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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聲保字第 2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0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郭明郎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明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明郎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重新核算結果,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及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原執行有期徒刑2年(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嗣刑期變更為2年10月(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第一次維持假釋;嗣刑期變更為3年4月(假釋尚未期滿),第2次維持假釋;又接獲執行指揮書將刑期變更為3年6月(假釋最低應執行2年0月23日),其中已服社會勞動時數597小時計100日及拘役50日折抵刑期,經重新核算後,仍符合刑法第77條之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9270號函、112年7月14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699200號函及113年7月1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717710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2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