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哲宏選任辯護人 鄭婷婷律師(法扶律師)
鄭嘉慧律師(法扶律師)許哲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字第704號),由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後,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郭哲宏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8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5年。
二、扣案的水果刀1支沒收。事 實
一、郭哲宏為臺南市學甲區三慶里里民,李坤明曾任三慶里里長,於民國113年2月22日17時11分,郭哲宏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00鄉道0號新芳高分6電線桿前之交岔路口處時,偶遇李坤明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該處,郭哲宏認為李坤明有積欠其債務,即示意李坤明停車,並質問債務一事,然為李坤明所否認,郭哲宏即基於殺人之犯意,取出自備之水果刀1把,朝坐在駕駛座之李坤明連刺數刀,致李坤明左鎖骨上、左胸外側、左胸乳頭下方、左髖部外側均有穿刺傷,並造成股動脈割裂大出血,嗣經送往台南佳里奇美醫院急救,仍於同日20時31分急救無效而宣告死亡。
二、案經李坤明之妻劉淑華告訴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報相驗後自動檢舉偵辦。
理 由
一、以下本案引用證據(詳如附件一、二所示)均係由檢察官、辯護人等聲請調查,並經本院裁定具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且經合法調查,先予指明。
二、本案爭點:㈠事實上爭執:
1、被告是否有到過現場?應包含「被告以何種方式到現場」、「被害人是否坐在其自用駕駛的小客車上面」、「雙方是否因為有積欠債務而起爭執」。
2、被告是否有持刀刺入左部髖外側?應包含「扣案的水果刀是否為被告所有」、「被告是否有行刺的行為」、「行刺的部位」、「行刺的次數」。
3、如被告有持刀行刺被害人之行為,則行刺行為與死亡結果是否有因果關係?應包含「被害人所受傷的傷勢」、「被害人之傷勢是否會致死」。
4、被告是否有殺人犯意?㈡法律上之爭執:被告是否構成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㈢量刑爭執:
1、被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之情形,是否應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2、被告是否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
三、國民法官法庭基於上開一之證據,對於本案爭點判斷及理由如下:
㈠被告有在案發時間、地點持水果刀行刺被害人,並導致被害人受傷後因而死亡:
1、依據鑑定證人即法醫師劉景勳的證詞及鑑定報告書,被害人所受傷勢一共有四處穿刺傷,其中3處分別為被害人左鎖骨(2x0.5公分,深及皮下組織)、左胸(2x0.7公分,穿通口進入胸腔)、左胸(0.7x0.3公分,深及皮下組織),最後一處為致命傷,位於左髖部(2x1公分,深入皮下8公分,併割斷股動脈),造成被害人因而失血過多死亡,死亡方式為他殺。再從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辨識系統資料、被告所騎乘機車及身著照片,以及現場目擊證人郭慶章、李芳鵬、蘇上凱的證詞,彼此相互佐證後可以清楚知道,案發時被告騎乘機車於路口將被害人駕駛的自小貨車攔下,緊接著被告有持水果刀單方面大聲質問被害人欠錢事宜,且衝突過程中被害人自小貨車的車門有遭人打開,被害人所駕駛的自小貨車有滑行一小段距離,隨即不動停於案發路口,之後被告便騎乘機車離去,直到證人李芳鵬、蘇上凱返回現場才發現被害人在駕駛座上已呈現昏迷不醒的狀態,身旁有刀刃與刀柄銜接處斷裂的水果刀,被害人左髖部處、駕駛座下已有大量血跡,且過程中並無其他人接近案發現場。此部分也與被告一開始在警詢、偵查及法院羈押訊問時坦承,他自認為被害人有欠他錢,交談過程中因一時氣忿,所以有拿刀攻擊被害人的說詞一致。
2、何況,從被告自己的歷次陳述及模擬案發過程中,也曾經說到水果刀斷裂、車窗搖下、有將被害人車門打開、駕駛座有大量血跡、被害人駕駛車輛當時處於未熄火的狀態等種種細節,如果被告沒有在現場親身經歷,絕無可能陳述如此詳盡。
3、國民法官法庭依據前面的事證,足以認定被告有在案發時間、地點持水果刀行刺被害人,並導致被害人因此失血過多死亡。換句話說,被告就是本案的行為人,並無存在其他人犯案的可能,被告辯稱說他在家裡睡覺,沒有前往案發現場的說詞,顯然不可採信。
4、至被告及辯護人主張,被告身上沒有沾染到被害人噴濺的血跡;水果刀及自小貨車駕駛座的門把上也未驗出被告的DNA云云。依案發現場照片顯示,被害人的自小貨車內,沒有血液噴濺的情形,且鑑定證人劉景勳的證詞也清楚說明本案被害人衣物可能吸收血液,而且股動脈割斷切口較大,沒有受到壓迫,不會造成血液噴濺;根據證人李芳鵬證述,他為了急救被害人,曾經觸碰水果刀、門把,但鑑定報告也沒有採驗到證人李芳鵬的DNA,所以被告及辯護人前述主張,不足以作為有利被告的認定。
㈡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是基於殺人的犯意:
從前述被告攻擊被害人的部位來看,左鎖骨、左胸都是人體的重要部位,而左髖部的傷口,深入皮下8公分,併割斷股動脈,且犯案所用水果刀的刀柄、刀刃斷裂,刀刃也呈現彎曲狀,可見被告下手時的力道十分猛烈,被告見被害人大量流血後,也沒有要救助的意思,反而轉身騎車快速離去,國民法官法庭依一般人的生活經驗判斷,足以認定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是基於殺人的犯意,被告辯稱說他沒有殺被害人的動機跟意思,也不可採信。
㈢被告及辯護人另聲請調閱案發當時現場所有監視錄影畫面,
但此部分主張過於空泛,且依據上開事證,已經足以證明本案的行為人就是被告,所以事證明確沒有調查的必要,應予駁回。
四、論罪科刑:核被告的行為,是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罪。
五、是否有減刑規定的適用:㈠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
此爭點經國民法官法庭在審理程序中跟檢察官及辯護人確認,雙方均認同被告得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刑度,且依據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精神鑑定書的記載,鑑定結果也顯示被告行為時因為罹患思覺失調症,已構成精神障礙的情形,並導致他控制能力因此顯著降低,所以依照此條規定予以減輕。㈡不適用刑法第59條:
被告的行為已經有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適用,而從本案的客觀犯罪情節來看,被告並沒有逼不得已殺被害人的理由,且依據鑑定結果顯示,被告行為時的辨識能力是沒有受到影響的,換句話說,被告當時知道殺人是不對的行為,卻仍然持刀刺殺被害人,所以國民法官法庭認為被告行為時不存在任何值得憫恕的特殊情狀,不符合此條減刑規定的要件。
六、國民法官法庭審酌附件一、二所示的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在科刑辯論的主張,還有被害人家屬、告訴代理人表示的意見,並考量:
㈠被告與被害人為里民與前里長的關係,而被告長期因罹患思
覺失調症,有與金錢相關的執著與誇大、被害妄想,認為被害人欠他錢,在一時忿怒之下,竟持水果刀猛力行刺被害人4刀,直到刀刃彎曲變形、並自刀柄處斷裂才停止,最終導致被害人生命消逝的嚴重結果,手段相當殘忍,侵害生命法益的情節實屬重大。
㈡被害人家庭因突如其來的變故,喪失了一位好丈夫、好父親
、好爺爺,被告的刀劃破了被害人家庭幸福的圖像,從此破碎難圓,當家屬憶及過往與被害人相處的點點滴滴,被迫承受難以言喻的傷痛,撕碎家屬的心,心中的裂痕將難以癒合且伴隨餘生。家門前的那條路,是被害人永遠走不完的歸途。
㈢從被告相關的醫療及報案紀錄可以知道,被告早在年輕時便
有罹患思覺失調症的情形,曾有2次住院治療的紀錄,隨著被告不斷排斥、抗拒就醫,且對於衛生局人員進行訪視抱持敵意,經年累月使病情每況愈下,欠缺病識感,終致釀成本案的社會悲劇,且從被害人家屬、里民的敘述中得知,被告長期滋擾鄰里,如同會走路的陰影,將不安、恐懼的情緒,瀰漫、籠罩在整個村莊,被告應該對自己的行為付出一定的代價。
㈣在案件偵查階段,雖然被告一開始坦承犯行,但羈押後卻一
再改口,合理化自己的犯罪行為否認涉案。在審理程序中堅稱自己的陳述都是作夢夢到、遭他人誣陷的,甚至當被問及對被害人的死亡有何感受,被告回答:「無感無覺(台語)」,被告不僅沒有一般人的惻隱之心,也顯示出被告對於被害人的死亡冷血看待,絲毫沒有感到悔悟或對被害人、家屬懷抱歉意。
㈤最後,考量量刑鑑定結果認為被告未來仍有高度的暴力風險
,經整體評估目前狀態的社會復歸可能性低,以及被害人家屬到庭表示的量刑意見、被告的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與量刑有關的一切情狀,對被告量處如主文所示的刑度。
七、監護處分:考量被告過往對於接受治療抱持著高度敵意,且鑑定報告提及被告已罹患思覺失調症30多年,目前仍沒有病識感,若沒有適當醫療介入與監督,可能再度陷入妄想與暴力行為,對於社會安全構成潛在威脅,加上被告家庭系統支持能力薄弱,有再犯的高危險性,建議被告接受長期監護處分住院治療。另觀察被告在羈押期間生活規律,因此情緒穩定,沒有重大違規紀錄,可與人正常互動,國民法官法庭綜合上述情狀,為預防被告再犯類似攻擊他人的行為,進而造成下一次社會悲劇,故依刑法第87條第2項前段、第3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法定最長之監護期限5年。
八、沒收:扣案的水果刀1支是被告所有,且供犯本案的犯行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國民法官法第86條、第87條、第88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偵查起訴,檢察官李佳潔、饒倬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國民法官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本良法 官 陳貽明本件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岑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一、檢察官聲請調查之證據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 事實及法律部分 一、被告 ⑴郭哲宏113年2月23日(第二次)、113年2月23日(第三次)警詢筆錄;113年2月23日、113年3月5日偵訊筆錄;本院113年2月23日、113年4月17日、113年6月20日、113年9月12日、113年11月14日、114年1月14日、114年3月12日、114年5月16日訊問筆錄 二、證人 ⑴郭壬貴113年5月2日偵訊筆錄 ⑵劉淑華113年2月23日、113年2月26日偵訊筆錄 ⑶郭慶章113年2月23日偵訊筆錄;114年7月22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⑷李芳鵬113年2月23日偵訊筆錄;114年7月22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⑸蘇上凱113年3月11日偵訊筆錄;114年7月22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⑹法醫劉景勳114年7月22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⑴刑案現場測繪圖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刑案現場照片 ⑶案發時被害人李坤明駕駛之自用小貨車照片暨證人李芳鵬指出之刀刃、刀柄位置照片 ⑷學甲分局轄「李坤明命案」現場錄影畫面截圖 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牌辨識系統 ⑹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5月1日勘驗筆錄 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3月11日勘驗筆錄 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 ⑾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扣押物品清單 ⑿扣案水果刀照片 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採證報告(內含採證照片、相驗及解剖照片、現場模擬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 ⒁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佳里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 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 ⒃被害人李坤明之相驗照片 ⒄國立成功大學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暨所附之型別鑑定結果表 ⒅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現場模擬對話逐字譯文 ⒆113年度營偵字第704號光碟片存放袋內案發過程影像光碟內檔名「0000000000000.mp4」影片 ⒇檔名「0000000-勘查車輛影像」內影片檔 檔名「0000000-郭哲宏現場模擬影像」內影片檔(檔名「00030.MTS」、「00031.MTS」) 量刑部分 一、被告 ⑴郭哲宏113年2月23日(第二次)、113年2月23日(第三次)警詢筆錄;113年2月23日、113年3月5日偵訊筆錄;本院113年2月23日、113年4月17日、113年6月20日、113年9月12日、113年11月14日、114年1月14日、114年3月12日、114年5月16日訊問筆錄 二、證人 ⑴劉淑華113年2月22日警詢筆錄;113年2月23日、113年2月26日、113年4月25日、113年12月25日偵訊筆錄;114年7月23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⑵李欣諺113年4月25日、113年12月25日偵訊筆錄 ⑶蘇上凱113年3月11日偵訊筆錄 ⑷莊靜南113年3月11日偵訊筆錄;114年7月24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⑸郭壬貴113年5月2日偵訊筆錄;114年7月24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⑹李孟璇114年7月23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⑴被害人李坤明之個人基本資料、己身一親等資料 ⑵被害人李坤明生活照1份、光碟影片 ⑶郭哲宏個人基本資料 ⑷郭哲宏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資料表 ⑸郭哲宏矯正簡表 ⑹郭哲宏強制處分表 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精神鑑定書 ⑻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 ⑼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4年3月20日南市衛心字第1140051506號函暨函附之個案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訪視紀錄 ⑽台南市立醫院114年3月24日南市醫字第1140000245號函暨檢附之病歷 ⑾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114年3月23日南市警學偵字第1140175566號函暨檢附之報案及護送就醫紀錄 ⑿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表 ⒀法務部○○○○○○○○113年10月21日南所輔字第11307010090號函暨檢附之就醫、輔導、行狀考核等資料 ⒁法務部○○○○○○○○114年3月21日南所戒字第11400314820號函暨檢附之就醫、輔導、行狀考核等資料 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 ⒃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牌辨識系統
二、被告聲請調查之證據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 事實及法律部分 一、被告 ⑴郭哲宏113年2月22日(第一次)、113年2月23日(第二次)、113年2月23日(第三次)警詢筆錄;113年2月23日、113年3月5日偵訊筆錄;本院113年2月23日、113年4月17日訊問筆錄 二、證人 ⑴劉淑華113年2月23日、113年2月26日、113年4月25日偵訊筆錄 ⑵郭慶章113年2月23日偵訊筆錄 ⑶李芳鵬113年2月23日偵訊筆錄 ⑷蘇上凱113年3月11日偵訊筆錄 ⑸莊靜南113年3月11日偵訊筆錄 ⑹郭壬貴113年5月2日偵訊筆錄 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3月11日勘驗筆錄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2份 ⑶刑案現場測繪圖 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刑案現場照片 ⑸臺南市政府車牌辨識系統 ⑹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⑻被告郭哲宏之個案資料維護(臺南市學甲區衛生所收案情形) ⑼學甲分局轄「李坤明命案」現場錄影畫面截圖 ⑽案發時被害人李坤明駕駛之自用小貨車照片暨證人李芳鵬指出之刀刃、刀柄位置照片 ⑾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 ⑿國立成功大學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暨所附之型別鑑定結果表 ⒀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扣押物品清單 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5月1日勘驗筆錄(勘驗卷附之監視錄影器光碟) ⒃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採證報告 ⒄113年度營偵字第704號光碟片存放袋內案發過程影像光碟內檔名「0000000000000.mp4」影片 ⒅檔名「0000000-勘查車輛影像」內影片檔 ⒆檔名「0000000-郭哲宏現場模擬影像」內影片檔(檔名「00030.MTS」、「00031.MTS」) 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精神鑑定書(刑事責任能力鑑定) 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3月27日函檢附之檢察官勘驗筆錄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5月9日函檢附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採證報告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4年3月20日函暨檢附之「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訪視紀錄 台南市立醫院114年3月24日函暨檢附之郭哲宏81年至113年病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114年3月23日函暨檢附之郭哲宏109年至113年遭他人報案及護送就醫紀錄 量刑部分 一、被告 ⑴郭哲宏113年2月22日(第一次)、113年2月23日(第二次)、113年2月23日(第三次)警詢筆錄;113年2月23日、113年3月5日偵訊筆錄;本院113年2月23日、113年4月17日訊問筆錄 二、證人 ⑴劉淑華113年2月23日偵訊筆錄 ⑵郭慶章113年2月23日偵訊筆錄 ⑶李芳鵬113年2月23日偵訊筆錄 ⑷蘇上凱113年3月11日偵訊筆錄 ⑸莊靜南113年3月11日偵訊筆錄 ⑹郭壬貴113年5月2日偵訊筆錄 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3月11日勘驗筆錄 ⑵檔名「0000000-勘查車輛影像」內影片檔 ⑶檔名「0000000-郭哲宏現場模擬影像」內影片檔(檔名「00030.MTS」、「00031.MTS」) ⑷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精神鑑定書(刑事責任能力鑑定) ⑹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 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3月27日函檢附之檢察官勘驗筆錄 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5月9日函檢附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採證報告 ⑼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4年3月20日函暨檢附之「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訪視紀錄 ⑽台南市立醫院114年3月24日函暨檢附之郭哲宏81年至113年病歷 ⑾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114年3月23日函暨檢附之郭哲宏109年至113年遭他人報案及護送就醫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