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9號附民原告 張良銘法定代理人 周玟珺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附民被告 陳坤禧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等(113年度交訴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鄭燕璘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施茜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