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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2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4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麥玉煒受 刑 人 蘇楷勝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麥玉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麥玉煒因被告蘇楷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蘇楷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字第3039號指揮執行,然經檢察官傳喚受刑人於民國113年5月8日上午10時0分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並未依時到案,且經檢察官囑警前往受刑人住居所拘提之,亦未能拘獲,又受刑人迄今未再受羈押或在監執行,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所列「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之免除具保責任情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查明無訛;且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應督促受刑人於上開時、日到案執行,否則將向法院聲請沒入保證金,該通知並送達具保人之居所臺南市○○區○○○街00號,於113年4月19日由具保人收受等情,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1份、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在卷足按,從而,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4-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