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8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先輝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先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先輝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9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115年7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