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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5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0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郭泰勝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7395號、第1052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泰勝之父親患有第三期惡性腫瘤,因尿道發炎高燒不斷,病情恐有惡化,被告心急如焚欲返家親自照顧,請求法院准予具保等語。

二、經查,被告於偵查中,經本院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裁定執行羈押;嗣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洽借被告送監執行,並於同年4月23日移付執行;本院復於同年月30日以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之原因應已消滅,裁定撤銷羈押等情,業經本院調閱113年度聲羈字第105號、113年度偵聲字第100號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是被告自其入監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冠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4-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