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8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金瑋恒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0樓之0(指定送達地)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金瑋恒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審結,並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