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8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家寶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家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家寶因詐欺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5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9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12年1月31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12年2月1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0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12年7月19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嗣上開案件,於112年9月19日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4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受刑人因上開案件於112年6月8日入監執行迄今,其縮刑期滿日期為114年2月13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513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翁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冠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