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2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承權
賴玥伶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聲請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105年度偵字第13118號、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如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