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0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子予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子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子予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子予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5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4600號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5年6月15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岑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