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單聲沒字第 2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9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堂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偽造之「BJS-0033」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197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1908號),請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197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業已屆滿,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扣案偽造車牌號碼「BJS-0033」號車牌2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1908號),係被告所有供其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明確。

是以,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2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