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6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炫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炫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炫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炫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年5月確定後,於民國109年10月25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8340號核准假釋,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