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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單聲沒字第 1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殷士博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保育類野生動物黃胸藪眉一隻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固有規定。然按民國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定有明文。基此,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關於沒收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即不再適用,應回歸適用上開新修正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現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殷士博前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營偵字第263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3月14日確定,至113年3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又該案扣案之黃胸藪眉1隻經鑑定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保育類野生Ⅲ級動物,有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函文、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物種鑑定書附卷可稽(警卷第19-20、24-30頁),堪認扣案物屬保育類野生動物;且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飼養,構成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犯行,足徵上開扣案物核屬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聲請書意旨雖引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收,容有誤會,然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旨並無不同,應予更正,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3年度聲沒字第191號被 告 殷士博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案本署111年度營偵字第2639號被告殷士博違反動物保育法案件,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第九大隊所查扣保育類野生動物黃胸藪眉1隻,係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為專科沒收之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請求宣告沒收之。

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檢 察 官 陳 鋕 銘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24-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