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54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宗彥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王韻茹律師王建強律師被 告 連家樑選任辯護人 黃信豪律師
鄭植元律師被 告 王孝瑋選任辯護人 徐建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乙○○共同犯如附表甲編號1至10所示之圖利媒介性交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戊○○共同犯如附表甲編號1至10所示之圖利媒介性交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乙○○、戊○○被訴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部分,均無罪。
四、丙○○無罪。事 實
一、乙○○(原名:連恆)於101年至102年間係址設臺南市○○區○○街000號12樓「慷樂隊酒店」、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7樓「皇龍酒店」、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天上人間酒店」之實際負責人,戊○○係乙○○之特別助理,其等共同基於營利並媒介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甲所示之時間,媒介「慷樂隊酒店」、「皇龍酒店」或「天上人間酒店」如附表甲所示之女服務生,與如附表甲所示之男客為性交行為共10次,每次向如附表甲所示之男客收取性交易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並與提供性交易之酒店女服務生對分,以此方式共同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以牟利。
二、案經徐巧芯、莊榮兆、黃嘉銘告發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監察院函送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案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被告乙○○、戊○○關於圖利媒介性交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乙○○、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乙○○、戊○○2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對證據能力表示無意見等語(本院卷一第149頁),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難認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乙○○、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慷樂隊酒店」之現場負責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本院卷一第295-314頁),且有附表乙編號1、2所示證據、如附表1至10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乙○○、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乙○○、戊○○圖利媒介性交罪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31條規定為意圖使男女與他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其處罰之對象為引誘、容留或媒介之人,犯罪構成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屬於形式犯。故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至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亦不以媒介行為人取得財物或利益,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04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乙○○、戊○○於附表甲編號1至10所示時間,媒介該等編號女服務生從事性交易,不論女服務生與男客是否完成性交易,依上開說明,仍無礙於被告乙○○、戊○○該等犯行之既遂。核被告乙○○、戊○○於附表甲編號1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媒介性交罪。被告乙○○、戊○○就如附表甲編號1至10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乙○○、戊○○所為上開10次妨害風化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乙○○、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金錢,無視法令,為牟取私利而媒介成年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破壞善良風俗,敗壞社會風氣;念及其等犯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審酌被告乙○○、戊○○分別於本案擔任之角色、參與犯罪之情節,營利之規模,及參考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03號(下稱前案)刑事判決所載被告2人與前案檢察官經認罪協商之刑度,兼衡被告戊○○於本案發生前,並無犯罪前科,素行尚可,有被告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乙○○、戊○○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家庭生活、健康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第1、2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再斟酌被告2人所犯各罪之罪名相同,行為態樣相似,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且犯罪時間集中於101年11月至102年12月間,考量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所侵害法益之同質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予以綜合判斷,就如附表甲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2項所示,復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之宣告:⒈被告乙○○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
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戊○○於本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2人前於101年至102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於本院前案審理時,經檢察官與被告乙○○、戊○○等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合意內容如下:
①被告乙○○願受科刑範圍為:各處有期徒刑6月,共2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緩刑2年,被告乙○○應向公庫支付1百萬元。②被告戊○○願受科刑範圍為:各處有期徒刑4月,共2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被告戊○○應向公庫支付66萬元。經前案法院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此有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03號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參(他卷三第91-96頁)。被告2人前案之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且迄今未再犯罪,此觀前揭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足認該案之緩刑宣告成效良好。衡酌本案之犯罪時間與前案相近,且行為態樣亦與前案相同,兩案之判決實不宜因審判時間不同,而呈現不合理之歧異。且本案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是本院參酌前開103年度訴字第303號刑事判決意旨,認本案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⒉本院為促使被告2人得以確實自本案中記取教訓,依法行事,
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予被告相當程度負擔之必要,併依同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乙○○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40萬元。命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5萬元。被告2人如有違反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者,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而執行本案宣告刑,併此敘明。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倘若共同正犯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然若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惟彼此間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或明確,自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而所謂負共同沒收之責,則應參照民法第271條所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以為沒收之標準(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63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戊○○於偵查中供稱:「勾三」是帶出場3小時是6千元,「秀六」是6千元,加起來共12,000元等語(他卷三第126頁),以有利被告之認定,該10次性交易費用為12萬元,扣除女服務生分得之6萬元後,所餘6萬元,因被告2人間如何分配未臻明確,應認係由被告2人均分,則被告乙○○、戊○○就媒介如附表甲所示女服務生與他人性交部分,應各自取得3萬元之不法利得。準此,被告乙○○、戊○○為本案犯行計各獲有3萬元【計算式:3000元×10次=3萬元】之犯罪所得,又未扣案,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無罪部分:
一、起訴意旨另以:被告丙○○於民國100年7月20日至102年2月23日間擔任臺南市政府新聞及國際關係處處長(下稱新聞處長),於102年2月23日至107年6月1日間擔任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局長(下稱民政局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乙○○(原名:連恆,綽號「歐哥」)於101、102年間係址設臺南市○○區○○街000號12樓「慷樂隊酒店」、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7樓「皇龍酒店」、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天上人間酒店」之實際負責人,戊○○(綽號「豆哥」)係乙○○之特別助理。丙○○於任職新聞處長及民政局長期間,明知依憑其身分對臺南市政府各局處機關之公務員具有一定之影響力,而乙○○、戊○○亦均知悉上情,為求丙○○允諾將來可協助詢問、協調等職務上之行為,丙○○、乙○○及戊○○竟分別為下列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交付不正利益之犯行:
(一)丙○○於任職新聞處長期間,時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下稱佳里分局)偵查隊副隊長王宥薦欲調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下稱第三分局),而乙○○、戊○○為協助王宥薦得以順利調任第三分局(下稱「王宥薦平調案」),於101年12月26日前之某日,由戊○○請託丙○○協助「王宥薦平調案」,丙○○亦允諾協助處理。嗣於101年12月26日22、23時許,丙○○撥打行動電話予戊○○,委請戊○○代為安排酒店女服務生提供性服務,乙○○、戊○○為答謝丙○○上開協助,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隨即為丙○○安排酒店女服務生提供性服務,且未向丙○○收取女服務生出場及提供性服務之費用1萬2,000元,而丙○○亦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予以收受。嗣丙○○於任職民政局長期間,戊○○與丙○○於102年3月6日0時許,在臺南市東區長榮路與府連東路附近見面時,戊○○再次請託丙○○協助處理「王宥薦平調案」,丙○○旋於102年3月7日14時53分許、102年3月14日21時35分許,撥打行動電話予時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之秘書丁○○,請託丁○○留意「王宥薦平調案」,嗣王宥薦則於102年6月間平調第三分局。
(二)丙○○於任職民政局長期間,乙○○、戊○○曾於102年5、6月間向丙○○詢問「李詠恩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之相關法規,丙○○答覆及允諾協助處理,嗣於102年8月間,乙○○、戊○○因認臺南市政府處理「李詠恩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之進度不如預期,遂再向丙○○諮詢並請託協助處理,丙○○除指導進行改善等事宜外,亦允諾協助處理。嗣於102年11月9日20、21時許,丙○○以不詳方式聯絡戊○○,委請戊○○代為安排酒店女服務生提供性服務,乙○○、戊○○為答謝丙○○上開協助,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隨即為丙○○安排酒店女服務生提供性服務,且未向丙○○收取酒店女服務生出場及提供性服務之費用1萬2,000元,而丙○○亦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予以收受。嗣戊○○於102年12月15日18時10分至18時32分許,以LINE傳送「明天送經發局簽核,若能縮短經發局跑流程時間最好!」、「明天務必幫忙一下」、「配合變更登記」、「經發局會簽後才回到使管科蓋章,請協助縮短流程時間,還有消防局要跑......」、「李詠恩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予丙○○,請託丙○○加速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簽核流程,丙○○允諾後,旋於翌(16)日指示民政局辦公室某助理向經發局詢問「李詠恩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處理進度,再以LINE向戊○○回報「今早剛出使管,已請經發加速,後續消防也會追」、「經發已處理好」。因認被告丙○○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被告乙○○、戊○○,均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又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存在,故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是本院即不再論述以下所引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三、起訴意旨認被告丙○○、乙○○、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丙○○於監察院調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乙○○、戊○○於偵查中之供述、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03號妨害風化案件104年1月19日準備程序及104年3月12日訊問時乙○○、戊○○之自白、證人王宥薦於偵查中之證述、如附表1至9、11至23所示通訊監察譯文、LINE對話紀錄、如附表乙所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四、被告丙○○、乙○○、戊○○3人之答辯及辯護人之辯護:
(一)訊之被告丙○○對於下列事項不爭執:⑴被告丙○○於100年7月20日至102年2月23日間擔任臺南市政府
新聞處處長,於102年2月23日至107年6月1日間擔任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局長。
⑵被告丙○○任職新聞處長期間,時任佳里分局偵查隊副隊長王宥薦欲調往第三分局。
⑶被告丙○○曾於102年3月7日14時53分許、102年3月14日21時35
分許,撥打行動電話予時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之秘書丁○○。
⑷王宥薦於102年6月間平調第三分局。
⑸被告丙○○任職民政局長期間,乙○○、戊○○曾於102年5月、6月
間向被告丙○○詢問「李詠恩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相關法規。
⑹戊○○102年12月15日18時10分到18時32分,以LINE傳送「明天
送經發局簽核,若能縮短經發局跑流程時間最好!」、「明天務必幫忙一下」、「配合變更登記」、「經發局會簽後才回到使管科蓋章,請協助縮短流程時間,還有消防局要跑......」、「李詠恩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予丙○○,請託丙○○加速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簽核流程,丙○○允諾後,旋於翌(16)日指示民政局辦公室某助理向經發局詢問「李詠恩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處理進度,再以LINE向戊○○回報「今早剛出使管,已請經發加速,後續消防也會追」、「經發已處理好」。
⑺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為當時被告丙○○所使用之門號。
(二)被告丙○○否認有何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犯行,辯稱:我會幫朋友詢問戊○○酒店消費;我只是請丁○○幫忙瞭解「王宥薦平調案」,我尊重每位首長的人事權,我不會介入;我當議員時會讓選民知道服務進度,所以我當政府官員,也是秉持依法做服務;我沒有叫小姐性服務,也沒有接受免費性招待等語。
(三)被告丙○○之辯護人辯護稱:⑴丙○○未曾接受王孝璋、乙○○之免費性招待。
⑵丙○○是在有市民服務案件時,與一般市議員相同,撥打行動
電話給警局的府會聯絡人丁○○,只是詢問王宥薦平調進度而已,此一行為並非職務行為。
⑶丙○○前為臺南市議員,承續為民服務之精神,在民眾提出詢
問要求時,請助理去電給承辦人,詢問瞭解案件辦理進度,未利用局長職務機會對消防局長及工務局長提起此事,可見此一行為非職務行為。
⑷丙○○每天在市政會議上幾乎都可以見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長
、消防局長及工務局長,但卻沒有利用局長職務機會對警察局長、消防局長及工務局長提起此事,而只是與一般人詢問之方式相同,可見丙○○主觀上只是替民眾詢問事項之進度而已,不可能有對價性存在。
(四)訊之被告乙○○、戊○○對於下列事項不爭執:⑴被告乙○○為「慷樂隊酒店」、「皇龍酒店」、「天上人間酒店」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戊○○為乙○○之特助。
⑵被告乙○○、戊○○曾經為了「李詠恩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請託被告丙○○幫忙瞭解該案問題。
⑶102年12月15日18時10分至32分,被告丙○○跟戊○○有前揭LINE的對話訊息內容。
⑷門號0000000000為被告戊○○所使用之門號,門號0000000000
為被告乙○○所使用之門號。
(五)被告乙○○、戊○○均否認有何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犯行,被告乙○○辯稱:沒有提供免費性服務,沒有請託「王宥薦平調案」,我沒有拜託丙○○去關說,是由建築師去處理申請案等語。被告戊○○辯稱:沒有請託丙○○關於王宥薦平調之事,有請丙○○幫忙瞭解申請變更使用工程的問題在哪裡,沒有提供免費性服務,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算老闆」,是指業績獎金算老闆的,「不要收錢」是因之前常常發生酒店女服務生收錢卻未繳回,而發生糾紛,故交代酒店女服務生不要收錢,由幹部來收錢等語。
(六)被告乙○○之辯護人辯護稱:⑴本案之「王宥薦平調案」涉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李詠恩
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涉及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均與被告丙○○所任職之機關無涉,亦與被告丙○○本身之職務無關。
⑵被告乙○○與王宥薦根本不認識,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乙○○有委請被告丙○○請託王宥薦平調之行為。
⑶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乙○○有請託被告丙○○去影響「李詠恩視
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依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乙○○係為了掌握該案之申請進度究竟遇到何問題,無指示被告戊○○請託丙○○關說該案之證據存在,且主觀上亦無影響該案之主觀意思。
(七)被告戊○○之辯護人辯護稱:⑴丙○○於101年12月26日之消費,因現場值班之幹部不瞭解戊○○
所稱之客人係何人引入消費,因而詢問戊○○,戊○○告之算老闆的,意即老闆不用再支付現場值班幹部業績獎金,故乙○○雖為老闆,本身不用領取業績獎金,但老闆卻可因此不用支付值班幹部業績獎金,檢察官誤以為係計算老闆的業績獎金,應係不明瞭酒店業績獎金制度所致,容有誤會。
⑵該次對話係由值班幹部先問「我請教一下,今天勾出那個,
秀錢是由我們這裡抽還是?」,戊○○再加以回答「算老闆的」,顯見係因該值班幹部不明客人性質始詢問戊○○,被告戊○○乃被動回答,並非主動交代,且「秀錢是由我們這裡抽還是?」,是指抽業績獎金。
⑶102年11月9日之客戶既係透過被告戊○○引入消費,則客戶僅
會交錢給被告戊○○,故被告戊○○不可能交代酒店員工轉知提醒「愛玲」記得要收費,方符酒店設置「幹部引客消費」之制度。
⑷被告戊○○於譯文中稱「女孩要跟她交代好,不要收錢,也不
用問太多」等語,確係因當時常常發生酒店女服務生收錢卻未繳回而發生糾紛,故交代女服務生不要收錢,由幹部來收錢,此乃因當時酒店老闆更改收錢制度所致,非免費招待。
五、前揭不爭執事實,已據被告丙○○、乙○○、戊○○坦承在卷,並有如附表1至23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及如附表乙所示證據附卷可稽,復據證人王宥薦於偵查中(他卷三第321-323頁)、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本院卷一第257-274頁)分別證述無訛,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然本案首應審究者即為被告乙○○、戊○○有無提供免費性服務給被告丙○○?被告丙○○有無收受免費性服務(不正利益)?
六、公訴意旨一(一)部分(「王宥薦平調案」):
(一)被告乙○○、戊○○於101年12月26日,有無提供免費性服務給被告丙○○?被告丙○○有無收受不正利益?⒈公訴意旨認被告丙○○有接受免費性服務之依據無非係以附表13所示譯文為論據,簡述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如下:
①被告丙○○於101年12月26日晚間22時59分稱:「差不多半小時
有嗎?」、被告戊○○回:「半個小時,因為我們耶誕節前後到跨年,公司都有在辦活動,所以可能會比較麻煩一點。」、被告丙○○稱:「瞭解瞭解」、被告戊○○再回以:「就是一直到跨完年,這陣子還蠻混亂的,我問看看」等語。嗣被告戊○○詢問:「同學,你什麼時候有空?」、被告丙○○回以:
「差不多20分鐘」、被告戊○○稱:「20分鐘,好,我們在名佳美那邊」、被告丙○○稱:「好,OK」、被告戊○○稱:「你到的時候,給我一個電話」等語(見附表13之⑴)。另某男致電被告戊○○稱:「豆哥,有困難,有變化」、「這樣要看天上或是那個」、被告戊○○回以:「好,這樣我問一下」等語(見附表13之⑶),後某女致電被告戊○○稱:「豆哥,你在樓下嗎?」、被告戊○○稱:「我在樓下」、某女稱:「好,我叫他去換衣服」等語(見附表13之⑵)。被告戊○○再致電被告丙○○更改地點至忠義路;嗣約3分鐘後被告丙○○後再回電被告戊○○稱:「三分鐘到,我已經在民族路上」,被告戊○○回以:「好,OK,知道了,掰掰」等語(見附表13之⑴)。
②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某男持用0000000000行
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見附表13之⑷)101年12月27日03:11:08 某男:豆哥喔。 王:是。 某男:我請教你一下,今天勾出那個,秀錢是從我們這裡抽還是? 王:對,算老闆的。 某男:你等一下,你跟夢潔講一下。 王:那個咖啡錢算老闆的。 某女:咖啡錢要算老闆的,我直接寫算老闆的就好 了嗎? 王:對,你同學寫陳董。 某女:陳董,他就知道了嗎? 王:陳董,對對。 某女:好。 王:謝謝。⒉相關人之供述:
①被告丙○○於偵查中供稱:(你於101年12月26日是否有請戊○○安排酒店小姐做性交易?【提示101年12月26日監聽譯文:
「半小時有嗎?」、「在名佳美那邊」、「地方改在忠義路」】)有可能是我有些外縣市朋友來臺南,有時候會麻煩我問看看,印象中有幫朋友詢問戊○○酒店消費或帶小姐出場。
(你於102年3月4、5日與戊○○通話,雙方約在長榮路與府連東路見面,是要談何事?【提示102年3月4、5日監察號碼0000000000與0000000000之監聽譯文】)看不出來在講什麼。
(戊○○是否向你請託要關說「王宥薦平調第三分局」?【提示102年3月6日監察號碼0000000000與0000000000之監聽譯文:「(簡訊)王宥薦,佳里分局偵察隊副隊長平調三分局」】)我不知道。(你於102年3月7日14時53分與某男通話,是否要請託、關說「王宥薦平調第三分局」?【提示102年3月7日監察號碼0000000000與0000000000之監聽譯文】)對方是丁○○,他是當時警局局長的秘書;我只是請他幫忙瞭解,我對人事很尊重,局長有人事的權利,我尊重每一位首長人事的權利,我不會介入。我基本只會去瞭解,有可能當時處理調動,我忘記是誰請託我的,每天要幫忙的事很多,我都是依法處理,尊重首長人事權,我不會去介入等語(他卷三第215-221頁)。②戊○○於偵查中供稱:(你自己都怎麼稱呼丙○○?)我是在他
當民代議員時認識的,有時叫他陳先生,有時叫他議員。(你向酒店員工都怎麼稱呼丙○○?)我沒有印象。(你與王宥薦於101年11月15日通話,談到王宥薦「交辦的事情有在進行」,是指什麼?【提示101年11月15日監聽譯文】)我不記得了,高雄朋友是誰我也不記得了。(你於101年12月26是否有幫丙○○安排酒店小姐做性交易?【提示101年12月26日譯文】)沒有印象。(你是否免費招待丙○○上開性交易?【提示101年12月27日監聽譯文:「咖啡錢算老闆的」、「同學寫陳董」】)「算老闆的」是業績獎金算老闆的,「陳董」是誰,因為客人太多,我無法確認。(你於101年12月28日與丙○○通話,請丙○○要多費心「王姓朋友」的事情,是指何事?【提示101年12月28日監聽譯文】)我沒有印象,王姓朋友我忘記是誰了。(你於102年3月4、5日與丙○○通話,雙方約在長榮路與府連東路見面,是要談何事?【提示102年3月4、5、6日監聽譯文】)我沒有印象。(你於102年3月6日與王宥薦通話,是在講何事?【提示102年3月6日監聽譯文】)高雄的朋友不是丙○○,朋友太多了,我沒有印象是哪一位,在講什麼不知道。(你於102年4月16、17日與丙○○通話,稱「高雄的朋友」約碰面,後來雙方在慷樂隊酒店見面,是要談何事?【提示102年4月16、17日監聽譯文】)高雄的朋友是誰我不確定,我沒有印象等語(他卷三第122-130頁)。
戊○○於審理中證稱:(提示102年4月30日譯文,「老闆的朋友,陳董」是指何人?)這個我沒有印象。(提示102年12月27日譯文「那個咖啡錢算老闆的。」,「算老闆的」的是指何意?)因為我們的幹部每個人都有他的業績,這個業績跟你當月的業績是相連的,所以像這個費用到時候會計會整理,整理以後老闆會發薪水,這樣看起來的話,「咖啡錢算老闆的」其實就是記在老闆的帳。就是他這次出去喝咖啡的錢,會計在老闆的業績裡面。(「你同學寫陳董」,你說的「陳董」是指何人?)我在想,我回憶,應該就是丙○○。(如何有辦法從你剛剛的講法把它連到丙○○?)想不起來。(你說「對,你同學寫陳董。」,那個女生說「陳董,他就知道了嗎?」,你說「陳董,對對。」,「你同學寫陳董。」的「陳董」是否指丙○○?)這一段話我沒有什麼印象。(剛剛律師問你的時候,你說這個「陳董」就是指丙○○?)剛剛的記憶,我的記憶已經不見了。因為我們公司有很多位陳董,這樣子看起來這個也不能確認,沒有辦法等語(本院卷一第350、353-354、373-374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於偵查中供稱:(你是否免費招待丙○○
上開性交易?【提示101年12月27日監聽譯文:「咖啡錢算老闆的」、「同學寫陳董」】)老闆就是我,我們是有算業績的,這一筆業績就是算我的,我不清楚她出去有沒有性交易。所有我的客戶都是算我的業績,戊○○只是協助,幫我工作,他沒有業績的問題,我們酒店的行規是客人找哪一位幹部,他的業績就算這幹部的,就算有人協助業績也是這位幹部的,我滿多朋友姓陳的,我不知道這通電話的「陳董」是誰等語(他卷四第13頁)。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丙○○是否有跟你要求免費帶小姐出場過?)沒有。(你是否曾經提供丙○○免費性招待?)沒有。(「你同學寫陳董」,是否知道他們兩個對話中的「陳董」是指誰?)我不知道「陳董」是誰,我沒有印象。我們稱呼客人基本上都會尊稱,都會加「董」或是什麼他的職稱。比如說王建強律師就是「王董」,我們通常會加一個「董」。(提示102年4月30日21點10分4秒,0000000000,A、戊○○與B、某男監聽錄音譯文)這裡戊○○講「老闆的朋友,陳董」的「老闆」指的一定是你嗎?)如果是戊○○的話,老闆應該是我,但是因為我們當時有合作的股東,所以我不知道我的合作股東有沒有請戊○○去幫他什麼忙。(本院卷一第316、319頁)。
⒊由戊○○與某男間於101年12月27日3時11分通訊監察譯文以觀
,某男致電戊○○詢問:「我請教你一下,今天勾出那個,秀錢從我們這裡抽還是?」、戊○○回:「對,算老闆的」、「那個咖啡錢算老闆的」、某女稱:「咖啡錢要算老闆的,我直接寫算老闆的就好了嗎?」、被告戊○○再回以:「對,你同學寫陳董」、酒店員工詢問:「陳董,他就知道了嗎?」、被告戊○○稱:「陳董,好,對對」等語。被告乙○○於偵查中供稱:當時我們在講喝咖啡的錢是小姐帶出場另外付費的業績,喝咖啡、散步都是帶女服務生離開酒店的意思,要另外付費等語(他卷四第13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戊○○於審理中證稱:咖啡錢是指性交易的錢,秀錢和咖啡錢是一樣的意思等語(本院卷一第352頁)。然該對話內容中之「陳董」,依乙○○、戊○○前揭證述,其等均不能確認係丙○○。另如附表編號4所示102年4月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中,丙○○稱:「我有四位同學去那個名佳美,要去名佳美那裡。」、「他們要直接比較好玩的啦。」,戊○○回:「好,OK,我知道了,怎麼稱呼?」,丙○○稱:「一位『陳董』」。丙○○告知戊○○其友人之稱呼為「陳董」,可知「陳董」非專屬於丙○○之稱呼,而為稱呼陳姓人士之一般敬語,況卷內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譯文中所載之「陳董」為丙○○,故實難據此譯文遽為「陳董」係被告丙○○之認定。
(二)綜上,被告乙○○或戊○○自始至終均否認提供丙○○免費性招待,被告戊○○於偵查中、本院審理中均辯稱上開通話內容之「陳董」是何人其無法確認等語(本院卷一第374頁)。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辯稱:因為上開電話不是其打的,其不知道他們所講之「陳董」是何人等語(本院卷一第330頁)。而卷內除了前揭通訊監察譯文外,無酒店女服務生、會計或帳冊可佐,是依據上揭證據,實難遽認被告丙○○有於102年12月26日接受免費性招待,且難認係由乙○○或戊○○支付費用。
七、公訴意旨一(二)部分(「李詠恩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
(一)被告乙○○、戊○○於102年11月9日,有無提供免費性服務給被告丙○○?被告丙○○有無收受不正利益?⒈公訴意旨認被告丙○○有接受免費性服務之依據,無非係以附
表22所示譯文為論據,惟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係戊○○與酒店員工某男、某女之對話,並無與丙○○通訊,難以附表22所示譯文而認丙○○於102年11月9日有接受性招待。
⒉相關人之供述:
①被告丙○○於偵查中供稱:(你於102年6月3日與戊○○通話,戊
○○詢問你「高雄的朋友事情處理情形」,是指何事?【提示102年6月3日監聽譯文】)那段時間他們曾經詢問過要弄一個新店,有問過我法規上的問題,要如何做才能符合法規,我只有單純說明法規的規定,當時也不是我主管業務,因為我當過議員,有建築法規有認真研究過,選民的服務會研究要怎樣符合法規,當時有類似的個案。(你於102年11月9日是否有請戊○○安排酒店小姐做性交易?【提示102年11月9日監聽譯文:「愛佳今天不方便」、「同學」、「這都要挑過的」、「儘量不要刺青」】)這我沒有印象。(戊○○於102年12月15、16日是否有請託你處理「李詠恩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提示102年12月15、16日戊○○與丙○○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我只會去瞭解進度,我會請我助理去詢問進度,並回報給戊○○,當議員會讓選民知道服務的進度,所以我在當政府官員,也是秉持依法來做選民服務。忘記是什麼情境才會有這樣的對話,也許當天有外縣市的朋友要去酒店,我幫忙問一下等語(他卷三第215-221頁)②戊○○於偵查中供稱:(你於102年8月24日18時3分、18時59分
與「連恆」通話,是否要請丙○○幫忙關說「李詠恩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提示102年8月24日監聽譯文】)我沒有跟丙○○要求要關說,這通電話我不記得了。(你於102年8月27日0時49分與某女通話,你提到「請陳董幫忙」,是否指請丙○○幫忙關說「李詠恩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提示102年8月27日監聽譯文】)通話對象是我太太,「專」就是專用的電話,我太太是會計,沒有印象在講什麼了。(你於102年11月9日是否有幫丙○○安排酒店小姐做性交易?【提示102年11月9日監聽譯文:「愛佳今天不方便」、「同學」、「這都要挑過的」、「儘量不要刺青」】)阿慕、碗公都是酒店員工,是哪一家忘記了。(這次是叫「愛玲」開車載酒店小姐去找丙○○?你是否免費招待丙○○上開性交易?【提示102年11月9日監聽譯文:「女孩要跟她交代好,不要收錢」、「也不用問太多」、「麻煩愛玲帶過去」、「說上次一樣的地方」】)「不要收錢」是因為之前常常發生小姐收了錢,但沒有繳回而發生糾紛,所以交代小姐不要收錢,由幹部來收錢。「也不用問太多」就是跟不要收錢是一樣的意思。(你於102年12月16日15時8分與某男通話,對方所稱「會用最快速度處理這個案子」、「案子已經儘快在處理了」、「可能明天可以處理好」,是否丙○○已經請託工務局加速處理「李詠恩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提示102年12月16日監察號碼0000000000與0000000000之監聽譯文】)根本就沒有效果,這是忠義路的視聽場所,沒有拜託丙○○,是由設計師或建築師去處理,我不記得了。(你於102年12月17日15時35分與某男通話,對方所稱「案子已回到使管科」、「科長有交代」、「馬上在看」,是否丙○○已經請託工務局加速處理「李詠恩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提示102年12月17日監察號碼0000000000與0000000000之監聽譯文】)我剛剛講沒有效果,是我跟建築師去市政府,就是一直在追蹤,但沒有請丙○○幫忙等語(他卷三第122-130頁)。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提示他四卷第48頁之102年8月24日下午6點03分42秒,0000000000A、男與0000000000B、乙○○監聽錄音譯文,他說「你等一下約陳董一下。」,這個「陳董」是否指丙○○?)這個我不確定。(不然還有其他的「陳董」嗎?)有,「陳董」有很多個。(你們當時變更使用工程案,在市府是遇到什麼樣的問題?)消防局跟工務局一樣的設備、一樣的規格,兩個單位他們的規格不一樣,我不知道要聽工務局的還是要聽消防局的。我們全部都是按照法規來進行裝修的,所以不知道問題出在哪裡。因為丙○○他曾經是擔任過市議員,所以我想請他幫我們瞭解一下這個問題在哪裡,並沒有說要請丙○○說哪裡什麼科、什麼科要過關,去施壓,並沒有這種事情。(提示LINE對話紀錄,在102年12月16日,丙○○有回你「今早剛出使管,已請經發加速,後續消防也會追」、你回答「知道了,謝謝」,接下來,丙○○有回你「經發已處理好」,你說「知道了,感恩」,這是否代表丙○○確實有去找使管科跟經發處理這件事情?)這個我不確認。(你也不確定,不然你們這個是在講什麼?)因為這個工程案是我自己帶著消防業者,我們親自去消防局找消防局長,我們想問他等語(本院卷一第379-383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於偵查中供稱:(你是否免費招待丙○○
上開性交易?【提示102年11月9日監聽譯文:「女孩要跟她交代好,不要收錢」、「也不用問太多」、「麻煩愛玲帶過去」、「說上次一樣的地方」】)我不清楚他為何這樣講,我印象中小姐有私下拿客人的錢卻沒有繳回,所以公司後來規定小姐不經手錢,由業務收錢等語(他卷四第13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無為了視聽工程這個案子,指示戊○○或其他人去拜託丙○○?)我當時其實拜託蠻多人的,我也請戊○○,因為我的助理他們在臺南也很熟,很多朋友,我印象中我請教了非常多的人,因為我們依法去申請,結果一直被退件,所以我想要知道問題到底在哪裡,請人家給我一個答案,當時有聘請合法的建築師跟相關的人員去做處理,可是為什麼一直都問題很多。我光是來回補正就非常多次了。(提示他四卷第48頁,102年8月24日下午6點03分42秒,0000000000A、男與0000000000B、乙○○監聽錄音譯文,這個「陳董」是否指丙○○?)我沒有印象。(你跟戊○○之間講話時是有很多個「陳董」嗎?)我不知道是不是能確認是不是丙○○先生。我認識很多「陳董」。(你們媒介女服務生跟他人從事性交易,你們是都有收取對價?)我們都有收取性交易的費用。(如果是你的客人,他是否會不經過你的同意免費招待人家?)他不行,他要收費用。(你們有收費這個部分,你們是否都要記入帳冊?)對,現場的人會紀錄。我們都會收取跟客人出去的錢,都一定會收取,因為做生意啊等語(本院卷一第331-332、338-339頁)。
⒊依上可知,被告乙○○或戊○○自始至終均否認提供丙○○免費性
招待,卷內無丙○○於102年11月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檢察官未提出足資證明丙○○接受性招待之證據,僅依據上揭戊○○與酒店員工某男、某女於102年11月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實難遽認被告丙○○有於102年11月9日接受免費性招待。
(二)檢察官固以被告乙○○、戊○○於審理時坦承:有於102年10月31日、102年11月1日共同媒介酒店女服務生與丙○○為性交行為牟利為據。惟查:被告乙○○、戊○○固坦承其等有於如附表甲編號6、7所示之102年10月31日、102年11月1日共同媒介性交之犯行,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表示:有這個電話內容,也有叫,但是到底是幫何人叫我們不清楚,亦即叫的小姐是不是給陳宗彦我們不知道等語(本院卷一第150頁)。故不能以被告乙○○、戊○○坦承其等有於102年10月31日、102年11月1日共同媒介性交之犯行,逕認該2次媒介之男客為丙○○。
(三)檢察官固又以下列推論102年11月9日委請被告戊○○提供性服務之人為丙○○:①102年10月3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戊○○先於電話中稱:「一個朋友『陳董』」、「我有跟老大說這件事情,要挑一下喔」、「你老大跟我回『品質控管』」(見附表6編號2、3),被告戊○○於同日電詢:「剛才有一個跟同學出去」、「幫我問一下那個妹妹叫什麼名字」、「同學在問」,酒店員工回稱:「愛佳」(附表6編號6),而認係丙○○因對當日之酒店女服務生「愛佳」甚為滿意,故特別詢問戊○○該酒店女服務生之名字,戊○○因此向酒店員工詢問該酒店女服務生之名字。②被告戊○○於102年11月1日再次電請酒店員工安排「愛佳」外出提供性服務,並稱:「『昨天』那位朋友...他會在民生路跟康樂街口」、「跟昨天的方式一樣」、「他在民生路,你過民生路左轉,有一間『至豐木材行』」(附表7之⑵),而認該日委請戊○○安排提供性服務之男客,與「昨日」之男客均為丙○○,且女服務生均為「愛佳」。③被告戊○○於102年11月9日電話中詢問「『愛佳』有沒有上班」,再遽認102年11月9日委請被告戊○○提供性服務之人,與102年10月31日、102年11月1日均為丙○○等語。然查:檢察官未提出證據證明如附表甲編號6、7所示男客「陳董」為丙○○,此前提事實並不存在,再依附表6之通訊監察譯文,係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某男「餅店」、某女通話、附表7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某男、某女通話,均非被告丙○○所撥打,卷內亦無丙○○於102年10月31日、102年11月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依前揭102年10月31日之譯文僅能證明戊○○因「一個朋友『陳董』」要叫小姐,而挑選安排「愛佳」出場,102年10月31日譯文中之「陳董」既然無從確認為丙○○,自不能以戊○○於102年11月9日電話中詢問「『愛佳』有沒有上班」,遽認102年11月9日戊○○提供不詳女子與丙○○性交。
八、綜上所述,公訴人就被告丙○○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被告乙○○、戊○○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部分之舉證,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該等部分被告有罪之確信,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3人有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犯行,依首開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維仁提起公訴,經檢察官甲○○、王宇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甲編號 男客 時間 女服務生 罪名 監聽譯文出處 1 不詳(由0000000000號門號持用人聯絡) 101年11月22日 不詳A 圖利媒介性交罪 他1028卷三第143頁,內容如附表1 2 同上 102年1月25日 不詳B 圖利媒介性交罪 他1028卷三第151-152頁,內容如附表2 3 同上 102年3月15日 不詳C 圖利媒介性交罪 他1028卷三第157-158頁,內容如附表3 4 同上 102年4月5日 不詳D 圖利媒介性交罪 他1028卷三第159頁,內容如附表4 5 同上 102年4月30日 不詳E 圖利媒介性交罪 他1028卷三第163-164頁,內容如附表5 6 不詳(綽號「陳董」或稱「同學」) 102年10月31日 「愛佳」 圖利媒介性交罪 他1028卷三第183-184頁,內容如附表6 7 同上 102年11月1日 「愛佳」 圖利媒介性交罪 他1028卷三第185-186頁,內容如附表7 8 同上 102年11月26日 「養樂多」及不詳F 圖利媒介性交罪 他1028卷三第191-193頁,內容如附表8 9 不詳(綽號「同學」) 102年12月12日 不詳G(像「小芸」這型的) 圖利媒介性交罪 他1028卷三第195-196頁,內容如附表9 10 不詳(由LINE暱稱「謙」之丙○○傳訊息聯絡) 102年12月15日 不詳H 圖利媒介性交罪 他1028卷三第0000-000頁,內容如附表10
附表乙:
1.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監字第663號、101年度聲監 續字第1160、1225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50、142、259、354、469、552、648、753、859、960、1054、1144號通訊監察書(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1份(他卷四第125-211頁)。 ⑵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監字第773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52、144、261、356、470、553、649、754、860、961、1055、1145號通訊監察書(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1份(他卷四第215-289頁)。 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464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756、862、963、1056、1146號通訊監察書(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1份(他卷四第293-325頁)。 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73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465號通訊監察書(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1份(他卷四第329-337頁)。 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54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45、262、357號通訊監察書(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1份(他卷四第341-361頁)。 ⑹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125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256、352號通訊監察書(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1份(他卷四第365-379頁)。 2.被告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搜字第1240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他卷三第305-311頁)。 3.臺南市政府113年4月29日府人給字第1130572869號函檢附之丙○○任職年資表1份(他卷三第47-49頁)。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7月17日南市警刑司字第1130458799號函檢附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查隊隊長王宥薦101年1月迄今職務歷練一覽表1份(他卷三第87-89頁,同卷第327頁)。 5.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12年3月27日南市工使一字第1120372881號函檢附之「李詠恩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含竣工)等相關影印本資料1份(他卷一第35-203頁)。 6.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4月15日南市消預字第1130008919號函檢附之李詠恩視聽歌唱及小型飲食店102年8月至103年3月變更使用併室內裝修工程建築物消防圖說審查與會勘查驗送審資料1份(他卷二第13-372頁)附表1:
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丙○○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01年11月22日21:57:03 王:同學。 陳:同學,方便有那個? 王:朋友? 陳:對。 王:我問一下。 陳:好,拜拜。 101年11月22日22:03:07 王:同學。 陳:是。 王:那個我在康樂街名佳美對面全家那邊。 陳:好。 王:你大概多久? 陳:3分鐘左右。 王:那你要等我一下下。 陳:好,沒問題。附表2:
(1)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丙○○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102年1月25日23:59:57為某女聲) 102年1月25日23:09:33 王:喂。 陳:你好。 王:同學。 陳:是。 王:有什麼需要服務的嗎? 陳:有有。 王:是,請說。 陳:可是我等一下不開車。 王:喔,不開車喔。 陳:對。 王:好,沒關係,不然看,人,一樣,要找朋友嗎? 陳:對對。 王:那我問問看,今天禮拜五,不曉得狀況怎麼樣? 陳:好,掰。 王:掰掰。 102年1月25日23:15:04 王:那你人在哪裡? 陳:你跟他說我在林森跟東門。 王:林森跟東門。 陳:嗯。 王:喔,那到的話,我會請人帶過去。 陳:好。 王:林森跟東門,那到的話再跟你聯絡,是不是? 陳:嗯,我就不開車。 王:喔喔,好,那我人到附近的時候,我再跟你聯絡。 陳:OK。 王:掰掰。 102年1月25日23:21:18 陳:阿瑋。 王:是。 陳:我會在林森路二路,華南銀行前面。 王:林森路二段華南銀行,那大概是林森路靠近什麼路? 陳:你跟他講,長榮中學斜對面。 王:長榮中學斜對面。 陳:我就不開車了,好不好。 王:這樣我知道了。 陳:OK,掰掰。 王:掰掰。 102年1月25日23:30:23 王:喂。 陳:是,同學。 王:等一下快準備好了。 陳:好,OK。 王:對,OK,掰掰。 102年1月25日23:59:57 (丙○○電話、某女聲音) 某女:哈哈,你自己跟他講啦,不要啊…那這樣只有兩個人。 (未接通) 102年1月26日00:03:57 陳:喂。 王:是。 陳:同學,還可以再找一個來嗎? 王:我今天禮拜五,我剛剛已經很勉強了。 陳:好,我知道,我瞭解。 王:好,OK,掰掰。
(2)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某男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02年1月25日23:26:32 王:有在忙嗎? 某男:沒。 王:完全沒有?確定? 某男:是。 王:你開車去慷樂隊,替我載人。 某男:我在五樓。 王:你去二樓,跟會計借專線打給我的專線一下。 某男:好,OK。 102年1月25日23:26:32 王:那個,帶走。 某男:好,我幫他送到家。 王:他回去家? 某男:沒有,找地方。 王:他車放哪裡? 某男:處理好了。 王:好。附表3:
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丙○○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02年3月15日20:28:07 陳:喂,阿瑋。 王:是。 陳:再晚一點,十點多或十點半以後,你再幫我看看。 王:好,時間到我再跟你聯絡。 102年3月15日22:03:22 陳:阿瑋。 王:你在哪裡? 陳:我在海安路,可能晚一點。 王:晚一點,不然這樣好了,沒關係我等你電話好了。 陳:好。 王:高雄的朋友有一件比較急的事情,等一下碰面再講。 陳:好,我們碰面再講,你可以先過來,可先講沒關係。 王:那這樣我手邊事情。 陳:我在梅鑫海產對面。 王:你在清心? 陳:不是,在海安路的金春燒。 王:海安路金春燒,我知道,OK。 102年3月15日22:35:10 王:我在外面。 陳:你等一下,我在旁邊而已,我馬上到。 王:好,掰掰。 102年3月15日22:53:29 王:喂。 陳:是,阿瑋(不清楚)。 王:這樣你要等我一下喔。 陳:好好好。 王:好,OK,掰掰。 102年3月15日23:09:58 陳:喂。 王:你在哪裡? 陳:正要到,康樂街嗎?還是? 王:對對。 陳:好,OK。 王:到名佳美。 陳:OK,掰掰。 102年3月15日23:15:04 陳:到了。 王:我有交代了喔,等一下下,馬上好,掰掰。 陳:好。附表4:
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丙○○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02年4月5日21:13:21 陳:阿瑋。 王:帥哥。 陳:我有四位同學去那個名佳美,要去名佳美那裡。 王:喔,是。 陳:要請他找誰,找哪一位? 王:好,那你…那個請他找「大餅」,好不好,「大餅」。 陳:好,他們要直接比較好玩的啦。 王:好,OK,我知道了,怎麼稱呼? 陳:一位「陳董」。 王:喔,好,OK,知道了。 陳:另外你…等一下你再幫我找個。 王:喔,好,我現場幫你。 102年4月5日21:47:14 王:喂,帥哥。 陳:是。 王:那你…時間OK了嗎? 陳:可以了。 王:好,我在名佳美。 陳:好。 王:你大概多久?我大概需要10到15分鐘左右。 陳:差不多,那差不多。 王:好,你如果到附近,電話… 陳:我也那個時間到,OK。 102年4月5日21:59:23 王:喂。 陳:到了。 王:好,知道了,OK。 陳:好,掰掰。附表5:
(1)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丙○○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02年4月30日20:58:33 陳:阿瑋。 王:是。 陳:可否麻煩一下? 王:好,好,我先問一下 陳:好,謝謝。 王:好,OK,掰掰。 102年4月30日21:06:39 陳:阿瑋。 王:現在還在瞭解狀況,要等一下。 陳:OK,好。 王:掰掰。 102年4月30日21:10:52 王:那個,我在名佳美。 陳:好,OK。 王:稍微一點點時間準備一下。 陳:好,OK。 王:掰掰。
(2)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某男、某女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02年4月30日21:07:38 某女:喂。 王:「餅店」有在嗎?麻煩一下。 某女:等一下叫他打,沒看到人。 王:好,快叫人叫他一下,好,謝謝。 102年4月30日21:10:04 某男:豆哥。 王:老闆的朋友,陳董,你給他排一個勾三秀六的。 某男:好阿,他多久要到。 王:他應該人在附近了。 某男:蛤? 王:他人應該在附近了。 某男:喔,好,那我直接弄好帶下去就好了。 王:你如果弄好的話給我打一下。 某男:好。 102年4月30日21:19:30 某男:豆哥,OK。 王:好,下來,朋友也在樓下。 某男:好,OK。附表6:
編號 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某男「餅店」、某女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 102年10月31日21:17:06 某女:喂。 王:幫我找「餅店」一下。 某女:我看到他,叫他回電給你,好嗎? 王:喔,好,這樣儘快齁,謝謝。 2 102年10月31日21:18:28 某男:喂,豆哥。 王:同樣的,一個朋友「陳董」,他要一個… 某男:我知道。 王:他說他人在東區,到時要麻煩一個助理載過去。 某男:好啊。 王:你人先挑一下,挑好跟我說一下。 某男:好。 3 102年10月31日21:20:46 某男:豆哥。 王:我有跟老大說這件事情,要挑一下喔。 某男:有,我在找了。 王:你老大跟我回「品質控管」啦,注意一下。 某男:好。 4 102年10月31日21:32:15 豆哥,OK啊。 王:朋友開什麼車,你知道嗎? 某男:我知道,黑色廂型車。 王:裡面應該沒人知道吧?所以是不是可能…要你跑一趟喔? 某男:好,不要緊。 王:我跟你說,我現在跟朋友確認地方,我等會打給你。 某男:好。 5 102年10月31日21:34:45 某男:豆哥。 王:朋友在裕農路,他說在慈幼高工對面。 某男:我現在載過去,我如果找不到,我帶專線過去,電話聯絡。 王:應該OK啦,裕農路慈幼對面。 某男:好。 6 102年10月31日23:51:46 某女:喂。 王:剛才有一個跟同學出去,對不對? 某女:然後呢? 王:你問一下「餅店」,幫我問一下那個妹妹叫什麼名字,好不好? 某女:「愛佳」。 王:怎麼寫? 某女:「愛玲」的「愛」,「紅粉佳人」的「佳」。 王:「人土土」,對嗎? 某女:是,「愛佳」。 王:好,同學在問。附表7:
(1)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某男、某女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02年11月1日20:25:55 某女:你好你好。 王:幹部還在開會嗎? 某女:是。 王:有沒有「控台」在那裡? 某女:沒有,都還沒有下來咧。 王:都還沒下來喔?好… 某女:有需要誰回電給你嗎? 王:他們在開會,我直接打給「餅店」就好了。 某女:再見。 102年11月1日20:33:08 某男:豆哥,我「阿章」(音同),「愛佳」OK。 王:她人到了沒? 某男:有,人在公司。 王:你跟她講,九點,朋友約九點。 某男:要她去哪裡?還是我請「餅店」載她過去。 王:我儘量叫朋友去樓下載。 某男:好。 王:我等一下確認一下,再跟你聯絡。 某男:好。
(2)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某男「餅店」、某男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02年11月1日20:53:46 王:哈囉。 某男:他們在開會,「餅哥」正在講話。 王:你打岔一下,我要找他,我有重要事情。 某男(餅店):豆哥。 王:昨天那位朋友,我叫「??」幫我找「愛佳」,九點,他會在民生路跟康樂街口。 某男(餅店):好,我知道。 王:跟昨天的方式一樣,九點。 某男(餅店):好。 (3)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某女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02年11月1日21:04:04 某女:喂。 王:到了嗎? 某女:有,我在樓下了,現在要帶過去了。 王:他在民生路,你過民生路左轉,有一間「至豐木材行」。 某女:棺材? 王:不是,豬哥標再過去一點,「至豐」...。 某女:反正我到民生路左轉就到了。 王:對。 某女:好啦。附表8:
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某男、某女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02年11月26日20:48:59 某男(餅店):喂,豆哥。 王:那個「陳董」有一個朋友在大億麗緻,應該是日本人,看能不能安排一個,「喝咖啡」的。 某男(餅店):好,我知道。幾號? 王:現在這個時間應該還可以齁? 某男(餅店):OK啊。 王:不要有刺青的,確認後跟我講一下,叫人帶過去。 某男(餅店):哪一間,你知道嗎? 王:大億麗緻,等一下,你人先安排一下,我要跟老闆… 某男(餅店):好。 102年11月26日20:51:14 王:喂。 某男(餅店):OK喔。 王:OK啊,先準備一下,我現在在跟老闆講電話。 某男(餅店):我等你的電話。 102年11月26日20:55:21 某男(餅店):喂,豆哥。 王:老闆說安排服務較好的,不用很漂亮的。 某男(餅店):不錯啊,「養樂多」。 王:服務OK齁? 某男(餅店):OK。 王:好,我跟你說,1902。 某男(餅店):1902,好。 王:我跟你說,「同學」確認一下,你等我電話。 某男(餅店):好。 102年11月26日21:11:47 某男(餅店):喂,豆哥。 王:唉,他說11點啦。 某男(餅店):不然我叫她衣服先換回來,等你的消息。 王:基本上11點。 某男(餅店):好。 102年11月26日21:49:12 某男(餅店):哈囉。 王:餅店,現在可以準備了,可以出發了。 某男(餅店):1092? 王:1902,我看一下,1902對。 某男(餅店):OK。 102年11月26日22:16:15 王:喂。 某男(餅店):豆哥,打櫃臺、敲門都沒人回應。 王:都沒回應?你們先等我一下,「阿慕」帶過去的? 某男(餅店):對。 王:我了解一下。 某男(餅店):好。 102年11月26日22:19:17 王:麻煩一下,「餅店」? 某女:我找一下人,我叫他回電話給你。 王:好,謝謝。 102年11月26日22:20:01 某女:人不在,跑出去了。 王:現在誰「控台」? 某女:「控台」喔?你等一下喔。 王:好。 某男(餅店):喂。 王:你記得上禮拜五安排一個讓「同學」出去,是否你「控台」? 某男(餅店):我沒記錯的話,就是「果凍」,不是「愛佳」就是「果凍」,現在都他們兩個較常…。 王:「同學」講的應該不是「愛佳」,「果凍」是原住民? 某男(餅店):不像,但她輪廓蠻深的,「果凍」今天休息喔。 王:好,我知道了。 102年11月26日23:34:18 某男(餅店):喂,豆哥,我是「大餅」。 王:「同學」很像不太滿意。 某男(餅店):他還有換「選手」。 王:蛤? 某男(餅店):他還有換人,換「男主角」。 王:我知道。 某男(餅店):而且他還有指定到哪一間房間。 王:有啦,這個事情我知道,現在有誰可以換? 某男(餅店):他說不好的意思? 王:他應該是要胸部大一點的。 某男(餅店):大胸部的?小姐我調給你。 王:現在在那邊那一個是否要先回來?他們有在「作夥」的?應該沒有吧?有在「3P」? 某男(餅店):要跟小姐講。 王:我跟朋友溝通一下,叫她一個進去,一個回來,你先找人一下。 某男(餅店):服務好,不用太亮麗? 王:這是「同學」本人,所以胸部要大一點,條件要稍微挑一下。 某男(餅店):好。 王:找好打給我。 102年11月26日23:38:18 某男(餅店):喂,豆哥。 王:「愛佳」今天有上班? 某男(餅店):我看一下,紅燈。「愛佳」是那個要的? 王:對,「陳董」。 某男(餅店):難處理,條件較好的。 王:「愛佳」今天不方便? 某男(餅店):今天紅燈。 王:這樣不然你先幫他找一個好了。 某男(餅店):好。 102年11月26日23:39:24 某男(餅店):豆哥,我有找到人了,「養樂多」有要讓她回來? 王:你找到人了,你叫她先換衣服。 某男(餅店):把「養樂多」叫回來? 王:我跟朋友確認一下。 某男(餅店):好。 102年11月26日23:44:30 某男(餅店):豆哥,衣服換好了。 王:好,「阿慕」知道在哪裡。 某男(餅店):我有交代他帶過去。 王:朋友說OK,反正就是一個進去,換一個回來。 某男(餅店):好,OK。附表9:
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某男、某女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02年12月12日21:04:22 某女:你好。 王:你好,「餅店」在嗎? 某女:應該是在樓上吧。 王:現在「控台」有誰? 某女:「控台」有「碗公」。 王:你叫「碗公」聽一下。 某女:好,稍等一下。(呼喊:「碗公」,來…) 某男(碗公):喂。 王:「小芸」今天有上班? 某男(碗公):「小芸」喔,有啊,有上班。 王:他如果「有任務」,方便嗎?你問一下。 某男(碗公):但她會問是誰。 王:誰?就「同學」啊。 某男(碗公):了解。 王:固定那個,問一下再打給我。 某男(碗公):好。 102年12月12日21:12:58 某男(碗公):她今天身體不適。 王:好,我問一下朋友是否要換人? 某男(碗公):好。 王:你記得他之前都找誰? 某男(碗公):「養樂多」?還是誰? 王:不是,你問「控台」應該知道吧。 某男(碗公):「控台」喔。 王:你問「控台」前一陣子出去好幾次。 某男(碗公):出去很多次,好,我問一下,等一下。 王:好。 某男(碗公):「愛佳」啦。 王:對,好像是。 某男(碗公):但是她有客人來,「愛佳」有客人剛到。 王:好,這樣我看朋友怎麼說。 某男(碗公):好。 102年12月12日21:17:46 某女:嘿,需要什麼服務? 王:「碗公」有在嗎? 某女:要叫「碗公」給你服務?稍等一下。 某男(碗公):喂。 王:有沒有像「小芸」這型的,有嗎? 某男(碗公):身高喔? 王:體格、臉,朋友,可能胸部需要稍微…。 某男(碗公):有。 王:有差不多這一型的? 某男(碗公):有。 王:這樣安排一下,你跟「餅店」說一下,到時要帶到哪裡,我再打電話進來。 某男(碗公):好。 王:安排、交代一下。 某男(碗公):好,我知道。 102年12月12日21:30:45 某女:嘿。 王:拜託一下,「碗公」。 某女:「碗公」?你又需要「碗公」的服務膩?「碗公」很困擾,他在感冒,你又一直要他服務。 王:要不然叫「大餅」也可以。 某男(碗公):還沒換衣服而已,不是要等你電話? 王:還沒換衣服? 某男(碗公):嘿啊,要等你電話。 王:有啊,確定了。 某男(碗公):好。 王:我跟你說,她如果換好,「愛玲」今天有沒有上班? 某男(碗公):有。 王:你跟「愛玲」說,你叫「愛玲」帶過去,一樣,朋友在民生路斜對面有一間木材行附近,「愛玲」知道他的車。 某男(碗公):好。 王:直接帶過去,處理好,用微信跟我說一下。 某男(碗公):好。附表10:
102年12月15、16日戊○○與丙○○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張(他1028卷三第197-203頁) 102年12月15日18:10 王:明天送經發局簽核,若能縮短經發局跑流程時間最好! 丙○○:另地下室匯整中。 王:明天務必幫忙一下。 丙○○:送商業登記嗎? 王:配合變更登記,經發局會簽後才回到使管科蓋章,請協助縮短流程時間,還有消防局要跑...... 王:好累.... 丙○○:好,案名是 王:李詠恩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 丙○○:小芸有空嗎? 王:我問問 丙○○:如何 王:還沒回報 王:今天不方便 丙○○:有差不多的嗎 王:有 丙○○:民生路上 王:一樣地點? 王:要一些時間準備 丙○○:好 丙○○:路邊 王:知道了。 102年12月16日11:13 丙○○:今早剛出使管,已請經發加速,後續消防也會追 王:知道了,謝謝。 丙○○:經發已處理好 王:知道了,感恩....附表11:
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丙○○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01年12月19日19:45:15 陳:阿瑋。 王:是,同學。 陳:是。 王:待會有沒有空,想跟你碰個面一下。 陳:待會喔。 王:看什麼時候。 陳:可是我怕有點,你現在人在哪裡? 王:我現在在康樂街這附近。 陳:你現在過來慶平海產,你知道嗎?在安平港旁邊。 王:慶平海產喔。 陳:我現在在慶平海產請客人,因為今天這裡客人很多,我怕那個,你到的時候打給我,我出來。 王:這樣我大概在8點15分到8點20分左右喔。 陳:OK,好。 王:好。 101年12月19日20:48:03 王:同學,我在你車子後面。 陳:是,我有看到了。 王:好。附表12:
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某女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01年12月23日03:54:59 某女:喂,豆哥,你找我。 王:我要問你,昨天同學有沒有,有去散步是不是? 某女:對啊。 王:他散步,有沒有付費用? 某女:沒有。 王:還有一個喝咖啡,對不對? 某女:對。 王:那這樣總共是多少錢? 某女:12。 王:12,就是6乘以2。 某女:喝咖啡的錢,二個都是喝咖啡的錢。 王:昨天去喝咖啡是幾個?二個? 某女:二個。 王:二個去喝咖啡。 某女:一個去散步。 王:二個都是6就對了。 某女:對。 王:好,OK,我知道了。 某女:但是我要問(雜音)。 王:等一下,我這邊收訊比較差。 某女:好,我重打。 王:不用,你說什麼? 某女:這樣不算勾出了。 王:勾的話,是後面那個才有勾吧。 某女:對啊,但是我現在沒有算到。 王:那個應該是要算吧,老闆走了沒? 某女:走了,我有跟他講。 王:那他的意思呢? 某女:他只有說二個那個而已,喝咖啡的而已。 王:因為昨天那個時候應該算下班了,出去是不是應該也要算?算勾的部分,你覺得呢? 某女:我昨天是給他鎖一台。 王:這個部分你斟酌好不好,咖啡錢我去處理。 某女:那我知道了。附表13:
(1)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丙○○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01年12月26日22:59:46 王:同學。 陳:是,差不多半小時有嗎? 王:半個小時,因為我們耶誕節前後到跨年,公司都有在辦活動,所以可能會比較麻煩一點。 陳:瞭解瞭解。 王:就是一直到跨完年,這陣子還蠻混亂的,我問看看。 陳:好。 101年12月26日23:13:36 陳:喂。 王:同學,你什麼時候有空? 陳:差不多20分鐘。 王:20分鐘,好,我們在名佳美那邊。 陳:好,OK。 王:你到的時候,給我一個電話。 陳:好。 101年12月26日23:27:27 陳:喂,阿瑋。 王:同學,我們地方改在忠義路。 陳:好,OK。 101年12月26日23:30:39 陳:三分鐘到,我已經在民族路上了 王:好,OK,知道了,掰掰。 (2)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某女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01年12月26日23:26:23 某女:什麼東西(對旁人說話) 王:嘿。 某女:豆哥,你在樓下嗎? 王:我在樓下。 某女:好,我叫他去換衣服。 王:好,OK。 (3)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某男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01年12月26日23:17:15 某男:豆哥,有困難,有變化。 王:有困難喔? 某男:嘿,這樣要看天上或是那個… 王:好,這樣我問一下。 (4)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某男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01年12月27日03:11:08 某男:豆哥喔。 王:是。 某男:我請教你一下,今天勾出那個,秀錢是從我們這裡抽還是? 王:對,算老闆的。 某男:你等一下,你跟夢潔講一下。 王:那個咖啡錢算老闆的。 某女:咖啡錢要算老闆的,我直接寫算老闆的就好 了嗎? 王:對,你同學寫陳董。 某女:陳董,他就知道了嗎? 王:陳董,對對。 某女:好。 王:謝謝。附表14:
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丙○○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01年12月28日20:45:19 王:那個前幾天我有跟你,我有一個姓王的朋友那個事情,那個要請多費心一下。 陳:有,我有在處理了,好,OK。 王:謝謝你。附表15
(1)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丙○○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02年2月2日19:23:00 陳:喂,阿瑋,阿瑋,歹勢。 王:是。 陳:等一下有個朋友,五個人要過去。 王:吼吼。 陳:幾點? 王:那有沒有什麼些需要特別招呼? 陳:他們三個男生,二個女生。 王:吼吼,那一樣找阿慶。 陳:找阿慶啦,幾點? 王:我們八點以後,八點以後。 陳:好,他們吃飯也吃得差不多,想過去了,我叫他們八點以後過去。 王:好,有沒有要特別注意? 陳:其中一位,今天的主人姓陳,有去過,叫阿原,阿原,他可能會想帶一個出去。 王:好,那我知道,我會交代裡面,謝謝,謝謝。 陳:掰掰。 (2)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某男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02年2月2日19:24:30 王:你今天有上班? 某男:有啊。 王:你老闆的朋友,陳董,他有朋友,一樣姓陳,叫阿原,你有沒有印象?有? 某男:有有,在臺北。 王:之前也找過你,他大概八點過後,三男二女。 某男:好好。 王:他說可能會勾怎樣,反正照正常處理,特別說陳董有打電話跟你照會了這樣。 某男:好。 王:OK,沙庫拉一下。附表16
(1)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丙○○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02年3月4日21:28:00 陳:阿瑋。 王:同學,你有在臺南?方便碰個面嗎? 陳:ㄟㄟ。 王:還是晚一點? 陳:有很急嗎?因為你那天也有找我嗎? 王:可能你在休息嗎?沒關係。 陳:你明天什麼時候? 王:明天,我吃完辦桌後,要九點半以後了。 陳:那我跟你說,我明天晚上會去臺中,我回來時候打給你,好不好? 王:好,OK。 102年3月5日23:44:47 陳:阿瑋阿瑋。 王:嘿,是。 陳:你在哪裡? 王:我在公園南路這邊。 陳:ㄟ,你有出來嗎? 王:ㄟ,我在樓上。還是你現在在哪裡? 陳:我剛從高鐵站出来,如果你可以的話,你看能不能出來,我就不用那麼遠。 王:好阿好阿,那你看你方便,你現在你靠近? 陳:長榮路跟府連東路好不好,那個Starbucks的門口,誠品那個路口相等,好不好? 王:你現在從高鐵出來嗎? 陳:對對對,差不多,你現在也出發差不多。 王:好,OK,知道了。 102年3月6日00:03:52 陳:阿瑋。 王:喂。 陳:阿瑋你到哪裡? 王:我到府前路跟南門路。 陳:喔,你現在在府前路跟南門了。 王:對,我過府前地下道,上去就到了嗎? 陳:對對。 (2)丙○○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丙○○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簡訊) 102年3月6日00:10:33 (簡訊)王宥薦,佳里分局偵察隊副隊長,平調三分局。 (3)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王宥薦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02年3月6日00:25:52 王宥薦:HELLO。 戊○○:歹勢,這麼晚,前陣子高雄的朋友說要找人吃飯,我剛剛才跟他見到面,可能就是,今天禮拜二是不是? 王宥薦:對對。 戊○○:預計,他禮拜三安排時間有困難,預計在禮拜四,明天有確定時間、地點再跟你聯絡。 王宥薦:沒關係沒關係。 戊○○:你都可以嗎? 王宥薦:OKOK。 戊○○:再來,你今天不方便?或是明天看言哥有沒有空,我們碰個面。 王宥薦:你說那個誰? 戊○○:國賢哥。 王宥薦:怎樣。 戊○○:看晚一點或明天,我有事情要請教他,看明天方便的話。 王宥薦:明天可能他休息,後天看看,好不好? 戊○○:好的。 王宥薦:我明天問看看。 戊○○:因為有點趕,盡量。 王宥薦:明天再看看。 戊○○:好,謝謝。附表17:
丙○○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丁○○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02年3月7日14:53:16 謝:喂,局長好。 陳:承甫,你可以幫我注意一下,佳里分局偵查隊副隊長王宥薦,宥薦想要,他有申請,然後一樣是平調,要回市區這邊啦。 謝:市區嗎。 陳:三分局。 謝:我稍微留意一下好了,王宥薦嘛。 陳:對。 謝:好。 陳:他只是平調而已。 謝:好,這樣我知道。 陳:OK,好,謝謝。 102年3月14日21:35:57 謝:喂,局長好。 陳:是,承甫,不好意思,佳里分局偵查副隊長啊… 謝:是,這個部分我有簽了,這個部分還沒調整到那邊。 陳:好,所以現在在處理了啦,齁? 謝:有簽出來了。 陳:瞭解瞭解,好,謝谢。附表18:
編號 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丙○○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 102年5月30日21:37:49 陳:阿瑋。 王:是,帥哥,有空嗎? 陳:你在哪裡? 王:我在康樂街華南銀行這裡,方便嗎? 陳:你等一下會往哪邊? 王:我待會應該就在這附近而已。 陳:好,我過去一下好了。 王:好。 2 102年5月30日21:53:38 陳:喂。 王:是。 陳:我在名佳美喔。 王:好,0K,我知道了。 3 102年6月3日20:05:38 陳:阿瑋。 王:嘿,帥哥,高雄的朋友有在問,我上個禮拜有請你幫忙,他說問問看什麼時候可以處理好? 陳:我明天給你知道,好不好?因為今天開始處理了。 王:是,我明天晚上再跟你聯絡。 4 102年6月4日20:39:08 (未接通) 5 102年6月11日21:31:20 陳:阿瑋。 王:是,帥哥,休息了嗎? 陳:還沒,但是…有事,你說,沒關係。 王:我有一些資料要交給你,高雄的朋友他有比較急,看方便,我去找你,好不好? 陳:現在可能…,沒關係,我跟你說,我看怎樣,好不好?我等一下… 王:好,我知道了。 6 102年6月12日21:31:48 王:喂。 陳:喂,是。 王:OKOK。 陳:好,我差不多…。 王:你在哪裡? 陳:我現在在路上,差不多6、7分鐘到。 王:好,這樣我知道了。 陳:好,謝謝。 7 102年6月12日21:33:04 王:喂。 陳:喂,YMCA還是名佳美? 王:我在名佳美。 陳:好。 王:好,OK。附表19:
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王宥薦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02年6月13日18:46:41 王宥薦:喂。 戊○○:哈囉,講話方便嗎? 王宥薦:可以啊。 戊○○:我有悄悄話,我給你LINE,你跟我回一下,好嗎? 王宥薦:這樣子啊,我這裡沒有網路喔。 戊○○:蛤!沒網路喔? 王宥薦:嘿。 戊○○:哇,很重要呢。 王宥薦:現在嗎? 戊○○:嘿啊,很重要耶。 王宥薦:不然你在哪裡? 戊○○:我在市內。 王宥薦:你也是啊。 戊○○:你在哪裡? 王宥薦:我在中華西路。 戊○○:中華西路哪裡?講喔,不要被我抓到。 王宥薦:中華西、健康。 戊○○:我們在極鮮火鍋那裡等,好嗎? 王宥薦:好。 戊○○:我大概兩分鐘就到了。 王宥薦:好,你等我一下。 102年6月13日19:19:08 王宥薦:哈囉。 戊○○:嘿。 王宥薦:他們說教我不能打。 戊○○:叫你不能打喔? 王宥薦:嘿。 戊○○:你是說你老闆喔? 王宥薦:嘿啊。 戊○○:是喔。 王宥薦:我沒打有要緊嗎?他是說這樣啦,叫我再幫忙他。 戊○○:喔,但是你個人的意願,當然你也是想離開嘛,對不對? 王宥薦:我現在是沒差,因為我原本上面那個已經換掉,這個新的是不錯。 戊○○:你覺得目前,感覺穩穩的,不然我們暫時就這樣就好,或是… 王宥薦:好,不然就先這樣,他就說成這樣了。 戊○○:哈哈,這樣算對新老闆不好意思。 王宥薦:這個東西要..可以直接處理,既然沒辦法。 戊○○:你的狀況我也會跟朋友說啦,如果可以的話,一樣幫你處理啦。 王宥薦:對啦,如果不行,也沒有關係啦。有困擾,一定要那個,需要那個,沒有也沒有關係啦。 戊○○:好,我知道。 王宥薦:謝謝。附表20:
戊○○及某男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乙○○(「歐哥」)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02年8月24日18:03:42 某男:歐哥。 連:恩。 某男:那個建築師那邊,現在卡在那個來圖審的這一個,他是高雄調來的,今天堯昌他有那個。 連:你把他名字給我一下,好不好,我那天有講說叫你們把名字給我。 某男:對,因為那個我今天也是跟建築師談說如果他真的這麼麻煩的話,不然我自己請朋友幫忙,然後看到底是問題出在哪裡,如果都沒有什麼問題的話,你可不可以就是,因為照你的要求已經改了四次圖了。 連:第一個我們是請合法的建築師去做處理,我們也願意配合。 某男:對阿。 連:那你如果說照法規走也應該OK,因為建築師都是照法規走嘛。 某男:是都照法規,只不過你出口什麼都做,那到底是問題出在哪裡? 連:這個問題應該是建築師回答我們吧,不是我回答你。 某男:對,我知道,因為現在是。 連:你問我問題出在哪裡,我怎麼知道。 某男:對,那個他現在說圖審的要求我們也都配合,我現在重點為什麼要找朋友幫忙,我都配合到這個程度,我連安檢的部分到底是哪裡有問題,你一次跟我講。 連:那問題是建築師現在問題是什麼? 某男:現在建築師他也不是什麼意思,他也是照審圖單位的流程在走。 連:恩。 某男:你說他認識誰跟誰,他也沒有辦法那個,我就跟他講說那你坦白講,如果你沒有辦法的話,我自己找人幫忙。 連:我這樣說好不好,第一個建築師把問題找出來,建築師不能回答我們說不知道問題在哪裡,那如果我們合法,政法就應該發東西給我們,我們可以據理力爭,再來請朋友幫忙,朋友一定會幫忙,但是你要知道,現在很多基層的人員,不一定上面的人處理就有用,可能也要用一些技巧,因為不是他自己本局裡面的事,但是我今天會傳訊給他。 某男:今天堯昌剛剛有帶他老闆來,他老闆是坦白跟我講說,建管課他有熟,他有同學在裡面。 連:堯昌的老闆。 某男:對,就吳國文吧,他老闆應該叫吳國文。 連:那就請堯昌幫忙,剛好而已,有什麼關係。 某男:對,因為我要先跟你講說,看好不好。 連:好阿,因為人家好意幫忙,第二個跟堯昌講說請他幫忙我們必須付出什麼代價,不能欠人家人情,包個紅包給人家。 某男:他老闆是跟我跟講說都不用,純粹就有兩場工程的配合,就是希望以後跟我們配合。 連:很好阿,那就請他跟他同學去瞭解,因為人家是從外地調來,你如果力道施不當,可能會有反作用喔,所以我等會會請阿瑋打給我,我會叫阿瑋去跟朋友講。 某男:好。 連:我等會會跟朋友聯絡一下。 某男:那我就星期一確定案號之後,我就先。 連:如果我們都依法辦理,那你可以告訴我哪裡不對,我改,可是我如果都依照你的意思作,那不對,那我要申訴阿,當然會影響到時間,請朋友判斷,我等會請阿瑋約朋友出來,把這個狀況告訴他,如果我們都依法辦理了,問題出在哪裡,那需要找誰,第二個,你如果力量施壓不當,你要跟堯昌講,要用瞭解關心的方式,如果你今天力量壓不當,基層的人會反彈,搞不好你更困難。 某男:有,這個我有跟他講。 連:你如果叫人來壓我,我有依法辦理喔,可能會有後遺症喔。 某男:有。 連:所以要先瞭解狀況。 某男:好,OK。 連:你請阿瑋打給我。 某男:那好我請阿瑋打給你。 連:阿瑋有在你那邊嗎? 某男:有,在我旁邊。 連:你叫他聽。 王:喂。 連:你等一下約陳董一下。 王:是。 連:我會跟他通個電話,請他打給我。 王:喔。 連:就說請他瞭解一下,我們都依公司情況辦理,哪現在有點硬。 王:是。 連:是不是請他瞭解一下,我會親自打個電話跟他拜託一下。 王:是。 連:如果可以的話你跟他見個面。 王:好,知道。 連:第一個就是我們同學的事情,第二個就是有關大胖的事情,我等一下打給你。 王:好,知道了。 102年8月24日18:59:51 王:是,歐哥。 連:我剛剛有跟陳董通到電話。 王:是。 連:他現在在棒球場,我說你會找他,你可以跟他聯絡,過去找他。 王:好。 連:你跟他講說,我們遇到的情況是如此,你說明天很關鍵,禮拜一很關鍵。 王:是。 連:禮拜一我會帶朋友直接上去找他。 王:好,知道。 連:第二個,堯昌那邊也讓他去施壓,去幫忙,可是我有提醒你們喔,有聽到嗎? 王:這個我知道,包括我跟陳董碰到面,我也會跟他提醒,就是有把握再處理,這樣子。 連:因為你基層人員,他又剛調來,你硬壓,或是現在的氛圍,因為我們本來就合法。 王:對。 連:要告訴我們說合法的問題出在哪裡?你說我們不合法我們改,可是現在可怕的是建築師現在說我不知道該怎麼辦,就比較討厭的。 王:恩。 連:建築師的回答我覺得很奇怪。 王:我有跟建築師講,如果說OK的話,那建築師他也會到場,他直接跟他們做說明。 連:應該是說,新的建築師吧,我覺得這件事情好像都一直給助理在做,然後助理做完又改,建築師又弄,你跟建築師講說麻煩他是不是親力親為。 王:這個我已經跟他講過了。 連:公司這邊都有配合法令,今天又不是說怎麼作我們不配合你。 王:恩。 連:第二個就是把問題挑出來,第三,我們先從旁邊幫堯昌的朋友去瞭解一下,看是不是有什麼比較好的建議,完了之後再動吧。 王:是,好。 連:如果今天大家可能一起,我是基層人員我依法辦事,又剛調來的,他剛好就好了。 王:是阿,這個我知道。 連:如果出事情就是我,基層現在都是這樣子。 王:承辦的這些基層。 連:現在公務員都這樣子,怕出事,我的想法很簡單,再來,如果房東打給你,你就說之前發生那麼多情況,你現在叫我們回去,雖然約是我簽的,可是股東大家都散掉了,你現在困擾那麼多,現在要錄音就大家都來錄了。 王:好,這個我知道了。 連:第三,我昨天有跟你講-怎麼跟一元講,不然你跟一元講,第一個這情況你就講我們有碰到面,等我上來,下個禮拜我們在安排時間,在碰個面,這個第一。 王:好。 連:第二,應該這樣說,你說公司這邊有刊報紙,有很多常董都主動跟我們聯絡。 王:是。 (討論公司的事情) 連:我晚點會跟強森講清楚,那個王哥的狀況。 王:好,知道了。 連:OK,好,拜拜。附表21
(1)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某人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02年8月26日15:10:28 王:我等一下可能會跟陳董見面,我們現在建築師那邊,他的案號什麼的你那邊有沒有。 某男:我沒有那個東西,打電話問他吧,你直接打電話給他,然後你問他有沒有要順便過去。 王:沒有,剛剛陳董是在問我人在哪裡,我跟他說我在夏慕尼,他應該事先跟我碰面而已,我要看他行不行。 某男:這樣你就直接問他吧,我沒有案號,我只知道房東叫什麼名字。 王:是喔,這樣我問他一下好了。 某男:恩。 王:他現在的問題是希望,包括你手裡的那一份,那一份是什麼? 某男:這一份是所有權區分。 王:這個算是非常複雜就對了。 某男:恩。 王:喔,好,我直接問建築師。 102年8月26日23:23:36 某男:幹嘛。 王:字太小了。 某男:你老闆問你說今天同學那邊喬的怎麼樣?我跟他說我不知道,我叫阿瑋跟你回報。 王:你說同學那邊喬的怎樣? 某男:建築師那邊,我說我不知道。 王:有,我有跟陳董見面了,他會去處理,重點我都有跟他說了。 某男:建築師你有沒有跟他說? 王:我有跟建築師說了,可能有需要他的話,我可能隨時,我現在是考慮明天跟堯昌講,請他那邊,請他老闆一樣幫忙一下。 某男:有阿,老闆說可以啊。 王:這樣明天提醒我一下,還是看你要跟他說。 某男:沒有,你跟他說。 王:好。 某男:老闆叫你幫忙好了,改天要合作,你總是要出一點吧,你如果沒有辦法出這種力,改天要合作的話,冠宇(譯音)就越來越危險了。 (以下閒聊) (2)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乙○○(「歐哥」)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02年8月26日23:59:06 王:是,歐哥。 連:第一個,以後常董處理的方法是這樣。 王:是。 連:如果確定他要來了,因為我們都談的差不多,報到的前一天通知他,確定要報到。 王:喔,是確定。 連:當天,今天有人要來報到喔,你來瞭解一下。 王:前一天嘛。 連:或是當天,因為明天來報到,我怎麼知道會不會來。 王:喔。 連:我舉例來講,小江,兩週後。 王:嗯。 連:對不對,你現在講話方不方便。 王:方便。 連:好,你像小江確定兩週後要來報到,我怎麼知道兩週後你會不會來,就像小姐一樣。 (以上閒聊) 連:第二個,今天處理的怎麼樣?你也沒回報,市政府。 王:喔,那個有,我今天下午,下午有跟陳董碰到面了,我把一些重點都跟他說了,我是想堯昌那邊就請他老闆,請他老闆明天也一樣,看有沒有辦法一樣也可以幫忙,讓那個圖審能比較快過。 連:作法上應該兩個,應該是說你建築師應該是依照法規去處理,你也不能違法。 王:是。 連:只是說我們不要受刁難,那你老闆應該先去瞭解說,我覺得建築師應該先出面跟我們說跟業務的人員討論說,到底問題出在哪裡? 王:有,其實也很簡單,現在我們是要附上,其實圖審是OK,也是他需要我們附上一些證明,比如說國花大樓整棟的所有的所有權人要蓋章,要同意,現在就是卡在所謂的公設,那個空橋是屬於私人產權的問題。 連:管委會蓋章可不可以? 王:不行,要所有的所有權人蓋章,那我們要去哪裡找那麼多的屋主,這個可能也需要時間,承辦人員說,你這個資料沒有來,我不能讓你過,因為我擔不起這個責任,雖然我也很想幫你,可是我不能擔這個責任。 連:可是問題是,這個問題怎麼現在才有人講出來,為什麼現在才知道。 王:對阿,這個建築師問題很大。 連:你問一下建築師。 王:這個真的。 連:對阿,問題為什麼現在才知道,這樣應該送第一次就應該知道了阿,那你一直說什麼市府有問題,我就說問題在哪裡? 王:當初六月份的時候,他到現場看,其實他資料收集之後,他就應該知道會有這些問題,可是這個都流程走了一步,一步一步被退回來,說這個不行,然後他又再改,然後又怎樣,我覺得這個建築師問題很大,現在也沒有辦法了,現在請朋友幫忙的部分就是說,你圖審先讓我過,我一定會把這些資料,在你申請執照下來之前,我一定想辦法把這些資料補齊,現在就只能先這樣子做。 連:你通知理查了沒有? 王:有,我們已經把這個資料給理查了。 連:怎麼現在才跟我說,你什麼時候知道的? 王:這個,上一次我們在天上開會的時候是禮拜六吧。 (以下閒聊) (3)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某女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02年8月27日00:49:46 王:你的「專」(音同)是怎樣? 某女:我的「專」就一直被你老闆幹譙。 王:我剛被幹譙結束,明天我會做一些處理,我有跟你老闆說完了。 某女:我老闆說找「耀昌」、建築師… 王:我知道,包括請「陳董」幫忙,跟比較資深相關的人員,我們直接用請教的方式,有符合規定,要怎麼處理。 某女:我有叫「小徐」明天打給建築師,叫他直接講是否有困難。 王:我也被你老闆……算了。 某女:高雄介紹來的,好好的,來到台南有這個問題,我哪有辦法。 王:這跟消防一樣,事實上,我們都不是很有經驗,我們也想得太簡單了,就是這樣,被人幹譙,我也很悶,有壓力。好啦。我要進去了,看怎樣,回去在說。 某女:再見。附表22:
編號 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某男、某女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 102年11月9日20:29:54 某男(阿慕):豆哥好。 王:哈囉,「控台」下來了喔,麻煩「控台」聽一下。 某男(阿慕):喂,豆哥。 王:「愛佳」今天有沒有上班? 某男(阿慕):「愛佳」有啊。 王:有喔,那九點多要「勾」可以吧? 某男(阿慕):我跟她講一下。 王:你跟她問一下,看怎樣跟我講一下。 某男(阿慕):好,一樣打這支?。 王:對,一樣打這支。 2 102年11月9日20:32:11 某男(阿慕):豆哥,她今天不方便。 王:今天不方便?好,這樣我知道了 3 102年11月9日20:35:02 某女:喂。 王:剛才那位「阿慕」? 某女:是。 王:你叫「阿慕」聽一下。 某男(阿慕):喂。 王:那個不方便,你幫我挑一個,好嗎? 某男(阿慕):挑一個喔? 王:同學,這都要挑過的,儘量不要刺青。 某男(阿慕):好。 王:今天「餅店」休息嗎? 某男(阿慕):是。 王:「碗公」開會開完沒? 某男(阿慕):開完了。 王:跟「碗公」講一下。 某男(阿慕):好。 4 102年11月9日21:07:17 某男(碗公):喂,豆哥,我「碗公」。 王:要一個「那個」,OK吧? 某男(碗公):有什麼條件? 王:要挑較優的,儘量不要刺青,就這樣。 某男(碗公):好,好了再打給你。 王:要快點喔。 5 102年11月9日21:10:34 某男(碗公):沒有比較優的。 王:蛤?沒較優的喔,哇,這樣...較勉強的也沒辦法? 某男(碗公):勉強的當然是有啊,身高不是太高。 王:高度沒關係啦,臉蛋啦,好嗎? 某男(碗公):好。 6 102年11月9日21:12:54 某男(碗公):她好了,要去哪裡? 王:她如果好了,「愛玲」今天有沒有上班? 某男(碗公):「愛玲」有啊。 王:你再麻煩「愛玲」帶去,我等一下再跟你說在哪裡,朋友預計是九點半。九點半喔? 某男(碗公):對。 王:好。 7 102年11月9日21:14:44 某女:哈囉。 王:麻煩「碗公」一下。 某女:我找一下,我叫他打給你。 王:好,謝謝。 8 102年11月9日21:16:05 王:女孩要跟她交代好,不要收錢,也不用問太多。 某男(碗公):我知道。 王:你麻煩「愛玲」帶過去,朋友,你跟「愛玲」說上一次一樣的地方。 某男(碗公):好。 王:朋友25分,9點25到,差不多10分鐘後就到了,你叫「愛玲」帶過去。附表23:
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某男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102年12月16日15:08:31 某男:喂,我剛才要跟市政府那邊談了一下,他是跟我講說,他們會用最快速度來幫我們處理這個案子,然後股長有跟我講,即使今天他要簽也不能簽,因為「吉祥」不在,他是跟我講說,等明天「吉祥」回來,單一案子要單一個人簽,因為這個案子已經儘快在處理了,他是說可能明天可以處理好,他是跟我講這樣子。 王:好,OK,這樣我知道了,謝謝你。 102年12月17日15:35:09 王:喂。 某男:王先生,我們案子已經回到使管科了,我已經碰到「吉祥」(音同),我有跟他講說,科長有交代,他說他知道,現在馬上在看,下午就把這個案子先看完,麻煩你趕快看一看,你馬上跟我請,我馬上處理,應該是沒什麼問題了啦。 王:也就是說要等到局長蓋章,可能最快也要明天了,甚至更晚了。 某男:對,有可能,他說那天案子,他急著會出去,很多細節沒有注意看,我說好,沒關係,沒注意看,你就認真看一次好了。 王:好,這樣我知道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