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0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紘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紘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紘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昕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