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161號聲 請 人 辛楊月英(年籍詳卷)
辛益年 (年籍詳卷)辛明珊 (年籍詳卷)共同代理人 呂冠輝律師被 告 力泳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過失致死案件,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辛楊月英、辛益年、辛明珊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力泳良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本件被害人辛榮季因死亡無法聲請參加訴訟,聲請人辛楊月英、辛益年、辛明珊為被害人之配偶與子女,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涉犯過失致人於死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
院審理中,因被告所涉為因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之罪,即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而被害人已死亡,聲請人為被害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2份在卷可參,亦合於同條第2項所定得聲請訴訟參與之要件。
㈡又本院就上開聲請訴訟參與之事徵詢檢察官、被告之意見,
經檢察官表示沒有意見、被告僅對罪名表示意見等情;復斟酌本案為交通事故所生之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被告與上開聲請人間原無任何關係,兼衡訴訟進行之程度及上開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上開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張瑞德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秋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