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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聲保字第 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8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灃膠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灃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灃膠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9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114年4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