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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聲保字第 1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7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SAENGSAWANG PANOT(巴若)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SAENGSAWANG PANOT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SAENGSAWANG PANOT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26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8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