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435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瑞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營偵字第206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曾瑞廷犯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其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甲女性影像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曾瑞廷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其性影像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竟將告訴人之性影像傳送至可供多數人觀覽之LINE群組,顯然欠缺尊重他人性隱私權之觀念,所為誠屬不該;併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或與之達成和解;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於警詢時自陳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第319條之1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定有明文,此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被告所散布之告訴人性影像1張,未據扣案,且被告自陳已退出其上傳告訴人性影像之群組,無從得知告訴人之性影像是否已經刪除,且衡以現今科技技術,電子訊號之儲存方式多元,被告將該性影像傳送至LINE群組內,亦有可能經人下載或留存於通訊軟體雲端,且無積極證據證明該性影像業已滅失,當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惟上開性影像係義務沒收物,且無何等經濟上價值,核無追徵價額問題,是尚無宣告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必要。
㈡、至卷附上開性影像之擷圖,係警方為蒐證及調查本案之目的,供作本案證據使用,乃偵查中所衍生之物,非屬依法應予沒收之物,自毋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坤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