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407號聲明異議人 黄勝文即 受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3年度執更字第222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聲請(聲明異議)狀」(如附件)。
二、聲請異議意旨略謂:請准其應執行之刑許可易科罰金或易服
勞役等情,查聲明異議人現依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執行中,該刑事裁定主文載明「黃勝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經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2225號執行卷宗,檢察官並無不准其易科罰金,聲明異議人自可向檢察官提出現金聲請易科罰金,本件檢察官就刑之執行並無指揮不當之情,本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