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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41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413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温文欽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69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爰審酌被告不思自制,僅為滿足一己之刺激私慾,即於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場所,公然進行裸露性器官供人觀覽之猥褻行為,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並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亦可能造成目擊者心理上之不適,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並非惡劣,且先前無相同罪名之犯罪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復兼衡其於司法警察調查中自述係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6963號被 告 甲○○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段

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22日上午1時35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進出之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全家超商國安門市」旁玻璃門外,全身赤裸並裸露其全身包含生殖器,供他人得以觀覽,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嗣經在超商店員發覺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AC000-H113220(真實姓名詳卷)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7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唐 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葉 安 慶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