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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46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46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健男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9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

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查被告甲○○為告訴人乙○○之胞弟,其等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而被告本案恐嚇犯行,屬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暴力,而該當同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且構成刑法上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罰則之規定,應依刑法相關處罰規定予以論罪科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告訴人之胞弟,因細

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恣意以加害生命、身體之文字恫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之犯後態度、品行(無犯罪紀錄,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造成告訴人損害程度,暨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職業為電子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9209號被 告 甲○○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乙○○之胞弟,2人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2人素來相處不睦,於民國112年8月7日10時15分許,2人因細故透過通訊軟體LINE發生爭執,詎甲○○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以LINE傳送「不怕死的就過來」、「等你來,來一個殺一個」、「要死大家一起死」等文字訊息予乙○○,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乙○○,致乙○○心生畏懼而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甲○○固不否認有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上開文字訊息予告訴人乙○○,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因為乙○○在當天早上所傳的訊息,已打擾到我上班的情緒,我只是純粹想嚇阻她的行為,讓她不要再打擾我,並不是真的要傷害她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乙○○於警詢時指訴綦詳,並有被告傳送予告訴人之恐嚇訊息、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12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在卷可憑,且被告所留之「殺」、「死」等字詞,客觀上均是取人生命,危及健康之不法暴力行為,任何理性客觀之第三人觀之,均認係屬使人心生畏怖之恐嚇危害安全行為,被告為一具智識及社會經驗之成年人,斷難委為不知,而以僅係嚇阻作用之情詞置辯,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項之家庭暴力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柯 博 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郭 莉 羚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家暴恐嚇
裁判日期:2024-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