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3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3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耀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063號、112年度偵字第18684號、112年度偵字第21928號、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112年度偵字第22984號、112年度偵字第22995號、112年度偵字第25298號、112年度偵字第27672號、112年度偵字第29861號、112年度偵字第3685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064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065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066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陳耀宗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一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耀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利益,先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臺南市區某處,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湯欣恬、王芷婷、林孟沛、周姿如、林政安、葉育銜、吳廷恩、簡偉晏、李哲綸、陳惠、廖心瑋、李薇貞、林育詮、陳俊維、賴芳俞等人,並因此取得附表一所示財物及不法利益。嗣經湯欣恬等人發覺遭詐騙而報警提告,始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本件被告陳耀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㈠被告於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二所示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耀宗就附表一編號1、3、12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

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2、5、6、7(簡偉晏部分)、8、9、10、11、13、14部分所為,係犯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就附表一編號4、7(吳廷恩部分)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得利罪。被告於本件14次犯行,時間不同,被害人互異,詐騙手法或係購買遊戲點數、或係超商點數、或係門票,手法均不相同,顯係分別起意所為,應分論併罰。被告前於109年間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10年5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14次詐欺犯行,構成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本院考量被告所犯前後2案之罪名雖不同,但均是針對詐欺所設,被告未因前案之刑罰而生警惕之心,竟於短期內再犯刑責更重之本案,可認被告主觀上具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特別薄弱,依累犯規定加重本案所犯之各罪最低本刑,並無過苛而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爰加重其刑。

㈡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思循正當途徑營生,竟以網路向不認

識之他人兜售門票或遊戲點數、超商點數等藉口,向被害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金額或點數匯入被告指定帳戶後,被告即相應不理。參之被告前於109年間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10年5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於2年期間,即為本件多次詐欺犯行,益見其並未記取前案判罪科刑之教訓,且刑罰反應力薄弱。被告於本件所為造成15位(附表一編號7有2位)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每人損失在數百元至4千元之間,尚非鉅大,且被告犯後自偵查迄審理過程犯均坦承犯行後,惟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並酌及被告高中畢業,入監前以載送酒店小姐上下班,並從中抽成為業,已婚、無子女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審酌受刑人於本件多次犯行間之犯罪間距;附表一編號2、5、

6、7(簡偉晏部分)、8、9、10、11、13、14部分犯罪型態相同,罪名亦相同;附表一編號2、3、4、8、11、12、13、14部分詐欺所得利益在1千2百元以下及被告品行等因素,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及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附表一(民國/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方式 遭詐騙財物 被告自白出處 罪刑及沒收 備註 1 湯欣恬(告訴) 於112年4月26日某時許,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陳陳」臉書帳號,傳送訊息向被害人佯稱:有門票可供出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匯款至指定帳戶,嗣被害人遲未取得約定之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於112年4月26日16時45分許,匯款2,800元至被告指定之同案被告蘇竝弘(另為不起訴處分)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經被告另向同案被告蘇竝弘佯稱有意以上開款項購買OPENPOINT點數,致同案被告蘇竝弘將等值OPENPOINT點數轉予被告。 112年12月25日 檢事官詢問筆錄 (見偵一卷P38) 陳耀宗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112年度偵字第18684號 2 王芷婷 (告訴) 於112年4月27日某時許,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陳陳」帳號傳送訊息向被害人佯稱:有意購買價值1,200元之OPENPOINT點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出點數予被告,嗣被害人發覺上開交易價款係被告另向他人詐騙所得款項,被告則因此免予支付購買OPENPOINT點數款項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被害人始知受騙並隨即退款。 於112年4月27日12時29分,轉出1200點之OPENPOINT點數予被告申辦之OPENPOINT會員帳號(綁定被告名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112年12月25日 檢事官詢問筆錄 (見偵一卷P38) 陳耀宗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112年度偵字第21928號 3 林孟沛 (告訴) 於112年2月14日18時43分許,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透過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以暱稱「陳賢名」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向被害人佯稱:有意出售全家超商之點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然被害人嗣後遲未收到約定之點數,始悉受騙。 於112年2月14日19時8分,匯款1,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供被告於線上遊戲「老子有錢」帳號「aaa94520」所儲值使用)。 112年12月25日 檢事官詢問筆錄 (見偵一卷P38) 陳耀宗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 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 4 周姿如 (告訴) 於112年3月14日19時3分許,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之犯意,透過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以暱稱「陳耀宗」、「陳陳陳」之帳號在臉書「WePlay-線上桌遊吧」社團內公開留言表示有意出售遊戲帳號,經被害人瀏覽該留言後與被告聯繫,經被告傳送訊息向被害人佯稱:需以GASH遊戲點數交易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遊戲點數,並將點數卡卡號及密碼翻拍提供予被告,然被害人嗣後遲未收到約定之遊戲帳號,始悉受騙。 於112年3月14日,將價值950元之GASH遊戲點數卡點數卡號及密碼,以翻拍方式提供予被告,並經被告儲值至線上遊戲「星城」暱稱「步應該一直」(綁定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帳號內。 112年12月25日 檢事官詢問筆錄 (見偵一卷P38) 陳耀宗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112年度偵字第22984號 5 林政安 (告訴) 於112年5月15日某時許,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耀宗」帳號向被害人佯稱:有意購買價值4,000元之OPENPOINT點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出點數予被告,被告則因此免予支付購買OPENPOINT點數款項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嗣被害人發覺提供予被告匯款之帳戶遭列警示帳戶而無法使用,始知受騙。 於112年5月15日22時16分許,轉出3960點之OPENPOINT點數予被告申辦之OPENPOINT會員帳號(綁定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112年12月25日 檢事官詢問筆錄 (見偵一卷P38) 陳耀宗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112年度偵字第22995號 6 葉育銜 (告訴) 於112年4月21日23時許,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透過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以暱稱「步應該一直」之遊戲帳號、「代」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先後傳送訊息向被害人佯稱:有意購買遊戲幣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被告匯款後,將約定之遊戲點數提供予被告,被告則因此免予支付購買遊戲點數款項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嗣被害人發覺提供予被告匯款之帳戶遭列警示帳戶而無法使用,始知受騙。 於112年4月21日,提供價值1,500元之遊戲點數予被告線上遊戲「星城」暱稱「步應該一直」(綁定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帳號。 112年12月25日 檢事官詢問筆錄 (見偵一卷P39) 陳耀宗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112年度偵字第25298號 7 吳廷恩、 簡偉晏 (均提出告訴) 於112年5月2日15時30分許,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耀宗」之臉書帳號張貼有門票可出售之公開貼文,經被害人吳廷恩閱覽後與被告聯絡,被告隨即傳送訊息向被害人吳廷恩佯稱:購票需先匯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戶;被告另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12年5月2日17時39分許,傳送訊息向被害人簡偉晏佯稱:有意購買OPENPOINT點數云云,並以上開向被害人吳廷恩詐得之款項轉入被害人簡偉晏名下帳戶,以充當購買點數之價款,被告因此免予支付購買OPENPOINT點數款項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被害人簡偉晏並陷於錯誤,而提供等值之OPENPOINT點數予被告,嗣被害人吳廷恩遲未收到約定之門票,被害人簡偉晏名下帳戶則遭列警示帳戶,其等始知受騙。 被害人吳廷恩於112年5月2日17時36分,轉帳1,600元至被害人簡偉晏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害人簡偉晏則於112年5月2日,轉出價值1455點之OPENPOINT點數予被告申辦之OPENPOINT會員帳號(綁定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112年12月25日 檢事官詢問筆錄 (見偵一卷P39) 陳耀宗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得利罪(被害人吳廷恩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又犯詐欺得利罪(被害人簡偉晏部分),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112年度偵字第27672號 8 李哲綸 (告訴) 於112年4月17日17時許,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透過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以暱稱「陳耀宗」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傳送訊息向被害人佯稱:有意購買全家便利商店之購物金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約定之便利商店購物金提供予被告,被告因此免予支付購買全家便利商店購物金款項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嗣被害人遲未收到被告匯款,始知受騙。 於112年4月17日18時1分許,將價值1,000元之全家便利商店購物金對應之網址及密碼翻拍提供予被告。 112年12月25日 檢事官詢問筆錄 (見偵一卷P39) 陳耀宗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112年度偵字第29861號 9 陳惠 (告 訴) 於112年5月23日11時7分許,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透過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以暱稱「漂浮不定」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傳送訊息向被害人佯稱:有意出售演唱會門票,惟需以遊戲點數給付訂金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購買遊戲點數並提供予被告,被告因此免予支付購買遊戲點數款項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嗣被害人遲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於112年5月23日12時7分,提供價值共2,500元之GASH遊戲點數予被告。 本院卷第67頁 陳耀宗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112年度偵字第36852號 10 廖心瑋 (告訴) 於111年9月11日某時許,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透過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以暱稱「陳耀宗」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向被害人佯稱:有意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提供約定之GASH遊戲點數予被告,被告因此免予支付購買遊戲點數款項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嗣被害人遲未收到約定之交易款項,始知受騙。 於111年9月11日9時57分,提供價值3,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予被告。 113年4月23日 檢事官詢問筆錄 (見偵十二卷P26) 陳耀宗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刑法第339條第2項 112年度偵緝字第1063號 11 李薇貞 (告訴) 於111年11月30日14時30分,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耀宗」之臉書帳號向被害人佯稱:有意以1,100元購買之1000點之OPENPOINT點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出點數予被告,被告則因此免予支付購買OPENPOINT點數款項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嗣被害人遲未收到約定之款項,始知受騙。 於111年11月30日14時50分許,轉出1000點之OPENPOINT點數予被告申辦之OPENPOINT會員帳號(綁定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113年4月23日 檢事官詢問筆錄 (見偵十二卷P26) 陳耀宗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112年度偵緝字第1064號 12 林育詮 (告訴) 於112年2月12日12時30分許,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耀宗」之臉書帳號向被害人佯稱:可出售統一超商之茶葉蛋即享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予被告,嗣被害人遲未收到約定之票券,始知受騙。 於112年2月12日13時51分,匯款300元至被告線上遊戲「aaa94520」會員帳號所綁定之000-00000000000000帳號號虛擬帳戶。 113年4月23日 檢事官詢問筆錄 (見偵十二卷P26) 陳耀宗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112年度偵緝字第1065號 13 陳俊維 (告訴) 於112年2月21日某時許,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耀宗」之臉書帳號向被害人佯稱:可出售遊戲帳號,惟需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遊戲點數並提供予被告,被告因此免予支付購買遊戲點數款項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嗣被害人遲未收到約定之遊戲帳號,始知受騙。 於112年2月21日19時34分,提供價值1,000元之遊戲點數予被告線上遊戲「星城」暱稱「沒辦法啊啊啊」(綁定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帳號。 113年4月23日 檢事官詢問筆錄 (見偵十二卷P26) 陳耀宗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112年度偵緝字第1065號 14 賴芳俞 (告訴) 於112年2月22日某時許,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陳耀宗」之臉書帳號向被害人佯稱:有意出售統一超商點數點數,需先轉帳OPENPOINT點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出OPENPOINT點數予被告,被告則因此免予支付購買OPENPOINT點數款項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嗣被害人遲未收到約定之點數,始知受騙。 於112年2月22日16時31分許,轉出130點之OPENPOINT點數予被告申辦之OPENPOINT會員帳號(綁定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113年4月23日 檢事官詢問筆錄 (見偵十二卷P26) 陳耀宗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112年度偵緝字第1066號附表二※供述證據(★表示檢察官出證) 編號 出證 證據資料 證據內容 卷頁 1. ★ 被告 陳耀宗 112/12/25 15:35 檢事官詢問筆錄 偵一卷P37-39 (同偵三卷P33-35、 偵八卷P73-75、 偵十二卷P11-13) 113/04/23 09:43 檢事官詢問筆錄 偵十二卷P25-27 2. 證人 蘇竝弘 (同案被告;不起訴) 112/06/03 10:57 警詢筆錄 警一卷P1-4 3. 證人 郭紅玉 (門號0000000000 所有人;不起訴) 112/09/19 14:15 檢事官詢問筆錄 偵九卷P6-6反 4. ★ 證人 湯欣恬 (告訴人) 112/04/26 20:07 警詢筆錄 警一卷P5-7 5. ★ 證人 王芷婷 (告訴人) 112/05/03 19:00 警詢筆錄 警二卷P1-2 6. ★ 證人 林孟沛 (告訴人) 112/02/14 22:45 警詢筆錄 警三卷P19-21 7. ★ 證人 周姿如 (告訴人) 112/03/14 20:20 警詢筆錄 警四卷P3-5 8. ★ 證人 林政安 (告訴人) 112/05/17 11:02 警詢筆錄 警五卷P5-7 9. ★ 證人 葉育銜 (告訴人) 112/04/24 17:01 警詢筆錄 警六卷P41-42 10. ★ 證人 吳廷恩 (告訴人) 112/05/02 20:25 警詢筆錄 警七卷P5-6 11. ★ 證人 簡偉晏 (告訴人) 112/05/03 14:24 警詢筆錄 警七卷P21-22 12. ★ 證人 李哲綸 (告訴人) 112/04/17 22:49 警詢筆錄 警八卷P31-32 (同卷P33-34) 13. ★ 證人 陳惠 (告訴人) 112/05/31 18:00 警詢筆錄 警九卷P3-4 14. ★ 證人 廖心瑋 (告訴人) 111/09/14 10:55 警詢筆錄 警十卷P7-8 15. ★ 證人 李薇貞 (告訴人) 111/11/30 19:00 警詢筆錄 警十一卷P5-9 16. ★ 證人 林育詮 (告訴人) 112/02/16 18:37 警詢筆錄 警十二卷P3-4 17. ★ 證人 陳俊維 (告訴人) 112/02/21 20:23 警詢筆錄 警十二卷P5-7 18. ★ 證人 賴芳俞 (告訴人) 112/02/26 20:14 警詢筆錄 警十三卷P3-4※非供述證據(★表示檢察官出證) 編號 出證 證據資料 卷頁 1. ★ 陳耀宗之OPENPOINT會員帳號資料(含IP位置、登入時間及OTP紀錄)、客戶交易紀錄1份 警二卷P5-17、 偵二卷P37-40、 警五卷P11-13、 警七卷P41-46、 警十三卷P11 2.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 警二卷P18-19 (同警三卷P15-17、警五卷P9、 警七卷P39-40、 警十卷P13、 警十一卷P11-13、警十二卷P23、 警十三卷P9) 3.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 警四卷P29 (同警六卷P29、 警八卷P53、 警九卷P23) 4. 郭紅玉提出之刑事陳報狀2紙 警四卷P13-16、 警六卷P17-20、 警八卷P57-60 (附表編號1)告訴人湯欣恬 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自強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警一卷P8-10 6. ★ 湯欣恬提出臉書社團貼文、其與Messenger暱稱「陳陳陳」對話紀錄擷圖5張 警一卷P11-12 7. 湯欣恬提出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警一卷P12 8. 蘇竝弘提出其與Messenger暱稱「陳陳陳」對話紀錄擷圖、臉書暱稱「陳耀宗」個人頁面擷圖6張 警一卷P13-18 9. ★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5月11日作心詢字第0000000000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蘇竝弘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 警一卷P19-27 (附表編號2)告訴人王芷婷 1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警二卷P3-4 (附表編號3)告訴人林孟沛 11. 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份 警三卷P23-24 12. ★ 林孟沛提出其與Messenger暱稱「陳賢名」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6張 警三卷P25-27 1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外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警三卷P29、35、45-48 14. ★ 線上遊戲「老子有錢」會員帳號「aaa94520」基本資料1紙 警三卷P31 (附表編號4)告訴人周姿如 15. ★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GASH點數交易紀錄、儲值流向及會員資料、IP位置調閱查詢單1份 警四卷P23-27、31 16. 臉書暱稱「陳陳陳」基本資料及IP登入位置查詢結果1份 警四卷P33-46 1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警四卷P47-48、57、59 18. ★ 周姿如提出臉書社團貼文、其與Messenger暱稱「陳陳陳」對話紀錄擷圖14張 警四卷P49-55 19. ★ 周姿如提出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警四卷P56 (附表編號5)告訴人林政安 20. ★ 林政安提出臉書社團貼文、臉書暱稱「陳耀宗」個人頁面擷圖2張 警五卷P15 21. ★ 林政安提出之OPENPOINT會員轉贈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 警五卷P17 (附表編號6)告訴人葉育銜 22. ★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GASH點數儲值流向及會員資料、IP位置調閱查詢單1份 警六卷P31-35 2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警六卷P43-44、49、51 24. ★ 葉育銜提出轉帳交易明細、線上遊戲頁面翻拍照片5張 警六卷P45-47 (附表編號7)告訴人吳廷恩 2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警七卷P7-11、 17-19 26. 吳廷恩提出其與Messenger暱稱「陳陳陳」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6張 警七卷P13-15 (附表編號7)告訴人簡偉晏 2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警七卷P23-24、35、37 28. 簡偉晏提出其與LINE暱稱「代」對話紀錄、OPENPOINT點數轉贈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8張 警七卷P25-31 (附表編號8)告訴人李哲綸 29. 全家便利商店購物金點數交易明細1份 警八卷P39-45 30.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GASH點數交易紀錄、儲值流向及會員資料、IP位置調閱查詢單1份 警八卷P47-51、55 31. ★ 李哲綸提出其與LINE暱稱「代」、Messenger暱稱「陳耀宗」對話紀錄擷圖8張 警八卷P61-67 3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警八卷P69-75 (附表編號9)告訴人陳惠 33.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GASH點數交易紀錄、儲值流向及會員資料、IP位置調閱查詢單1份 警九卷P15-21、25 3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茂林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警九卷P29-35 35. ★ 陳惠提出之於蝦皮購物APP購買GASH點數頁面、轉帳交易明細、其與LINE暱稱「美育」、「漂浮不定」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九卷P43-51 (附表編號10)告訴人廖心瑋 36. GASH點數交易紀錄、儲值流向及會員資料1份 警十卷P9-11 3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警十卷P15-19 (附表編號11)告訴人李薇貞 38. ★ 李薇貞提出臉書社團貼文、其與Messenger暱稱「陳耀宗」對話紀錄、OPENPOINT點數轉贈紀錄翻拍照片7張 警十一卷P17-29 3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下營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警十一卷P31-35 (附表編號12)告訴人林育詮 40. ★ 線上遊戲「老子有錢」會員帳號「aaa94520」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 警十二卷P11-13 4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警十二卷P43-47 42. ★ 林育詮提出臉書社團貼文、臉書暱稱「陳耀宗」個人頁面、其與LINE暱稱「李淑華」、Messenger暱稱「陳耀宗」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5張 警十二卷P49 (附表編號13)告訴人陳俊維 43. ★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GASH點數交易紀錄、儲值流向及會員資料1份 警十二卷P15-21 4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警十二卷P53-55 45. 統一超商GASH點數交易明細1紙 警十二卷P57 46. ★ 陳俊維提出臉書暱稱「陳耀宗」個人頁面翻拍照片1張 警十二卷P61 (附表編號14)告訴人賴芳俞 47. ★ 賴芳俞提出臉書社團貼文、臉書暱稱「陳耀宗」個人頁面、其與Messenger暱稱「陳賢名」對話紀錄、OPENPOINT點數使用紀錄擷圖5張 警十三卷P5-7卷 證: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一卷)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新北警汐刑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二卷)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三卷)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新北警店刑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四卷)

5.新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北警海刑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五卷)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六卷)

7.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基警四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七卷)

8.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蘆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八卷)

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高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九卷)

1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

刑案偵查卷宗(警十卷)

1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南市警麻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

案偵查卷宗(警十一卷)

1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

案偵查卷宗(警十二卷)

1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

刑案偵查卷宗(警十三卷)

1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684號偵查卷宗(偵一

卷)

1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928號偵查卷宗(偵二

卷)

1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75號偵查卷宗(偵三

卷)

1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84號偵查卷宗(偵四

卷)

1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98號偵查卷宗(偵五

卷)

1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298號偵查卷宗(偵六

卷)

2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672號偵查卷宗(偵七

卷)

2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861號偵查卷宗(偵八

卷)

2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327號偵查卷宗(偵九

卷)

2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852號偵查卷宗(偵十

卷)

2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66號偵查卷宗(偵十一

卷)

2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063號偵查卷宗(偵十

二卷)

2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35號偵查卷宗(偵十三

卷)

2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064號偵查卷宗(偵十

四卷)

2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178號偵查卷宗(偵十

五卷)

2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065號偵查卷宗(偵十

六卷)

3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355號偵查卷宗(偵十

七卷)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