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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51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鈺津選任辯護人 陳柏愷律師被 告 曾鈺閎選任辯護人 鄭世賢律師被 告 盧沅暐選任辯護人 麥玉煒律師被 告 鄭暉翰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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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廉鈞律師蘇明道律師被 告 許祐禎被 告 林宥翔選任辯護人 蔡東泉律師被 告 李紹瑄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924、10925、10926、10927、10928、10929、10930、10931、10932、10933、17565、22081、22082號、113年度營偵字第2245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2922、233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F○○、己○○、壬○○、癸○○犯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刑。

酉○○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庚○○、P○○、丑○○、Q○○、D○○、B○○犯如附表一編號五至三十三所示之罪,共貳拾玖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五至三十三所示之刑。

庚○○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P○○、Q○○、D○○均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B○○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L○○、黃○○犯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五至三十三所示之罪,共玖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五至三十三所示之刑。L○○、黃○○均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N○○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附表一編號十五至二十四所示之罪,共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附表一編號十五至二十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6、18-44、51「扣案物名稱」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緣F○○(Telegram暱稱「$」、「薛金兵」、「小眼高個」)姓名年籍不詳暱稱「Win」(由檢察官分案偵辦中)之友人,基於主持犯罪組織之犯意,自民國112年某日起,主持徐振育(另案於112年8月15日遭內政部警政署查緝)、「王展博」所屬,由身分不詳之人所發起,具有組織性、持續性及牟利性之「創意」假投資詐欺機房犯罪組織(下稱「創意」詐欺機房組織)。酉○○(Telegram暱稱「桃棒賽」、「薛子超」)於112年某日起,先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受「Win」招募加入「創意」詐欺機房組織,繼於113年間,復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招募己○○、壬○○、癸○○加入該犯罪組織,己○○於113年1月某日、壬○○於113年3月底某日、癸○○於113年4月初某日,分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創意」詐欺機房組織;庚○○(Telegram暱稱「偉哥」、「大金」)於112年某日起,基於指揮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陸續招募P○○(Telegram暱稱「來福」)、丑○○(Telegram暱稱「三秒鐘」)、D○○(Telegram暱稱「W」)、Q○○(Telegram暱稱「AP」)、B○○(Telegram暱稱「RM」)加入「創意」詐欺機房組織,P○○、丑○○、D○○、Q○○、B○○於112年某日起,分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該犯罪組織;丑○○另於113年2月9日前某日,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招募L○○(Telegram暱稱「貴賓」)、黃○○(Telegram暱稱「BMW M performance」)加入「創意」詐欺機房組織,L○○、黃○○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3年2月9日加入該犯罪組織。

二、N○○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1年5月間某日起至113年2月底止,受「王展博」招募,加入屏東「創意」詐欺機房組織,與「Win」、「王展博」、酉○○及其他集團不詳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不詳成員使用電腦設備連結網路,在臉書、ig等社群平台投放家庭代工廣告,留下聯絡方式,供求職者(下稱客戶)瀏覽廣告後,與詐欺集團機手聯繫,詐欺集團機手於附件一屏東「創意」詐欺機房組織犯罪事實一覽表(下簡稱附件一)編號1-3「匯款時間」欄所示匯款時間前某時,向客戶詐稱家庭代工職缺已額滿,介紹客戶投資云云,要求附件一編號1-3「被害人欄」所示之J○○等3名被害人加入酉○○所創立之虛構LINE帳號(又稱【女角】)暱稱「茜茜」為好友。【女角】負責前期與客戶聊天,建立信任關係,待雙方熟悉後,【女角】再介紹其他機手扮演之投資【顧問】、【總監】帶領客戶投資,將客戶導引至投資群組,由投資群組內【三方】帳號分享虛構之投資賺錢經驗,創造群組活絡之假象(即【炒群】),使附件一編號1-3「被害人欄」所示之J○○等3名被害人陷於錯誤,相信確實有人投資獲利,因而在假投資平臺「cfa.usmarketex.com」註冊帳號,入金購買虛擬貨幣。N○○依照「王展博」之指示,使用「王展博」提供之工作手機連接網路,登入可更改後台數據之最高權限網址「master.yuandbd.com」、「master.usmarketex.com」、「master.goldfet.com」、「master.marketcfjh.com」,編輯含假投資平臺「cfa.usmarketex.com」、「master.yuandbd.com」、「master.goldfet.com」在內之假投資網站後台數據,上傳被害人之金融帳戶存摺,於被害人匯款入金時,在詐欺網站後台輸入「+500」、「-500」等數值,在附件一編號1-3「被害人」欄所示之J○○等3名被害人入金後,登入「master.usmarketex.com」輸入「+500」、「-500」等數值,營造附件一編號1-3「被害人」欄所示之J○○等3名客戶在usmarketex假投資網站入金成功之假象,後續假投資平臺網址關閉,致被害人求助無門。

三、丑○○於112年1月起承租屏東縣○○市○○○路000號11樓(V棟V3-11樓)作為據點,從事詐欺機房工作;徐振育於112年間承租屏東縣○○市○○路000巷00○0號作為據點,從事詐欺機房工作,以屏東縣○○市○○○路000號4樓(K棟4樓)作為詐欺機房成員宿舍。酉○○、己○○、庚○○、P○○、丑○○、D○○、Q○○、B○○各自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2年間至113年1月9日前,在上述屏東機房內從事詐欺犯行。酉○○、己○○、丑○○、Q○○於113年1月初某日,自屏東機房外監視設備發覺有員警蒐證之跡象,庚○○於113年1月9日1時47分許,使用通訊軟體Facetime帳號暱稱「偉哥」(AppleID為 wZZ00000000000000oo.com.tw)撥打電話給P○○,指揮P○○前往屏東搬運機房設備,Q○○、P○○遂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13年1月16日更換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與前述AVN-0303號自用小客車均扣案)接應D○○、B○○,將V棟V3-11樓機房內之電腦螢幕等設備搬運至臺南市。其餘機房成員均於113年1月9日3時-4時連夜搬離屏東縣○○市○○○路000號4樓(K棟4樓)、屏東縣○○市○○○路000號11樓(V棟V3-11樓)、屏東縣○○市○○路000巷00○0號。

四、「Win」指揮F○○仲介酉○○承租臺南市○○區○○街0段00號4樓(下稱樹林街機房)作為機房據點,並在機房四周設置監視器,門口及巷內裝設與屏東縣○○市○○路000巷00○0號機房同款外觀為白色之紅外線監視器、路面裝設黑色監視器,機房內增設防爆門、全部電腦設備一鍵還原按鈕。酉○○、己○○與身分不詳之機房成員同住於臺南市○○區○○○路000號「三發匯世界」社區B棟12樓;D○○承租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下稱新建路機房)作為Q○○、P○○、L○○之機房據點,並且在該處門外安裝與屏東縣○○市○○路000巷00○0號機房同款外觀為白色之紅外線監視器,在機房內增設防爆門、全部電腦設備一鍵還原按鈕;丑○○、D○○、黃○○、B○○之機房據點為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5樓(下稱中華西路機房),並且在該處門外安裝與屏東縣○○市○○路000巷00○0號機房同款外觀為白色之紅外線監視器,機房內增設防爆門、全部電腦設備一鍵還原按鈕;P○○、D○○共同承租臺南市○○區○○○街000號7樓之1(下稱健康三街宿舍)作為機房成員宿舍,丑○○、P○○、D○○、L○○、黃○○、B○○同住該處。「創意」詐欺機房組織分工如下:

㈠、樹林街機房(「創意C」組)部分:⒈「Win」、F○○、酉○○、己○○、壬○○、癸○○所屬之組別為「創

意C」,成員之間使用Telegram「創意C」、「郵輪圖案」群組聯繫。「Win」、F○○、酉○○共同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由F○○對詐欺機房成員從事教育訓練、指導撰寫詐騙文宣廣告要領、指導成員慫恿假投資被害人入金投資(俗稱【炒群】),安排成員事先相互勾串、演練如何在檢警查獲時滅證等作為、以及在機房遭破獲時安排辯護律師盯哨。「Win」、F○○指示酉○○管理機房成員、回報機房工作績效。F○○於113年3月8日至18日之間,使用「小眼高個」在癸○○所在之「$」群組,傳送「所以我今天下去教、明天開始我會下去看、然後炒群、拉資源、這個就是要會的人,帶你炒、我一個人可以用十隻三方炒一整天、從中去發掘樂趣、但是炒群這個工作不做好,多會培養多會洗客人都沒用,炒群要大家互相幫忙、你們有工作機了嗎、x1689c(按:此為Telegram暱稱【薛金兵】之ID)、加我」等訊息(下稱A訊息);F○○另於113年3月16日、3月19日,使用Telegram暱稱「薛金兵」在Telegram「郵輪圖案」群組指導詐騙陌生開發臉書貼文要領(下稱B1訊息)。F○○於113年4月2日使用Telegram暱稱「薛金兵」在「創意C」群組傳送:「安全宣導,明天一定要宣導、手機不該有的東西不要留喔、然後看工作機誰有綁到賴/抓一次罰一萬,當公費」等訊息(下稱B2訊息);復指示Telegram暱稱「薛鐵林」在該群組傳送:「統一說我們是娛樂城打水人員(說我們剛開始要做而已還沒說要做哪個娛樂城)因為我去面對時候我會說我是找你們來做攻擊版的,還在找可以做攻擊的版,薪水怎麼算:打水一千賺80塊,我們做多久:說我們剛開始做沒幾天你們就進來了,條子如果說他們已經注意很久了,就說我們之前都是在討論工作打手機遊戲還沒開工,薪水都是我在發,沒有組長沒有金主只有老闆,老闆也只有一個就是我沒有別人,我們都是在鹽水蜂炮上認識的,當時在那邊約你們來我這邊工作你們都說要考慮一下,後來這幾天有問你們要不要過來工作,你們就過來了,那因為還沒開始做所以只知道就是在做打水其他都不知道,為什麼要用電腦就是在打水,為什麼要用工作機就說我給你們的目前都還沒使用過。遠端部分請各組顧斷電的人遇到事情一定要馬上關掉就可以少一個麻煩,你們住宿工作的地方都是我幫你們安排的你們什麼都不知道,那薪水我怎麼發給你們的,就說目前還沒滿一個月,所以都還沒領過薪水,監視器防爆門說是因為東西都是我的怕被人偷走裝的,其他不知道的問題請不要亂回答條子一定都會恐嚇你們,說我們有說出什麼什麼的,那都有可能是在套你們話,所以請不要相信條子說的話,就是按照我上面說的去回答,我沒說的都不要亂回答,請不要緊張忘記怎麼說就說不知道。條子一定會去看電腦的遠端,他如果去開遠端問你們這是甚麼就是說不知道,問你們為甚麼有登入過,就是說不知道,你從進來到現在沒開過那個。⚠️工作機炸彈一定要設2次⚠️本機設3次⚠️女角不要綁工作機⚠️遠端密碼請設困難一點⚠️有狀況第一件事一定遠端要先關手機按重置保持鎮靜⚠️在請各組組長下去檢查加強宣導⚠️在請各組組長下去檢查加強宣導⚠️在請各組組長下去檢查加強宣導謝謝🙏⚠️只要🐦(按:鴿子圖案,意指警察)都會恐(按:意指恐嚇犯嫌吐實)請熟記背熟不要被恐一下亂咬一定要全部筆錄統一確實背熟我都會抽問做出來的筆錄是都看的到的只要堅持說賭博打水的就好!⚠️回家時多繞一下避免自己被跟到幾天就換一條路線」訊息(下稱C訊息)。

⒉「Win」、F○○、酉○○、己○○、壬○○、癸○○與詐欺集團其他不

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Win」、F○○指示酉○○指揮己○○、壬○○、癸○○在樹林街機房內使用電腦設備連結網路,在臉書、ig等社群平台投放家庭代工廣告,留下聯絡方式,供求職者(下稱客戶)瀏覽廣告後,與詐欺集團機手聯繫,再以前述二屏東「創意」詐欺機房組織詐騙方式行騙,嗣因遭警查獲前未有被害人被騙入金而未得逞。

㈡、新建路機房、中華西路機房(「創意I」組):⒈庚○○、P○○、丑○○、Q○○、D○○、B○○、L○○、黃○○之組別為「創

意I」,使用Telegram「富一代」、「I」、「二零二四向錢進」群組、LINE「2024爆富群」、「Free園區(千萬業績)」群組聯繫;庚○○為金主,負責提供電腦設備、出資運營機房、給機房成員預支薪水並支應機房房租與其他開支;P○○為組長,負責繕打開銷表、績效表,及在Telegram「薛不停」群組陳報客戶入金資料,或在Telegram「出神入化」群組陳報客戶出金資料;丑○○為負責人,負責管理機房成員出缺勤,督促成員做出業績,以及虛構劇本,要求機房成員被查獲時統一口徑推稱不知情,都是丑○○一人所為云云。

⒉庚○○、丑○○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渠等與P○○、D○○、Q○○

、B○○、黃○○、L○○、N○○及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則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庚○○指揮組長P○○在新建路機房擔任【特助】;指揮Q○○、L○○在新建路機房擔任【女角】;指揮丑○○、D○○、黃○○、B○○在中華西路機房擔任【女角】,丑○○於P○○沒上班時亦身兼【特助】並指揮D○○、Q○○、B○○、黃○○、L○○工作事宜,管理其等之出缺勤。庚○○指揮P○○、丑○○、D○○、Q○○、B○○、黃○○、L○○用購買之臉書帳號(即Telegram「I」群組內所稱「小」)於臉書社團發布家庭代工等文宣,吸引附件二創意I機房犯罪事實一覽表(下簡稱附件二)編號1-29「被害人」欄所示之申○○等29名客戶在編號1-29「匯款時間」欄所示之匯款時間前某時,傳送私訊瞭解。丑○○、D○○、Q○○、B○○、黃○○、L○○在接獲臉書客戶私訊後,邀請客戶加入【女角】之LINE帳號,【女角】係由丑○○、D○○、Q○○、B○○、黃○○、L○○連接遠端主機進行遠端操作通訊軟體登入包含「Ting Ting」、「依璇」、「蓉熙Gloria」、「黛蓉」、「李黛」、「芮瑀」、「Sandy」、「芮芮」、「意如」、「子辛」、「Cai

ni Yang」、「禹涵Wendy」LINE帳號與客戶聊天,在LINE「2024爆富群」、「Free園區千萬業績」工作群組對話,討論與客戶之對話、預擬炒群內容及女角分享故事內容、討論客戶貸款額度及詐騙話術,發送臉書帳號用於臉書社團發文等。客戶加入【女角】後,【女角】再邀請客戶加入由丑○○、P○○操作之【特助】LINE帳號包含「特助 筑筑」、「特助映彤」、「特助 品妍」、「Tong秘書」,由【特助】為客戶開通連結至附件二編號1-29「假投資網站網域」欄所示「

iop.yuandbd」及前綴為「whh」之網域連結之「YUANRONG」、「FarEast」、「HUIYING」等假投資網站,客戶在該等假投資網站註冊帳號(Telegram「I」群組內所稱「註」)之後,【女角】會邀請客戶加入「AI TW行政/商業群組」、「AI

Fin投信交易」等LINE假投資群組(即Telegram「I」群組內所稱「首」、「本月群」)。其後由在境外之柬埔寨機房成員操作之【執行長】(包含LINE暱稱「區域金融執行長Allen」、「亞太區域金融執行長Adolph」,即LINE「2024爆富群」工作群組內暱稱為「協理 謝貽霈」、「協理 詒霈」之成員)在指定時間,於「AI TW行政/商業群組」、「AI Fin投信交易」等假投資群組發起帶單操作漲跌之活動,【女角】擔任客戶之指導員,若客戶操作次數達標,組長P○○會在Telegram「出神入化」工作群組回報,安排出金小額獲利給客戶,其後該集團於假投資群組順勢推出高獲利之保本活動,由丑○○、D○○、Q○○、B○○、黃○○、L○○使用之【女角】帳號在假投資群組內輪流分享人生故事跟賺錢的經驗。丑○○、D○○、Q○○、B○○、黃○○、L○○再使用各自註冊之【三方】帳號扮演假投資群組內之暗樁(丑○○、D○○、Q○○、B○○、黃○○、L○○各自擁有約20餘個【三方】帳號),在假投資群組內說分享得太好了、或在假投資群組有發佈活動的時候傳送+1等訊息,自導自演營造讓客戶相信有其他真實之投資者加入保本計畫獲利之情境,以引導客戶參與保本計畫,或使用【女角】傳送私人訊息給客戶,強調機會難得,或謊稱要與客戶合資云云等話術,慫恿客戶入金參與保本計畫,嗣客戶簽署保本合約書後,【女角】會教導客戶開立自己的虛擬貨幣電子錢包,指示客戶前往虛擬貨幣交易所網站、虛擬貨幣實體店面或向虛擬貨幣幣商購買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待客戶取得虛擬貨幣USDT後,【特助】便要求客戶將虛擬貨幣USDT存入詐欺集團控制之電子錢包地址完成入金(即Telegram「I」群組內所稱「續」、「本週續」),附件二編號1-29「被害人」欄所示之申○○等29名客戶於編號1-29「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編號1-29「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至編號1-29「涉案錢包地址」欄所示虛擬貨幣電子錢包地址。N○○依照「王展博」之指示,在附件二編號11-20「被害人」欄所示之子○○等10名客戶入金後,登入「master.yuandbd.com」、「mas

ter.goldfet.com」輸入「+500」、「-500」等數值,營造附件二編號11-20「被害人」欄所示之子○○等10名客戶在yuandbd假投資網站入金成功之假象,待客戶想要獲利了結,提領報酬時,【女角】再依保本合約書要求客戶要先繳交帳面獲利20%之技術費用或向客戶謊稱要支付稅金,且不得從獲利內扣,再次從客戶身上詐取財物,如部分客戶沒錢繳交技術費用,【女角】還會推薦認識之代辦人員為客戶辦理貸款、融資等金融業務,榨乾客戶(其中附件二編號5被害人丁○○部分因未匯款而未遂)。庚○○因此獲取犯罪所得總計約新臺幣(下同)130萬元;P○○受有8萬元之報酬;丑○○受有3萬元之報酬;D○○受有1萬5,000元之報酬;L○○受有3萬元之報酬;黃○○受有3萬元之報酬;Q○○受有3萬元之報酬;N○○受有每月4萬900元之報酬。

五、嗣員警於113年4月16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樹林街機房、新建路機房、中華西路機房執行搜索,扣得供「創意」詐欺機房組織所用如附表三編號1-16、19-41、51所示之物。在場之酉○○、己○○、癸○○、Q○○、丑○○、D○○、黃○○、B○○趁員警攻堅破門空檔,使用一鍵還原功能還原全部電腦設備,中斷遠端連線,並且重置持用之工作手機,己○○將持用之工作機丟下樓。酉○○、己○○、癸○○、P○○、丑○○、D○○、Q○○、B○○、黃○○、L○○於同年月18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禁見,於同日全數為本院裁定羈押禁見。

六、案經J○○、I○○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以及申○○、M○○、辰○○、丁○○、C○○、卯○○、戊○○、宙○○、丙○○、子○○、巳○○、寅○○、天○○、玄○○、地○○、乙○○、E○○、午○○、K○○、O○○、未○○、R○○、戌○○、A○○、薛意寰、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本院以下所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及被告F○○、酉○○、己○○、癸○○、壬○○、庚○○、丑○○、P○○、Q○○、D○○、B○○、黃○○、L○○、N○○及渠等辯護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至以下所引用之不具傳聞性質之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依法自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酉○○、己○○、癸○○、壬○○就犯罪事實一、三、四㈠(即樹林街機房「創意C」組部分)、五;被告酉○○、N○○就犯罪事實一、二(即屏東「創意」詐欺機房組織、附件一編號1至3);被告庚○○、丑○○、P○○、Q○○、D○○、B○○、黃○○、L○○、N○○就犯罪事實一、三、四㈡(即新建路機房、中華西路機房「創意I」組部分)、五均坦承不諱(其中被告庚○○於偵查中否認,偵卷21第301頁、第337頁),復有附表二所示相關證據資料附卷可稽,足見上開被告酉○○等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酉○○等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F○○部分:訊據被告F○○(偵查中全否認,偵卷23第147、176頁)於本院審理時固坦承受「Win」之招募加入「創意」詐欺機房組織,成員間使用Telegram「創意C」、「郵輪圖案」群組聯繫,並受「Win」的指示為犯罪事實四㈠(樹林街機房「創意C」組)撰寫【炒群】程式指導其他被告己○○、癸○○、壬○○進行教育訓練、指導撰寫文宣要領,指導【炒群】,並在「創意C」組內使用暱稱「小眼高個」於成員使用之「$」群組傳送「A訊息」,及使用Telegram暱稱「薛金兵」在「創意C」群組傳送「B1訊息」、「B2訊息」,另暱稱「薛鐵林」在群組傳送「C訊息」,為共同詐欺取財但未成功等情,惟矢口否認涉有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辯稱:雖撰寫【炒群】教群組成員使用及傳送「A訊息」、「B1訊息」、「B2訊息」,但這些都是「Win」要我做的,並未指示「薛鐵林」在群組傳送「C訊息」,過程中並無指揮成員之情形云云;辯護意旨則以被告前揭自承之行為,僅構成參與「創意C」犯罪組織及加重詐欺未遂犯行,並無指揮犯罪組織之適用等語資為辯護。經查:

㈠、被告F○○前述坦認之事實,除據其供述在卷外,並有附表二所示相關證據資料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F○○有指揮犯罪組織之行為: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就「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和單純「參與」犯罪組織之人,所為不同層次之犯行,分別予以規範,並異其刑度,前者較重,後者較輕,此係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其中有關「主持、操縱或指揮」與「參與」間之分際,乃在二者在犯罪組織內之層級不同,「主持、操縱或指揮」者為犯罪組織內之管理階層,負責規劃組織架構,安排內部單位間之關係,建立內部規則,並擘畫犯罪計畫及組織走向,對犯罪組織具控制、支配及重要影響力;而「參與」者則係組織之手腳,聽命於管理階層,負責執行計畫,實現領導者之意志,而從屬於犯罪組織。又關於「主持」、「操縱」、「指揮」者間之區別,則在於其等在組織內擔任之角色及負責工作之不同。所謂主持,係指主事把持,即係在犯罪組織中作為首腦而居於領導者之地位;而所謂操縱,則係位於主持者之下,為犯罪組織架構之規畫、內部單位之安排、內部規則之建立、犯罪計畫及組織走向之擘畫等領導整個犯罪組織運作之行為;而所謂指揮,則係就特定任務之實現,下達行動指令、統籌該行動之行止,而居於核心角色,即足以當之。又詐欺集團之分工細緻,不論電信詐欺「機房」(電信流)、「網路系統商」(網路流)或領款「車手」集團及「水房」(資金流),乃至於從「水房」所另分支而成專業之「人頭帳戶製造者」(車商),各流別如有三人以上,通常即有各該流別之負責人,以指揮各該流別分工之進行及目的之達成,使各流別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其他流別之行為,以達整體詐欺集團犯罪目的之實現,則各流別之負責人,縱非於犯罪組織中為最高層級之領導者,而有接受詐欺集團中其他更高階級之主持或操縱者之指示而為、薪資非其決定,甚至本身亦參與該流別之工作等情事,然其於整體詐欺犯罪集團中,倘對於參與犯罪組織者有一定之控制、支配及重要影響力,而居該流別行止之核心地位,自屬該犯罪組織之管理階層,並視其行為性質,而論以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行為,而與單純聽取號令行動之一般成員有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酉○○於偵查時具結證稱:F○○會問我們的業績

,他的職位比我高,因為「Win」跟我講過說F○○在群組裡面講的話,我要讓己○○、癸○○注意訊息等語(偵卷2第739至740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F○○幫我們「創意C」組租樹林街房子,他的職位比我高,「Win」叫我要聽F○○說的話去傳達,F○○會下達每天工作量及匯報給他的指令,在集團裡面F○○算是指揮或監督我們的人,另外F○○也有在群組傳訊息教我們演練勾串與應對,如果機房被警察攻堅前,要如何使用一個還原鍵消滅資料滅證,面對警察問問題時要說是在娛樂城工作,不要跟警察說出實情,也不要咬上面的人供出上手等語(本院卷四第79、81至83、93至96頁)。證人酉○○與被告F○○間並無嫌隙仇恨,亦不因其前揭所述得以受有減刑之寬典,實無設詞誣陷之必要。

⒊稽之被告F○○在「創意C」、「郵輪圖案」群組傳送「A訊息」

、「B1訊息」、「B2訊息」之內容及前後語意以觀,可知被告F○○對於群組成員(酉○○、己○○、癸○○、壬○○)之指示、安排有自主決定之權,而非單純聽取號令行動之一般成員,顯係居於指導、指揮之地位甚明。參以「薛鐵林」於(2024/4/2 下午03:41:24(UTC+0))邀請被告F○○進入Telegram「創意C $ 郵輪圖案」群組聊天室,渠等之訊息對話內容如下:

『【薛金兵:@LUZUING-57 安全宣導 明天一定要宣導】(2024/4/2 下午03:42:51(UTC+0))、【薛金兵:手機不該有的東西不要留喔】(2024/4/2 下午03:43:24(UTC+0))、【薛金兵:然後看工作看誰有歸檔 抓到一次罰一萬 當公費】(2024/4/2 下午03:44:06(UTC+0))、【薛鐵林:統一說我們是娛樂城打水人員(說我們剛開始要做而已還沒說要做哪個娛樂城)因為我去面對時候我會說我是找你們來做攻撃版的,還在找可以做攻擊的版 薪水怎麼算:打水一千賺80塊 我們做多久:說我們剛開始做沒幾天你們就進來了,條子如果說他們已經注意很久了,就說我們之前都是在討論工作打手機遊戲還沒開工,薪水都是我在發,沒有組長沒有金主只有老闆,老闆也只有一個就是我沒有別人】(2024/4/3上午10:28:05(UTC+0))』,益徵被告F○○指示「薛鐵林」傳送「C訊息」乙節灼然甚明。從而被告F○○在「創意C」具指揮犯罪組織之權力堪予認定。

㈢、綜上各節勾稽以觀,被告F○○前詞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辯護意旨亦無足採信。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被告F○○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F○○、酉○○、己○○、癸○○、壬○○、庚○○、丑○○、P○○、Q○○、D○○、B○○、黃○○、L○○、N○○等人行為後法律修正之說明:

⒈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0

月0日生效,惟該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法定刑度均未修正,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規定,雖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惟此次修法係依照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刪除該條其他各項有關強制工作之相關規定,有關同條第1項及法定刑度均未修正,亦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⒊被告F○○等14人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

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由「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為「犯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000年0月00日生效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故應適用修正前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

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按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1

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該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F○○等14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就該條例所增加之加重要件,依前揭說明,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⑵新增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規定「犯詐欺犯罪,於

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免除其刑。」、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增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第47條就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款之罪者,增訂減輕或免除其刑之事由,對被告F○○等14人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該新增之規定,審酌是否減輕其刑。

㈡、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然刑罰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雙重評價,是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為評價不足,均為法之所禁。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㈢、罪名(公訴意旨就以下被告所犯罪名均漏未論以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容有不當之處,爰均更正如下):

⒈被告F○○:

如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其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低度行為,為指揮犯罪組織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被告F○○此部分係同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犯罪組織罪容有誤會。

⒉被告酉○○:

⑴如附表一編號1(即附件一編號1所為,1名被害人)係犯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酉○○此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及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容有誤會。

⑵如附表一編號2至3(即附件一編號2至3,2名被害人)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⑶如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

段之指揮犯罪組織、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其附表一編號1所為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之低度行為,為前述⑴指揮犯罪組織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⒊被告己○○、癸○○、壬○○:

如附表一編號4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⒋被告庚○○、丑○○:

⑴如附表一編號5(即附件二編號1,1名被害人)所為,係犯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渠等參與犯罪組織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之低度行為,均為指揮犯罪組織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庚○○此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犯罪組織罪容有誤會。

⑵如附表一編號6至8、10至33(即附件二編號2至4、6至29,

27名被害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一編號9(即附件二編號5,1名被害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⒌被告P○○、Q○○、D○○、B○○:

⑴如附表一編號5(即附件二編號1,1名被害人)所為,均係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⑵如附表一編號6至8、10至33(即附件二編號2至4、6至29,

27名被害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⑶如附表一編號9(即附件二編號5,1名被害人)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⒍被告黃○○、L○○:

⑴如附表一編號25(即附件二編號21,1名被害人)所為,均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⑵如附表一編號26至33(即附件二編號22至29,8名被害人)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⒎被告N○○:

⑴如附表一編號1(即附件一編號1所為,1名被害人)係犯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⑵如附表一編號2至3(即附件一編號2至3,2名被害人)、附

表一編號15至24(即附件二編號11至20,10名被害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㈣、本案「創意」詐欺機房組織成員對附件一編號1至3所示之被害人;對附件二1至2、4、6、8至9、12至14、17、19、21、

23、25至27所示被害人陸續施詐,使各該被害人多次匯款,係於密接之時間實施,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故被告酉○○等人(除被告F○○、己○○、癸○○、壬○○外)就渠等前述參與之部分犯行均應論以接續犯。

㈤、共同正犯:①被告F○○、酉○○2人;被告庚○○、丑○○2人間就上開所犯指揮

犯罪組織罪部分;②被告己○○、癸○○、壬○○就上開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與被告F○○、酉○○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③被告酉○○與N○○就上開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④被告P○○、Q○○、D○○、B○○、黃○○、L○○就上開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N○○除外)與被告庚○○、丑○○、N○○(附表一編號15至24部分)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或未遂罪,均係以分工合作之方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即應負共同正犯責任,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被告F○○等14人就各自所犯如上開㈢所載各罪名間,各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罪論以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或未遂罪(被告F○○、酉○○就附表一編號4部分;被告庚○○、丑○○就附表一編號5部分,則從重論處指揮犯罪組織罪)。

㈦、罪數:被告F○○等14人就各自所犯如上開㈢所載之各罪,係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㈧、刑之減輕事由:⒈被告酉○○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被告丑○○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

(附件二編號1)所為之指揮犯罪組織犯罪事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白認罪,此部分應依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被告F○○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偵卷23第147、176頁)與庚○○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犯行,渠等於偵查時均否認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偵卷21第30

1、337頁),即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⒉被告F○○、酉○○、己○○、癸○○、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之犯行;被告庚○○、丑○○、P○○、Q○○、D○○、B○○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犯行,顯已著手於加重詐欺取財犯罪行為之實行,因尚未有被害人遭騙入金,屬未遂犯,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而被告酉○○、己○○、癸○○、壬○○、B○○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行,復無犯罪所得而不生自動繳交之問題,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⒊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⑴被告酉○○上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雖合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然因與指揮犯罪組織罪為想像競合犯,此部分應從較重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斷,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未遂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⑵被告P○○、Q○○、D○○、B○○、黃○○、L○○、N○○就渠等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合於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輕事由,然因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或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此部分應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或未遂罪)處斷,參與犯罪組織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揆諸上開說明,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無法適用該規定減輕其刑,惟於量刑時應併予衡酌。另被告酉○○此部分所犯輕罪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其於量刑時應併予衡酌未遂之情形,均附此敘明。⒋被告丑○○、P○○、Q○○、D○○、黃○○、L○○、N○○於偵查及本院審

理時,雖就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自白犯罪(被告F○○、庚○○於偵查時均未自白,迄本院審理時始自白),然渠等迄今尚未自動繳交本案之犯罪所得,故無從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敘明。⒌被告B○○之辯護人固以被告B○○並無前科紀錄,犯後自始坦承

犯行、態度良好,且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其犯罪情狀尚可憫恕,如科以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為科刑重輕之標準,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應達於確可憫恕,始可予以酌減(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然被告B○○之素行及犯後態度等情,係屬刑法第57條所規定量刑之考慮標準,尚無從據為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基礎,又被告B○○參與本案之犯行多達29次,被害人及遭詐騙之金額均非少數,且其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後,尚無其他事證足認被告B○○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即使宣告上開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事,被告B○○所犯即難認有確可憫恕之狀況,不宜再引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併予說明。

⒍另參與犯罪組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審酌本案被告F○○等14人參與人數不少、規模龐大且為分工細緻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被害人人數眾多與遭詐騙之款項甚鉅,故被告F○○等14人所為犯罪情節尚非輕微,即無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

㈨、量刑:爰審酌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甚至畢生積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詐欺集團之惡劣行徑自為國民所深惡痛絕,被告F○○等14人正值青壯之年,不思依循正途獲取財富,貪圖私利而使用多層話務手層層誘騙被害人入彀,共同違犯本案,價值觀念顯有偏差,助長詐騙歪風,進而導致社會間人際信任瓦解,社會成員彼此情感疏離,其責任刑之範圍自應按其行為惡性程度之加重,相應提升,不宜輕縱,並考量⑴被告酉○○、己○○、庚○○、P○○、丑○○、Q○○、D○○、B○○在屏東地區從事詐欺機房犯罪時,透過紅外線監視器及針孔鏡頭察覺警方行蹤,旋連夜轉移陣地至臺南市重起爐灶。被告庚○○花費龐大金錢、時間成本設置本案機房,租用機房、宿舍,為規避查緝裝設監視器、加裝防爆門,預先設置滅證措施,成員在事前相互勾串,約定在面對檢警詢問時均一問三不知,一致謊稱是被告酉○○、丑○○所為;⑵被告酉○○、己○○、癸○○、P○○、丑○○、Q○○、D○○、B○○、L○○、黃○○在員警攻堅時挾上述滅證措施之利,從容湮滅證據,面對檢警詢問毫無悔意,再三飾詞狡辯,不合常理之辯詞;⑶被告丑○○於「創意I」組成員遭到法院裁定羈押禁見期間,透過身分不詳之監所雜役傳紙條,或假借在監所律見、剪頭髮等候之機會,傳達要統一口徑並且禁止供出被告庚○○為金主之指令給被告P○○、Q○○;⑷被告P○○、Q○○、D○○、L○○、酉○○無視法院裁定禁止其等接見通信之命令,竟於羈押禁見期間,趁監所夜間無人巡房之時「喊房」交流偵訊內容、偵辦進度、確認是否有同案犯嫌出監等事宜;⑸被告酉○○等12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已見悔意之犯後態度;⑹被告庚○○迄本院審理時始坦認犯行,被告F○○自遭員警查獲後堅拒提供「Win」之相關訊息協助循線調查,僅在審理後已逾相當之羈押時日方供出「Win」之有限資料以供檢察官繼續查緝(迄本院審理終結亦僅坦認部分犯行),被告F○○等14人依附件三所示之量刑減讓調整程度量刑;⑺被告F○○、庚○○、酉○○、丑○○身居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指揮核心地位,被告F○○甚且指導集團成員為重要且核心詐術【炒群】之教育訓練、安排成員事先相互勾串、演練如何在檢警查獲時滅證等作為、以及在機房遭破獲時安排辯護律師盯哨;⑻「創意」詐欺機房組織之規模、聚集眾人從事詐欺犯行,且強化預警措施規避查緝;⑼「創意C」組被害人財損合計70萬8,000元;「創意I」組被害人財損合計1,744萬6,091元,犯罪所生損害甚鉅;⑽被告F○○等14人與本件被害人和解之情形(詳附表四、五所示);兼衡被告F○○等14人擔任詐騙集團之角色與參與期間長短,部分符合前述減刑之要件,暨被告F○○等14人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六第176至177頁),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衡以被告酉○○、庚○○、丑○○、P○○、Q○○、D○○、B○○、黃○○、L○○、N○○所犯各罪之時間密接,罪名、罪質、侵害法益及行為態樣相同,衡酌所犯罪數及刑罰經濟原則,爰分別定渠等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㈩、沒收: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6、18-44、51「扣案物名稱」欄所示之

物,均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分別為附表編號1-16、18-44、51「所有人」欄所示之被告所有,業據渠等供述在卷,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⒉犯罪所得部分(被告如有供述不一,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以其所述最低數估算):

⑴本案下列被告之個別犯罪所得,業據渠等供述在卷:①被告庚

○○約130萬元(本院卷一第159頁、本院卷六第174頁);②被告P○○8萬元(本院卷二第121頁、本院卷六第173頁);③被告丑○○3萬元(偵卷9第403、405頁);④D○○1萬5,000元(偵卷6第374至375頁);⑤L○○3萬元(偵卷16第416頁);⑥黃○○3萬元(本院卷二第121頁);⑦Q○○3萬元(本院卷六第175頁);⑧N○○每月4萬900元(本院卷六第174頁)。⑵上開被告(被告N○○除外)依附表四已賠付各被害人之合計金

額為:①被告庚○○177萬元;②被告P○○40萬元;③被告丑○○140萬元;④D○○10萬元;⑤L○○10萬元;⑥黃○○10萬元;⑦Q○○10萬元;均已超過渠等前揭⑴之犯罪所得,為避免有過苛之虞,爰不再宣告渠等之沒收。

⑶被告N○○受「王展博」招募參與「創意」詐欺機房組織每月之

報酬為4萬900元,本件犯罪所得總計為40萬9,000元(計算式:4萬900元×10個月=40萬9,000元),此部分因其另案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039號判決諭知沒收在案,為避免重複沒收,本案爰不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移送併辦部分: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2922號、113年度偵字第23384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屬事實上同一之實質上一罪,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法 官 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如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行為人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酉○○ N○○ 犯罪事實欄二(附件一編號1)所示 酉○○、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酉○○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N○○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酉○○ N○○ 犯罪事實欄二(附件一編號2)所示 酉○○、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酉○○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N○○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酉○○ N○○ 犯罪事實欄二(附件一編號3)所示 酉○○、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酉○○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N○○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F○○ 酉○○ 己○○ 癸○○ 壬○○ 犯罪事實欄四㈠所示 F○○、酉○○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F○○處有期徒刑陸年;酉○○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己○○、癸○○、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 5 庚○○ 丑○○ P○○ Q○○ D○○ B○○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1)所示 庚○○、丑○○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庚○○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丑○○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P○○、Q○○、D○○、B○○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P○○、Q○○、D○○均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 庚○○ 丑○○ P○○ Q○○ D○○ B○○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2)所示 庚○○、丑○○、P○○、Q○○、D○○、B○○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P○○、Q○○、D○○均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 庚○○ 丑○○ P○○ Q○○ D○○ B○○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3)所示 庚○○、丑○○、P○○、Q○○、D○○、B○○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P○○、Q○○、D○○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庚○○ 丑○○ P○○ Q○○ D○○ B○○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4)所示 庚○○、丑○○、P○○、Q○○、D○○、B○○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P○○、Q○○、D○○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庚○○ 丑○○ P○○ Q○○ D○○ B○○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5)所示 庚○○、丑○○、P○○、Q○○、D○○、B○○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P○○、Q○○、D○○均處有期徒刑拾壹月;B○○處有期徒刑拾月。 10 庚○○ 丑○○ P○○ Q○○ D○○ B○○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6)所示 庚○○、丑○○、P○○、Q○○、D○○、B○○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P○○、Q○○、D○○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庚○○ 丑○○ P○○ Q○○ D○○ B○○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7)所示 庚○○、丑○○、P○○、Q○○、D○○、B○○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P○○、Q○○、D○○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庚○○ 丑○○ P○○ Q○○ D○○ B○○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8)所示 庚○○、丑○○、P○○、Q○○、D○○、B○○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P○○、Q○○、D○○均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庚○○ 丑○○ P○○ Q○○ D○○ B○○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9)所示 庚○○、丑○○、P○○、Q○○、D○○、B○○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P○○、Q○○、D○○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庚○○ 丑○○ P○○ Q○○ D○○ B○○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10)所示 庚○○、丑○○、P○○、Q○○、D○○、B○○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P○○、Q○○、D○○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庚○○ 丑○○ P○○ Q○○ D○○ B○○ N○○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11)所示 庚○○、丑○○、P○○、Q○○、D○○、B○○、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P○○、Q○○、D○○、N○○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庚○○ 丑○○ P○○ Q○○ D○○ B○○ N○○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12)所示 庚○○、丑○○、P○○、Q○○、D○○、B○○、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P○○、Q○○、D○○、N○○均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庚○○ 丑○○ P○○ Q○○ D○○ B○○ N○○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13)所示 庚○○、丑○○、P○○、Q○○、D○○、B○○、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P○○、Q○○、D○○、N○○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庚○○ 丑○○ P○○ Q○○ D○○ B○○ N○○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14)所示 庚○○、丑○○、P○○、Q○○、D○○、B○○、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P○○、Q○○、D○○、N○○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庚○○ 丑○○ P○○ Q○○ D○○ B○○ N○○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15)所示 庚○○、丑○○、P○○、Q○○、D○○、B○○、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P○○、Q○○、D○○、N○○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庚○○ 丑○○ P○○ Q○○ D○○ B○○ N○○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16)所示 庚○○、丑○○、P○○、Q○○、D○○、B○○、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P○○、Q○○、D○○、N○○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 21 庚○○ 丑○○ P○○ Q○○ D○○ B○○ N○○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17)所示 庚○○、丑○○、P○○、Q○○、D○○、B○○、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P○○、Q○○、D○○、N○○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庚○○ 丑○○ P○○ Q○○ D○○ B○○ N○○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18)所示 庚○○、丑○○、P○○、Q○○、D○○、B○○、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P○○、Q○○、D○○、N○○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 23 庚○○ 丑○○ P○○ Q○○ D○○ B○○ N○○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19)所示 庚○○、丑○○、P○○、Q○○、D○○、B○○、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P○○、Q○○、D○○、N○○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庚○○ 丑○○ P○○ Q○○ D○○ B○○ N○○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20)所示 庚○○、丑○○、P○○、Q○○、D○○、B○○、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P○○、Q○○、D○○、N○○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庚○○ 丑○○ P○○ Q○○ D○○ B○○ 黃○○ L○○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21)所示 庚○○、丑○○、P○○、Q○○、D○○、B○○、黃○○、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P○○、Q○○、D○○、黃○○、L○○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 26 庚○○ 丑○○ P○○ Q○○ D○○ B○○ 黃○○ L○○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22)所示 庚○○、丑○○、P○○、Q○○、D○○、B○○、黃○○、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P○○、Q○○、D○○、黃○○、L○○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 27 庚○○ 丑○○ P○○ Q○○ D○○ B○○ 黃○○ L○○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23)所示 庚○○、丑○○、P○○、Q○○、D○○、B○○、黃○○、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P○○、Q○○、D○○、黃○○、L○○均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8 庚○○ 丑○○ P○○ Q○○ D○○ B○○ 黃○○ L○○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24)所示 庚○○、丑○○、P○○、Q○○、D○○、B○○、黃○○、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P○○、Q○○、D○○、黃○○、L○○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 庚○○ 丑○○ P○○ Q○○ D○○ B○○ 黃○○ L○○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25)所示 庚○○、丑○○、P○○、Q○○、D○○、B○○、黃○○、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P○○、Q○○、D○○、黃○○、L○○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0 庚○○ 丑○○ P○○ Q○○ D○○ B○○ 黃○○ L○○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26)所示 庚○○、丑○○、P○○、Q○○、D○○、B○○、黃○○、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P○○、Q○○、D○○、黃○○、L○○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庚○○ 丑○○ P○○ Q○○ D○○ B○○ 黃○○ L○○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27)所示 庚○○、丑○○、P○○、Q○○、D○○、B○○、黃○○、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P○○、Q○○、D○○、黃○○、L○○均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 庚○○ 丑○○ P○○ Q○○ D○○ B○○ 黃○○ L○○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28)所示 庚○○、丑○○、P○○、Q○○、D○○、B○○、黃○○、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P○○、Q○○、D○○、黃○○、L○○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庚○○ 丑○○ P○○ Q○○ D○○ B○○ 黃○○ L○○ 犯罪事實欄四㈡(附件二編號29)所示 庚○○、丑○○、P○○、Q○○、D○○、B○○、黃○○、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丑○○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P○○、Q○○、D○○、黃○○、L○○均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B○○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表二:

供述證據(姓名及卷頁) 非供述證據(名稱及卷頁) 一、被告 ⑴【被告F○○】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卷23第7至9頁、第11至34頁、145至147頁、第173至180頁;本院卷一第161至164頁;本院卷二第107至123頁、第243至245頁、第377至418頁;本院卷三第337至338頁、本院卷四第63至135頁、第259至260頁、本院卷五第39至41頁、第81至83頁、本院卷六第15至184頁) ⑵【被告酉○○】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卷2第9至23頁、第25至27頁、第255至261頁、第275至276頁、第307至311頁、第391至397頁、第399至431頁、第597至599頁、第685至696頁、第713至721頁、第735至741頁;本院卷二第107至123頁、本院卷四第63至135頁、本院卷六第15至184頁) ⑶【被告己○○】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卷2第49至69頁、第71至72頁、第275頁、第313至317頁、第433至460頁;偵卷3第259至271頁、第337至341頁、第381至383頁、第433至440頁、第457頁、第461至464頁、第481至483頁、第503至507頁;本院卷二第107至123頁、本院卷四第63至135頁、本院卷六第15至184頁) ⑷【被告癸○○】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卷2第93至105頁、第107至109頁、第275頁、第319至324頁、第467至494頁;偵卷3第377至379頁;偵卷4第469至473頁、第255至259頁、第309至313頁、第401至407頁、第443至445頁、第477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07至123頁、本院卷四第63至135頁、本院卷六第15至184頁) ⑸【被告壬○○】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卷18第7至15頁、第61至62頁;本院卷二第107至123頁、本院卷六第15至184頁) ⑹【被告庚○○】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卷21第9至12頁、第35至51頁、第299至301頁、第335至339頁;本院卷一第157至160頁;本院卷二第107至123頁、本院卷六第15至184頁) ⑺【被告丑○○】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卷2第325至330頁、第601至603頁;偵卷6第217至218頁;偵卷9第9至13頁、第15至36頁、第209至219頁、第221至225頁、第275至283頁、第295至306頁、第397至420頁;本院卷一第145至150頁;本院卷二第107至123頁、本院卷六第15至184頁) ⑻【被告P○○】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卷2第343至347頁、第613至615頁;偵卷5第227頁;偵卷17第9至11頁、第13至27頁、第187至199頁、第253至257頁、第259至269頁、第357至363頁、第367至373頁、第375至402頁、第405至411頁、第433至435頁;本院卷二第107至123頁、本院卷六第15至184頁) ⑼【被告Q○○】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警卷6第3013至3034頁;偵卷5第11至13頁、第15至30頁、第219至226頁、第227頁、第279至283頁、第287至307頁、第331至335頁、第425至443頁、第609至612頁;本院卷二第107至123頁、本院卷六第15至184頁) ⑽【被告D○○】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警卷6第3131至3149頁;偵卷2第349至352頁;偵卷6第9至13頁、第15至29頁、第31至33頁、第201至213頁、第217頁、第267至271頁、第273至282頁、第369至383頁、第385至387頁;本院卷二第107至123頁、本院卷六第15至184頁) ⑾【被告B○○】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卷6第217頁;偵卷7第9至11頁、第13至28頁、第295至303頁、第399至431頁、第191至205、227頁、第283至287頁、第359至363頁、第389至392頁、第605至608頁;本院卷一第151至156頁;本院卷二第107至123頁、本院卷六第15至184頁) ⑿【被告黃○○】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警卷6第3113至3130頁;偵卷2第353至357頁;偵卷3第373至375頁;偵卷6第217頁;偵卷8第9至13頁、第15至28頁、第185至191頁、第245至249頁、第251至260頁、第365至381頁、第393至395頁;本院卷二第107至123頁、本院卷六第15至184頁) ⒀【被告L○○】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警卷6第3035至3054頁;偵卷2第337至341頁;偵卷3第389至392頁;偵卷5第227頁;偵卷16第9至11頁、第13至27頁、第189至205頁、第265至269頁、第285至303頁、第409至427頁、第445至447頁;本院卷二第107至123頁、本院卷六第15至184頁) ⒁【被告N○○】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卷22第5至16頁、第21至26頁、第91至93頁、第119至123頁;本院卷三第437至461頁、本院卷六第15至184頁) 二、證人 ⑴【證人洪沛媞】於警詢、偵查之陳述(偵卷19第7至9頁、第11至22頁、第97至99頁) ⑵【告訴人J○○】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第17至19頁) ⑶【告訴人I○○】於警詢之陳述(偵卷2第145至147頁、第149至150頁) ⑷【告訴人申○○】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41至46頁) ⑸【告訴人M○○】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141至144頁) ⑹【告訴人辰○○】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161至163頁、第172至173頁) ⑺【告訴人丁○○】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179至182頁) ⑻【告訴人C○○】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235至239頁) ⑼【告訴人卯○○】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253至255頁) ⑽【告訴人戊○○】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280至282頁) ⑾【告訴人宙○○】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354至356頁) ⑿【告訴人丙○○】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366至368頁) ⒀【告訴人子○○】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384至385頁) ⒁【告訴人巳○○】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401至405頁) ⒂【告訴人寅○○】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422至424頁) ⒃【告訴人天○○】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466至468頁) ⒄【告訴人玄○○】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483至486頁) ⒅【告訴人地○○】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505至507頁) ⒆【告訴人乙○○】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523至526頁) ⒇【告訴人E○○】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567至572頁) 【告訴人午○○】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637至645頁) 【告訴人K○○】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661至662頁) 【告訴人O○○】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778至780頁) 【告訴人未○○】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799至800頁) 【告訴人R○○】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2第32至33頁) 【告訴人戌○○】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2第70至72頁) 【告訴人A○○】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2第81至83頁) 【告訴人薛意寰】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2第138至140頁) 【告訴人亥○○】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2第187至192頁) 【被害人H○○】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第177至180頁) 【被害人宇○○】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73至75頁) 【被害人辛○○】於警詢之陳述(偵卷11第553至554頁) 【被害人G○○】於警詢之陳述(偵卷5第187至189頁) (1)監察網域截圖1份(偵卷22第27至77頁) (2)被告酉○○之父母提供之通話譯文、手機翻拍照片各1份、光碟1片(偵卷2第667至683頁) (3)被告F○○持用之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1份(偵卷23第131至135頁) (4)被告F○○、酉○○、己○○、癸○○、Q○○、D○○、B○○、黃○○、丑○○、L○○、P○○、壬○○、庚○○、N○○臺南地方檢察署案件查詢作業資料、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偵卷2第369至377頁、偵卷3第307至317頁、偵卷4第297至303頁、偵卷5第263至269頁、偵卷6第253至259頁、偵卷7第271至277頁、偵卷8第229至239頁、偵卷9第263至271頁、偵卷16第243至249頁、偵卷17第237至245頁、偵卷18第63至67頁、偵卷21第345至349頁、偵卷22第111至117頁、偵卷23第151頁) (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含113年聲搜字第637號、113年聲搜字第1321號、113年聲搜字第1232號)(偵卷2第187頁、偵卷21第23頁、偵卷18第21頁)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受執行人:F○○)(偵卷23第45至49頁) (7)被告F○○持用之手機1支扣案 (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16日刑偵二二字第1126013158解送人犯報告書、調取聲請書、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卷1第185至196頁) (9)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監字第492、493、494號、112年聲監續字第1210、1211、1212號、113年聲監續字第23、24、25、113年聲監字第2、3號通訊監察書、基地台位置、車輛基本資料各1份(偵卷1第197至232頁) (10)「屏東縣○○市○○路000巷00○0號」機房蒐證照片1份、屏東宿舍搬遷照片(包含東山河社區住○○○○○○○路000○0號登記資料、496之11號登記資料、電梯監視器照片、AVN0303車辨資料)1份(偵卷1第243至254頁、併辦偵卷1第57至60頁) (1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監續字第156、157號通訊監察書、基地台位置、被告酉○○、己○○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偵卷1第255至310頁) (12)樹林街機房蒐證照片1份(偵卷1第311至327頁) (1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監字第30號通訊監察書、基地台位(偵卷1第341至360頁) (14)新建路機房蒐證照片、健康三街宿舍社區電梯照片、住○○○○○○○○○○○○○○○○○○○○○○○區○○○○○○○○○○○○號SIM卡之照片、122PCF車辨資料、中華西路機房蒐證照片各1份(偵卷1第361至389頁、第401至406頁、警卷1第67至123頁、第371至377頁) (1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樹林街機房)、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影像各1份(受執行人:酉○○、己○○、癸○○)(偵卷2第189至195頁、第201至251頁) (1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臺南市○○區○○街0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影像各1份(受執行人:壬○○)(偵卷18第25至29頁) (17)扣案物編號1-1-1iPhone14ProMax白色手機(被告酉○○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擷取照片:偵卷18第47至49頁) (18)扣案物編號1-1-2iPhone13深藍色手機(被告癸○○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 (19)扣案物編號1-1-3iPhone黑色手機 (20)扣案物編號1-1-4、1-1-5、1-1-6、1-1-7電腦主機(已重置,各含螢幕2台)(警卷6第3125頁) (21)扣案物編號1-1-8電腦主機(已重置,含螢幕2台) (22)扣案物編號1-1-9監視器主機(含螢幕1台)、附表編號16監視器鏡頭 (23)扣案物編號1-1-10iPhoneSE2紅色手機、扣案物編號1-1-11iPhone黑色手機(均已重置) (24)扣案物編號1-1-13iPhone紅色手機(被告酉○○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 (25)扣案物編號1-2-1iPhone淡藍色手機(被告己○○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未解鎖) (26)扣案物編號1-2-2iPhone玫瑰金手機(警方攻堅時,己○○丟棄) (27)證人洪沛媞持用之私人手機(已發還)內之對話紀錄照片1份(偵卷19第59至81頁、偵卷23第79至89頁) (2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新建路機房)、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新建路機房格局圖(受執行人:Q○○)(偵卷21第61至77頁) (29)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中華西路機房)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中華西路機房格局圖(受執行人:丑○○)(偵卷6第47至76頁) (3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健康三街宿舍社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健康三街宿舍格局圖(受執行人:P○○、在場人:L○○)(偵卷16第143至161頁) (3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被告Q○○住處)、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受執行人:Q○○)(偵卷5第63至72頁) (3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被告庚○○住處)、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受執行人:庚○○)(偵卷21第25至34頁) (3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偵辦丑○○涉嫌詐欺案)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偵卷9第67至93頁) (34)扣案物編號1-1-1FSP桌機(含螢幕2台)(偵卷10第7至36頁) (35)扣案物編號1-1-2FSP桌機(含螢幕2台)(偵卷10第37至57頁) (36)扣案物編號1-1-3CoolerMaster桌機(含螢幕2台)(偵卷10第59至77頁) (37)扣案物編號1-1-4監視器主機(含螢幕1台及鏡頭4顆) (38)扣案物編號1-1-5iPhone手機(被告Q○○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5月27日偵辦朱俊嘉涉嫌詐欺案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偵卷13第3至28頁、警卷1第125至136頁、偵卷21第267至272頁) (39)扣案物編號1-1-6iPhone手機(被告Q○○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 (40)扣案物編號2-1-1電腦主機(含螢幕2個、鍵盤1個、滑鼠1個)、扣案物編號2-2-1電腦主機(含螢幕2個、鍵盤1個、滑鼠1個)、扣案物編號2-3-1電腦主機(含螢幕2個、鍵盤1個、滑鼠1個)、扣案物編號2-4-1電腦主機(含螢幕2個、鍵盤1個、滑鼠1個)(偵卷10第79至201頁) (41)扣案物編號2-1-2iPhone手機(被告D○○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警卷6第3153頁) (42)扣案物編號2-1-3sim卡(警卷6第3154至3155頁) (43)扣案物編號2-1-4iPhone手機(被告D○○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5月27日偵辦D○○涉嫌詐欺案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偵卷13第29至57頁、偵卷21第261至266頁) (44)扣案物編號2-2-2iPhone手機(被告B○○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警卷6第3156頁) (45)扣案物編號2-2-3iPhone手機(被告B○○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5月13日偵辦B○○涉嫌詐欺案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偵卷7第111至115頁、偵卷10第259至262頁、偵卷21第243至248頁) (46)扣案物編號2-3-2iPhone手機(被告黃○○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5月7日偵辦黃○○涉嫌詐欺案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偵卷13第62至75頁、偵卷21第255至260頁) (47)扣案物編號2-4-2iPhone手機(被告丑○○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扣案物編號2-4-3iPhone手機(被告丑○○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偵卷9第103至141頁、警卷6第3157至3158頁) (48)扣案物編號2-4-4iPhone手機(被告丑○○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5月27日偵辦丑○○涉嫌詐欺案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偵卷13第76至344頁、偵卷21第249至254頁) (49)扣案物編號2-4-5監視器主機(含螢幕1台及鏡頭4顆) (50)扣案物編號2-4-6至2-4-9sim卡、扣案物編號2-4-11至2-4-17sim卡(警卷6第3159至3170頁) (51)扣案物編號3-1-1iPhone手機(被告P○○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5月13日偵辦P○○涉嫌詐欺案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偵卷13第345至439頁、警卷1第57至66頁、偵卷21第273至278頁) (52)扣案物編號3-1-2iPhone手機(被告P○○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偵卷14全卷、偵卷15第1至1086頁) (53)扣案物編號3-1-3iPhone手機(被告L○○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5月13日偵辦L○○涉嫌詐欺案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偵卷13第441至459頁、偵卷16第33至40頁、偵卷21第279至284頁) (54)扣案之房屋租賃契約5份、扣案物編號3-1-9鑰匙 (55)扣案物編號3-5-1郵局存摺(含金融卡1張;戶名:丑○○;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56)扣案物編號3-6-1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含鑰匙1支;車身號碼:WDD0000000F797236號)、扣案物編號4-1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含鑰匙1支) (5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份(偵卷10第217至218頁) (58)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份(偵卷10第243頁) (59)告訴人J○○提供泰達幣之交易紀錄1份(偵卷1第184頁) (60)告訴人I○○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各1份(偵卷2第151至157頁) (61)告訴人申○○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泰達幣之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1第7至9頁、第15至40頁) (62)告訴人M○○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報案資料、被害人存摺封面及匯款紀錄各1份(偵卷11第135至140頁數、第145至160頁) (63)告訴人辰○○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報案資料、被害人之匯款紀錄各1份(偵卷11第164至175頁) (64)告訴人丁○○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報案資料、匯款紀錄各1份(偵卷11第177頁、第183至221頁) (65)告訴人C○○報案資料、匯款紀錄各1份(偵卷11第223至233頁、第241至243頁) (66)告訴人卯○○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報案資料、被害人錢包地址及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1第245至251頁、第257至277頁) (67)告訴人戊○○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各1份(偵卷11第279頁、第283至348頁) (68)告訴人宙○○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報案資料、匯款紀錄各1份(偵卷11第349至353頁、第357至362頁) (69)告訴人丙○○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報案資料、泰達幣之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1第363至365頁、第369至380頁) (70)告訴人子○○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報案資料各1份(偵卷11第381至383頁、第387至395頁) (71)告訴人巳○○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報案資料、泰達幣之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1第397至400頁、第406至420頁) (72)告訴人寅○○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報案資料、泰達幣之交易紀(偵卷11第421頁、第425至463頁) (73)告訴人天○○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存摺封面、泰達幣之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1第465頁、第469至478頁) (74)告訴人玄○○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泰達幣錢包地址及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1第479至482頁、第487至495頁) (75)告訴人地○○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被害人泰達幣錢包地址及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1第497至504頁、第509至518頁) (76)告訴人乙○○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各1份(偵卷11第519至521頁、第527至549頁) (77)告訴人E○○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被害人匯款紀錄、泰達幣錢包地址及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1第565頁、第573至628頁) (78)告訴人午○○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報案資料及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1第631至635頁、第647至652頁) (79)告訴人K○○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報案資料及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1第653至660頁、第663至675頁) (80)告訴人O○○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及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1第777頁、第781至798頁) (81)告訴人未○○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及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1第801至841頁) (82)告訴人R○○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報案資料、被害人泰達幣之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2第29至31頁、第34至68頁) (83)告訴人戌○○提供之報案資料、被害人泰達幣之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2第69頁、第73至78頁) (84)告訴人A○○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及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2第79頁、第87至134頁) (85)告訴人薛意寰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及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2第135至137頁、第141至142頁、第153至176頁) (86)告訴人亥○○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及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2第177至186頁、第193至235頁) (87)被害人宇○○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被害人匯款紀錄各1份(偵卷11第71頁、第77至134頁) (88)被害人辛○○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報案資料及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1第551頁、第555至563頁) (89)被害人G○○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保本合約書、報案資料及交易紀錄各1份(偵卷11第677頁、第681至776頁) (90)證物編號3-1-1手機數位鑑識所得通話紀錄1份(偵卷12第239頁) (91)被告D○○名下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款交易清單各1份(偵卷12第241至243頁) (92)被告庚○○名下之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卷12第245至247頁) (93)被告Q○○名下之門號0000000000號網路歷程(節錄)、庚○○名下之門號0000000000號網路歷程(節錄)各1份(偵卷12第249至252頁) (94)被告丑○○名下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偵卷12第253至257頁) (95)被告P○○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網路歷程(節錄)1份(偵卷12第259至260頁) (96)被告L○○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網路歷程(節錄)1份(偵卷12第261頁) (97)被告L○○名下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交易清單(偵卷12第263至265頁) (98)績效表、開銷表、「AITW【行政商業】訂單處理」群組對話紀錄各1份(警卷9第00000000頁) (99)安中路機房蒐證照片及BSC-9177車辨資料各1份(偵卷1第391至399頁) (100)被告酉○○指認同案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⑴113年4月17日指認同案被告己○○、癸○○;⑵113年7月30日指認同案被告吳昱鈜、己○○、F○○、壬○○、癸○○(偵卷2第37至42頁、第697至700頁) (101)被告己○○指認同案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⑴113年4月17日指認同案被告酉○○、壬○○、癸○○;⑵113年6月5日指認同案被告酉○○、壬○○、癸○○;⑶113年7月30日酉○○、壬○○、癸○○(偵卷2第81至86頁、第461至466頁;偵卷3第441至444頁) (102)被告癸○○指認同案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⑴113年4月17日指認同案被告酉○○、己○○;⑵113年6月5日指認同案被告己○○(改為未指認出同案被告酉○○);⑶113年8月2日指認同案被告己○○、F○○(改為未指認出同案被告酉○○)(偵卷2第119至124頁、第495至500頁、偵卷4第415至420頁) (103)被告癸○○繪製之樹林街機房格局圖(偵卷2第125頁) (10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763號簡易判決(被告酉○○之另詐欺案判決)(偵卷2第263至272頁) (10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偵辦Q○○等人涉嫌詐欺案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偵卷5第147至158頁) (106)被告Q○○指認同案被告P○○、L○○、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5第193至196頁) (10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偵辦D○○等人涉嫌詐欺案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偵卷6第77至82頁) (108)被告D○○指認同案被告P○○、L○○、Q○○、B○○、黃○○、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6第115至118頁) (109)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偵辦B○○涉嫌詐欺案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偵卷7第71至75頁) (110)被告B○○指認同案被告Q○○、D○○、黃○○、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7第179至182頁) (11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偵辦黃○○涉嫌詐欺案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偵卷8第129至135頁) (112)被告黃○○指認同案被告P○○、L○○、Q○○、D○○、B○○、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8第171至174頁) (113)被告丑○○指認同案被告P○○、L○○、Q○○、D○○、B○○、黃○○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9第39至40頁、第45至46頁) (114)被告L○○指認同案被告P○○、Q○○、D○○、B○○、黃○○、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16第29至32頁) (115)被告P○○指認同案被告L○○、Q○○、D○○、B○○、黃○○、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17第177至180頁) (116)被告壬○○指認同案被告酉○○、己○○、癸○○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18第17至24頁) (117)被告庚○○指認同案被告P○○、L○○、Q○○、D○○、B○○、黃○○、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21第53至56頁) (118)被告曾鈺津指認同案被告酉○○、己○○、庚○○、丑○○、癸○○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23第39至42頁) (119)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5月27日偵辦Q○○涉嫌詐欺案數位證物蒐證報告(警卷3第1555至1560頁) (120)被告N○○指認王展博、洪浩銓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3第1597至1599頁) (12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2352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N○○)(警卷3第1607至1613頁) (122)對應證物編號3-1-2手機蒐證截圖(警卷4第2094至2106頁) (12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酉○○、Q○○等疑涉經營詐欺話務機房案偵查報告(113年3月28日、113年4月11日)(併辦偵卷1第5至14頁、第139至176頁) (12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8日刑偵二二字第1126048797調取聲請書、通聯調閱查詢單、基地台位置(併辦偵卷1第25至34頁) (125)113年聲監字第30號通訊監察書、基地台位置、通訊監察譯文(併辦偵卷1第341至360頁) (12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113年7月4偵查報告(併辦偵卷1第451至467頁) (12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扣押分局、扣押物品目錄(受執行人:亥○○)(警卷6第3339至3343頁) (128)酉○○扣案手機之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卷2第501至532頁、偵卷23第91至101頁) (129)癸○○扣案手機之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卷23第63至75頁) (130)扣押物品清單: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2407號扣押物品清單;⑵113年度南院保管字第791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南院保管字第878號扣押物品清單;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度保管字第25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二第289至291頁、第365至367頁、本院卷三第67至76頁、第45至49頁) (13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09日S○和忠113蒞17082字第1139074255號函(本院卷二第369頁) (13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24日S○和誠113他6854字第11490066450號函(本院卷四第293頁) (133)調解筆錄:⑴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065號;⑵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50號;⑶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84號;⑷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95號;⑸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362號;⑹114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88號(本院卷三第87至88頁、本院卷四第49至52頁、第173至177頁、第237至239頁、第241至244頁、第307至308頁) (13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卷五第447頁) (13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蒞字第15947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113年09月26日)、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13年10月15日庭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蒞字第17082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113年10月15日)暨附件本案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蒞字第10386號檢察官論告書(本院卷二第329至332頁、第425至428頁、本院卷三第17頁至23頁、本院卷五第343至347頁) (136)被告F○○之刑事準備狀(113年9月21日)、刑事準備(二)狀(113年10月14日)、刑事補充陳述狀(114年3月14日)暨附件酉○○113年6月7日第3次調查筆錄(節錄)、刑事辯護意旨狀(114年7月3日)暨附件給付被害人和解金轉帳紀錄(本院卷二第249至252頁、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五第69至77頁、本院卷六第211至216頁) (137)被告酉○○之刑事準備書狀(113年9月12日)、刑事聲請狀(113年11月13日)、刑事陳報狀(113年11月19日)、刑事陳報(二)狀(113年12月27日)暨附件(證一)匯款單據1張、刑事陳報(三)狀(114年4月7日)暨附件(證二)匯款單據2張、刑事辯護意旨狀(114年6月25日)、刑事辯護意旨狀(114年6月25日)(本院卷二第155至159頁、本院卷四第19至21頁、本院卷四第23頁、第245至247頁、本院卷五第129至133頁、第433至437頁、本院卷六第433至437頁) (138)被告己○○之刑事抗告狀(113年4月22日提出)、刑事申請具保狀(113年6月26日提出)、刑事準備程序狀(113年9月12日)(偵卷3第321至322頁、第425至429頁、本院卷二第169至177頁) (139)被告癸○○之刑事準備狀(113年9月5日)暨附件⑴(附件一):在職證明一份⑵(附件二):戶籍謄本一份、刑事辯護狀(114年7月3日)(本院卷一第363至372頁、本院卷六第221至223頁) (140)被告庚○○之刑事陳報狀(114年3月7日)暨附件(陳證1)匯款單據、轉帳明細共19份、刑事辯護意旨狀(114年7月3日)、刑事陳報狀(114年7月11日)暨(陳證1)和解金分攤表乙份(本院卷五第15至35頁、本院卷六第217至219頁、第265至267頁) (141)被告丑○○之刑事準備狀(113年9月12日)、刑事陳述意見狀(114年7月23日)(本院卷二第161至167頁、本院卷六第269至272頁) (142)被告P○○之刑事準備程序狀(113年9月12日)(本院卷二第191至195頁) (143)被告Q○○之刑事抗告狀(113年6月20日)、刑事抗告狀(113年6月24日)、刑事準備書狀(113年9月9日)暨(附件1):被告上下班考勤表1張、刑事辯護意旨狀(114年6月26日)、刑事辯護意旨狀(114年6月26日)(偵卷5第393至399頁、第401至408頁、本院卷二第83至89頁、本院卷五第439至445頁、第439至445頁) (144)被告D○○之刑事辯護狀(113年4月18日)、刑事準備狀(113年9月10日)、在職證明書(113年9月12日提出)(聲羈156號卷第165至166頁、本院卷二第91至93頁、第189頁) (145)被告B○○之免役證明書(113年5月31日提出)、刑事辯護狀(113年9月12日)(偵卷7第291至293頁、本院卷二第179至181頁) (146)被告L○○之刑事抗告狀(113年4月22日)、刑事抗告狀(113年6月17日)、刑事準備狀(113年9月12日)(偵卷16第253至256頁、第387至389頁、本院卷二第183至185頁) (147)被害人丁○○之刑事陳報狀(113年11月12日)(本院卷四第33頁) (148)被害人A○○之刑事陳報狀(113年12月29日)(本院卷四第251至252頁) (149)被害人O○○之刑事陳報狀共2份(114年1月15日、114年6月17日)(本院卷四第283頁、本院卷五第427頁) (150)被害人亥○○之刑事陳報狀共2份(114年01月22日、114年06月24日)(本院卷五第141頁、第431至432頁) (151)被害人A○○之刑事陳報狀(114年06月17日)(本院卷五第429頁)

附表三(扣案物一覽表);編號 扣案物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樹林街機房扣案物】 1 1-1-1 iPhone 14 Pro Max 白色手機(酉○○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酉○○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2 1-1-2 iPhone 13 深藍色手機(癸○○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癸○○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3 1-1-3 iPhone黑色手機 1支 不詳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4 1-1-4 電腦主機(已重置,含螢幕2台) 1台 酉○○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5 1-1-5 電腦主機(已重置,含螢幕2台) 1台 酉○○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6 1-1-6 電腦主機(已重置,含螢幕2台) 1台 酉○○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7 1-1-7 電腦主機(已重置,含螢幕2台) 1台 酉○○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8 1-1-8 電腦主機(已重置,含螢幕2台) 1台 酉○○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9 1-1-9 監視器主機(含螢幕1台) 1台 酉○○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10 1-1-10 iPhone SE2 紅色手機(已重置) 1支 酉○○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11 1-1-11 iPhone 黑色手機(已重置) 1支 酉○○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12 1-1-12 Wi-Fi路由器 1台 酉○○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13 1-1-13 iPhone 紅色手機(酉○○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酉○○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14 1-2-1 iPhone 淡藍色手機(己○○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未解鎖) 1支 己○○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15 1-2-2 iPhone 玫瑰金手機(警方攻堅時,己○○丟棄) 1支 酉○○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16 - 監視器鏡頭 4顆 酉○○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臺南市○○區○○街000號扣案物】 17 - iPhone 14 Pro手機(洪沛媞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洪沛媞 已發還 18 - 智慧型手機(壬○○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壬○○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扣案物】 19 1-1-1 FSP桌機(含螢幕2台) 1台 Q○○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20 1-1-2 FSP桌機(含螢幕2台) 1台 Q○○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21 1-1-3 Cooler Master桌機(含螢幕2台) 1台 Q○○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22 1-1-4 監視器主機(含螢幕1台及鏡頭4顆) 1台 Q○○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23 1-1-5 iPhone手機(Q○○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Q○○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24 1-1-6 iPhone手機(Q○○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Q○○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中華西路機房扣案物】 25 2-1-1 電腦主機(含螢幕2個、鍵盤1個、滑鼠1個) 1台 D○○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26 2-1-2 iPhone手機(D○○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D○○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27 2-1-3 sim卡 2張 D○○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28 2-1-4 iPhone手機(D○○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D○○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29 2-2-1 電腦主機(含螢幕2個、鍵盤1個、滑鼠1個) 1台 B○○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30 2-2-2 iPhone手機(B○○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B○○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31 2-2-3 iPhone手機(B○○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B○○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32 2-3-1 電腦主機(含螢幕2個、鍵盤1個、滑鼠1個) 1台 黃○○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33 2-3-2 iPhone手機(黃○○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黃○○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34 2-4-1 電腦主機(含螢幕2個、鍵盤1個、滑鼠1個) 1台 丑○○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35 2-4-2 iPhone手機(丑○○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丑○○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36 2-4-3 iPhone手機(丑○○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丑○○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37 2-4-4 iPhone手機(丑○○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丑○○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38 2-4-5 監視器主機(含螢幕1台及鏡頭4顆) 1台 丑○○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39 2-4-6 至 2-4-9 sim卡 4張 丑○○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40 2-4-10 D-link網路分享器(含sim卡1張) 1台 丑○○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41 2-4-11 至 2-4-17 sim卡 7張 丑○○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健康三街宿舍扣案物】 42 3-1-1 iPhone手機(P○○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P○○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43 3-1-2 iPhone手機(P○○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P○○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44 3-1-3 iPhone手機(L○○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L○○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45 3-1-4 臺南市○○區○○○街000號7樓之1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P○○) 1本 P○○ 得為證據之物 46 3-1-5 臺南市○○○路0段00巷0○0號3樓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丑○○) 1本 P○○ 得為證據之物 47 3-1-6 中華西路機房住宅租賃契約書(承租人:丑○○) 1本 P○○ 得為證據之物 48 3-1-7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承租人:丑○○) 1本 P○○ 得為證據之物 49 3-1-8 新建路機房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D○○) 1本 P○○ 得為證據之物 50 3-1-9 鑰匙 20支 P○○ 得為證據之物 51 3-1-10 監視器主機(含線材及鏡頭3顆) 1台 P○○ 得為證據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52 3-2-1 中國信託存摺(戶名:L○○;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本 L○○ 得為證據之物 53 3-4-1 京城銀行存摺(含金融卡1張;戶名:P○○;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本 P○○ 得為證據之物 54 3-5-1 郵局存摺(含金融卡1張;戶名:丑○○;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本 P○○ 得為證據之物 55 3-5-2 臺灣銀行存摺(戶名:丑○○;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本 P○○ 得為證據之物 56 3-6-1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含鑰匙1支;車身號碼:WDD0000000F797236號) 1輛 P○○ 得為證據之物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扣案物】 57 4-1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含鑰匙1支) 1輛 謝淑一 得為證據之物 58 4-2 ASUS廠牌桌上型電腦(含電腦主機、螢幕及電源線1組) 1台 謝淑一 得為證據之物 【臺南市○○區○○街0號扣案物】 59 1 iPhone手機(庚○○私人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庚○○ 得為證據之物 60 2 sim卡 1張 庚○○ 得為證據之物附表四:調解筆錄及給付情形編 號 被告/ 相對人 被害人/ 聲請人 給付方式(新臺幣) 分擔比例(新臺幣) 備註 1 至 4 F○○、 己○○、 癸○○、 壬○○、 ①張伽葦即 H○○ (附件一編號3) 1、聲請人張伽葦即H○○願與相對人癸○○、壬○○無條件成立調解。 2、相對人F○○、己○○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張伽葦即H○○新臺幣伍萬貳仟元,給付方式如下:當庭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元,經聲請人張伽葦即H○○當庭點收無訛,不另給據;餘款新臺幣伍萬元,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完畢。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F○○、己○○連帶給付2千元 2、F○○給付5萬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065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三第87至88頁) 2、已給付完畢(本院卷五第447頁之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卷六第215至216頁之被告F○○提出轉帳紀錄所載) 5 酉○○ ①J○○ (附件一編號1) 相對人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日前(含當日)給付聲請人J○○新臺幣伍萬貳仟元。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相對人如未如期履行,則除願給付聲請人J○○前開金額外,願再給付聲請人J○○新臺幣壹萬肆仟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酉○○全數給付完畢 1、本院114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88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07至308頁) 2、已給付5萬2千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29至133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②I○○ (附件一編號2) 相對人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日前(含當日)給付聲請人I○○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元。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相對人如未如期履行,則除願給付聲請人I○○前開金額外,願再給付聲請人I○○新臺幣伍萬捌仟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1、本院114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88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07至308頁) 2、已給付23萬2千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29至133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③張伽葦即 H○○ (附件一編號3) 相對人酉○○願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含當日)給付聲請人張伽葦即H○○新臺幣參拾萬元。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065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三第87至88頁) 2、已給付30萬元完畢(本院卷四第245至247頁刑事陳報㈡狀及匯款單所載) 6 至 13 庚○○、 丑○○、 P○○、 Q○○、 D○○、 B○○、 黃○○、 L○○ ①M○○ (附件二編號3) 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M○○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如逾期未給付,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再連帶給付聲請人M○○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庚○○給付10萬元 2、丑○○給付7萬5千元 3、P○○給付5萬元 4、Q○○給付5千元 5、D○○給付5千元 6、B○○給付5千元 7、黃○○給付5千元 8、L○○給付5千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84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173至177頁) 2、已給付25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18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②辰○○ (附件二編號4) 相對人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辰○○新臺幣肆拾萬元。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庚○○給付17萬元 2、丑○○給付16萬元 3、P○○給付2萬元 4、Q○○給付1萬元 5、D○○給付1萬元 6、B○○給付1萬元 7、黃○○給付1萬元 8、L○○給付1萬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362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241至244頁) 2、已給付40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19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③C○○ (附件二編號6) 相對人願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C○○新臺幣貳拾萬元。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庚○○給付7萬元 2、丑○○給付5萬5千元 3、P○○給付5萬元 4、Q○○給付5千元 5、D○○給付5千元 6、B○○給付5千元 7、黃○○給付5千元 8、L○○給付5千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362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241至244頁) 2、已給付20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20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④卯○○ (附件二編號7) 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卯○○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如逾期未給付,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再連帶給付聲請人卯○○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庚○○給付6萬元 2、丑○○給付5萬5千元 3、P○○給付1萬元 4、Q○○給付5千元 5、D○○給付5千元 6、B○○給付5千元 7、黃○○給付5千元 8、L○○給付5千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84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173至177頁) 2、已給付15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21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⑤宙○○ (附件二編號9) 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宙○○新臺幣伍拾萬元,給付方法如下: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日前(含當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萬元;餘款新臺幣貳拾萬元,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前(含當日)給付完畢,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庚○○給付22萬元 2、丑○○給付20萬元 3、P○○給付3萬元 4、Q○○給付1萬元 5、D○○給付1萬元 6、B○○給付1萬元 7、黃○○給付1萬元 8、L○○給付1萬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95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237至239頁) 2、已分別給付30、20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22至23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⑥丙○○ (附件二編號10) 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丙○○新臺幣陸拾萬元,給付方法如下: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日前(含當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萬元;餘款新臺幣參拾萬元,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前(含當日)給付完畢,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庚○○給付25萬元 2、丑○○給付25萬元 3、P○○給付5萬元 4、Q○○給付1萬元 5、D○○給付1萬元 6、B○○給付1萬元 7、黃○○給付1萬元 8、L○○給付1萬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95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237至239頁) 2、已分別給付30、30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24至25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⑦寅○○ (附件二編號13) 相對人庚○○、丑○○、P○○、Q○○、范宸璋、B○○、黃○○、L○○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寅○○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如逾期未給付,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再連帶給付聲請人寅○○新臺幣壹拾肆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庚○○給付8萬元 2、丑○○給付3萬5千元 3、P○○給付1萬元 4、Q○○給付5千元 5、D○○給付5千元 6、B○○給付5千元 7、黃○○給付5千元 8、L○○給付5千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84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173至177頁) 2、已給付15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26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⑧天○○ (附件二編號14) 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天○○新臺幣貳拾萬元。如逾期未給付,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再連帶給付聲請人天○○新臺幣參拾萬玖仟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庚○○給付13萬元 2、丑○○給付3萬5千元 3、P○○給付1萬元 4、Q○○給付5千元 5、D○○給付5千元 6、B○○給付5千元 7、黃○○給付5千元 8、L○○給付5千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84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173至177頁) 2、已給付20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27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⑨玄○○ (附件二編號15) 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玄○○新臺幣壹拾萬元。並指定匯入戶名:玄○○、金融機構:玉山銀行新竹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內。 1、庚○○給付3萬5千元 2、丑○○給付3萬元 3、P○○給付1萬元 4、Q○○給付5千元 5、D○○給付5千元 6、B○○給付5千元 7、黃○○給付5千元 8、L○○給付5千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50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49至52頁) 2、已給付10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28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⑩地○○ (附件二編號16) 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地○○新臺幣伍萬元。並指定匯入戶名:地○○、金融機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內。 1、庚○○給付1萬元 2、丑○○給付1萬元 3、P○○給付5千元 4、Q○○給付5千元 5、D○○給付5千元 6、B○○給付5千元 7、黃○○給付5千元 8、L○○給付5千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50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49至52頁) 2、已給付5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29頁刑事陳報狀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所載) ⑪乙○○ (附件二編號17) 相對人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乙○○新臺幣肆拾萬元。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庚○○給付19萬元 2、丑○○給付16萬5千元 3、P○○給付2萬元 4、Q○○給付5千元 5、D○○給付5千元 6、B○○給付5千元 7、黃○○給付5千元 8、L○○給付5千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362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241至244頁) 2、已給付40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30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⑫辛○○ (附件二編號18) 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辛○○新臺幣玖萬元。並指定匯入戶名:辛○○、金融機構:高雄高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內。 1、庚○○給付3萬元 2、丑○○給付2萬5千元 3、P○○給付1萬元 4、Q○○給付5千元 5、D○○給付5千元 6、B○○給付5千元 7、黃○○給付5千元 8、L○○給付5千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50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49至52頁) 2、已給付9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31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⑬E○○ (附件二編號19) 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E○○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如逾期未給付,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再連帶給付聲請人E○○新臺幣貳拾參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庚○○給付8萬5千元 2、丑○○給付8萬元 3、P○○給付3萬元 4、Q○○給付5千元 5、D○○給付5千元 6、B○○給付5千元 7、黃○○給付5千元 8、L○○給付5千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84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173至177頁) 2、已給付22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32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⑭K○○ (附件二編號21) 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K○○新臺幣貳拾萬元。並指定匯入戶名:K○○、金融機構:中國信託銀行南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內。 1、庚○○給付9萬元 2、丑○○給付5萬5千元 3、P○○給付3萬元 4、Q○○給付5千元 5、D○○給付5千元 6、B○○給付5千元 7、黃○○給付5千元 8、L○○給付5千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50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49至52頁) 2、已給付20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33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⑮G○○ (附件二編號22) 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G○○新臺幣伍萬元。並指定匯入戶名:G○○、金融機構:淡水紅樹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內。 1、庚○○給付1萬元 2、丑○○給付1萬元 3、P○○給付5千元 4、Q○○給付5千元 5、D○○給付5千元 6、B○○給付5千元 7、黃○○給付5千元 8、L○○給付5千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50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49至52頁) 2、已給付5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34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⑯未○○ (附件二編號24) 相對人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未○○新臺幣參拾萬元。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庚○○給付14萬元 2、丑○○給付10萬5千元 3、P○○給付3萬元 4、Q○○給付5千元 5、D○○給付5千元 6、B○○給付5千元 7、黃○○給付5千元 8、L○○給付5千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362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241至244頁) 2、已給付30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35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⑰R○○ (附件二編號25) 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R○○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如逾期未給付,相對人庚○○、丑○○、P○○、Q○○、D○○、B○○、黃○○、L○○願再連帶給付聲請人R○○新臺幣貳拾壹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庚○○給付10萬元 2、丑○○給付5萬5千元 3、P○○給付3萬元 4、Q○○給付5千元 5、D○○給付5千元 6、B○○給付5千元 7、黃○○給付5千元 8、L○○給付5千元 1、本院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84號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173至177頁) 2、已給付21萬元完畢(本院卷五第15、17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附表五:尚未調解之被害人(備註:附表四編號同附表一編號所示被告)編號 被告 尚未調解之被害人 1 至 4 F○○、己○○、癸○○、壬○○ 5 酉○○ 【備註:均與附件一編號1至3所示被害人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 6 至 11 庚○○、丑○○、P○○、Q○○、D○○、B○○ 附件二編號1被害人申○○ 附件二編號2被害人陳筱珊 附件二編號5被害人丁○○ 附件二編號8被害人戊○○ 附件二編號11被害人子○○ 附件二編號12被害人巳○○ 附件二編號20被害人午○○ 附件二編號23被害人O○○ 附件二編號26被害人戌○○ 附件二編號27被害人A○○ 附件二編號28被害人薛意寰 附件二編號29被害人亥○○ 12 至 13 黃○○、L○○ 附件二編號23被害人O○○ 附件二編號26被害人戌○○ 附件二編號27被害人A○○ 附件二編號28被害人薛意寰 附件二編號29被害人亥○○ 14 N○○ 附件一編號1至3所示之被害人 附件二編號11至20所示之被害人

附件一:屏東「創意」詐欺機房組織編號 被害人 接觸女角1 接觸女角2 假投資網站網域 匯款金額(單位:USDT/新臺幣) 匯款時間 總損失金額(新臺幣) 涉案錢包地址 是否提出告訴 1 J○○ 茜茜 (LINE) 葉思妤 (LINE) cfa.usmarketex.com 434 USDT 1458.5USDT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6萬6,000元 TEUitsFZZuBVnrYRXJNXQviUmMvzvaXwBD TP2eybBDkEDPVvDJtTeFLnBEmilqpQYcua 是 2 I○○ 茜茜 (LINE) 葉思妤 (LINE) cfa.usmarketex.com 1470 USDT 5247 USDT 877 USDT 877 USDT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29萬元 TLigD2M1tgRK4vMTfwh3A3sY4s4Jx7z9EX TCF9vZVBr745ZpjYvnnS2awz4BBeduuQct TCmbfoP5oHUnyDsNix6QhNdRRYMMRPAi7p TPBQJEgEBmhKsGzFhJwEPkCf1sEVavxUCC 是 3 H○○ 陳美音 (Facebook) ID:tinng-819 (LINE) cfa.usmarketex.com 15萬新臺幣 20萬2,000新臺幣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35萬2,000元 TTMB6gkoTWACY8trxTwNkJG23eL1zM46hN 否附件二:「創意」詐欺機房組織(「創意I」中華西路機房、新

建路機房)編號 被害人 接觸女角1 接觸女角2 假投資網站網域 匯款金額(單位:USDT/新臺幣) 匯款時間 總損失金額(新臺幣) 涉案錢包地址 是否提出告訴 1 申○○ 依璇 Tong秘書 whh.faregndt.com 21644 USDT 6547 USDT 13564 USDT(績效表圖00) 0000 USDT(績效表圖73)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149萬7,000元 TWEBHBWpWnRCUmgfNUgCcTQmxR4CGy5BVo TWEBHBWpWnRCUmgfNUgCcTQmxR4CGy5BVo TToyjL6vawKrE3awUkcoRwKjgvzqcw8iCx TToyjL6vawKrE3awUkcoRwKjgvzqcw8iCx 是 2 陳筱珊 芮芮 Tong秘書 whh.hengchuai.com whh.faregndt.com whh.hzytai.com whh.honyztai.com 1385 USDT 31514 USDT 6257 USDT 5837 USDT 598 USDT 15772 USDT(績效表圖74)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ZZZZ;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205萬元 TKeuXvDjsZMTqfggYTZ5pKsh4qgLTEJ1qr TGvTSrxtoFvEZ4it4k5ra8AsroPkXCRvys TT1v54iwm2WYp6BdyaMDpb2AHzRd42mCeD TT1v54iwm2WYp6BdyaMDpb2AHzRd42mCeD TT1v54iwm2WYp6BdyaMDpb2AHzRd42mCeD TCGhPb6pxd16bcqRzbJPoZHQYRZrrxiSEJ 警詢未詢問 3 M○○ 李黛 Tong秘書 whh.huitrxch.com 16067 USDT 00000000000 50萬元 TAo3DHXxmMcHxNEibhWZoZGoFkXKKkCy8z 是 4 辰○○ 黛蓉 特助筑筑 whh.huiycs.com 19473 USDT 15939 USDT(績效表圖70)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111萬500元 TAz2f5mv9eWMTBGFAfRqTyssut5V31Nu69 TUdMSqscRgVtnvVpkyjzFLyCUNWSg8QL4Q 是 5 丁○○ 黛蓉 特助筑筑 whh.huycs 轉匯贓款至丁○○之金融帳戶,致該帳戶遭警示 無 無 是 6 C○○ 黛蓉 特助筑筑 whh.huiyvsc.com 3114 USDT 3101 USDT 3102 USDT 3103 USDT 3108 USDT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80萬元 TPTLxEiZ22V5bdpkv5awmTTfQDc8GxFmm2 TWCKMQPJTjZGu4YENbSNSzSqq8W3QkMfEF TTJB5vae3RTEgciCj2mKxHFD1dgTqsAid5 TY5zH8m6cvAYUazhkAnpdqaCt3a36YTMYE TSffmYpgZyAJn9c4JP6pvTw6yEA3Yxx2cq 是 新臺幣300000元(績效表圖70) 00000000000 面交 7 卯○○ Caini 特助筑筑 whh.huiynvi.com 8823 USDT(績效表圖69) 0000000000000 30萬元 TNhpcxNnpvSSg3WVbcL8NESaFBfRjDLXn7 是 8 戊○○ 黛蓉 特助筑筑 whh.huiynvi.com 14493 USDT 9444 USDT(績效表圖69)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81萬8,645元 TURE6Qgstmhr9YvYYtzBpyihX9aK8fsoQu TPKxei7LXSi7HkkhwDbKYtuWc1CqB56Tae 是 9 宙○○ Sandy 特助筑筑 whh.huiynvi.com 6116 USDT 19067 USDT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84萬8,400元 TPzTaprhsQdqVGEBEKcASK5GGP11g7BmQG TByeJqiR9aUf2hZJSjenm4e7KZmDMDvFqS 是 10 丙○○ 黛蓉 特助筑筑 whh.goldvnif.com 28235 USDT(績效表圖69) 0000000000000 96萬元 TNqnnxiLTBiEgokYfXFo2mVn3CWUMTUkFm 是 11 子○○ 意如 特助映彤 goldfet 4385 USDT(績效表圖72) 0000000000000 15萬元 TPBjsU3zCEaLheSfMJctiSpBFmqsx4k7ha 是 12 巳○○ 黛蓉 特助筑筑 goldfet 3054 USDT 4571 USDT 9134 USDT(績效表圖00) 0000 USDT(績效表圖00) 0000 USDT(績效表圖72)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107萬6,904元 TXVitCRrqzgkneDVWrTFxCgeXQBFaxfCnS TYnFPYAzNTHmFxXZxoXyrfeHi927wPASbS TSNKJRKVKMZtiePFcdvNMP5P569odj8Vvq TJmVxU4U1R9PZ4BdXC8m72whwNTVRRzuXH TFM1EEyt9Tc99ANCHyLtbABYjQmNgNDkaU 是 13 寅○○ 芮瑀 特助映彤 goldfet 4424 USDT(績效表圖00) 0000 USDT(績效表圖71)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29萬4,000元 TWtFAjLCMrUsbqLxnxCduU66JbnqLg256z TNn12yNkxDVYUJRhUHZUSmjqsx87cia4og 是 14 天○○ 蓉熙 特助映彤 goldfet 4411 USDT(績效表圖00) 0000 USDT(績效表圖00) 0000 USDT(績效表圖68)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50萬9,000元 TJ52Qc3fpcFP6rGvL7v7nwSieKCtWe7b5v TK7sXZVKvAShHBq4H2qCEx4xj5RGAeEGRP TWA2rMYBtRf4qLdVYE9QNGnaBKvqMefVyz 是 15 玄○○ 芮瑀 特助映彤 whh.golduvc 2941 USDT(績效表圖68) 0000000000000 10萬元 TXijrKw4vYcBfgv1F2EFV6GiRvvEd6MW3M 是 16 地○○ TingTing 特助映彤 whh.golduvc 1497 USDT(績效表圖68) 000000000000 5萬元 TEvAExgSFRy5z8hxuoRHnf8H1yZb1PY5vC 是 17 乙○○ 蓉熙 特助映彤 whh.yuandbd 11661 USDT(績效表圖00)0000 USDT(績效表圖00) 00000 USDT(績效表圖68)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118萬7,642元 TWoyETF1YqFbhpfuVPqxMpARW6iuWtYCMv TS5bYFKvDtrXBX3dy159ZuoDVFUDJFXYpS TKYkPfoVmVtMLropts5WQ1TQG5Jm7oKg33 是 18 辛○○ 蓉熙 特助映彤 whh.yuandbd 2631 USDT 0000000000000 9萬元 TKYkPfoVmVtMLropts5WQ1TQG5Jm7oKg33 否 19 E○○ 芮瑀 特助映彤 whh.yuandbd 8746 USDT(績效表圖00) 0000 USDT(績效表圖74)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45萬元 TNX1zveRtHRggufBAR11YV1sWhgq7B2QZb TSBff5PdjTQyQjHnQzo4Cre1vkVsKQCnmG 是 20 午○○ TingTing 特助映彤 whh.yuandbd 1466 USDT 0000000000000 5萬元 TTSeBhbokBt8pzU1qa74n6MBEPayBK7pXi 是 21 K○○ 蓉熙 特助映彤 iop.yuandbd 3005 USDT(績效表圖00) 0000 USDT(績效表圖74)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20萬元 TY3Skrccw31mPefB6yiN9T7M2KFoauqGjg TBEGGsdJ1pBJNhVJKHAzyHM84dC9Hvt4h6 是 22 G○○ TingTing 特助映彤 iop.yuandbd 1497 USDT(績效表圖74) 0000000000000 5萬元 TERVA28LUXscz8zKTLWsgUiXYzbBzyM6Ut TVyUVd8Atve1yWcCzSei3MaNBRSj3Dpy4R 否 23 O○○ 蓉熙 特助映彤 iop.jingmaoevd 11410 USDT(績效表圖00) 00000 USDT(績效表圖74)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73萬元 TSWC2iWkpNKKtNkynZkiCFRxhzkreQrdXf TXBXEjVinuohj2Wiod7WmKc6jz69PCk8kU 是 24 未○○ 禹涵 特助映彤 iop.jingmaoevb 43000 USDT(績效表圖74) 0000000000000 150萬元 THUhUWD2wVNMYCdiKJrmFVDMLkPBJQ4udd 是 25 R○○ 意如 特助映彤 iop.yuandbd 5934 USDT 4852 USDT 1775 USDT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42萬4,000元 TBF9AE5V6YQ2RHxLRy3P45zX5dRGjHn1L6 TTcXvDFiADzZwPKdCn31T5dSsZPNapzBrV TY3Skrccw31mPefB6yiN9T7M2KFoauqGjg 是 26 戌○○ TingTing 特助映彤 at-bpb.fortherrye 2985 USDT 3076 USDT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20萬元 TBF9AE5V6YQ2RHxLRy3P45zX5dRGjHn1L6 TXCdXw8zRWx88fkRuVWzB3rDYpui1KerTZ 是 27 A○○ 蓉熙 特助映彤 whh.yuandbd 12678 USDT 8998 USDT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70萬元 TNsJvN2zp8gy6yp9ThwSCaSecEMkUras7H 是 28 薛意寰 TingTing 特助映彤 yuandbd 7246 USDT 00000000000 25萬元 TWuea8A39Ya6ubQsgQZLSUs9js7Z7f3yW5 是 29 亥○○ 意如 特助映彤 不詳 16631 USDT 00000000000 55萬元 TJGzhp2EXXypga3L5P8BvMC35w3bNgyxFJ 是 合計 17,44萬6,091元

附件三:

在何種情況下認罪,按照被告認罪之階段(時間)以浮動比率予以遞減調整之,被告係於最初有合理機會時即認罪者,可獲最高幅度之減輕,其後(例如開庭前或審理中)始認罪者,則依序遞減調整其減輕之幅度,倘被告始終不認罪,直到案情已明朗始認罪,其減輕之幅度則極為微小。被告究竟在何一訴訟階段認罪,攸關訴訟經濟及被告是否出於真誠之悔意或僅心存企求較輕刑期之僥倖,法院於科刑時,自得列為「犯罪後之態度」是否予以刑度減讓之考量因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02號判決意旨參照)。

裁判日期:2025-09-22