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4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梁鈞翔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制猥褻等罪,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5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