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智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富茂選任辯護人 葉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8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徐富茂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該罪名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黃俊維與被告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參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信勇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廖建瑋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