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18號聲 請 人 A女(即代號AC000-A111010號成年女子;年籍(即告訴人) 資料詳卷)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姚淵文觸犯之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17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下稱聲請人) A女(即代號AC000-A111010號成年女子;年籍詳卷)就被告甲○○所犯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1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經查:
1.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以111年度侵訴字第11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另附緩刑條件),而於112年6月20日確定,且已送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在案。
2.但刑事案件的告訴人本人,在刑事審判案件,並不是屬於刑事訴訟「得請求檢閱卷宗、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之人」(相關依據及說明請參考後述三、),更何況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17號並非審判中案件,所以本案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閱覽卷宗,與法律的規定不符合,無法准許,應該駁回。
三、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271條之1第2項,於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之情形準用之。是以,得依上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者,限於以律師為告訴代理人者,並不及於告訴人本人。又由上開條文對於告訴人得以閱覽卷宗之時機及資格限制之規定可知,賦與律師為告訴代理人閱卷之權利,除令其得以了解案件進行情形,更可藉由閱卷而提供檢察官有關攻擊防禦資料,故有閱覽本案刑事卷宗權利者,應僅限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受告訴人委任,且具有律師資格之告訴代理人,始得於「審判中」聲請閱覽卷宗。如無因任何案件訴訟繫屬於法院,或於訴訟繫屬消滅後,始聲請閱覽卷宗,因不符合於審判中之情形,即與上開規定不合。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