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10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30號113年度易字第105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宗彥上列被告因家暴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關於「宣告刑及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宗彥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4關於「宣告刑及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宗彥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供品壹袋及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情形,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