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9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政瑜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政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政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其入監執行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668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期日為115年7月14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