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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20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70號聲明異議人 呂蔡淑君即受 刑 人上列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2648號刑事確定判決,認定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呂蔡淑君觸犯放火罪,其證據係為虛假,聲明異議人對該判決不服而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故須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認檢察官指揮為不當者,始得聲明異議。經查聲請異議意旨所指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2648號刑事確定判決(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刑事判決駁回聲明異議人之上訴,再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2648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並非檢察官關於刑之執行或其方法之執行指揮,自非聲明異議之對象,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符,應予駁回。至於聲明異議人若對於上開刑事確定判決有所意見,應另循聲請再審等程序,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