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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聲保字第 1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3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明澤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明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明澤前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421號裁定)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2罪、1年4月1罪、1年2月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8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罪、1年3月2罪、1年2月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訴第564號駁回上訴確定;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5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上開罪刑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4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7月2日核准假釋(名冊核定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5830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詳見卷附之保護管束名冊),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24-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