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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226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226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皓荃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051號、113年度偵字第99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皓荃被訴侵入住居罪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皓荃於民國112年12月10日22時33分起至112年12月10日22時36分止,未經管理人李良偉及社區住戶同意,即無故侵入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大鵬新城社區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係指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91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查被告前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本院於113年3月6日以113年度簡字第649號判決(下稱前案),而於113年4月18日確定等節,有該判決書、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前案認定之事實,有關侵入住居部分,係以「楊皓荃於民國112年12月10日晚間10時33分許,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之大鵬新城大樓之住戶同意,逕自從地下室進入本案大樓並爬樓梯至7樓」等事實為據,認被告就此部分事實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是以:

觀諸前案判決及本案經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均係以被告於112年12月10日晚間,未經同意而無故侵入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大鵬新城社區,且二案均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堪認前案事實及本案之起訴事實,確係指被告於相同時間、地點,而為侵入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大鵬新城社區之同一行為,已足認定前案判決之事實與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係相同之犯罪事實,為同一案件。

四、綜上所述,被告被訴部分業為前案確定效力所及,爰均不經言詞辯論,逕就被告被訴侵入住居部分為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瑄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