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00號聲明異議人 邱莊凱偉即 受 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執行指揮案號:113年度執更字第35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聲明異議人)邱莊凱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聲請再准予易服社會勞動,惟未獲准許並收到同署113年度執更字第353號執行傳票,然聲明異議人係因工作奔波、工作離職之糾紛、照顧女兒,遭名為「蔡志宏」之易服社會勞動者之言語威脅恐嚇而畏懼不敢前往易服社會勞動場所等因素,致有未按時履行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聲明異議人對此深感悔悟,且若入監服刑,將使家中頓失經濟支柱而無所依靠,聲明異議人願意繼續履行易服社會勞動,為此對臺南地檢署不再准許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2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3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3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原金訴字
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並於112年4月11日確定,由臺南地檢署以112年度執字第3945號案執行。
㈡經調閱臺南地檢署就該案執行之112年度刑護勞字第545號觀
護卷(下稱刑護勞字卷)、同署113年度執更字第353號執行卷(下稱執更卷)顯示之執行過程:
⑴聲明異議人於112年6月8日至臺南地檢署執行時,就上開徒刑
及併科罰金,詳閱填載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文件(所簽立之「臺南地檢署社會勞動人履行易服社會勞動應遵守事項具結書」之「壹、履行社會勞動應遵守事項」第三項規定「除有特殊事由經本署核定統一縮減應履行時數外,每月履行不得低於90小時,未達者書面告誡」、第十項規定「履行社會勞動應遵守相關規定,於履行期間內完成指定時數,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者,或履行期間屆滿應履行時數仍未履行完畢者,依法撤銷易服社會勞動。專科罰金或得易罰金案件一次完納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徒刑或拘役,應執行原宣告刑。」),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經檢察官如附表編號2之執行筆錄所示,向聲明異議人訊問並確認其明瞭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所應遵守之規定事項,以及違反之效果(包含不得以照顧家人或工作為藉口不履行社會勞動,屆時如無法履行完畢,必須入監執行),准許徒刑部分易服社會勞動552小時、履行期間為112年8月8日至113年2月7日止,併科罰金部分易服社會勞動120小時、履行期間為113年2月8日至113年4月7日止。
⑵聲明異議人嗣自112年11月起至113年2月7日止之關於徒刑部
分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於112年11月份至113年1月份均未達每月最低應履行易服社會勞動90小時之標準,且查:
①經臺南地檢署觀護佐理員於000年00月間聯繫督促聲明異議
人出勤履行易服社會勞動、由同署以112年12月4日南檢和太112刑護勞545字第1129090416號函對聲明異議人進行第一次書面告誡(內容為聲明異議人於112年11月履行之社會勞動36小時,未達最低應履行時數90小時,已違反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事項及遵守事項,應盡速履行,嗣後如再有違誤,將依法撤銷易服社會勞動而執行原宣告刑)。
②因聲明異議人出勤狀況不佳,經臺南地檢署觀護佐理員於0
00年00月間對聲明異議人訪談,5次提醒出勤狀況不佳,務必注意出勤、若無法順利履行完成則需執行原宣告刑,且同署以113年1月3日南檢和太112刑護勞545字第1129097992號函對聲明異議人進行第二次書面告誡(內容為聲明異議人於112年12月履行之社會勞動48小時,未達最低應履行時數90小時,已違反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事項及遵守事項,特此告誡,嗣後如再有違誤,將依法撤銷易服社會勞動而執行原宣告刑)。
③聲明異議人因與易服社會勞動者蔡志宏有私下糾紛,經檢
察官核示調離原先易服社會勞動機構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安南區清潔隊,改至臺南市仁德區成功社區發展協會履行易服社會勞動【見刑護勞字卷第665頁之113年1月2日臺南地檢署辦理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情形觀護佐理員訪查紀錄表之「其他特殊記事」,同卷第673頁之同署113年1月4日南檢和太112刑護勞545字第1139000359號函(停止由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安南區清潔隊執行聲明異議人之易服社會勞動),同卷第677頁之同署113年1月4日南檢和太112刑護勞545字第1139000361號函(由臺南市仁德區成功社區發展協會協助執行聲明異議人之易服社會勞動),聲明異議人之113年1月3日簽立之執行社會勞動回覆單、社會勞動工作守則(至臺南市仁德區成功社區發展協會報到執行社會勞動)】。④聲明異議人因出勤狀況不佳而未改善,經臺南地檢署觀護
佐理員於000年0月間對聲明異議人訪談而8次提醒出勤狀況不佳,且同署以113年2月2日南檢和太112刑護勞545字第1139009066號函對聲明異議人進行第三次書面告誡(內容為聲明異議人於113年12月履行之社會勞動60小時,未達最低應履行時數90小時,已違反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事項及遵守事項,請盡速履行,嗣後如再有違誤,將依法撤銷易服社會勞動而執行原宣告刑)。
⑤聲明異議人於113年2月7日履行期限屆滿前,於同年0月間
,計至同年24日僅履行44小時,出勤未見顯著改善,即使再延長履行期間一月且每日出勤,仍無法將時數履行完成,該易服社會勞動遂遭撤銷(已履行社會勞動350小時而應折抵59日),聲明異議人又向同署聲請再准予易服社會勞動,然經同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12之113年3月12日南檢和未113執更353字第1139017556號函所示,認有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不准易服社會勞動。
㈢由上所述,聲明異議人對於前開檢察官准許之易服社會勞動
,須每月最低應履行易服社會勞動90小時,並不得以照顧家人或工作為不履行社會勞動之理由,且若履行期間屆滿而仍未履行完畢,易服社會勞動將遭撤銷,不予准許而須執行原宣告刑等事項,係至為明瞭並為接受,始獲檢察官准許易服社會勞動,惟自112年11月起至113年2月7日止之關於徒刑部分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即出現112年11月份至113年1月份均未達每月最低應履行易服社會勞動90小時標準之狀況,期間並經臺南地檢署觀護佐理員先後於000年00月間督促出勤履行及000年00月間5次、000年0月間8次提醒出勤狀況不佳而須改善,並經臺南地檢署三次屢為書面告誡須盡速履行,若再有違誤將導致撤銷易服社會勞動而須執行原宣告刑之情況,已多方勸導、提醒、告誡聲明異議人須改善其履行易服社會勞動欠佳之狀況,而應在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限內履行完畢,否則將蒙受撤銷易服社會勞動而須執行原宣告刑之結果,期間亦有因聲明異議人與易服社會勞動者蔡志宏發生糾紛,而變更聲明異議人履行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構以避免聲明異議人困擾,惟聲明異議人就履行易服社會勞動欠佳之狀況未為改善,且最終於113年2月7日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限屆滿時,仍拖遲而未履行完畢,致易服社會勞動於履行期限屆滿未獲履行完畢而遭撤銷,則聲明異議人於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違反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不容其以所謂工作或照顧家人為推拖之由,是檢察官就聲請異議人提出之再為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認為業有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狀,而不為准許之執行指揮,並無裁量權限濫用或有何違法不當可言,聲明異議人指摘上開執行指揮不當,並無可採,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卷宗出處頁碼 1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易服社會勞動指揮書、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刑護勞字第545號觀護卷(下稱刑護勞字卷)第9、11頁 2 112年6月8日檢察官執行筆錄 ▁ ▁ ▁ ▁ ▁ ▁ ▁ ▁ ▁ ▁ ▁ ▁ ▁ ▁ ▁ 1.(本案有期徒刑部分不可易科罰金,除非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獲准許,否則將入監執行。是否要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併科罰金部分是否要繳納) 答:是,我要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併科罰金部分因為目前經濟不佳,我要易服社會勞動。P13 2.(是否收到並詳閱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須知及聲請書、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切結書?) 答:是。P13、P15 3.(是否據實填載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須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與切結書?) 答:我要聲請易服社會勞動。P15 4.(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時數過少而被撤銷者,須入監執行,有何意見?) 答:我知道。P19 5.(與本屬配合之易服社會勞動原則上無假日或夜間之時段,應以執行社會勞動為優先,不得以照顧家人或工作為藉口不履行社會勞動,屆時如無法履行完畢,必須入監執行,有無意見?) 答:我知道。P19 刑護勞字卷第13至19頁 3 易服社會勞動聲請須知及聲請書、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切結書 ▁ ▁ ▁ ▁ ▁ ▁ ▁ ▁ ▁ ▁ ▁ ▁ ▁ ▁ ▁ 簽名人:邱莊凱偉 日期:112年6月8日 刑護勞字卷第23至33頁 4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社會勞動人履行易服社會勞動應 遵守事項具結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社會勞動人參加易服社會勞動勤前說明會切結書 ▁ ▁ ▁ ▁ ▁ ▁ ▁ ▁ ▁ ▁ ▁ ▁ ▁ ▁ ▁ 簽名人:邱莊凱偉 日期:112年6月8日 刑護勞字卷第61至67頁 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辦理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情形觀護佐理員訪查紀錄表 ▁ ▁ ▁ ▁ ▁ ▁ ▁ ▁ ▁ ▁ ▁ ▁ ▁ ▁ ▁ 一、8、9、10月出席狀況正常。 二、【11月】 1.112年11月20日訪談紀錄表,邱莊凱偉自11月13日起因工作因素為由請假至11月17日,職將再致電聯繫並督促出勤。(P527-533) 2.112年11月22日訪談紀錄表,邱莊凱偉自11月13日起因工作因素為由請假至11月17日,11月22日邱莊凱偉又因帶小孩打預防針為由未出勤,擬予第一次書面告誡。(P535-541) 三、【12月】 1.112年12月1日訪談紀錄表,邱莊凱偉11月份因工作因素出勤狀況不佳、時數未達,將予以書面告誡,另今日未依規定請假,將再持續追蹤督促。(P569-577) 2.112年12月5日訪談紀錄表,邱莊凱偉12月5日因生病為由未出勤,已再次提醒個案其案件為不得易科罰金類型,務必注意出勤,若無法順利履行完成則需執行原宣告刑,(P581-585) 3.112年12月7日訪談紀錄表,邱莊凱偉因生病為由未出勤,已再次提醒個案其案件為不得易科罰金類型,務必注意出勤,若無法順利履行完成則需執行原宣告刑。(P589-594) 4.112年12月13日訪談紀錄表,邱莊凱偉表示因受同機構勞動人威脅為由未出勤。就出勤狀況不佳,已再次提醒個案其案件為不得易科罰金類型,務必注意出勤,若無法順利履行完成則需執行原宣告刑。(P595-601) 5.112年12月26日訪談紀錄表,邱莊凱偉本月份出勤狀況不佳,12月26日致電,提醒邱莊凱偉應再增加出勤日數以補不足之時數以免無法於期限內將時數執行完成,並告知本月份將因時數未達將有第二次告誡。邱莊凱偉表示知悉,12月26日是因申請失業補助所需返回屏東為由未出勤。自12月27日起將至機構執行,後續均將出勤整日。(P629-636) 6.12月共提醒邱莊凱偉5次出勤狀況不佳。 四、【1月】 1.113年1月4日訪談紀錄表,邱莊凱偉其履行期限即將屆至,其曾表示將每日出勤整日,希望本署給予延長之機會,惟其尚未主動書面聲請,出勤情形似未改善,將持續觀察至1月中旬。另1月4日上午因生病為由請假未出勤。(P683-690) 2.113年1月8日訪談紀錄表,邱莊凱偉其履行期限即將屆至,其曾表示將每日出勤整日,希望本署給予延長之機會,惟其尚未主動書面聲請,出勤情形似未改善,將持續觀察至1月中旬。(P000-0000) 3.113年1月11日訪談紀錄表,邱莊凱偉其履行期限即將屆至,其曾表示將每日出勤整日,希望本署給予延長之機會,惟其尚未主動書面聲請,出勤情形似未改善,將持續觀察至1月中旬。另1月11日上午因生病為由請假未出勤。(P701-706) 4.113年1月17日訪談紀錄表,邱莊凱偉其履行期限即將屆至,其曾表示將每日出勤整日,希望本署給予延長之機會,惟其尚未主動書面聲請,移轉機構後之出勤情形仍未改善,將持續觀察至1月25日。另1月17日因申請診斷證明書,及帶女兒看病為由請假未出勤。(P717-723) 5.113年1月19日訪談紀錄表,邱莊凱偉其履行期限即將屆至,其曾表示將每日出勤整日,希望本署給予延長之機會,惟其尚未主動書面聲請,且出勤狀況仍未改善,經陳報個案案件係屬觀護人後,擬於期限屆至時以履行期限屆滿仍未履行完畢之事由辦理終結。(P725-737) 6.113年1月24日訪談紀錄表,邱莊凱偉履行期限即將屆至,其曾表示將每日出勤整日,希望本署給予延長之機會,於1月24日遞交聲請書,惟出勤狀況仍未改善,將另以重大記事表陳報上級核示後續處遇方式(P739-746) 7.113年1月25日訪談紀錄表,邱莊凱偉履行期限即將屆,昨日遞交聲請書希望檢察官給予延長之機會,因出勤狀況實未改善,以另呈大記事表陳報上級核示後續處遇方式。(747-753) 8.113年1月29日訪談紀錄表,邱莊凱偉履行期限將屆,因出勤狀況不佳,經以重大記事表呈請檢察官核示後,本件待期限屆至時將以「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之事由辦理終結。(P755-761) 9.1月共提醒邱莊凱偉8次出勤狀況不佳。 五、【2月】 1.113年2月1日訪談紀錄表,邱莊凱偉履行期限將屆,因出勤狀況不佳,經以重大記事表呈請檢察官核示後,本件待期限屆至時將以「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之事由辦理終結。2月1日未出勤,亦未請假。佐理員於2月1日致電案主及緊急聯絡人,電話均未獲接聽,將再持續追蹤。(P771-777) 2.113年2月5日訪談紀錄表,邱莊凱偉履行期限將屆,因出勤狀況不佳,經以重大記事表呈請檢察官核示後,本件待期限屆至時將以「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之事由辦理終結。2月5日未出勤,亦未請假。佐理員於2月5日致電案主及緊急聯絡人,電話均未獲接聽,將再持續追蹤。(P781-786) 3.113年2月7日訪談紀錄表,邱莊凱偉2月7日上午請假,並由妻子稱下午會出席,然下午未如期出勤,亦未請假,其履行期限今日屆至,本件將以「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之事由辦理終結。(P789-794) 刑護勞字卷 第91至799頁 6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04日南檢和太112刑護勞545字第1129090416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6日送達證書(第一次書面告誡) ▁ ▁ ▁ ▁ ▁ ▁ ▁ ▁ ▁ ▁ ▁ ▁ ▁ ▁ ▁ 主旨:台端112年11月履行社會勞動36小時,未達最低應履行時數90小時,已違反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特此告誡,請盡速至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安南區清潔隊履行社會勞動,嗣後如再有違誤,將依法撤銷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原宣告之刑,請查照。 刑護勞字卷 第565至567頁 7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03日南檢和太112刑護勞545字第1129097992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01月08日送達證書(第二次書面告誡) ▁ ▁ ▁ ▁ ▁ ▁ ▁ ▁ ▁ ▁ ▁ ▁ ▁ ▁ ▁ 主旨:台端112年12月履行社會勞動48小時,未達最低應履行時數90小時,已違反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特此告誡,嗣後如再有違誤,將依法撤銷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原宣告之刑,請查照。 刑護勞字卷 第651至653頁 8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02日南檢和太112刑護勞545字第1139009066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02月06日送達證書(第三次書面告誡) ▁ ▁ ▁ ▁ ▁ ▁ ▁ ▁ ▁ ▁ ▁ ▁ ▁ ▁ ▁ 主旨:台端113年1月履行社會勞動60小時,未達最低應履行時數90小時,已違反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特此告誡,請盡速至臺南市仁德區成功社區發展協會履行社會勞動,嗣後如再有違誤,將依法撤銷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原宣告之刑,請查照。 刑護勞字卷 第765至767頁 9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觀護佐理員執行社會勞動重要記事表 ▁ ▁ ▁ ▁ ▁ ▁ ▁ ▁ ▁ ▁ ▁ ▁ ▁ ▁ ▁ 姓名:邱莊凱偉 1.個案邱莊凱偉違反社會勞動相關規定,已發文告誡告誠一:112年11月履行社會勞動36小時,未達最低應履行時數90小時。 告誠二:112年12月履行社會勞動48小時,未達最低應履行時數90小時。 2.案主於1月24日上午出勤時提交聲請書,表示因工作因素及受到於前機構勞動人之恐嚇、威脅及保護家人為由不敢前去機構執行勞動,其與案妻協調自2月1日起由案妻工作負擔家計,其將積極出勤完成時數。 3.該員出勤狀況不佳,職已多次致電督促及提醒案主應額外增加出勤日數以補不足之時數,以免無法於期限內履行完成,案主於12月26日時向職表示係因返回戶籍地屏東申請辦理失業補助需用文件,已辦理完妥,12月27日起將至機構執行,後續亦將出勤整日,實案主1月份至1月24止僅履行44小時,出勤未見顯著改善。 4.案主於履行期限將於113年2月7日屆至,即使再予延長1個月之履行期間,縱每日出勤,仍無法將時數履行完成,本件擬於履行期限屆至時,以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之事由辦理終結。 刑護勞字卷 第805頁 10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辦理社會勞動工作日誌(月報表) ▁ ▁ ▁ ▁ ▁ ▁ ▁ ▁ ▁ ▁ ▁ ▁ ▁ ▁ ▁ 1.【112年8月】 執行時數:26小時 請假日期:11日、14日、15日、18日、22日、 25日、28日、29日、30日、31日。 2.【112年9月】 執行時數:92小時 請假日期:5日、7日、12日、19日、21日 無故未到:6日、12日 3.【112年10月】 執行時數:88小時 請假日期:2日、3日、6日、11日、12日、13日、 16日 4.【112年11月】 執行時數:36小時 請假日期:1日、13日、14日、15日、16日、 17日、20日、21日、22日、27日、30日 無故未到:6日、23日、29日 5.【112年12月】 執行時數:48小時 請假日期:5日、7日、8日、11日、12日、14日、 20日、25日、26日、27日、29日 無故未到:1日、6日、12日、19日 6.【113年1月】 執行時數:60小時 刑護勞字卷 第813至829頁 11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27日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29日送達證書 ▁ ▁ ▁ ▁ ▁ ▁ ▁ ▁ ▁ ▁ ▁ ▁ ▁ ▁ ▁ 邱莊凱偉前案社會勞動已經撤銷,如本案欲再聲請易服社勞,請於7日內以書面向本署提出聲請,若聲請不准,應入監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353號執行卷(下稱執更卷第29至35頁) 12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12日南檢和未113執更353字第1139017556號函 ▁ ▁ ▁ ▁ ▁ ▁ ▁ ▁ ▁ ▁ ▁ ▁ ▁ ▁ ▁ 主旨:台端聲請本署113年度執更字第353號洗錢防制 法案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已履行350 小時應折抵59日) 易服社會勞動一事,礙難准 許,請於113年3月20日上午11時整到署執行, 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13年3月6日聲請書。 二、台端所犯之洗錢防制法等罪經審核後,認台端之前亦曾以受威脅及家中經濟因素為由聲請延長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但台端過往於112年12月27日表示會積極履行後,亦未因此顯著增加履行時數,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 執更卷 第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