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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233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233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基財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11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11明知其養母郭薛梅雀(民國00年0月0日生,112年5月14日死亡),於110年9月間,已屆86歲高齡,雖具基本自我照顧之自理能力,然已有記憶力減退、定向感、解決問題能力、社區活動有中度困擾,並於110年8月11日業經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罹患失智症,存有認知功能障礙之情形,而需他人協助照護,與人交往之辨別是非能力受損,金錢處理能力與複雜事務判斷能力亦具有一定程度之障礙,而已達精神障礙致辨識能力顯然不足之情形,詎A11竟為下列行為:

(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乘機詐欺取財之犯意,乘郭薛梅雀因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對金錢事務之處理無從為合理分析及利害判斷,於110年9月9日,在A11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4樓住處,使郭薛梅雀簽署授權A11處置其財產之授權書1份後,由A11於附表1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郭薛梅雀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郭薛梅雀郵局帳戶)內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將部分款項轉存至不知情之凃麗珠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凃麗珠郵局帳戶)內。

(二)嗣A11又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乘機詐欺取財之犯意,乘郭薛梅雀因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對金錢事務之處理無從為合理分析及利害判斷,而於110年9月19日,同在A11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4樓住處,使郭薛梅雀簽署贈與A11與不知情之凃麗珠各新臺幣(下同)220萬元、不知情之郭乃文60萬元,及歸還A11650萬元之聲明書1份後,再由A11於附表2所示之時間、地點,均持郭薛梅雀上開郵局帳戶金融卡與密碼,提領郭薛梅雀上開郵局帳戶內如附表2所示之金額。嗣經郭薛梅雀之養子A09發覺有異,始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41條第1項乘機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等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等無罪判決之諭知,更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足參。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A11涉犯刑法第341條第1項乘機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以:被告A11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A09、證人薛黃寶端、薛通文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A01之證述、被害人郭薛梅雀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病歷資料、被害人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凃麗珠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被告提領之影像截圖、被告提供之影片、勘驗報告等資料為據。

四、訊之被告A11固坦承其母郭薛梅雀於110年9月9日簽署授權A11處置財產之授權書1份,其於附表1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郭薛梅雀郵局帳戶內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將部分款項轉存至凃麗珠郵局帳戶內。郭薛梅雀於110年9月19日,簽署贈與A11與凃麗珠各220萬元、郭乃文60萬元,及歸還A11650萬元之聲明書1份,其於附表2所示之時間、地點,均持郭薛梅雀上開郵局帳戶金融卡與密碼,提領郭薛梅雀上開郵局帳戶內如附表2所示之金額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乘機詐欺罪嫌,辯稱:是媽媽郭薛梅雀授權的,而且她有錄影,她說「這一條錢一定要給你,你不要跟別人講(台語)」,被證一220萬的贈與儀式影片,媽媽說「這280萬花旗銀行的要給你」,我跟媽媽說「媽媽為什麼不要讓別人知道」,她當場就說「就是怕別人會跟你計較(台語)」、「你要孝順我歸孝順我,但是這筆錢要給你的(台語)」她加強語氣「一定要給你(台語)」,還說「不要跟別人講(台語)」,就是媽媽授權我,我才能夠領,不然我怎麼會有她的密碼;怎麼會說更早110年9月媽媽就心神喪失了,假設那一天媽媽心神喪失,她簽的文件都不是對的,那哥哥在10月帶媽媽去上海銀行簽的信託契約根本就不成立,上海商業銀行就不會讓她簽立信託等語。

五、被告被訴涉犯乘機詐欺罪嫌,本案爭點在於被告是否係乘郭薛梅雀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時,使郭薛梅雀為金錢之之贈與?經查:

(一)上開郭薛梅雀於110年9月9日簽署授權A11處置財產之「授權書」1份,被告於附表1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郭薛梅雀郵局帳戶內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將部分款項轉存至凃麗珠郵局帳戶內。郭薛梅雀於110年9月19日,簽署贈與A11與凃麗珠各220萬元、郭乃文60萬元,及歸還A11650萬元之「聲明書」1份,被告於附表2所示之時間、地點,均持郭薛梅雀上開郵局帳戶金融卡與密碼,提領郭薛梅雀上開郵局帳戶內如附表2所示之金額之事實,業為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並有郭薛梅雀之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他卷第49-53頁)、凃麗珠之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卷第50-51頁)、被告A11提領之影像截圖照片3張(偵卷第103-105頁)、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13年8月6日勘驗A11提供之影片報告1份(偵卷第205-207頁)、郭薛梅雀簽署之授權書及聲明書2紙(偵卷第145-147頁),此部分事實,固首堪認定。

(二)本案因積極證據不足,尚難判斷郭薛梅雀於110年9月間之精神、心智狀況是否存在辨識能力顯有不足之情形:

⒈查郭薛梅雀於110年8月11日經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心

理衡鑑,結果略以:「2.臨床失智量表CDR=1,屬於輕度失智程度。評估個案失智表現程度CDR=1,懷疑其目前處於輕度失智的表現範圍,存有輕度的認知功能障礙。其細項表現為:輕度記憶減退;定向感、解決問題能力、社區活動能力有中度困擾,家居嗜好、自我照料有輕度的困擾。四、結論與建議:1.個案CASI得分為25分(界斷分數49/50分),CASI分數換算MMSE得分為5分(界斷分數19/20分),懷疑整體心智功能有明顯缺損之情形。2.綜合家屬陳述及測驗資料,評估個案失智表現程度CDR=1,目前屬於輕度失智的表現範圍,存有輕度記憶減退;定向感、解決問題能力、社區活動能力有中度困擾,家居嗜好、自我照料有輕度的困擾。」等語,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郭薛梅雀病歷、心理衡鑑資料1份在卷可參(偵卷第57-93頁),然罹有輕度失智症之患者,並不等於就會嚴重影響其辨識能力,是欲判斷郭薛梅雀於110年9月間之辨識能力,究竟是否已達到顯有不足之程度,而科以被告刑責,仍應有其他精神鑑定結果或其他客觀證據為證,本案前揭奇美醫院病歷、心理衡鑑尚不足以認定郭薛梅雀於110年9月間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⒉又郭薛梅雀在前揭「授權書」、「聲明書」上所為郭薛梅雀

之簽名,因檢察官於起訴書中未認定上開委託書上郭薛梅雀之簽名係遭人偽造之情事,且有被告提出郭薛梅雀手拿「授權書」照片2張在卷可參(他卷第87-88頁),自難認上開「授權書」、「聲明書」上郭薛梅雀之簽名係遭人偽造而有偽造私文書之事實,應認上開「授權書」、「聲明書」係由郭薛梅雀親自簽名。

⒊另依被告所提出其所拍攝郭薛梅雀之影片,起訴書之勘驗報

告固記載:「郭薛梅雀表示要贈與金錢等語,乃是被告先說出相關內容後,被害人始照著複誦部分相關內容,或被害人依被告指示進行合影,無法證明被害人出於己意所為之事實。」,然查,該等影片雖無影片拍攝日期之標記,然經本院勘驗結果如下:

(一)被證1 220萬贈與儀式勘驗內容(以下對話內容,A11簡稱「財」,郭薛梅雀簡稱「媽」,對話內容多為台語) 財:媽媽妳看看,妳給我們的錢我們都給妳封好好,我們都不敢用,別日妳呷老,我們就要給妳花的。雖然妳給我們的... 媽:(聽不清) 財:不是不是,我們封好好的,就是我們沒有要用,我們就是要孝敬父母的。這樣我跟妳說,妳親自交給麗珠,這樣就知道是父母給我們的恩情。 【A11拿一疊現金交給郭薛梅雀,並告訴郭薛梅雀親手拿給A06並一同合照(圖1、圖2)】 媽:齁,麗珠,呵呵(笑聲)。 【郭薛梅雀起身將現金交給A06並且與A06合照(圖3)】 財:給我們的恩情,這樣也當一個證據。那你們婆媳拍一張照作紀念,媽媽來這邊。 媽:麗珠,我們麗珠卡那個…(聽不清) 財:這就是媽媽的恩情,媽媽我們會給妳孝順。你幫我拍,還沒,我也要拍阿。 媽:哈哈哈(笑聲)。 財:哈囉,幫我們拍個照。這裡,拍我們三個,阿妳在中間。妳看我們封的好好的,這樣表示我們母子一條心。 【A11扶著郭薛梅雀與A06三人合照(圖4)】

(二)被證8-1花旗230萬郵局80萬贈與財:好,媽媽,我們再一遍,剛剛沒錄到。媽媽妳花旗的那裡不要讓人知道齁,妳要給我,妳就對這個說,阿餒才有一個證據。 媽:嗯。 財:來,妳對它說,妳花旗有230萬要給我,現在領出來了,先放在我這裡,那妳要給我的。 媽:那些都領完了嗎? 財:不是,我們先結清了,阿妳現在說要給我,阿那個不要給人知道,是嗎? 媽媽:嗯(點頭)。 財:為什麼不要讓人知道?為什麼不要讓人知道? 媽:不讓人知道,大家在「卿分」(中文:計較),你已經出去了。 財:大家「卿分」齁、出去齁,他都不知道我都有拿零用錢給妳,賺的都有給妳對不對,啊不要緊,媽媽的那部分我們有留起來,我們不會給妳用掉,現在是移去麗珠那裡,妳要給我們,我們很感謝,但是那部分我會留下來花妳的身上。 媽:沒,你要孝順我的你孝順我。 財:對。 媽:你這裡要給你,一定要給你。 財:好啦,啊不要讓人知道就對了? 媽:對! 財:阿餒我才不會難做人,就是說...。 【A11與郭薛梅雀之談話過程中,A11坐在郭薛梅雀旁(畫面右側)(圖5),且談話中郭薛梅雀有手舉起來之動作(圖6)】

(三)被證8-2 花旗230萬郵局80萬贈與財:知道啦,我知道。 媽:我不會、不會、不會去那個啦,出去再進來,就歡喜的不得了,阿就一直在求他回來的。 財:對對對,阿嘿不是啦,媽媽,我們那就誤會,講清楚就好了。啊再來就是,郵局、郵局妳有280萬的定期的、還有50萬的現金,阿餒算330萬哦,我們現在要對這個錄影就是說... 媽:我的額、我的額嗎? 財:對,妳的額有330萬。啊妳其中有給錦福80,妳也要給我80,對不對? 媽:錦福的他拿過了。 財:啊我還沒拿阿。 媽:阿他...(聽不清) 財:對,所以我那份我先放妳的郵局,給妳相添,啊妳那、還是我們後天... 媽:你用。 財:好啦好啦。 媽:你、你不要再延遲,你去用,你的額80萬一定我,我沒大小心、大小漢,這80萬不要讓人知道。 財:還是不讓人知道? 媽:對,那80萬就我要給你的,和他一樣一人80萬。 財:對對對,一人都80萬。 媽:嗯。 財:啊我跟妳說,因為我們這個郵局的小姐會聽,我們要放給她看,她才不會說我們亂來,所以媽媽,我們若下禮拜若去辦定期的給移來簿子。 媽:阿這,千萬不要講、給你的不要講。 財:我知啦、我知道,阿那本來這是那個、媽媽的愛心,還有我們少年給妳保管的,這妳都給撿的很好,都沒誤差,現在下禮拜我們若有空,就是八月十五若過了,還是那個,我們再來辦把那些定期的單轉進來簿子裡面。

(四)被證8-3復誦確認一遍財:那個230萬花旗的,那個不要讓人知道。 媽:嗯(點頭)。 財:那要給基財的,對不對? 媽:那不要講【郭薛梅雀做出搖手動作(圖7)】。 財:阿那就妳的老本,那我會給妳留著。再來就是,郵局的定期若移出來完,我再裡面領80萬出來,剩下的250萬就是妳的,這樣。 媽:嗯(點頭)。 財:這樣齁好,這樣、好。

(五)被證13-贈與乃文財:阿嬤有60萬要給你當獎學金、當學費,你要來,快點,要來拍照,紀念一下,快點。 媽:我拿上去,基財,你說有齁,我拿上去洗。 財:洗什麼? 媽:你甘知? 財:我知阿。 媽:我這要把、我拿上來洗。 來,阿嬤來,阿嬤的愛心,要給乃文讀書,這我都、我們來拍照做紀念,來、來,多謝阿嬤哈,阿嬤要給頒獎、讀書。 【由A11將一疊錢交給郭薛梅雀,再由郭薛梅雀交給郭基才之兒子(乃文)(圖8)】 媽:會歹勢,拿去寄、拿去寄。 財:阿嬤有數十萬的、那個餒,嘿啦,阿你要孝順阿嬤哦。 乃文:嗯。 財:不是錢拿了就好,以後要孝順阿嬤。 媽:哈哈哈(笑聲),别聽他的,哈哈哈(笑聲)。 財:哈哈哈,好、好。

郭薛梅雀於影片中行動、應對、表達等難認有意識不清之處,並表示「錦福的他拿過了」、「你的額80萬一定我,我沒大小心、大小漢,這80萬不要讓人知道。」等語,此有該影像光碟1片、本院114年5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擷取照片(本院卷第151至156、178-1至178-8頁)附卷可憑,亦難認郭薛梅雀斯時有辨識能力顯有不足之情形。

⒋證人薛黃寶端、薛通文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稱:郭薛梅

雀曾將其郵局帳戶存摺、印章及身分證,交由薛黃寶端代為保管有1年的時間;被告帶郭薛梅雀來,說他要照顧郭薛梅雀,所以要將上開資料拿回去;郭薛梅雀沒有主動說這件事,只是沒有反對,當天她是跟我們閒話家常,我們將上開資料交給A11時看到她沒有反對。(郭薛梅雀當時表情如何?)都正常。(當時有和你們打招呼或閒話家常嗎?)都有,就只是沒有提郵局存摺資料的事情。(郭薛梅雀當時的身體狀況如何?)看起來還好等語。證人A01於警詢、偵查中證述:郭薛梅雀未曾要求其尋找被告返家,郭薛梅雀從出現失智症狀後就有去就醫,她的症狀時好時壞。被告離家時都是告訴人在照顧郭薛梅雀,沒有聽說過告訴人會家暴郭薛梅雀。未曾聽聞郭薛梅雀要贈與金錢給凃麗珠等語。故依證人薛黃寶端、薛通文、A01之前揭證述,均無從認定郭薛梅雀於110年9月間有辨識能力顯有不足之情形。

⒌證人即告訴人A09於偵查中雖證稱:(110年9月10日至112年1

月29日郭薛梅雀的精神狀態?)有時正常,有時痴呆,所以精神狀態不穩定。(你所謂有時正常是什麼情況?郭薛梅雀能否進行交易、處理財務、簽署文件、交代財務分配事項等?)之前可以,也就是差不多在她70幾歲的時候還能處理這些事情,後來110年9月10日以後就算她精神狀態正常,也沒有辦法處理。她正常的時候可以跟人家說話,但會喃喃自語,生病後她的生活都由看護照顧處理。有時靜靜的,但發起脾氣就不正常,會摔東西等語(見偵卷第176頁),惟依其證述,郭薛梅雀於110年9月10日至112年1月29日間的精神狀態有時正常,有時痴呆,則郭薛梅雀於110年9月間簽署本案「授權書」、「聲明書」時,究係正常?或痴呆狀態?尚不明確;又依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託部114年10月22日上信字第1140000302號函,檢附郭薛梅雀之不動產信託契約書1份(本院卷第293-312頁),可知郭薛梅雀係於110年12月2日親至該銀行辦理不動產信託,有前揭不動產信託契約書1份可佐,故證人A09前揭所述:郭薛梅雀於110年9月10日以後,就算精神狀態正常,也沒有辦法處理事務之證詞,是否可採,顯然有疑,亦無從認定郭薛梅雀於110年9月間辨識能力顯有不足。

六、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尚不能使本院產生毫無合理懷疑而認定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被告犯罪不能證明,爰諭知其無罪之判決。

七、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而不能調查者、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應認為不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檢察官雖聲請傳喚A05,待證事實為證人A05有無在場見證郭薛梅雀簽屬被告提出之110年9月11日授權書及9月19日聲明書,如果有在場見證的話,郭薛梅雀當時是否因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能力不足,然證人A05業經本院合法傳喚2次,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然依前揭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心理衡鑑結果,郭薛梅雀於衡鑑時屬於輕度失智程度,縱使A05能到庭證述其見聞郭薛梅雀之精神狀態,亦無從認定郭薛梅雀於110年9月11日、9月19日當時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本案難以認定被告乘機詐欺取財,業已認定如前,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規定,認無再行傳喚或拘提證人A05之必要,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惠娟提起公訴,檢察官A10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欣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附表1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地址詳後) 方式 匯入之 金融帳戶 金額 1 110年9月10日14時21分 臺南 永樂郵局 提轉存簿 凃麗珠 郵局帳戶 10萬元 2 110年9月10日15時6分 臺南 鹽埕郵局 現金提款 無 10萬元 3 110年9月11日9時2分 臺南 南門路郵局 現金提款 無 100萬元 4 110年9月11日10時59分 臺南 西門路郵局 現金提款 無 40萬元 5 110年9月11日11時25分 臺南 永樂郵局 提轉存簿 凃麗珠 郵局帳戶 72萬6,000元 6 110年9月16日8時37分 監察院郵局 提轉存簿 凃麗珠 郵局帳戶 80萬元 總計提領/轉匯 312萬6,000元附表2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金額 1 110年9月22日19時52分 臺南永樂郵局 6萬元 2 110年9月22日19時53分 臺南永樂郵局 6萬元 3 110年9月22日19時54分 臺南永樂郵局 3萬元 4 110年9月23日10時35分 臺南新南郵局 6萬元 5 110年9月23日10時37分 臺南新南郵局 6萬元 6 110年9月23日10時38分 臺南新南郵局 3萬元 7 110年9月24日10時3分 臺南歸仁郵局 6萬元 8 110年9月24日10時4分 臺南歸仁郵局 6萬元 9 110年9月24日10時5分 臺南歸仁郵局 3萬元 10 110年9月25日9時57分 臺南西門路郵局 6萬元 11 110年9月25日9時58分 臺南西門路郵局 6萬元 12 110年9月25日9時59分 臺南西門路郵局 3萬元 13 110年9月26日7時47分 臺南永樂郵局 6萬元 14 110年9月26日7時48分 臺南永樂郵局 6萬元 15 110年9月26日7時49分 臺南永樂郵局 3萬元 16 110年9月27日9時15分 臺南西門路郵局 6萬元 17 110年9月27日9時17分 臺南西門路郵局 6萬元 18 110年9月27日9時15分 臺南西門路郵局 3萬元 19 110年9月28日12時4分 臺南西門路郵局 6萬元 20 110年9月28日12時5分 臺南西門路郵局 6萬元 21 110年9月28日12時6分 臺南西門路郵局 3萬元 22 110年9月29日9時58分 臺南友愛街郵局 6萬元 23 110年9月29日10時3分 臺南西門路郵局 6萬元 24 110年9月29日10時5分 臺南西門路郵局 3萬元 25 110年9月30日9時19分 臺南西門路郵局 6萬元 26 110年9月30日9時20分 臺南西門路郵局 6萬元 27 110年9月30日9時21分 臺南西門路郵局 3萬元 28 110年10月1日9時50分 臺南西門路郵局 6萬元 29 110年10月1日9時51分 臺南西門路郵局 6萬元 30 110年10月1日9時52分 臺南西門路郵局 3萬元 31 110年10月2日9時50分 臺南西門路郵局 6萬元 32 110年10月2日9時52分 臺南西門路郵局 6萬元 33 110年10月2日9時54分 臺南西門路郵局 3萬元 34 110年10月3日9時56分 臺南友愛街郵局 6萬元 35 110年10月3日9時57分 臺南友愛街郵局 6萬元 36 110年10月3日9時58分 臺南友愛街郵局 3萬元 37 110年10月4日8時49分 臺南友愛街郵局 6萬元 38 110年10月4日8時50分 臺南友愛街郵局 6萬元 39 110年10月4日8時51分 臺南友愛街郵局 3萬元 40 110年10月5日9時10分 臺南友愛街郵局 6萬元 41 110年10月5日9時11分 臺南友愛街郵局 6萬元 42 110年10月5日9時12分 臺南友愛街郵局 3萬元 43 110年10月6日7時17分 臺南永樂郵局 6萬元 44 110年10月6日7時18分 臺南永樂郵局 6萬元 45 110年10月6日7時19分 臺南永樂郵局 3萬元 46 110年10月7日8時44分 臺南友愛街郵局 6萬元 47 110年10月7日8時45分 臺南友愛街郵局 6萬元 48 110年10月7日8時46分 臺南友愛街郵局 3萬元 49 110年10月8日10時5分 臺南永樂郵局 6萬元 50 110年10月8日10時6分 臺南永樂郵局 6萬元 51 110年10月8日10時7分 臺南永樂郵局 3萬元 52 110年10月9日8時56分 臺南西門路郵局 6萬元 53 110年10月9日8時57分 臺南西門路郵局 6萬元 54 110年10月9日8時58分 臺南西門路郵局 3萬元 55 110年10月10日8時44分 臺南友愛街郵局 6萬元 56 110年10月10日8時45分 臺南友愛街郵局 4萬元 57 112年2月15日13時32分 臺南永樂郵局 6萬元 58 112年3月8日15時53分 臺南中正路郵局 1萬8,000元 59 112年4月4日20時15分 臺南成功路郵局 1萬元 總計提領 288萬8,000元上開各郵局地址臺南永樂郵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鹽埕郵局: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南門路郵局: 臺南市○○區○○路00號臺南西門路郵局: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監察院郵局: 臺北市○○區○○○路0段0號臺南新南郵局: 臺南市○○區○○0街0號臺南歸仁郵局: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友愛街郵局: 臺南市○○區○○街000號臺南中正路郵局:臺南市○○區○○路00號臺南成功路郵局:臺南市○區○○路0號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