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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23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235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秀珍選任辯護人 黃勃橖律師

一、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關於:⑴臺南市○○區○○路000號住處前騎樓是否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所規定之道路」。

⑵被告是否有辯護意旨所稱「主觀上誤認警察執行職務違法」而得阻卻故意。

等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院將依職權函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字第2918號(被告前於113年8月16日在騎樓停車遭告發裁罰)事件,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庭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