、 單包純度約12.5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29公克。 檢驗前純質淨重小計0.221+0.207+0.169+0.292.0.229=1.118公克。 2 毒品咖啡包 包 10 29.19 抽驗4包 單包純度約8.5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58公克、 單包純度約8.1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41公克、 單包純度約13.82%,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76公克、 單包純度約12.5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07公克、 檢驗前純質淨重小計 0.158+0.141+0.176+0.207=0.682公克 檢驗前純質淨重平均0.682/4=0.1705公克 推估檢驗前純質淨重小計0.1705×10=1.705公克 3 毒品咖啡包 包 10 29.41 抽驗4包 單包純度約10.9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90公克、 單包純度約10.5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61公克、 單包純度約15.2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323公克、 單包純度約12.14%,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09公克、 檢驗前純質淨重小計 0.190+0.161+0.323+0.209=0.883公克 檢驗前純質淨重平均0.883/4=0.2208公克 推估檢驗前純質淨重小計0.2208×10=2.208公克 4 毒品咖啡包 包 10 29.20 抽驗4包 單包純度約18.80%,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334公克、 單包純度約7.12%,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64公克、 單包純度約13.6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82公克、 單包純度約12.30%,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73公克、 檢驗前純質淨重小計 0.334+0.164+0.282+0.173=0.953公克 檢驗前純質淨重平均0.953/4=0.2383公克 推估檢驗前純質淨重小計0.2383×10=2.383公克 5 毒品咖啡包 包 10 27.40 抽驗4包 單包純度約8.80%,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43公克、 單包純度約7.40%,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45公克、 單包純度約15.22%,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14公克、 單包純度約17.9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379公克、 檢驗前純質淨重小計 0.143+0.145+0.214+0.379=0.881公克 檢驗前純質淨重平均0.881/4=0.2203公克 推估檢驗前純質淨重小計0.2203×10=2.203公克 6 毒品咖啡包 包 10 28.70 抽驗4包 單包純度約20.0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305公克、 單包純度約16.2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76公克、 單包純度約13.4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89公克、 單包純度約15.0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17公克、 檢驗前純質淨重小計 0.305+0.276+0.189+0.217=0.987公克 檢驗前純質淨重平均0.987/4=0.2468公克 推估檢驗前純質淨重小計0.2468×10=2.468公克 檢驗前純質淨重合計1.118+0.682+0.883+0.953+0.881+0.987=5.504公克 推估檢驗前純質淨重合計1.118+1.705+2.208+2.383+2.203+2.468=12.08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