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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41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417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柏翔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16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柏翔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附件犯罪事實第2至3行「該徵集令於民國113年3月25日由其父王正德簽收」補充為「該徵集令於民國113年3月25日由其父王正德簽收後轉知王柏翔」。

附件證據「臺南市北區區公所妨害兵役案件資料調查表」更正為「臺南市北區區公所妨害兵役案件資料報告表」。

二、核被告王柏翔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役齡男子,依法負有服役之義務,知悉應受徵集,竟無故未依規定報到,妨害國家兵役制度,影響國軍部隊之有效運作及服役軍人之管理,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之品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未接受徵兵影響國家兵力徵集制度有效性之程度,暨其於警詢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672號被 告 王柏翔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柏翔為臺南市113年第e0198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入營服役之役男,該徵集令於民國113年3月25日由其父王正德簽收。詎王柏翔明知其為役齡男子,本應依上開徵集令於113年4月22日上午8時許,在臺南市北區區公所1樓廣場報到集合並前往臺南知義入營服役,詎被告竟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未依規定於指定之時、地前往集合,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柏翔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北區區公所妨害兵役案件資料調查表(內含調查事實經過)、臺南市北區91年次役男王柏翔通知入營簡訊截圖、臺南市113年第e0198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函、役男交接名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黃 淑 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施 建 丞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日期:202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