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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他調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他調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阿榮選任辯護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816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簡字第192號),改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第294條第1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何阿榮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裁定本件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在案。茲因被告已於113年5月22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考,是本件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裁判日期:202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