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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國審重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陳寶華律師(法扶律師)

林怡伶律師(法扶律師)黃逸豪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害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7830號),就檢察官、辯護人所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附表一、二所示檢察官及辯護人聲請調查事項,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理 由

一、附表一、二所示雙方調查證據事項,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對造所聲請調查的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亦同意有調查的必要性,為使檢辯雙方均能充分以證據說服國民法官法庭,均應准予調查。

二、辯護人所聲請調查的證據,部分也經檢察官聲請調查。本院預料供述證據部分,檢辯雙方常以擷取部分內容的方式進行調查,而檢辯雙方所擷取的部分筆錄未必相同。非供述部分,檢辯雙方對於證據之解讀常也不同。且惟恐檢察官捨棄調查部分證據,造成辯護人失去調查同一證據的風險。因而分別裁定准許調查。審判期日若辯護人認為所聲請調查的證據已經檢察官提出調查,當然可以言詞捨棄。

三、至於辯護人日前所聲請調查之:⑴囑託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就被告進行量刑前社會調查。⑵向郭明慧診所調閱乙○○就診病歷資料。⑶囑託台南新樓醫院對被害人乙○○自其於該院就診至其死亡日112年12月13日止之病情摘要報告。⑷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詢許被害人之保險契約承保保單號碼以及保險公司等部分,因已經裁定准許並完成調查,所以不重複裁定。

四、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法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庭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附表一(檢察官聲請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調查必要性 ㈠罪責證據部分:供述證據部分 1 被告甲○○之供述: ⑴被告甲○○112年12月16日訊問筆錄(偵卷第33-35頁) ⑵被告甲○○113年1月4日訊問筆錄(偵卷第55-56頁) ⑶被告甲○○112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9頁) ⑷被告甲○○113年3月19日訊問筆錄(送審後補充卷第235-236頁) 有證據能力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無事證顯示此等被告供述有不具任意性之情形。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均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屬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2 ⑴證人許○月112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相卷第15-19頁) ⑵證人許○雪112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相卷第21-25頁) ⑶證人許○雪、許○月112年12月13日訊問筆錄暨證人結文(相卷第73-77、81-83頁) ⑷證人許○雀112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5-29頁) ⑸證人王宗成112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1-34頁) ⑹證人阿塔112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5-38頁) 同上 同上 ㈡罪責證據部分:非供述證據部分 1 ⑴案發現場照片(相卷第37-43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採證報告暨所附現場圖、勘察採證照片、相驗解剖照片、證物處理照片、證物採驗紀錄表、緝獲現場衛星空照圖、DNA鑑定書等(偵卷第63-252頁) ⑶證人許○月與被告甲○○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照片(警卷第55-57頁) ⑷相驗案現場暨相關證物照片(警卷第59-83頁) ⑸郭明慧診所提供之死者乙○○生前於該診所就診之病歷記錄表(送審後補充卷第2-62頁) ⑹台南市立醫院(委託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經營)113年4月17日南市醫字第1130000351號函文暨病歷資料(送審後補充卷第74-128頁) ⑺被告甲○○查獲現場、凶器及自傷情形相關照片(相卷第31-35頁) ⑻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偵卷第37頁) ⑼被告甲○○行兇後逃逸之監視錄影器暨警方密錄器截圖畫面照片(警卷第85-86頁) 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109頁) ⑾台南市立醫院(委託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經營)診斷證明書(相卷第29頁) ⑿本署檢驗報告書暨相驗照片(相卷第85-109頁) 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3年1月2日法醫證字第11200101040號函暨血清證物鑑定書(相卷第163-166頁) 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3年1月8日法醫毒字第11200101050號函暨毒物化學鑑定書(相卷第167-169頁) 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乙○○相驗案」照片(相卷第123-142頁、警卷第89-108頁) ⒃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乙○○解剖案」照片(相卷第145-162頁) ⒄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13年3月1日成附醫病理字第1130004484號函暨國立成功大學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相卷第171-182頁) ⒅本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相卷第183頁) ⒆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卷第39-45頁) ⒇被告甲○○騎乘自行車逃逸路線圖(警卷第87頁) 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警卷第47頁) 有證據能力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無事證顯示此證據為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屬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㈢罪責證據部分:聲請調查錄影及電磁紀錄 1 偵卷第275、276頁光碟片存放袋中名稱為「監視器畫面」內影片檔 ⑴檔名 IMG_3044.MP4 ⑵檔名 IMG_3045.MP4 ⑶檔名 IMG_3046.MP4 檢察官所敘罪責待證事實: 被告騎乘腳踏車離開住處之情形。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均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屬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㈣罪責證據部分:聲請勘驗物證 1 兇刀1把 檢察官所敘罪責待證事實: 被告殺害被害人所使用凶器之外觀。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均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屬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㈤罪責證據部分:聲請傳喚之鑑定人 1 劉景勳法醫師 檢察官所敘罪責待證事實:被害人死亡情形及原因。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依檢察官所敘明之待證事實,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重要關係,故認有調查之必要。 ㈥科刑證據部分:供述證據部分 (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1 ⑴證人許○月112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相卷第15-19頁) ⑵證人許○雪112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相卷第21-25頁) ⑶證人許○雀112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5-29頁) ⑷證人王宗成112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1-34頁) ⑸證人阿塔112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5-38頁) 檢察官所敘科刑待證事實:被害人乙○○家庭生活狀況、被告犯罪後所生之損害。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為量刑時得審酌之事項,故認有調查之必要。 2 ⑴證人許○月112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相卷第15-19頁) ⑵證人許○雪112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相卷第21-25頁) ⑶證人許○雪、許○月112年12月13日訊問筆錄暨證人結文(相卷第73-77、81-83頁) ⑷證人許○雀112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5-29頁) ⑸證人阿塔112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5-38頁) ⑹被告甲○○113年1月4日訊問筆錄(偵卷第55-56頁) 檢察官所敘科刑待證事實:被告甲○○有關刑法第57條各款之量刑審酌事由。 同上 ㈦科刑證據部分:非供述證據部分 (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1 ⑴被害人個人基本資料1份 ⑵郭明慧診所提供之死者乙○○生前於該診所就診之病歷記錄表(送審後補充卷第2-62頁) ⑶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台南新樓醫院113年4月11日新樓歷字第1134059號函文暨病歷資料、113年7月29日新樓歷字第1134111號函文暨病歷資料(送審後補充卷第64頁-72頁、送審後補充卷第210-212頁) ⑷台南市立醫院(委託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經營)113年4月17日南市醫字第1130000351號函文暨病歷資料(送審後補充卷第74-128頁) ⑸臺南市歸仁區衛生所113年8月21日南市歸仁衛字第1130164629號函文暨病歷資料(送審後補充卷第216-222頁) ⑹楷懿人力仲介有限公司113年8月19日楷懿字第1130819號函(送審後補充卷第228頁) 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0月1日保農給字第11360148280號函文暨所附資料(送審後補充卷第302-307頁) ⑻被害人個人就醫紀錄查詢資料1份(送審後補充卷第第194-196、224-225頁) 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9月20日保農福字第11310024900號函文(送審後補充卷第298頁) 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8月14日南檢和宿基113國蒞152字第1139059777號函文(送審後補充卷第226頁) ⑾被害人日常生活照片(送審後補充卷第404-413頁) 檢察官所敘科刑待證事實: 被害人乙○○家庭生活狀況、被告犯罪後所生之損害。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為量刑時得審酌之事項,故認有調查之必要。 2 ⑴甲○○個人基本資料1份 ⑵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送審後補充卷第250-257頁) ⑶甲○○矯正簡表(送審後補充卷第248-249頁) ⑷甲○○強制處分表(偵卷第29頁) ⑸甲○○通緝簡表(送審後補充卷第258頁) ⑹甲○○勞健保投保資料(送審後補充卷第204-208頁) ⑺甲○○稅務電子閘門106年至112年財產暨所得明細表(送審後補充卷第268-294頁) 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778號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61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211號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556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第2620號簡易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154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5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交上易字第301號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速偵字第14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17號簡易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896號簡易判決暨所附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591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送審後補充卷第136-188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86年度偵字第10455號起訴書(送審後補充卷第388-389頁) ⑼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量刑鑑定報告(送審後補充卷第308-383頁) ⑽被告甲○○勞保投保資料(送審後補充卷第260頁) ⑾被告甲○○個人就醫紀錄查詢資料1份(送審後補充卷第264-265頁) ⑿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12月25日南院揚刑民113國審重訴2字第1139010596號函文(院卷第271頁) 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13年12月27日壽會遊字第1132318364號函文暨所附資料(院卷第273-275頁) 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6日新壽保全字第1140000021號函暨所附資料(院卷第307頁) 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1月16日南院揚刑民113國審重訴2字第1149000452號函文(院卷第315頁) ⒃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17日國壽字第1140015819號函暨所附資料(院卷第321頁) ⒄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20日新壽保全字第1140000370號函暨所附資料(院卷第335頁) ⒅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4日國壽字第1140021214號函暨所附資料(院卷第345頁) 檢察官所敘科刑待證事實: 被告甲○○有關刑法第57條各款之量刑審酌事由。 同上 ㈧科刑證據部分:聲請傳喚之證人 1 許○雀 檢察官所敘科刑待證事實: ⑴被害人之身體狀況 ⑵被害人及被告之生活、家庭狀況 ⑶被告犯罪對被害人及其他家屬所生之損害等事實。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為量刑時得審酌之事項,故認有調查之必要。 2 看護工CICI PUSPITA SARI(中文名:阿塔) 檢察官所敘科刑待證事實: 被害人之身體狀況、看護情形等事實 同上附表二(辯護人聲請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調查必要性 ㈠罪責證據部分:供述證據部分 1 被告甲○○之供述: ⑴被告甲○○112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4、5、6、7、8、9頁)。 ⑵被告甲○○112年12月16日訊問筆錄(偵卷第33、34頁)。 ⑶被告甲○○113年1月4日訊問筆錄(偵卷第55-56頁)。 ⑷被告甲○○113年3月19日訊問筆錄(送審後補充卷第235、236頁)。 有證據能力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無事證顯示此等被告供述有不具任意性之情形。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屬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2 ⑴證人許○月112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相卷第15、16、17、18頁)。 ⑵證人許○雪112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相卷第21、22、23、24頁)。 ⑶證人許○雀112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5-29頁)。 ⑷證人即看護工阿塔112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5-38頁)。 ⑸證人許○雪、許○月112年12月13日訊問筆錄暨證人結文(相卷第73、75頁)。 同上 同上 ㈡罪責證據部分:非供述證據部分 1 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警卷第47頁)。 ⑵證人許○月與被告甲○○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照片(警卷第55-57頁)。 ⑶相驗案現場暨相關證物照片(警卷第59-83頁)。 ⑷被告甲○○行兇後逃逸之監視錄影器暨密錄器截圖畫面照片(警卷第85-86頁)。 ⑸被告甲○○騎乘自行車逃逸路線圖(警卷第87頁)。 ⑹台南市立醫院(委託秀傳醫療財團法人經營)診斷證明書(相卷第29頁)。 ⑺被告甲○○查獲現場、凶器及自傷情形相關照片(相卷第31-35頁)。 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相卷第85-92頁)。 ⑼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13年3月1日成附醫病理字第113004484號函暨國立成功大學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相卷第171-182頁)。 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相卷第183頁)。 ⑾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偵卷第37頁)。 ⑿案發現場照片(相卷第37、39、41、43頁)。 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採證報告暨所附現場圖、勘察採證照片、相驗解剖照片、證物處理照片、證物採驗紀錄表、緝獲現場衛星空照圖、DNA鑑定書等(偵卷第63-252頁)。 有證據能力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無事證顯示此證據為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屬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㈢科刑證據部分:供述證據部分 (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1 被告甲○○之供述: ⑴被告甲○○112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4、5、6、7、8、9頁)。 ⑵被告甲○○112年12月16日訊問筆錄(偵卷第33、34頁)。 ⑶被告甲○○113年1月4日訊問筆錄(偵卷第55-56頁)。 ⑷被告甲○○113年6月14日訊問筆錄(送審後補充卷第241頁)。 待證事實: 被告犯罪之動機與心理狀況。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為量刑時得審酌之事項,故認有調查之必要。 2 ⑴證人許○月112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相卷第15、17、18頁)。 ⑵證人許○雪112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相卷第21、22、23、24頁)。 ⑶證人許○雀112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5-29頁)。 ⑷證人阿塔112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5-38頁)。 ⑸證人許○雪、許○月112年12月13日訊問筆錄暨證人結文(相卷第73、75頁)。 待證事實: 被害人乙○○與被告家庭生活狀況。 同上 ㈣科刑證據部分:非供述證據部分 (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1 ⑴全戶戶籍資料(相卷第51-54頁)。 ⑵甲○○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送審後補充卷第250-257頁)。 ⑶甲○○完整矯正簡表(送審後補充卷第248、249頁)。 ⑷甲○○強制處分表(偵卷第29頁)。 ⑸郭明慧診所提供之死者乙○○生前於該診所就診之病歷記錄表(送審後補充卷第2-62頁)。 ⑹台南市立醫院(委託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經營)113年4月17日南市醫字第1130000351號函文暨病歷資料(送審後補充卷第74頁-128頁)。 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5號刑事判決(送審後補充卷第136頁)。 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778號判決(送審後補充卷第144頁-149頁)。 ⑼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615號刑事判決(送審後補充卷第152頁)。 ⑽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211號判決(送審後補充卷第158頁)。 ⑾乙○○健保WebIR-個人就醫紀錄查詢(送審後補充卷第194、196、224、225頁)。 ⑿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函(稿)發文函詢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台南新樓醫院、臺南市立醫院、臺南市歸仁區衛生所、楷懿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送審後補充卷第216、218頁、226頁)。 ⒀楷懿人力仲介有限公司113年8月19日楷懿字第1130819號函(送審後補充卷第228頁)。 ⒁臺南市歸仁區衛生所113年8月21日南市歸仁衛字第1130164629號函(送審後補充卷第216、218、220頁)。 ⒂楷懿人力仲介有限公司113年8月19日楷懿字第1130819號函(送審後補充卷第228頁)。 ⒃被告甲○○勞保資訊T-ROAD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送審後補充卷第260頁)。 ⒄被告甲○○健保WebIR-個人就醫紀錄查詢(送審後補充卷第264、265頁)。 ⒅被告甲○○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送審後補充卷280、286、288頁)。 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9月20日保農福字第11310024900號函復乙○○有無請領農保退休金(應為老農津貼)或勞工退休金(送審後補充卷第298頁)。 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0月1日保農給字第11360148280號函復乙○○請領農保、勞保及國民年金各項給付或津貼資料(送審後補充卷第302、303、304頁)。 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量刑鑑定報告(送審後補充卷第314-334、336-353、355-374、375-379頁)。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乙○○(送審後補充卷第386頁)。 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O四五五號(送審後補充卷第388頁)。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20日新壽保全字第114000370號函(鈞院卷第335頁)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保契約書。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4日國壽字第1140021214號函及終身壽險要保書(二)。 甲○○親屬信件及家族照片。 待證事實: 被害人乙○○與被告之生活狀況。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為量刑時得審酌之事項,故認有調查之必要。 ㈤科刑證據部分:聲請傳喚之證人 1 許○雪 辯護人所敘科刑待證事實: 對於被告甲○○與母親間之關係、生活狀況及犯罪時所受刺激等事項。 調查必要性: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為量刑時得審酌之事項,故認有調查之必要。 2 許○雀 同上 同上 3 許○月 同上 同上 4 施文育 辯護人所敘科刑待證事實: 被告與母親間之關係、生活狀況、品行及犯罪時所受刺激等事項。 同上

裁判案由:家暴殺害尊親屬
裁判日期:202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