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單禁沒字第 2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雅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鯊魚劍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雅惠前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37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鯊魚劍一支經鑑定認屬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定之保育類動物尖齒鉅鰩(學名:Anoxypristis cuspidata),屬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又野生動物產製品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買賣、陳列、展示、持有,且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均應受刑事處罰,則扣案之鯊魚劍既不得買賣、陳列,應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四、查本件扣案之物品經送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鑑定結果,認屬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定之保育類動物尖齒鉅鰩(學名:Anoxypristis cuspidata),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臺南查緝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民國110年4月19日海保生字第1100003345號函檢附之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物種鑑定書一份在卷可參,足認確係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聲請人以其為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法第38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卓博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