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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1號被 告 黃宗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家暴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黃宗蘍之羈押應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黃宗蘍前因家暴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113年3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於113年3月27日審理時,被告就被訴事實坦承犯行,且因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因認被告原羈押原因消滅,已無羈押被告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詩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